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小某涉嫌聚众斗殴案提供法律援助案

余小某涉嫌聚众斗殴案提供法律援助案,第1张

余小某涉嫌聚众斗殴案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情简介

外来务工人员余小某(刚年满十八周岁)与陈某就双方与毛小某的情感纠纷发生争执,两人电话约定在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某公司门口“谈判”。后余小某纠集八人,陈某则纠集七人,两伙人徒手或携带工具先后赶至某公司门口。后因“谈判”不成,双方开始互殴。在互殴过程中,双方共有七人受伤。经法医学鉴定,其中一人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其他六人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

宁波市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余小某与陈某构成聚众斗殴罪,均系首要分子。因余小某持械聚众斗殴,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宁波市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纳入通知辩护范围。宁波市慈溪市人民法院通知宁波市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余小某提供辩护。宁波市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周榴君律师作为余小某的辩护人。周榴君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前往宁波市慈溪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详细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后前往宁波市慈溪市看守所会见余小某。 

周榴君律师会见余小某后了解到,余小某对起诉书中认定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本想此案应该毫无异议,但是当援助律师周榴君在问及余小某如何到案时,余小某的回答引起了援助律师的警觉和重视。原来,余小某是斗殴后在人民医院就医时被抓的。当时,余小某因为受了伤,没有立即去派出所,而是先去了人民医院就医。余小某跟其姐姐的男友黄某某同在一辆车上。就医途中,杭州湾新区派出所警察打电话给余小某要其自首,电话是黄某某接的,黄某某将余小某就医的情况都如实告知了警察。然后,警察迅速赶到人民医院,将余小某及其他人带回了派出所。周榴君敏锐地察觉到余小某的这个举动可能是自首,但是为什么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都没有被认定?带着这个疑问,会见结束后周榴君详细查阅了案卷,果然公诉机关只认定了余小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没有认定自首。

而且在案卷材料的《到案经过》中仅提到了民警在人民医院将正在看伤的余小某传唤至杭州湾派出所,并没有提到余小某所说的到案前的那些细节。于是周律师对余小某的归案情况展开了调查。 

周律师首先通过余小某提供的亲属****辗转联系到了黄某某,向其了解案发后当晚其与余小某等人会合直至余小某在医院被抓的所有细节。黄某某的陈述与余小某的供述基本一致,并且黄某某还提到,其与余小某会合后,余小某问其是否需要报警,其说要报警的,然后其用自己的手机拨打了报警电话。因距离案发日已经超过六个月,黄某某已经无法提供案发当晚的通话详单。于是律师向承办法官说明情况,请求其向公安机关调取案发当晚的报警记录及杭州湾新区派出所与黄某某之间的通话记录。承办法官采信律师的意见,要求杭州湾新区派出所根据律师反映的情况补充侦查余小某的到案情况。

在原定的开庭日前,杭州湾新区派出所向法院补充提供了证人黄某某的证人证言和接警单详情。公诉人认为,黄某某虽有报警,但并非受余小某委托,余小某主观上无主动投案的想法,且从余小某的就诊结果来看,其并未受伤,更未在案发现场等候,故对其不能认定为自首。 

援助律师认为,案发时余小某刚满十八周岁,案件涉及的人员较多,案发后余小某人比较慌乱,所以由身边亲近的成年人代为报警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说明了其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虽就诊断结果显示其未受伤,但是案发后其前往就医确是事实,这一事实与《到案经过》也能相互吻合,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故应当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最终,宁波市慈溪市人民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意见,认为余小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等候公安民警前来抓捕,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具有自首情节。

推荐理由

本案的自首是非典型性自动投案,在认定上存在一定的争议,也有一定的难度,本案最终认定余小某自首,体现了援助律师工作严谨细致、较强的办案水平,值得肯定。同时,该案属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是改革成果的展示。

专家评析

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是每个刑事案件都会涉及的问题,一般在侦查阶段就会予以查明,但是本案公安机关和公诉机关均未对余小某认定自首,主要原因是因为本案的自首是非典型性自动投案,所以在认定上存在一定的争议。 本案可以认定余小某自首,圆满结案,依靠的是援助律师的细致工作、较强的刑事诉讼办案水平,但究根到底,是得益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试行。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是推进司法改革和律师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特别是保障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权利具有重大意义。

1、打架斗殴导致双方伤害的,根据双方责任大小承担责任。

2、如果是轻伤以下可以协商解决。

3、如果构成轻伤,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通过派出所进行调解,如果不服,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

4、轻伤以上属于公诉案件,可以判处3-10年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第一百一百七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

(三)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

(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六)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

(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第一百八十条调解处理案件,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

第一百八十一条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但是,当事人为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本人同意不通知的,可以不通知。

被侵害人委托其他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书,并写明委托权限。违法嫌疑人不得委托他人参加调解。

第一百八十二条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当事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帮助调解。

第一百八十三条调解一般为一次。对一次调解不成,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申请的,可以再次调解,并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应当制作笔录。

第一百八十四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履行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调解机关名称、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在场人员的基本情况,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情况、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内容。

对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保存案件证据材料,与其他文书材料和调解协议书一并归入案卷。

第一百八十五条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一百八十六条对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治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公安机关不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除外。

哈尔滨巴彦有一名男子当街行凶致三人死亡,据警方通报,系感情纠纷引发,嫌疑人张某已经被警方抓获,视频显示有两名成人及一名儿童倒地不起,而且在身下还有大片的血迹,这个行凶男子真的是非常的冲动,不管遇到怎样的矛盾和冲突,都不应该用道理来解决,即伤害了别人,也将自己推下了万丈深渊,也希望警方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严厉的惩戒,这样才能起到警示的作用。

有不少人因为感情而失去了理智,结果变得非常的暴躁,一言不合就用暴力来解决问题,甚至选择当街行凶,导致事情一发不可收拾,本来只是一些很小的感情纠葛,但是一旦行凶伤人,就把事情闹大了,所以当自己感情遇到问题,一定要保持理智,因为很多时候感情没有对与错,要让自己走出感情的阴影。

如果遇到了感情纠纷,内心也非常的郁闷,我觉得可以把自己的好朋友喊出来倾诉一番,把自己的负面情绪全部宣泄出去,如果自己的利益受损较大,我觉得可以用法律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直接拨打报警电话诱惑者向法院起诉对方,而不是直接在公共场所行凶,暴利永远解决不了任何问题,只会把事情越落越大。

这也告诫我们一定要正确的处理双方的感情,对于一些事情,大家一定要协商清楚,千万不要胡搅蛮缠,如果觉得彼此合适,那么就选择在一起,如果两个人没有感情就及时选择分手,千万不要一直缠着对方,别人也很厌烦,你也非常的累,生活或多或少都会遇到一些困难,不可能一帆风顺,我们要学会与自己和解,千万不要做出一些失去理智的事情。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派出所属于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主要管辖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而民间经济纠纷案件一般由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委托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组织和个人协助调解工作。涉及到家暴等人身损害可以向当地派出所报案(保存派出所报警回执等资料);一般的感情纠纷自行处理或请比较负责人的第三方调解;感情已破裂无法继续生活下去可协议离婚,一方不愿意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双方仅仅只是感情纠纷,那么不属于警察的管辖范围,但是如果涉及到了财产纠纷或者是人身威胁等等,那么就要立即报警,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利益,法律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处理,夫妻情感纠纷关系不和想要离婚的也可以到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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