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这是一个小圈套,或者说是一次有预谋的试探。
因为她了解你的情况,知道你在国外,也知道很难有结果的。她主动和你要初吻,是想确认你是否喜欢她,而你用行动告诉她,你确实喜欢她,你做的一点错都没有。
但这只是她的第一步,她的第二步就是要看你给能不能给她承诺,对她负责任。说实话,她这样做实在有些牵强。当她发现你满足不了她的愿望时,她自然就抓狂了。可以看得出这个女孩是很有心计的。
是她要你吻她的,又不是你主动的,你或许只是出于成人之美的好意,难道就要因此对她负责么?如果她明确地和你说,你现在可以吻我,但吻过之后你就要做我的男朋友,你还会吻么?这都只是小女人的心计罢了。而且你放心,就算她现在骂你,她也不会真的和你翻脸,原因很简单,她也是喜欢你的。
事情到了这一步,你可以把未来要面对的风险和困难都告诉她,还有你自己的真实想法,你现在确实什么都不能承诺她,即便勉强承诺了,也是不一定能实现的。你们还会做会好朋友的,只不过在以后的交往中会对未来抱有某些期许。
父母是恋爱的好参谋。
曾几何时,在记者和作家的眼里,为人父母者都是子女爱情婚姻的天敌,似乎父母都是封建脑袋,都爱搞包办婚姻,因此,要想主宰自己的命运,把握自己的幸福,就要“踢开父母谈恋爱”。然而,“三十年河东,四十年河东”,如今在爱情婚姻问题上,儿女和父母有越来越多的共同语言,在很多家庭,父母成了子女爱情婚姻的好参谋。
教育子女、指导子女是为人父母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对于子女的爱情和婚姻也不例外。但在那个特殊的年代,由于新闻宣传的需要,加上一些作家和记者的无知、幼稚,便把父母履行责任和义务的行为当成封建思想、包办婚姻横加指责,大加挞伐,如今再来回味那些作家、记者的小说、报道,简直让人喷饭。尽管在爱情婚姻问题上,现在子女与父母从曾经的对立变成合作有多种原因,但根本的原因是理性的回归,是本性的再现。归根到底,父母有责任和义务指导儿女的爱情婚姻,阅历多、见识广的父母也有资格和能力指导儿女的爱情婚姻,对于80后倾向于父母做参谋,不能理解为他们没有主见,依赖性强,而应该看到,很多80后的父母就是无知、幼稚作家、记者的受害者,他们的父母这一代人对“踢开父母谈恋爱”的痛苦有切身体会,因而能认识到指导子女爱情婚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父母指导儿女的爱情婚姻,能避免儿女误入情感的圈套、骗局等歧途,往往能把骗子、无赖、懒汉等等品行不端、习惯不好、家庭条件差、能力低下者拒之于门外,如果说有谁不喜欢父母做子女的婚恋参谋,当然是容易吃闭门羹者。
遥想当年,由于子女和父母的对立,有多少年轻人误入爱情婚姻的歧途,饱尝自己酿造的苦酒?上世纪80年代,我有个同事的妹妹,也在银行工作,因工作单位好,自然成了众多男孩的追逐对象,最后花落一个能说会道的业务员头上。但同事的家人一直对这位业务员没有好印象,直到出嫁的头一天,同事的父亲最后一次苦劝道:“你还没有举行婚礼,现在回头还来得及。”“可怜天下父母心!”但“生米已经煮成熟饭”,按当时的社会压力,她已经没有回头路可走了。果然不出所料,结婚后这个男人的本性毕露无遗,吃喝嫖赌,样样俱全,后来竟为了当时罕见的“包二奶”而贪污公款,家里财产被检察院当成赃物悉数拖走,望着空荡荡的家,同事的妹妹悔恨交加,欲哭无泪。而类似这种不听父母劝告导致的爱情悲剧,每年在全国上演的不计其数,父母干涉子女婚姻导致的不幸与此相比,完全是小巫见大巫。
