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有情的例子

法律有情的例子,第1张

案例:

1、镇江新区大港街道上的五名男子在“毛胡子”事件中,挑衅并捉弄了两名年轻女子。这两个女孩吓坏了,躲在“毛茸茸的大摊子”里。

摊主戴鸿福(绰号“毛胡子”)指责下列男子不想被殴打,造成头部受伤。17岁的小飞被一把刀刺死,他愤怒地用啤酒瓶砸碎了头。

2010年8月6日,《扬子晚报》在其焦点版上报道了这一事件。文章指出,“毛胡子”的行为不被认为是一种勇敢的行为,是否可以减轻处罚。这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毛胡子”的命运引起了全国广大网民的关注和热烈讨论。

昨天上午,就在案件宣判后,一些网友在镇江贴出了“毛胡子”对当地“人民话题”的判断,整个帖子是“三拖四拖”,但这四个字再次引起镇江网友的强烈反响。记者注意到,截至昨晚,已有近10000名网民浏览和发布。

很多网友认为该判决“可以接受”,并对此表示赞赏。网友“乐道”直截了当地说:“判决合理公正!”网友“红枫男”理性地说,“应该说这是一个很好的判断,让勇敢、正直的人感觉更好!”

2、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人杨凤深因非法制造爆炸品用于烟花表演被法院定罪。杨凤深及其家人拒绝接受判决。他们认为烟花是为了继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制造的,不会造成社会危害。他们没有违法,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017年12月29日,第二审宣判杨凤深非法制造炸药罪,免予刑事处罚。当法律束缚杨凤深的老年人时,安全与民俗的矛盾已成为公众讨论的热点。很多人说,尽管杨凤深免予刑事处罚,但他的定罪本身是荒谬的。

事实上,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一判决是正当的。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爆炸物,是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规定,非法制造爆炸物的犯罪。杨凤深的“梨花瓶”火药已达到非法制造炸药的“定罪门槛”。

但同时,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七十五岁的人有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十七条规定:“轻罪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但是按照不同的情节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训诫或者责令改正、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因此,第二审对杨凤深的判决事实上是合理的,是无可辩驳的。此外,在杨风深之前,浙江也发生过类似的案件,“毒品木偶戏”的继承人涉嫌因“非法制造炸药罪”被拘留。当时,地方法院为“毒品木偶戏”在法律监督下理性继承文化提供了一条道路。

相反,石家庄法院的审理虽然合理合法,但并没有从以往的案件中有效地吸取教训,也没有充分考虑文化和人文情感的特殊性。

扩展资料:

名言

信念是由欲望产生的,因为愿意相信会相信,希望会相信,有一种兴趣会相信。--斯特林堡

未来是光明和美丽的。热爱它,向着它前进,为它工作,欢迎它,并尽可能使它成为现实。--谢尼舍夫斯基

把烦恼当作脸上的灰尘,衣服上的灰尘,不惊慌,随时洗脸,永远保持清洁,这不是智慧和快乐吗?对生活的追求,情感的碰撞,进取的热情,可以藏而不穷,可以静而不轻。--余秋雨

人赞美我,却不加痕迹;人们伤害我,却不减一分钱。--佐久间象山

如果这是一朵玫瑰,它将永远开花。--歌德

-法律的精神

百度知识-刑法-过失犯罪

网易新闻-莽勇“毛胡子”的轻判之路

按照正规的程序来说,警方在向检察院提供起诉材料是应该依法公正的、不带个人感情的,但警方也是人,也是有感情的,难免会一部分个人的感情色彩,我国是法治社会,法律要求在一步步提高,会杜绝这种感情的掺杂其中的。

美女,建议你还是不要做伪证的好,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做伪证的话,查出来后,不仅害了你妈妈,你自己也完了。

你是学法律的,现在最好的办法就是想办法为你妈妈减轻罪行。

或者和当事人私了,这样才是帮你妈妈。

希望对你有帮助。也祝你早日解决事情。望采纳

中国有句古话,叫做法不容情,意思就是说,法律是很重要的,不能受情感的制约,对此我是赞同的,随意我认为法是大于情的,原因有以下三点

第一,咱们是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所以法律是神圣的,不受侵犯的,情感是不能大于法的

第二,法律是客观存在的,而情感都是主动的,如果情大于法,那么就毫无公平可言,社会也会乱套

第三,情感是非理性的,而且是时刻在变化的,变化的东西是不能凌驾于不变的东西上面的

法律就像保护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她就像阳光、空气,无时无刻不在呵护着我们。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而法律的情是指个人情感的集中反映和升华,即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感受到却是真实存在的一种意识,并且由感受到的人直接或间接传播。我们今天判断法律是否有情的分水岭是:在立法、司法、和执法过程中是否渗透和体现出情。而根据这个比较标准,我方郑重强调,法律有情。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不断朝着人性化的方向发展。

第一、 从立法角度看,法律有情。首先,制定法律的主体是有情的——不管是古

代的少数人立法还是现代的多数人参与立法,都是体现本阶级的“情”。我们这里所说的情,不是指私情,而是体现阶级意志的情,即因阶级立场而表现出的态度。其次,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化产物,其内容符合社会民众的普遍心理,无论制定或修改,都是为使人们在法律的保护下免受非正义的侵犯,所以说法律的制定是以人为本,蕴含情理的。法律虽不是情感的主体,却是饱含情感的载体。其实,法律的最高境界不是无情,却是情与法的完美结合!从西周“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到现在“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法律无一不承载着立法者的情感和人性的温暖;从民诉的证明责任倒置,到刑诉的“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法律体现的恰恰是人文关怀和对人格尊严的维护。

第二、

从司法角度看,法律有情。在司法过程中,司法人员在适用法律条

款的时候除了会保证法律的威严外,还会根据具体的案例深入了解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适当融入人性化的东西,这就是法官自由裁量权情理兼具的体现。例如:安徽有个老人早年丧偶,膝下有一儿一女,女大出嫁后老人随儿子生活。但是儿子脾气暴躁,经常酒后暴打老人,而且还用各种手段虐待老人,周围邻居屡劝不止。当女儿知晓情况后要求老人随自己生活,但是儿子不同意。有天,儿子醉酒后再次对老人施暴,女儿看不过去一气之下拿菜刀结束了儿子的生命。女儿被捕后,全村老少都聚集法院要求轻判。法官了解情况后,在自由裁量中考虑到了儿子的恶劣行径、女儿的无奈之举、老人的痛苦辛酸等,最后判决兼顾法律的规定和本案的情况,作出了令大家满意的判决。

第三、

从执法角度看,法律有情。其实在现代法制理念中就是要做到“人有

情法亦有情”。我们要求执法者怀着对广大人民群众深厚的感情去执法,因为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法律公平和正义的情感,才能使群众真正领会法律公平关怀的真谛,将法律深含的真情普撒人间。

不要直接照搬,体会意思,变化成自己的文字。

法律主观:

合同实际履行与签订时不一致时,以事实为依据。一般来说,只要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合同,并且该合同不违反法律、 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该合同应该就是有效的。合同内容和实际不符的救济手段只能是认定无效或请求变更或撤销。 《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 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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