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人并没有什么深仇大恨,只是情侣间的正常吵架,在情侣间,如果两个人不相爱的情况之下,有可能就会像仇人一样对待对方。
谈过恋爱的人应该都知道,如果两个人在非常相爱的情况之下,基本上都是浓情密意,分不开的状态。但是如果两个人一旦吵架,两个人对待对方就会像敌人一样的状态,把所有的伤害都会给到对方。但是作为一个男人应该要守住自己的底线,毕竟他是你曾经深爱过的女朋友,你在面对一个普通人的情况之下,也不可能做出这样的事情,更何况她是你的女朋友。
二、作为一个有责任感的男人都不会把自己的女友推向正在行驶的公交车,我不明白这个男人是出于什么样的心态来面对自己的女朋友。
如果我遇到了这样的男人,我会觉得这个男人非常可怕,不管她对我多么好,只要发生了这样的事情,我肯定会认为这个男人有极强的报复心理。在这样的情况之下,肯定要远离,因为他肯做出这样危险的动作,那么将来有一天就可能做出更加危险的行为。所以女孩子如果真的遇到这种男生的话,一定要尽量远离,有时候分开并不是一件坏事,说不定分开之后会迎来更好的明天。
三、这件事情让我想到最近的第七次人口普查,结果男女比例男生依然很多,但是依然有很多女性不愿意找男朋友,就是害怕遇到这样的男人。
从现在社会的基本情况来看,男生想要找的女朋友还是挺不容易,但是有些男性还是不会珍惜自己的女朋友,他们明知道自己什么都没有却还异常自信,并且还做出这样伤害女朋友的行为。这是一种蓄意谋杀的行为了,如果要对他追究刑事责任,那也是可以的。女性们在寻找男友的时候,也应该擦亮双眼,这样的男人肯定是不能够作为男朋友。
有啊,随然是公共场合有的人就是事多,嘴欠,当然不能让他在嘴欠欠的说我们,而且是个大男人,而且我们也不是故意的,是司机开车晃了一下,不小心碰到的,都已经说对不起了,他还在哪嘟嘟念念的,当然就一生气,就吵起来了,不过不会下车,凭什么,我们也没做错什么,还是会继续坐车回家,下车了就不在纠结这事了,都过去了,人不能都一样,算了,何必生气,不值得
在公交车上和公交车站上遇到陌生人吵架这个情况也是有的,因为有的人素质差,你不想和他吵,但是他会找理由和你吵。不因为一点点小事而放大。遇到这种人尽量避免和他正面冲突。如果是一点点小事,尽量忍让,所谓退一步海阔天空。小不忍则乱大谋,所以遇到这种事情最好是不要引起纠纷。
近年来,乘客因种种原因与公交车司机产生矛盾,最终引发肢体冲突酿成交通事故的案件屡见不鲜。
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一起案例显示,湖南一男子因与公交司机争吵打骂引发交通事故,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两年。在该事故中,男子因靠站停车问题,与公交车司机发生争吵,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谩骂并拉扯司机衣服,致使公交车与道路右侧电线杆相撞,造成数名乘客受伤。
记者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交车”+“争吵”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搜索发现,从2008年起共发生类似案件66起,其中辽宁省案发最多为10起,其次为重庆市9起。
相关判例显示,有乘客无理要求公交车司机停车、不按规定上车、投币,引发与公交司机争吵、拉扯,更有甚者用垃圾桶套司机头部,有行人在因此引发的交通事故中丧生。
对此,刑辩律师王甫称,在类似情况下,殴打司机的乘客可能同时触犯多种罪名,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甚至是故意杀人罪。“由于是同一个行为,存在犯罪竞合问题,一般来讲会择一个重罪去处罚。”
王甫还称,如果有证据证明司机有过错,如主动攻击,司机也应担责。
01、司机被套垃圾桶,紧急刹车撞击大桥护栏后停下
2017年12月20日,广州市番禹区法院判决了一起类似案件。
(2017)粤0113刑初1932号判决书显示,2017年6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雷某标搭乘番12路公交车,因不按规定从后门上车与公交车司机何某发生争吵,当该车行驶至本区市桥大桥桥面时,被告人雷某标突然将公交车上的塑料垃圾桶套到被害人何某头上并殴打其头部,导致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突然失控,司机何某紧急刹车,车辆与市桥大桥护栏发生碰撞后停下。后司机何某报警,雷某标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场处理。
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标的家属已代为赔偿司机何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何某的谅解。
最终,番禹区法院认为雷某标罔顾公共安全,危及车上乘客的安全,应对事故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法定刑幅度、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判决雷某标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律分析:和公交车司机吵架是违法的。和正在驾驶公交车的驾驶员吵架,致使公交车驾驶员无法正常驾驶车辆,导致车上乘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处于危险状态,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如果有殴打行为的,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最终有可能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伤害罪被数罪并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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