法律分析:向相关部门举报。对于投诉政府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途径可以有以下几种:第一,可以拨打市长热线,即12345;其二,可以拨打纪检委热线,即12388;其三,还可以去国家纪检委的官方网站进行相应的投诉;其四,还可以向该单位的纪检部门反映投诉;其五,向想要投诉的上级部门反映情况;最后,如果投诉无果,还可以向当地纪委部门说明情况。
法律依据:《信访条例》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虎门白沙
地被卖了六年村民还蒙查查一块6万多平方米土地闲置4年,该镇已成立调查小组
“村民聚集在村委会门前讨要说法持续了很长时间,上级已成立专门的调查组来处理这件事。”昨日下午,针对虎门白沙社区村干部卖地一事,虎门镇党委委员郑敏华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据白沙一村村民介绍,2002年,该组一块名为“南洋”的面积达数万平方米的土地被村干部郑应某出售,“直到现在,我们才知到这块地卖了,但蹊跷的是,卖地款去了哪里,甚至卖地合同也疑点重重。”白沙一村村民郑**气愤地说。
黄金地块被卖掉了6年
据了解,村民所说的“南洋”地块,位于白沙村内省道S256与广深高速公路之间,未来将建设广深港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在东莞的唯一车站。根据相关规划,白沙车站周边将建设若干商业网点,基于这一因素,该地块的重要性和商业价值得到充分凸显。土地被市政府征用后,村民找到村干部咨询征地补偿款事宜,村干部却称,整个“南洋”地块早于2002年转让给东莞市某公司,期限为70年。
据了解,“南洋”地块一共约11万平方米,除了被市政府征用来建设客运站外,其余还有6万多平方米。
火车站周边地竟卖“白菜价”
“我们村原有1000余亩耕地,但村干部近日却宣称绝大部分已转让掉了。”白沙一村村民郑某告诉记者,村民对大部分土地被转让一事毫不知情,直到2006年白沙客运站的开工建设,村民们才知道自己的地被卖了。
郑某表示,广深港高速铁路客运站(下称白沙站)占地约4万平方米,是“南洋”地块中的一部分,“但是其余地块居然在2002年被卖了,我们却毫不知情。”村民郑先生称,他们急切地想知道“南洋”地块到底是以多大面积出售,转让期是多少年,卖给了谁,以什么样的形式,其他诸如卖地金额、付款方式以及款项的去向,村民们将这些问题归纳为12大类,以咨询函的名义于11月3日递交到相关部门,希望得到合理而透明的解释。
据郑**介绍,他们于8月10日为“卖地”一事专门找过现任村(组)长,在没办法回答村民疑问时,对方给出了一份关于“南洋”地块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书,“给的是复印件,但我们的疑问并未消除。”另一村民表示,合同居然连出让地块的面积都未填上。
记者发现,“南洋”地块《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书》确实未标明转让总面积,更没有补偿款总价。不过,合同约定了该地块的转让价格是120元每平方米,“这几乎是白菜价,即使是在2002年,南洋也要卖到3000元一平方米,何况这里今后还要建火车站。”村民大郑表示。
卖地合同居然没有写面积
细心的村民还发现,合同中明确规定,买地方在两年内不在地块上动工建设的,村委可以收回土地,但至今6年已过去了,“南洋”地块除了建设客运站那块地外,其余的还处于闲置状态。“很明显,就算是卖了,我们也有权收回。但村委会没有这么干。”村民大郑还表示,他发现代表村民签卖地合同的除了郑应某外,还有普通村民郑志某和郑学某两人,“不知道他们两人有什么资格代表全村人签字。”
据了解,自9月份开始,白沙一村村民就开始为村干部卖地一事到处寻求说法,“但镇里和社区两级多次开会协调,均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以及处理意见。”村民郑某表示,每天都去到临近省道S256的村委会讨要说法,“少数村民的过激行为已经影响到村委会的正常工作。”白沙村委会一名工作人员表示。
政府已经成立调查小组
就此事,记者电话采访了相关当事人。代表全体村民在合同书上签字的郑应某表示,“这件事情,镇政府和市国土局已经派人来调查过。我现在不是村长,不想说什么(挂断电话)”。而现任村长陈许生则表示,虎门镇政府已经成立了调查小组,称记者可以找他们了解情况。
而虎门镇主管国土城建工作的党委委员郑敏华以开会为由婉拒了记者的采访,不过他也证实,“上级领导很重视这件事,已经成立了一个专门的调查小组。”
村委会的人到村民家吵架当然不合法,我国的《宪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害公民的住宅,即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与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权利一样同等重要,同样受法律的保护。所以村委会的人在未得到村民允许的前提下不能非法侵入村民家,何况还在村民家里吵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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