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两年找不到对方怎么离婚

分居两年找不到对方怎么离婚,第1张

法律主观: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般来说可以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明。“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具有分居二年的情形,说明夫妻关系已徒具形式,名存实亡。当事人以此事由诉请人民法院离婚的,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当事人离婚。适用此项规定,应注意以下问题:①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②分居强调的是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面的不履行家庭义务。③夫妻分居已满二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经调解尚有和好可能的,则不能认为已具备准予离婚的条件。④夫妻分居与否、分居是否满二年,都不是当事人诉请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虽无分居事实或分居未满二年,也应依法准予离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需要根据您的个人情况选择合适的婚姻律师。

婚姻家庭纠纷与其他类型的纠纷不一样,律师除了很高的法律素养以外,还要具有与当事人、法官良好的沟通能力、心理与情感的把握能力等。虽然婚姻法看上去比较简单,但是在离婚纠纷中会涉及到离婚诉讼的具体程序、财产的价值确定、如何组织证据等具体细节问题,再加上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当事人的个性特点与期望都不一样,因此对于个案来说,需要根据具体的婚姻家庭情况,针对性的制定适用于个案的专业的法律服务方案。

基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建议由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根据具体情况,争取以协议、调解的方式解决婚姻问题,律师可以在法律的基础上,加入心理咨询辅导,化解双方的情感纠纷,以最短时间、最小成本、最小伤害、最小代价解决家庭纠纷,用最优的方式解决家庭问题。

法律分析:感情上纠纷不涉及到触碰法律的行为,一般而言 警察只会提供调解室给你们双方去沟通 这种纠纷 公安也没有办法强行在里面判断对方 对有明显过错一方批评教育 对另一方安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大同社区隶属于柳州市柳南区柳石街道办事处,管辖面积约为03平方公里,辖区范围从文笔路中段二空围墙与文笔路侨家二巷交汇处向东,经维新巷、大同巷至谷埠路1号交汇,经北至大同巷二里125号与佳力电机公司宿舍围墙交汇,再经南向西至文笔路侨家二巷处止。辖区内现有住户1236户,总人口约4000人,退休人员约400名;有一所基督教堂、一个市场、两所幼儿院,属混合型社区。

社区内设大同社区党支部委员会和大同社区居民委员会,现有工作人员16名。为给辖区居民提供各种保障服务,丰富居民的日常文化生活,社区设立有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社区警务室、社区书屋、青少年活动室、老年人书画室、市民学校、亲子空间、情感空间、幸福家园、民间纠纷调解室等便民、利民的服务组织和活动场所。

社区自2002年6月8日成立以来,在柳南区委、区政府的领导及柳石街道办事处具体指导下,社区按照“民主自治原则”,积极开展运作。通过发挥社区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功能在不断完善,几年来社区荣获柳南区民政工作先进单位、柳南区创平安优秀单位、柳南区无毒社区、柳南区文明社区、柳州市学雷锋先进单位、柳州市卫生先进单位等光荣称号。

大同社区办公地址:柳州市柳南区谷埠路维新巷22号

大同社区办公电话:0772—3818745

大同社区附近有柳州市军事博物园、柳州动物园、都乐岩、新圩村、柳州烈士陵园等旅游景点,有柳州酸菜、蒸炒香酸鱼、茶叶饭、椰蓉球、龙城狗肉等特产。

我们国人的观念里,注重“以和为贵”,所以国家大方针下提倡大调解。我们有过诉讼经验的人知道,案件递交到发法院之后,通常不会给你直接立案,只会给你一个材料转交清单。这个清单是什么意思呢?意思就是要先进行正式立案前的调解。

调解的意思呢就是双方在对簿公堂,剑拔弩张之前先进行一次协商,有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室的调解员有的是法院已经退休的老法官,有些是人民调解员,从社会上招聘来的有处理矛盾经验的老人,当然还有一些是专门做调解工作的法院的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很少有法官直接组织调解的情况。

另外,刚刚说了大调解的环境,调解机构可以是法院内部设置的调解室,也可以是外部的调解室,比如街道的调解室、社区的调解室、也有律师事务所的调解室等等合法设立法院授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都可以调解,法院立案之后可能分配案子给这些调解机构,由他们来进行调解,所以可以注意到有些案子调解并不是去法院,虽然我们立案的时候材料是递交到了法院。

我们可能比较关心,就算调解好了,对方也可以反悔,我一定要法院做判决,不同意调解。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啊。各个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达成合议的时候,可以对调解协议直接做司法确认,什么叫司法确认呢?就是由法院作出裁定书,认定这个协议书合法有效,在对方不履行的时候,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这种调解协议的效力跟法院盖章的判决书效力是一样的,这个方面大家不需要顾虑。

诉前调解的时间一般是1个月,有些法院执行过程中时间可能会相对较长,多于一个月。诉前调解的好处就是,如果双方争议不大,又想快速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比较方便。而且婚姻家庭类的案子,是必须要先进行调解的。

最后,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才会转为正式立案。立案之后,就需要双方提供各自的证据,来使得自己的主张得到支持,在调解阶段说过的话,没有证据的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依据。

法律主观:

