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年轻人都讲究追求自由,在和对方最相爱的时刻走在一起,不爱了就分开,洒脱随性。
可是伴随着未婚同居的却是因为女方同居期间,怀孕流产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尤其是在分手之后,女方往往会认为是男方让自己的身体还有精神方面受到了极大的伤害,所以会以此为由要求对方给予补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那么这类赔偿在法律上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
我们先来看个例子。
小李和小王是网友,网络相识,渐渐发展到现实生活中,两人见面后逐渐发展成为了男女朋友的关系,不久之后两人便开始了甜蜜的同居生活。
但是在同居期间两年的时间里面,小王曾多次怀孕,女方的想法当然是怀孕了就生下来,两人就结婚。
但是小李却并不这么想,在小王多次提起结婚的时候,小李却总以结婚条件并不成熟为理由劝说小王打掉孩子,而小王在其劝说之下做了三次流产。
后来两人开始经常吵架,小李在小王做完流产之后还对其提出了分手,这当然让小王无法接受,更是大受打击。于是她以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为理由,要求小李赔偿自己的损失,要求赔偿十万,可是小李却拒绝,两人协商无果。
于是小王选择诉至法院,要求小李支付其流产手术的费用以及流产之后造成的精神损失费。
那么同居流产之后造成的身体损伤到底能不能要求男方赔偿呢?
法院认为:小李和小王未婚同居,虽有违公序良俗,但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民法通则》第132条指出: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曾提到“女方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法院应否支持?”
这个问题的回答是:“ 以上情形属于同居造成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以上请求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那么未婚怀孕流产而产生的费用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关于这个问题,我国婚姻法和民法通则都未做出明确的规定。
而在实践中,各地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思路如下:
依据公平原则,判令男方对女方做出适当补偿。
部分法院认为这种问题属于道德问题,往往会不予受理此类案件
还有的法院把女方流产所产生的费用,视为双方共同债务处理,判决男女双方共同承担。
虽然现在大家对未婚同居、未婚性行为的看法越来越开放,但是她们对自己的保护却并没越来越看重。
并且太多的事实案例告诉我们,在你和你的另一半没有结婚生子的打算的时候,在你不能百分百肯定对方会要这个孩子的时候,千万不要怀孕,这是对自己的保护,这才是真正的爱自己。
所以女生们要掌握一定法律常识,在同居关系中保护好自己,否则在享受同居带来的短暂性幸福后,留给自己的很可能是长久的伤痛。
而对于男生们也应主动承担起责任,并充分尊重女方意见。在无结婚意愿情况下,提前做好防范措施,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金钱不能强加在感情上面,如果你女友在乎你的钱财的话,那就证明她爱的不是你的人,是你的钱。有钱的时候她对你言听计从,到你没钱的时候她会毫不犹豫的把你踢开,这样的女人不要也罢,看重钱财的女孩都是城府很深的,朋友你还是找过一个更好的吧,不要为了这样一个女孩而放弃真的爱你的人。
法律主观: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刑事案件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属于民事案件。所谓民事案件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为方便审理和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对受理案件所进行的分类。不当得利是在没有法律的依据上获得他人的利益。二、财产损害赔偿的形式1、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赔偿。对于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属于物之失去控制,与之相适应的最好赔偿是返还财产。这里所说的返还财产,包括金钱及其他财物。2、查封、扣压、冻结财产造成的赔偿。查封、扣压、冻结财产的,应当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应当返还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灭失是指经损害的财产已不复存在。所谓“相应的赔偿”是指赔偿的数额应以物的价值计算,严格掌握在实际损失范围内,并且是在受害人失去该财产时为估价日期。3、财产已经拍卖的赔偿。拍卖,是指公开处置财产的一种方式,由专业拍卖机构、临时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或者人民法院以公平竞争的方式将财产出卖给竞价中最高的出价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财产实行违法强制措施后,如果对财产已经进行了拍卖,原物已经不存在或已为他人所有,恢复原状已不可能,便应给予金钱赔偿。对已拍卖财产的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是给付拍卖所得价款。4、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损害赔偿。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能侵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的又一种形式。这种侵害并非直接指向财产,而是剥夺和限制受害人的权利,其后果往往是造成企业停产或法人消灭。对此,国家赔偿法规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造成损害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所谓“必要的经常性”的费用开支是指企业、商店、公民等停产停业期间用于维持其生存的基本开支,如水电费、房屋租金、职工基本工资等。其中职工基本工资是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劳保工资的平均数来计算的。但不赔偿法人或组织在正常情况下,在此期间必定能获得的利益,也不赔偿停产停业期间的一切开支,而只是赔偿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并且是赔偿损失的一部分而非全部。5、财产权其他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所谓“直接损失”,是指因遭受不法侵害而使现有财产的必然减少或消灭。规定“直接损失”赔偿原则是因为:首先我国的国力财力还不雄厚,国家赔偿只是慰抚性的,仅是象征性的给予一定的补偿,否则会加重国家及公民的负担。其次,除直接损失外,可预期利益、间接损失都是相对人未实际取得的利益,不能排除意外情况的发生是无法实际取得的风险。三、伤残赔偿金包括哪些1、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3、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此处所规定的“扶养”,是广义的扶养,包括狭义的扶养即平辈之间的扶养,以及长辈对晚辈的抚养和晚辈对长辈的赡养。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4、康复费。受害人在康复护理、继续治疗阶段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用,也可以要求赔偿。赔偿的法定条件是实际发生且属于必要发生的。5、护理费。受害人定残后,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护理费,也有权要求赔偿。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6、后续治疗费。受害人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另外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对于事故的认定,如果您了解了这篇文章后,可能就有所知晓。人身权益被侵犯时,拿起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为您们带来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法定条件,希望在日常生活中对您们有帮助,如需要诉讼,请咨询我们律师。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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