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立案的,因为持刀将对方砍成重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234条2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重伤害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因此,即使对方不要求追究刑事,检察院还会依法公诉,追究其的刑事责任,但依法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刑事拘留最长不能超过三十七天就要提请检察院批捕,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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