近日,民政部下发了《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这意味着我国的婚姻登记工作将产生一些细微的变化,那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涉及哪些变化?下文为大家解读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政策。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最近,民政部下发了《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相关负责人就社会关心的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03年,民政部出台过《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时隔12年出台新的规范,主要是针对哪些新问题进行了修订 自2003年9月24日《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实施以来,我国婚姻登记工作更加规范,婚姻登记当事人权益得到更好保护。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暂行规范》已不能满足当前婚姻登记工作的实际需要,亟需修订。新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主要对内地居民、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登记机关、婚姻登记员、婚姻登记内容、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审核办理程序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修订的重点包括:首次提出乡(镇)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标准和要求;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应当配备专职婚姻登记员;将婚姻家庭辅导和 结婚登记 颁证工作纳入《规范》;提出了婚姻登记机关信息化建设的相关要求;补充完善了补领证件的程序和要求;明确了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加强与本地区人民 法院 的婚姻信息共享工作,为规范婚姻登记进一步提供支撑条件等问题。 问:为什么增加乡(镇)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标准和要求 原《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没有明确乡(镇)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标准和要求。因此,为方便当事人就近办理婚姻登记,很多地方设置了乡(镇)婚姻登记机关,特别是在群众路线 教育 实践活动中,很多地方领导要求将辖区所有婚姻登记管辖权下放到乡(镇),以此作为联系群众、方便群众的举措。婚姻登记工作与群众人身、财产权益息息相关,直接关系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确立以及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和债务关系,同时还涉及个人隐私的保护,需要婚姻登记机关提供必要的场所设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新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对此也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应当配备专职婚姻登记员,婚姻登记处应当有独立的场所办理婚姻登记,并设有候登大厅、 结婚 登记区、 离婚 登记室和档案室。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大多数乡(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员由民政助理兼任,力量不足,人员变动大、更换频繁,导致办理登记随意性大、搭车收费现象和违法违规办理时有发生、办理登记时间无法保证等问题。同时,乡(镇)婚姻登记机关无独立办公场所,硬件设施较差,不能实现实时在线登记,没有档案室、档案管理不规范,不仅不能给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供便利,更不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乡镇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必须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要求,确保婚姻登记依法依规、便民利民。 问:婚姻信息化联网现状,什么时候能实现全面联网 近年来,民政部门不断加大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力度,自2012年6月起已经实现部、省两级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已基本实现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和在线婚姻登记。为推动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建设,2013年开始,我部多措并举督促各地抓紧录入婚姻登记历史数据,并开发了历史数据补录系统,供各地免费使用。目前,全国基本完成了现存的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有 身份证 号的历史数据补录工作,部分地区完成了建国以来现存历史数据的补录工作。为进一步提升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水平,新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对实时在线联网登记、历史数据补录、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核证等方面也提出了相关要求。 问:有媒体报道婚姻机关乱收费、搭车收费等现象,民政部将有哪些措施来治理 民政部2004年下发了《民政部关于严格制止借婚姻登记乱收费的通知》(民函〔2004〕83号),明确规定:坚决取消任何非自愿收费服务项目和各种搭车收费,杜绝婚姻登记工作中的乱收费现象。并通过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推动婚姻登记机关行风建设,解决乱收费、搭车收费问题。为进一步解决此问题,新《规范》也提出了“婚姻登记处不得设在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医疗等机构场所内,上述服务机构不得设置在婚姻登记场所内”等明确要求。下一步,民政部将结合调研、执法检查等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婚姻登记机关乱收费、搭车收费问题的调查处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新增了哪些便民措施 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方便群众 办事 创业的有关要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新增了多项便民措施。一是要求婚姻登记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二是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开通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功能和咨询电话,避免当事人因材料不全而来回奔波,减少当事人等待时间。三是允许有条件的省份在辖区范围内跨区域为当事人补领婚姻证件,例如当事人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 常住户口 所在地为 北京 市 延庆区 ,但现在在北京市 东城区 工作生活,当事人可以在就近的婚姻登记处(东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补 领结婚证 ,不必回到延庆区补领证件。四是要求婚姻登记处应当有独立的场所办理婚姻登记,并设有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和档案室,改变了原来结婚登记、离婚登记都在同一区域办理,个人隐私暴露于大庭广众之下的问题,切实保护了当事人隐私。 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为什么新增结婚登记颁证和婚姻家庭辅导工作这两项工作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环境的快速变化,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一些婚礼铺张浪费、大操大办、闪婚闪离、家庭责任感缺失等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背道而驰的现象,为此,各级民政部门以促进婚姻家庭和谐为己任,探索开展结婚登记颁证和婚姻家庭辅导等拓展性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深入推广结婚登记颁证和婚姻家庭辅导工作,《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将相关内容纳入其中,鼓励有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积极开展相关服务,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 结婚登记颁证工作是指各地民政部门在婚姻登记机关内设立颁证大厅,将简单的结婚登记发证程序转变为庄重神圣的颁证仪式,让结婚当事人在温馨、喜庆的颁证厅中知悉有关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了解组建新家庭所赋予的责任和担当,抛弃华而不实、铺张浪费的婚礼排场,在庄严的国徽下作出为爱相守、呵护一生的承诺。该项服务得到新人的广泛欢迎和认可,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近千家婚姻登记机关开展了结婚登记颁证服务,为数以万计的新婚夫妇举行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颁证仪式,取得了广泛的社会认同和明显的示范效果。婚姻家庭辅导是指民政部门在婚姻登记机关设立婚姻家庭辅导室,或者引入法院工作人员设立家庭纠纷调解室,为有需求的当事人免费提供一对一的 法律咨询 、情感辅导、心理疏导、纠纷处理、婚前教育等服务,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北京等地的民政部门还将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向外延伸,组织开展婚姻家庭文化进社区、婚姻家庭大讲堂等活动,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将先进的婚姻文化、经营婚姻家庭的技巧等送到群众身边,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欢迎。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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