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和病人为什么常常会出现争吵?

医生和病人为什么常常会出现争吵?,第1张

因为爱,因为不信任,因为医疗认识上的不对等,因为沟通不足。

就像以前我一直觉得医闹真的很不可思议,我不能理解他们行为的动机,但有一次,我也对医生发火了。

那次是我妈妈生病去输液,莫名其妙的被一个医生忽悠。那个医生用各种让人难以理解的理由让我妈妈连续输了将近一个月的液体,输液输到十几天的时候我妈妈的手已经不忍看了,全都是针眼,护士连扎几针都扎不上了,那个医生还在以各种理由让我妈妈接着输液,还说是护士不够优秀。更可气的是,她开的液体里有抗生素,明显已经超出了国家规定的用药时长,去问她,她也解释不清,只是一味拿着自己所谓的经验搪塞。

然后,我真的很生气,我就用了比较重的话,表达了我的强烈的不满。

然后我就理解了,为什么会有医闹,医患之间为什么会有争吵。

因为患者家属看着亲人在医疗器械下无缘无故的受苦,真的很心痛,也许在医生看来那些不算什么,但对平常的人来说,真的难以接受。

因为患者家属不能理解医生的做法。很多医生不能把治疗中患者及其家属的疑惑解释清楚,不排除有些医生打着治病的旗号为自己谋私利,他们的行为根本经不起家属的质问。这种不理解,积攒久了,就会成为难以抑制的怒火。

医患关系的缓和,需要某些医生提高自己的医德,也需要大部分医生学会和病人沟通。

6月15日,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人民医院李庄医疗区发生一起大规模医闹事件。惠民县人民医院的正常秩序受到干扰,参与医闹人员在医院内摆放花圈、设置灵堂,在重症监护室内烧纸钱,甚至用大卡车堵在医院大门前。事件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介入。

现在社会,“医闹”频繁发生,那么医生和医院如何面对“医闹”?

“医闹”,当然是一种“不法”,当然应该加以治理;但“不法”的背后,除了紧张的医患关系之外,更有诸多社会矛盾的交织。而应对“医闹”,医生和医院都应该有正确的态度。

作为医生,首先是讲“医德”——不收红包,不拿回扣;再是讲医术——尽可能地让患者“少花钱,看好病”。在这个前提之下,一旦发生“医闹”,医生应尽可能保护自己,以免“正面冲突”;而医疗过程中,若有过失,该道歉的道歉,该承担责任的承担责任;若无过失,据理力争,并请求医院和司法机关对自己的人身安全予以保护。这其间,调整好心态,“千不该,万不该”走“自杀之路”。

作为医院,“下跪+私了”,“医闹”只能会“越医越闹”;正确的态度:

一者,加强医院保安工作,保护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

二者,一旦发生“医闹”,立即请公安部门介入并加以制止;

三者,走“调解之路”,走“司法之路”,堂堂正正“走大门”;

四者,若有医护人员受到伤害,尽可能做好保护、安抚工作,并及时对其加以“心理治疗”,以妨“次生伤害”的发生;

当然,更为重要的是“五者”——医院不可给医生下达“承包指标”,更不能允许医生“滥检查,滥用药”;立医之道,贵在“医”而不在“药”,立院之道,贵在科学管理,而不在“看病贵”。

医生都是有素质,有修养的人,我想他一定不会在乎这么一点点的小插曲的,所以不要担心,尽量不要给自己太大的压力,和不良的情绪。而且,如果,这位医生如果真是一位会报复的医生,说明他根本就没有这个资格当医生,那你也没有必要再找他看病、、、

  私立医院求财,发生医患纠纷往往担心患者报复或者闹事,虽然你们吵了,不用担心医院报复你,他们也没有其他办法报复你。

  私立医院是中国医疗体制改革的时代产物。20世纪末,业外资本逐渐介入医疗行业。2001年,中国媒体上频频出现了“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两个新概念。

  私立医院的准入在投资上完全依赖于企业和个人;在目的上期望盈利;在税收上照章纳税;在价格管制上逐步放开;在资产处置上依法自行决定;在资格准入上公平竞争不受歧视和排斥;允许在参与商业性保险和补充保险方面获得筹资来源;医疗服务价格、质量和工作效率接受市场的挑战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竞争。民营资本投资者在这类医疗机构准入制度面前,应该是平等的,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责任是加强监督执法,国家财政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相反还可以将私立医院的税收用于补助公立医院。

医疗纠纷的发生除了技术原因外,大部分都是因为服务而引发的,为此,必须通过两种方法加以解决,一要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二要建章立制来规范和约束医务人员的服务行为,以控制因服务不周而导致的纠纷。职业道德教育是转变医务人员服务理念,增强服务意识的有效方法。开展医院文化建设活动,岗位明星评比活动,十佳医生、十佳护士评比活动,以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等,能极大地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使病人的满意度不断提高,医院形象得到提升。

处理医疗纠纷要认真、冷静、坚持原则。医院要设专门部门接待病人投诉,对患方投诉的问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的态度,及时查明真相,分清责任。对有争议的专业问题,可组织院内外专家会诊或咨询相关专家,并充分利用各种法律法规文件,形成比较缜密严谨的书面意见。对于医源性纠纷不袒护、不遮掩,责令当事人给患方道歉,取得其谅解,并采取及时的补救措施;对情节严重、导致一定的不良后果者,视情况给患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并按医院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甚至追究法律责任。如属患方医疗知识缺乏而引发的纠纷,例如:把正常的并发 症导致的不良后果和不可预测的医疗意外误当做医疗事故等,工作人员可把院方调查情况及专家的有关意见书面送达患方,并积极与患方沟通,耐心地向患方宣传相关的医学知识,争取患方的理解。另外,对医疗纠纷处理的结果最好进行公证,以增加法律效力。当多次接待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协议时,当患方坚持索要高额赔偿时,当患方一直无理取闹干扰正常工作时,一定要坚持原则,对其不合理要求予以坚决回绝,不能让其抱有任何希望。医院在向患方送达院方的书面意见后,应告知病人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如患方纠缠不休,又不提出鉴定申请时,医院应主动申请事故鉴定,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此,医方应准备好各种证据及相关材料,做好与代理律师的沟通工作,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做好应诉准备。

医疗卫生工作与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密切相关,人民群众往往通过医疗卫生服务看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看党风政风建设,看政府管理水平,看社会公平和谐。医疗服务救死扶伤、治病救人,从一定意义上讲,决定着病人的生死存亡。医务人员和病人之间有一个共同目标就是要战胜疾病,减少痛苦,保障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医务人员和病人之间必须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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