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在大街上,经常看到情侣会在马路上吵架?

为什么在大街上,经常看到情侣会在马路上吵架?,第1张

如若可以,其实没有一个恋人,会愿意当街与对方闹别扭。更不愿意在大庭广众之下,让自己成为许多陌生人的围观对象。

因为,人为一段感情纠结,伤心和计较的神情,往往是内心最为撕扯的时刻。如果你谈过恋爱,或许你就会明白,那些在大街上闹别扭的情侣,真的是迫于无奈。

一个人的情绪,都有个积攒的过程。只是不知道,最后一根稻草被点燃的时间地点,究竟会在哪里。

如若恰巧是在街上,人潮涌动的广场,希望你别只顾着看热闹围观,也别想着可以帮他们的忙,解开两个人的纠结。留给他们一点空间,是你能为他们做的唯一的事。

因为,恋人间的吵闹,只存在于彼此之间时,多数还很容易解决。反而受到他人的关注和围观时,之间的矛盾反会迅速升级,越来越没办法达成和解。

曾在街上见过一个哭得满脸泪水的姑娘,应该是两人已经有过一番争论,但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她在前边快步走着,有一个男生在后面远远地跟着。

路上,有人看见女孩的模样,向她表示关心。但她的委屈和泪水,却在这样的关心中倾盆而出,对男孩的怨念,也愈发升腾而起。

不论路人怎么问,她都只是一个劲儿地向前走,一语不发。有热心人也跟着她走,害怕她出什么意外。她的脚步却愈发地快,到最后甚至快要跑起来。

当然,她也越来越气愤,恼怒于为什么旁人都能这样对自己关心,那个跟在后面的男人,却始终不肯追上来。这样一想,两人之间的争吵,竟让她越来越气。

而这些热心人的关心,不仅对他们的感情毫无作用,反倒是又添了一把“火”,让原本快要平息的情绪,瞬间升腾。

如果在这之前,女孩还会因为男孩的一路跟随,而慢慢不再生气的话。那在被人围观,受到热心人的关心之后,她只会对男孩迟迟不肯追上来的行为,感到更加气恼。

因为,不论他人对自己如何抚慰,人在感情中最渴望的,永远是对方的回应。

当两个人的别扭被人围观,可能原本很小的一件事,在他人的三言两语下,不仅没能“灭火”,反倒会变得更加难以收拾。

而且,许多情侣即使当街有所争吵,从他们心底上来说,也并不愿意让自己的感情中的不堪,在众人面前展示。

他们不过是为情所迫,心里实在没办法堆砌,才一时忍不住将积蓄多时的情感,喷薄而出。此时,他们渴望的,是对方的回应,而不是他人的围观。

当众与恋人争吵,并不是一件愉快的体验。它不像工作中的谈判,有时需要利用他人向对方施压。被人围观,常常会让两个人的感情在这种压力之下,愈发闹大。

他们不过是一对为情所苦的恋人,即使是当着很多人的面,彼此吵得脸红脖子粗,但也请你相信,他们最不需要的,就是他人看似热心的帮助。

在这点上,其实和“秀恩爱”一个道理。当两个人的感情增加了许多旁观者,往往是弊大于利。因为,两个人感情中的好和坏,都多了很多双眼睛,很多不同的观念,来帮他们寻找和挑剔。

两个人的感情,之间有一些矛盾,旁人能提供的真正帮助,是留给他们一些空间。你可以选择悄声地给她留下一张纸巾,为她的慌忙奔跑让出一点路。

因此,如果遇到当街闹别扭的情侣,只要他们没做出什么过分的事,真心希望你能少些热心,或者看热闹的围观。

现在法治社会劝大家能吵吵尽量别动手,动手之前先看看兜里有没有人民币,现在打架的成本是很高的,如果别人打了你一巴掌怎么办呢?一般人的做法是这样的:

                            

第一种:别人打你了,你感觉自己面子上挂不住,又打不过人家怎么办呢?打电话叫人叫了一群人把他又削了一顿,本来是叫过来为你壮胆打几个耳光挽回颜面就行了,但是就是有一些小朋友爱逞能,趁着人多想装逼下手不知道轻重,不小心把人打伤了,往轻了说对方被打成轻微伤,你起码要被行政拘留几天,又要给人家看病,又拘留又赔钱值得吗?

再往重点说打个轻伤你就要涉及刑事了,要坐牢的,半年应该有吧,如果你赔偿不到位对方不给你写谅解书判实刑妥妥的,别想着判缓,还是又要坐牢,又赔钱的,再往重了我就不说了。

第二种:对方打了一巴掌你打电话叫人,恰巧对方也不是善茬也叫了一帮人,两帮人还都喜欢装,就火拼了起来,刑事拘留又是妥妥的聚众斗殴罪,小打小闹三年以下,如果持械又再公共场所影响恶劣的你身为组织者三年以上妥妥的,这次不用赔钱了就坐牢吧!有人说对方先动的手啊,他有错在先啊,警察可不管你先动的手只要涉及刑事统统一律法办!

正确做法:被人家打了就直接往地上一躺直接报警就行了,看看有没有脑震荡啥的,对于这种人只能让他赔钱才能长记性,就是没啥病就在医院输点营养液一类的就不出院,有钱让他使劲花,我就不信他不找你协商,协商的时候先道个歉,道歉道的直到你满意为止咱再出院,这不也挽回了面子吗?

对大街上被人假装情侣扇耳光,对方涉嫌故意伤害的,应当大声呼救报警,由公安机关侦查,按伤害程度处罚,构成轻微伤的,按《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构成轻伤以上的,按《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受害者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规定向加害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XXXX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20号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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