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在一块喝酒吵架打起来,一方住院没有构成轻微伤,派出所没有经过调解判拘留五天罚款五百,合理吗?

两人在一块喝酒吵架打起来,一方住院没有构成轻微伤,派出所没有经过调解判拘留五天罚款五百,合理吗?,第1张

这应该在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故意殴打他人,并不要求必须构成轻微伤才能给予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只要有故意殴打他人的事实即可,所以,公安机关的处罚,从实体上来说,应该是合法的。

一般情况下,打人一巴掌,对于对方没有造成太大伤害的情况下,要赔偿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且要拘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打架不是谁先动手谁的责任就大,最重要的责任划分依据还是根据双方的伤情的结果来判定的,应该说是谁的伤重,谁承担的责任就相对小一些,如果是对方先动手打自己,但是自己还手的时候却把对方打成了重伤,那后动手的一方明显承担的责任要大一些的。

一、打架谁先动手谁责任大吗

      根据伤情的结果来判定,谁重伤谁负比较轻的责任。

      不能片面的认为先动手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双方因民事纠纷而引起的打架斗殴,需要根据双方的过错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般来说,先动手的一方过错责任较大,当然如果对方侮辱、诽谤在先,情节恶劣的,那责任就另当别论了,具体双方责任大小是需要法院综合全案来确定的。

      如果是一方无故殴打另一方,那么被打一方是可以采取正当防卫的,给对方造成的损伤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打架斗殴的法律主要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

二、应该怎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三、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

      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片面的根据谁先动手谁就承担主要的责任是不合理的,除了要考虑到伤情,也得考虑引发打架的原因的,有的时候是当事人先动手的,但动手打架的原因是对方百般侮辱和叼难,可能就算是动手打架下手也有点重了,但是在责任承担问题上考虑到打架的原因,先动手的一方可能承担的责任也很小。

百善孝为先,给父母孝敬钱,说明你是一个懂得感恩的人,这一点值得赞扬。这500元是你自己赚的钱,还是你老公赚的钱。如果是你自己赚的钱,给父母500元,你老公就没有生气的资格,毕竟是你的劳动所得,你有支配权。如果是你老公赚的钱,你给钱的时候,你应该和他商量一下的,没有商量,那就需要道歉了。

你不妨让他也给公婆500元钱,两人就扯平了。

真是不明白,你在家里,500元的开销也做不了主,家庭地位太低了,给父母500块钱都需要偷偷摸摸的,太让人无语了。

也许你是一个全职宝妈,没有自己的收入,花钱需要看男人脸色?那就尽快出门找工作吧,自己赚到的钱,想怎么花就怎么花。

你嫁给他生儿育女,操持家务,没有功劳,也有苦劳。竟然连给父母500块钱都要闹别扭,那这个男人也太小气了。

冷战,那就冷战吧,谁怕谁,你出去上班,独立自主,挺起腰杆做人。女人一定要强势一些,不要把自己看的太卑微了。你担心他生气,只是因为把他看的太重了,以夫为天,把自己看的太渺小了。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原文地址:https://hunlipic.com/qinggan/11542995.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12-03
下一篇2023-12-03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