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伦堡审判发生在什么时候?

纽伦堡审判发生在什么时候?,第1张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在德国纽伦堡举行的国际战争犯罪审判——纽伦堡审判,开始于1945年11月20日,到1946年10月1日结束。 1945年7月至8月,苏美英三国首脑齐聚柏林,签署了《波茨坦会议议定书》,其中包括设立军事法庭审判战犯的条款。8月8日,苏美英法四国在伦敦正式缔结了关于控诉和惩处主要战犯的协定,通过了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设立国际军事法庭的建议曾在同盟国之间引起激烈的争论,但最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罗伯特·杰克逊认为必须举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审判。他尖锐地指出:“如果你们认为在战胜者未经审判的情况下可以任意处死一个人的话,那么,法庭和审判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人们将对法律丧失信仰和尊重,因为法庭建立的目的原本就是要让人服罪。”他最终胜利了,历史上第一个国际法庭由此诞生了。

纽伦堡审判一共经过216次开庭,于1946年10月1日结束。法庭对24名被告中的22人作了宣判:12人绞刑,3人无期徒刑,2人20年徒刑,1人15年徒刑,1人10年徒刑,3人被宣判无罪。德国政治领袖集团、秘密警察和保安勤务处、党卫队被宣判为犯罪组织。此后所举行的12轮审判广义上也可以纳入纽伦堡审判的范畴。它们全部由美国文职法官主持,起诉的主要是为第三帝国提供战争资源的人。用法律让罪人服罪、以理性巩固和平或许更为有效,更能避免悲剧的发生。

对德国来说,纽伦堡审判是那段黑暗历史的结束,也是同过去的纳粹划清界线的开始。纽伦堡审判虽然清算了纳粹体制,惩治了部分战犯,达到了暂时的目的。但纽伦堡法庭使战争成为非法,为审判侵略战争提供一个国际法庭的理想目标引起了不休的争论。纽伦堡审判是国际法上的一个里程碑,它为人类留下了一套处理战争问题的行为准则。

乌欲在联合国为纳粹分子平反 否定二战胜利审判

“俄罗斯对尤里·舍格耶夫的亵渎性言论极为愤怒!”俄罗斯外交部昨天(4日)发出这样措辞严厉的声明。舍格耶夫是乌克兰常驻联合国代表,他做了什么让俄国人如此愤怒?原来,在3日的联合国安理会乌克兰问题会议后,舍格耶夫声称要否定确认反法西斯战争胜果的纽伦堡审判,要为二战时期的乌克兰纳粹分子正名。包括班杰拉在内的二战时期乌克兰民族主义者与纳粹德国关系密切,被控帮助纳粹进行种族屠杀,乌克兰如今的反对派与这些纳粹分子也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乌克兰欲为纳粹支持者正名

2014年3月3日下午,联合国安理会召开了4天内的第3次乌克兰问题紧急会议,俄、乌和欧美各方就乌克兰国内的人权状况进行了激烈辩论,俄方指控乌克兰极端民族主义势力正在侵犯人权。

在此背景下,乌克兰常驻联合国代表尤里·舍格耶夫突然在会后搬出了二战时期的乌克兰民族主义旧事来指责俄罗斯。

他声称,二战时期的乌克兰民族主义者、据信与纳粹德国合作的斯捷潘·班杰拉(Stepan Bandera),在纽伦堡审判中遭到了不公正对待。纽伦堡审判是二战后国际社会对纳粹势力进行的一系列清算。

答案:(1) 纽伦堡审判与东京审判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成立的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欧洲和日本主要法西斯战犯的国际审判,其依据是1945年《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1946年《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2)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与东京国际军事法庭的属人管辖是欧洲轴心国和日本的首要战犯。凡参与规划或进行战争罪行的共同计划或阴谋的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与同谋者,应负个人刑事责任。属物管辖是战争罪,即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的罪行,包括虐待或放逐占领地平民、谋杀或虐待战俘或海上人员、杀害人质、掠夺公私财产、毁灭城镇或乡村的罪行;破坏和平罪,即计划、准备、发动或从事一种侵略战争,或违反国际条约、协定或保证的战争,或参与上述任何罪行的共同计划或阴谋;违反人道罪,即在战前或战时,对平民施行谋杀、灭绝、奴役、放逐及其他任何非人道行为。

(3) 纽伦堡审判判决12名法西斯德国主要战犯绞刑,7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布纳粹党领导机构、秘密警察和党卫军为犯罪组织。东京审判判决7名日本首要战犯绞刑,16人无期徒刑,2人有期徒刑。

(4) 纽伦堡审判与东京审判在国际法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方面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从国际法意义上讲,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开创了追究战争罪犯个人刑事责任的先例。1946年联合国大会决议确认了《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所包括的国际法原则。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根据大会的决议,于1950年编纂了《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判决中所包含的原则。这些原则是:

1) 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的人承担个人责任,并因此应受到惩罚;2) 不违反所在国的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3) 被告的地位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4) 政府或上级命令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5) 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的人有权得到公平审判;6) 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反人道罪;7) 共谋上述罪行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

1967年《领土庇护宣言》和1968年《战争罪行和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的原则的公约》补充了“战争罪犯无权要求庇护”和“战争罪犯不适用法定时效”两项原则。1973年《关于侦查、逮捕、引渡和惩治战争罪犯和危害人类罪的国际宣言》宣布,各国应在引渡战争罪罪犯和危害人类罪罪犯的问题上进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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