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司机吵架算不算违法?

和司机吵架算不算违法?,第1张

不违法,与司机吵架使一方疾病发作的,另一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吵架时不知道对方有心脏病,或者虽然知道对方有心脏病但并不是故意要引发对方犯病的,因双方争吵使对方病发的,另一方要根据自己的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双方口角吵架导致一方死亡要根据具体情节确定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生活常理,吵架并不会致人死亡,死者患有心脏病或重大疾病的概率很大,当吵架与引发疾病致死有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时,当事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明知对方患有重大疾病或除有辱骂被害人,还有肢体上的推搡而导致对方死亡的,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7月17日,在渝黔高速公路G75巴南主线站,高速公路执法一支队六大队正在开展安全检查。之后他接到指令称一辆牌照为渝BC97的豪华奔驰越野车因执法系统显示该车存在违法嫌疑,因此,执法人员蔡豪杰上前将车拦下。

蔡豪杰对驾驶员马某说明情况后,马某很是不耐烦,称前段时间已经处理过了,现场

7月17日,在渝黔高速公路G75巴南主线站,高速公路执法一支队六大队正在开展安全检查。之后他接到指令称一辆牌照为渝BC97的豪华奔驰越野车因执法系统显示该车存在违法嫌疑,因此,执法人员蔡豪杰上前将车拦下。

蔡豪杰对驾驶员马某说明情况后,马某很是不耐烦,称前段时间已经处理过了,现场不仅不愿意出示证件,还情绪激动地威胁蔡豪杰,称如果本身没有违法行为,就要打人。

于是,马某带着情绪来到了办案窗口,一边询问,一边用手敲打窗口。而蔡豪杰也回到本身的岗位,两人并无再次接触。

女司机扇交警耳光究竟怎么回事?违章系统闹乌龙竟发如此大火

从监控画面看到,大概过了10多秒,马某从执法窗口离开,竟冲向10多米外的蔡豪杰,上前就狠狠地连扇了他两耳光。而蔡豪杰并未还手,只是一边举手抵挡,一边后退。

原来,在执法窗口查询显示,马某的交通违法行为已处理,而马某觉得是执法人员故意刁难他。为何执法系统会报警执法人员当时初步判断是系统故障所致,并立即向马女士解释和道歉。但她并不接受。

被打的蔡豪杰经医院检查,发现有头部软组织挫伤、耳鸣等症状,需要留院进行观察。而打人者奔驰女司机马某今年41岁,目前,南区警方正依法对打人的马某进行调查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有钱不任性,当街不动手。”

7月30日晚,重庆市公安局通过其官方抖音号发布视频通报,并向公众作出上述提醒。

7月30日上午,重庆渝北区两路附近,一位驾驶红色保时捷的女子在掉头时与另一辆车的男司机发生口角。

网传视频显示,女子先出手给男司机一耳光,男子也反手扇了该女子一耳光,女子的帽子也被扇飞。

视频▽

附近商铺店主刘仁(化名)告诉记者,事发时间大概在30日上午11点左右,“我们过去的时候就看到那个女的在打人,打了男的两耳光,那个男的又还了一耳光”。

另一位店主张欣(化名)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目击者称女司机在斑马线上掉头,男的没有让她,引发冲突,“我到的时候他俩已经打完了,双方在吵架,我只听到那个女司机说,你开XX车嘿不得了蛮”

近年来,乘客因种种原因与公交车司机产生矛盾,最终引发肢体冲突酿成交通事故的案件屡见不鲜。

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一起案例显示,湖南一男子因与公交司机争吵打骂引发交通事故,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两年。在该事故中,男子因靠站停车问题,与公交车司机发生争吵,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谩骂并拉扯司机衣服,致使公交车与道路右侧电线杆相撞,造成数名乘客受伤。

记者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交车”+“争吵”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搜索发现,从2008年起共发生类似案件66起,其中辽宁省案发最多为10起,其次为重庆市9起。

相关判例显示,有乘客无理要求公交车司机停车、不按规定上车、投币,引发与公交司机争吵、拉扯,更有甚者用垃圾桶套司机头部,有行人在因此引发的交通事故中丧生。

对此,刑辩律师王甫称,在类似情况下,殴打司机的乘客可能同时触犯多种罪名,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甚至是故意杀人罪。“由于是同一个行为,存在犯罪竞合问题,一般来讲会择一个重罪去处罚。”

王甫还称,如果有证据证明司机有过错,如主动攻击,司机也应担责。

01、司机被套垃圾桶,紧急刹车撞击大桥护栏后停下

2017年12月20日,广州市番禹区法院判决了一起类似案件。

(2017)粤0113刑初1932号判决书显示,2017年6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雷某标搭乘番12路公交车,因不按规定从后门上车与公交车司机何某发生争吵,当该车行驶至本区市桥大桥桥面时,被告人雷某标突然将公交车上的塑料垃圾桶套到被害人何某头上并殴打其头部,导致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突然失控,司机何某紧急刹车,车辆与市桥大桥护栏发生碰撞后停下。后司机何某报警,雷某标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场处理。

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标的家属已代为赔偿司机何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何某的谅解。

最终,番禹区法院认为雷某标罔顾公共安全,危及车上乘客的安全,应对事故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法定刑幅度、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判决雷某标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原文地址:https://hunlipic.com/qinggan/11622526.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12-05
下一篇2023-12-05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