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提出离婚的理由第五项中指出“其他导致夫妻破裂的情形”,是指前四项法定理由以外的其他理由。因配偶患有精神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果理由成立,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以下三种情况:
1婚前曾患过精神病,婚后因受某种刺激复发;
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后因某种强刺激或外伤造成精神病;
3.因精神病遗传而在婚后患精神病。
因婚前患过精神病或因家族有精神病遗传患精神病,不论是否隐瞒,均不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理由。只有因配偶患有精神病而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时,才可作为离婚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因一方患有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的,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精神病患者的生活、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意见,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是否判决准予离婚的关键是患者的精神病能否治愈。无论精神病患于何时,对方在结婚前是否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只要可以确定夫妻一方的精神病经治不愈(适用于婚前隐瞒了精神病的情况)或者久治不愈(适用于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的情况),即可以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但“经治不愈”或者“久治不愈”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还有待司法实践中摸索和把握尺度。总之从立法原则看,对一方患有精神病的离婚案件应谨慎处理。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法定提出离婚的理由第五项中指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前四项法定理由以外的其他理由,如因配偶患有精神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果理由成立,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以下三种情况:1、婚前曾患过精神病,婚后因受某种刺激复发;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后因某种强刺激或外伤造成精神病;3、因精神病遗传而在婚后患精神病。
因婚前患过精神病或因家族有精神病遗传患精神病,不论是否隐瞒,均不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理由。《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原因是由配偶患有精神病所致,离婚的理由是可以成立的。
因配偶患有精神病而提起离婚诉讼的,应首先解决好精神病病人的监护人、生活起居等问题,绝不能因离婚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离婚,是处理解决夫妻身份问题,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其他人是不能代为行使的,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况,也应当尊重其权利,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应当在其精神正常的时间进行诉讼,如果是无诉讼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代为诉讼。
结婚之后发现对方有精神方面的疾病,这样可以离婚吗?如果想要因为这样的原因离婚需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1、结婚前不知情,结婚后才知道;
2、重大疾病。
在实际中,想要证明第一点,相对而言比较容易。大部分案件中,在原告举证证明被告存在重大疾病后。是否在婚前告知过原告此事的举证责任,往往会被分配给被告。也就是“需要被告提供证据来证明,患病这件事在婚前告诉过原告”。如果被告无法证明的,那么法官往往会默认被告没有告知过原告。
但对于第二点而言,就比较困难了。重大疾病的标准较高,主要参照《母婴保健法》中附则部分的相关规定。
目前的司法实务,采用的也是这些标准。那么对于精神疾病部分,实务中只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才满足“重大疾病”这一标准。
而其他一些,诸如:双向情感障碍、妄想症、抑郁症、狂躁症等,都不符合“重大疾病”的标准。所以,这个问题的关键点在于,对方的精神疾病是什么类型的。以及是否在婚前明确告知过你。
如果疾病程度不严重,或者在婚前告知过你。那么无法起诉撤销婚姻,只能依此起诉离婚。
如果被告仅是患有双相情感障碍,法院并没有认定属于重大疾病。并且,有也一定程度的证据证明原告婚前是知道这件事的。撤销婚姻的诉求没有被支持。并且二审法院最终也维持了一审判决。
如果疾病程度符合重大疾病的标准,且对方在婚前进行隐瞒的。那么可以起诉,要求撤销婚姻,一般都会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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