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父母看重的是对方的财产和地位,其实父母选媳、选婿更看重的是人品好不好、有无不良习惯、有无发展前途,是比较理性的行为,能避免子女受人蒙骗。子女通常涉世不深,选择对象时主要凭好感,或者被对方感动,而感动是爱情幸福的陷阱和敌人。因此,现在流行的“儿女选择,父母把关”是历史的进步,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在有的人看来,似乎女孩的父母爱把自己的女儿当成公主似的,对男孩挑三拣四的。其实这没什么不好,这样更利于社会的进化和发展。“物择天竞,适者生存”是一种社会淘汰机制,“优胜劣汰”是社会的发展规律,女孩的父母眼光高,能激发男孩的进取心和竞争力,而男孩的竞争力大小则决定了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竞争力。如果说,男孩只用甜言蜜语和海誓山盟就能赢得女孩的芳心,就能让女孩的父母满意,有几成男孩有会进取心和竞争力?这样的国家有多大的竞争力?对于家庭条件差的男孩常被女孩及其父母拒绝,社会舆论常常站在“弱者”一边,其实是错误的。如果一个男孩被拒绝后发奋图强,积极进取,终会赢得这个女孩或条件相同女孩的芳心。“自恨枝无叶,莫怨太阳偏”,如果被拒绝后就萎靡不振,怨天尤人,甚至仇视社会,这种无能的男孩值得女孩去爱,值得人们同情吗?所以,女孩父母的眼光再高也没错。如果说有错的话,那也是不该让自己的女儿成为嫁不出去的“老大难”,自作自受就是对他们的惩罚。
“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人们在择偶时也是如此。即使是当初动不动就给人扣上“封建思想”、“包办婚姻”帽子的作家和记者,难道他们会对情场“爱无能”有恻隐之心,会发扬风格,希望自己的女儿投入情场“爱无能”、常吃闭门羹者的怀抱?没有吧,那就说明父母是爱情婚姻的好参谋!
诱惑侦查,指侦查机关设置圈套,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诱使侦查对象暴露其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行为,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的特殊侦查方法。具体来说,诱惑侦查的目的是为了抓捕犯罪嫌疑人,收集犯罪证据;其主体限于具有侦查权的侦查人员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从实践情况分析,其适用的范围主要是具有隐蔽性的,无被害人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
(二)特征分析
正是由于诱惑侦查针对的犯罪都是隐蔽性强、侦查难度较大的案件。因此,其侦查手段与常规的侦查方法相比,具有以下三个明显的特征:
第一,主动性。传统的刑事侦查顺序是“犯罪在前,侦查在后”。而诱惑侦查的顺序则相反,是“侦查在先,犯罪在后”。侦查的过程往往是与犯罪事实同步发展的,侦查人员耳闻目睹甚至亲身经历、见证了犯罪事实,显然属于“主动型侦查”的范畴。
第二,诱导性。诱惑侦查采取的基本方法就是向对方“示利”。具体表现方式可能是提供犯罪机会,也可能是创造犯罪条件,或创设某种诱导性、暗示性情景,或设置某种“情感圈套”。这些诱惑侦查手段,都至少在表面上迎合了对象的某种利益需要,从而给对象制造某种“合意性”,对犯罪行为的实施施加了一个“正向”的促进推进力。由于犯罪人各个的情况不一,犯罪心理也各不相同。这一个“促进力”有可能使之暴露真实的犯罪意图,实施预料中的犯罪行为,使警方能够有效取证,及时抓捕。但也有可能触动人类天性中的某种弱点,甚至于触发犯意,大大提升其犯罪动机,陷人入罪。因此,这个“诱导性”就是诱惑侦查最招人非议之处。
第三,欺骗性。在诱惑侦查中表现为侦查机关使用种种诈术,为达到目的而利用对方的某种欲望。包括侦查人员适用假身份,假面目,假情境等等。在有些案件中,为了达到欺骗的目的,侦查人员甚至会参与实施一些单独看起来是违法或犯罪的行为。这些举动常常被人认为有损国家威信,而且具有天然的道义上的缺陷。
值得注意的是,诱惑侦查必须同时具备这三个特点,否则就不能定义为是“诱惑侦查”。比如在审讯中警察也可能使用到利诱的刑讯方式,然而就不属于诱惑侦查。二、通过证据效力判定对诱惑侦查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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