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致4死刑案一嫌犯是一位16岁女生,具体是怎么回事?

江西致4死刑案一嫌犯是一位16岁女生,具体是怎么回事?,第1张

6月25日,江西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6月24日19时许,南康区朱坊乡红心村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受害人肖某英、吴某龙、吴某婷、吴某钿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南康警方立即启动命案侦破机制。当日晚8时许,犯罪嫌疑人吴某华(男,43岁,南康区朱坊乡人)、吴某(女,16岁,南康区朱坊乡人)归案。这件事情的影响还是非常恶劣的,而且其中一位嫌犯为16岁女生,现在案件正在调查中,接下里就是等待案件的细节公布了。据相关信息报道,引发该事故的发生为邻里纠纷,据悉嫌疑人家属因疑遭事主家的儿童欺凌,上门去讨个说法,结果两头撕破脸争论了起来,一番口角过后,两名嫌疑人拿来了菜刀,再一次来到受害人家和他唇枪舌战,僵持之下,嫌疑人用刀对四名受害人实施了伤害。四名受害人分别为一个古稀老人、一名中年妇女、以及两个儿女。四人分别为公公以及母子三人。未成年人犯罪越来越低龄化,16岁女生为何如此冲动,是什么让这些未成年人犯罪“有恃无恐”。《未成年人保护法》到底正不正确,那些受到伤害的未成年人谁给他们讨回公道。涉及到“未成年人的犯罪”法律显得苍白无力。我认为应调整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的年龄下限为12岁。如果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性质恶劣,等他们到了合适的年龄就应该伏法,而不是“免责”如果不这样怎么能震撼他们呢。不能打着未成年的名号,干着不该干的事。危害社会,危害他人,如果不让犯罪性质恶劣的未成年受到应有的惩罚,那么他们不会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很可能还会更加肆无忌惮。

 打架砍伤人要根据伤情鉴定结论结合犯罪情节确定量刑标准,达到轻伤以上的依照《刑法》处罚;属于轻微伤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1、《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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