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为了几块钱和小商小贩争吵,你怎么看待那些为几块钱而“折腰”的人?

很多人为了几块钱和小商小贩争吵,你怎么看待那些为几块钱而“折腰”的人?,第1张

也许我们是市场上买菜,总会看到一些人在在他面前讨价还价,有时候我会想为什么这么斤斤计较,几毛钱的事还这么较真,那跟吵架似的,有什么意义呢?

其实我看他们讨价还价你有什么意义不值得去这样做,但是等到我去买菜的时候,有些时候就是为了几毛钱会和菜贩子来回的讨价还价,就是说这几毛钱你好意思要吗?然后菜贩子说这几毛钱你给我我就挣这几毛钱的利润。人呢,其实就是看着碗里吃着锅里,谁也不愿意吃亏,别人做这件事情的时候,你觉得有点太过于较真了,是真的,当这件事情降临到自己的身上的时候,你会情不自禁的去这样做,因为人人都是爱占便宜的人

是很多事的时候,在我看来人不必于斤斤计较几块钱几毛钱的事,是又爱占便宜的人,越是占不了便宜的。

没有违法。

“退,退,退”的梗源于一则吵架视频,视频中男子要求摆摊大妈让出占用的停车位并质问大妈有没有营业执照,是不是属于非法经营。但是大妈不予理会并说出退退退,其中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或者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而大妈没有情节严重的行为,不构成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是1999年刑法修正案增加的内容,而第(四)项则是一个具有兜底性质的规定。有了这一规定,就意味着对于那些未触犯其他罪名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可以用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例如,传销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并且有可能诱发其他犯罪,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未直接规定诸如“传销罪”或“非法传销罪”之类的罪名,故司法机关在实践中以非法经营罪打击情节严重的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量刑标准:违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很理解你焦急的心情,也理解你的烦恼和无助,家庭的不平静,不快乐是最不开心的事情,大人婚姻上的不和谐必定会给孩子造成心灵上的创伤,会给心理埋下对家庭和爱情的阴影,这是家长对孩子不负责任的做法,没有设身处地的为孩子着想。但是,现实中的婚姻和生活中的事情是无法说清楚的,家家都有一本难念的经,父母的事孩子未必都能左右得了,也只能试着与他们去沟通,劝解,让他们为家庭着想,为孩子着想,给孩子一个稳定的温馨的充满爱的家庭和环境,这是作为家长应尽责任,若是个人能力有限的话,也可以试着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找爸,妈最信任尊重的亲人或朋友劝解调和一下,不过要量事而行考虑周到,不要适得其反。

每个人每个家庭都可能遇上同样的或形形色色的问题,这就是人生阅历中的考题和磨练,没有一帆风顺的一生,人生就好似季节当中的春,夏,秋,冬,有春光,有秋风,有烈日,更有寒冬,否则就不会有大自然,有收获,有生命存在的空间,要学会在逆境中成长,善于调整个人的心态,修养心性,自律慎独,独善其身。不要沉沦,也不可只是伤心,幸福和快乐要靠自己去争取,还要为自己的将来去接受去营造属于自己的幸福与快乐!

‍‍关于吵架“气死人”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一直是双方谈论的焦点,不能一概而论,但可以肯定的是,在特定环境下需要承担责任。

‍‍简单梳理下,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根据“气死人”的施动者也就是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和性质,“气死人”通常情况下可能产生三种不同的法律后果:

1、行为人明知对方精神脆弱、生理有疾,可能会被气死,而故意追求气死对方的结果。那么,这种以“气”的行为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主观上属于故意,与受害人的死亡后果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构成犯罪,须负刑事责任。

2、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但不具备追求对方死亡的目的。在纠纷中恶语伤人,侮辱刺激对方,进行精神干扰,这种情况下的“气死人”,本质上构成民事法律调整的侵权行为。

3、行为人主观无过错,对方被气死纯属偶然。则此类“气死人”为一种意外事件,行为人既不负刑事责任,也不负民事责任。但从社会伦理的角度讲,行为人应当承受一定的道德压力。

最后,即使是无意而“气死人”,也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被“气”的人也有不可推卸责任,尽管最后受害者是自己,各方应当又宽阔的胸怀,克制自己,减少矛盾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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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架和辩论是有本质不同的。辩论存在第三方裁决,有观众有评委,而吵架其实看的不是谁更有道理,而是看谁更坚定。

而大爷大妈之所以那么坚定,往往是为了背后的利益。你以为吵的是道理,大爷大妈则以为吵的是利益。年轻人总想把道理掰扯清楚,往往不会过于在乎那一星半点的利益。而农村的大爷大妈,往往为了一丁点的利益,死也不肯让步。这其实也是一种悲哀,农村的老一辈是从物质极度匮乏的年代过来的,有一种骨子里的匮乏感,即使生活水平提高了,也很难抹去。如果吵架的背后不存在任何利益纠纷,大爷大妈才懒得跟你吵呢。总之不太建议跟大爷大妈掰扯道理,因为你们吵的根本不是同一个架。还有一种典型的场景,也是很难吵出个道理的,

那就是在网络上跟人吵架。和你争执的人不一定是不讲理的,他可能只是真心不赞同或者不理解你的观点,当然由于利益相关,他肯定要捍卫自己的立场和利益。这种情况下,谁能触及到对方的核心利益逻辑并将其推翻,谁就能说服对方。

曾进,我们班自己在小间里攒了整整好几麻袋的瓶子,都是平时喝下的,一直没空去卖,结果有天,门没关,然后,卖废品的大妈,一个不剩全拿走了……

我们班怒了,找大妈吵架去了,瓶子是没拿回来,不过那位大妈再也不敢进我们班了……

其实,她们一点都不可怜的,我们给她们算过帐的,学校有四个收废品的,每学期给学校一定的钱,然后所有进入垃圾堆的废纸和瓶子都归她们,当时是5年前,我们班有个貌似很闲的人,很认真地算了一下,她们日收入有近200块

现在怎么样就不知道了

反正如果瓶子之类的还在你们教室,那么你完全有权力不给他,当然送到外面垃圾堆的话,那么这些东西的所有权是她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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