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如果是受雇保安公司的,应该由他们公司进行处罚,并由保安公司向本单位书面致歉并更换保安人员。
2人如果是本单位的员工,应该按照本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处罚,比如书面检查、警告处分、扣发月度考核奖金等,单位有制度就按照规定执行奖惩,没有相关规定的,造成负面影响较大的,由单位办公会研究通过后进行处罚。
通告内容:
1、说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由、造成的严重后果。
2、根据事后调查及两人的认错程度,经单位研究决定对其的处罚情况。
你这个问题有点大,就说说两件小事吧,希望能给到一点帮忙。
一、有一天早上六点钟我看到西大门入口处停了一亮载满砂石的卡车,堵住了入口,不久后,看到另一辆汽车停在了西大门出口处,也把出口堵死,同时听到吵架声,我探头一看,又有人和保安吵架,我想一定是保安执法和想要进来的车主发生争吵,做为一个好管闲事的人,我立刻下楼看是什么事,因为我觉得保安是我们小区秩序的最重要维护者,他们有困难我做为业主一定要出面替他们说话,前不久上海不是有一小区保安因工作被人打死吗?我觉得多一个人站在保安身边保安就多一分保障。因此我立刻下楼声援保安。
原来是一业主新装修,按规定八点以前装修卡车不能进入小区以免打扰居民生活,可是这卡车六点不到就要进来,保安自然不准,卡车司机就蛮横的将车在入口处一停,就不走,后来大概是包工头赶来,也将他的车停在出口处,要出门上班的邻居也出不去,我就要那高工头将车开走不要妨害居民出门上班。包工头和保安大吵,我站在保安身边,保安此时打110报警,警察来后要卡车立刻离开,我以为没事了就上楼回家,可是不久看到卡车开进小区,那时是六点多一点,我再下楼讯问,原来是卡车司机找来装修业主,业主就打电话给物业领导,领导就要保安放行。
对这样的处理我很不以为然,保安前面那么坚定的执行小区的规定,领导一个电话就破坏规定,那保安不是会觉得他的坚持是白费的?以后谁还会坚定的执行规定呢?以后保安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愿意得罪人,反正别人一通电话就能要我放弃我的坚持,那谁还会尽忠职守?不就会变成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吗?我们东森以后怎么管理呢?
既然规定八点前不能进卡车就是不准进,谁来都没用,业主也要守规定,每个人都能破坏规定,谁都不能有例外,否则规定就不成为规定。
二、下午又在西门发生正吵,原来是一装修工要进来,保安要看他的通行证,他说他没带,并说我天天都进出你还不认识我吗?保安说不认识,那装修工大吵,保安就让他进去了。
这就是问题,不能坚守规定的问题,我觉得以后保安一定要一是一二是二,行就是行,不行就是不行,谁都要尊守规定,如果保安因为执行规定而和人发生争执,物业和业主应该要立刻站出来支持保安,这样我们小区才能有序的管理。
咱先不说有没有办法弄他的问题,你有没有想过?小区里每天有多少人进进出出?为什么偏偏保安和你态度不好?难道他就是看你不顺眼?我想这不是问题所在吧,你想没想过是不是自身的原因?不用不承认,有时候咱们对待保安的态度确实是不公平,总认为他们就是一个看门的,没有什么了不起,就应该为咱们的业主服务,所以说业主有时候会有一种盛气凌人的态度,让他难以接受,我想这是你们矛盾的根源吧,毕竟都是父母的儿女,谁都不容易?只要互相理解一下,我想并没有什么不可调和的矛盾吧?至于你想说的怎么弄他?这样会让你得到快乐吗?也许你可能暂时的出了一口气,但是你想过后果吗?冤冤相报何时了?得饶人处且饶人
应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定责。
仅仅吵架不构成民事意义上的纠纷,可协商解决问题。若对方进行了严重的辱骂等伤害人格尊严的行为,可以侵犯人格权提起诉讼。
学校保安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1、站岗巡逻。
2、外来人员登记。
3、严格按照学校的作息时间开闭校门。
4、外来车辆管理。
5、对可疑人员携带的大件物品和贵重物品进行盘查。
6、疏导交通、维持校门的通畅。
7、做好邮件、报刊、杂志的收发工作。
8、紧急情况处置。
先回答你第一个问题:这份辞职报告你不可以写,你写了就让公司炒你顺理成章了;穿拖鞋出入公司虽然有碍观瞻但没有违反公司行政处罚条例,更没有违反劳动法。你公司是想借题发挥,不想跟你解决工伤的事,推卸责任,这时候你如果写了辞职报告可以说正中了公司的下怀,公司还不得偷着乐?你没违反劳动法和公司的行政处罚条例,他无权开除你,如果强硬开除了,那公司就是违法,到时候劳动仲裁部门、法院公司根本没胜算,别上当!
第二:凡是在劳动时间、劳动场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都视为工伤(最新的劳动法关于工伤的认定的司法解释,请参阅),你准备好医院的诊断书、出院小结。找几个目击工友写下文字证明,拿着这些材料与公司协商,协商无果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仲裁部门投诉,要求认定工伤及公司承担所应承担的责任,仲裁无效可到当地民事法院提起诉讼!
领导反映和公司申诉。
1、在公司与保安发生争吵只要不是你的问题,你可以向你的车间***反应,让他帮您进行协调处理。
2、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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