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情感咨询师(在好看视频让情感咨询走出去)

婚姻情感咨询师(在好看视频让情感咨询走出去),第1张

爱情,有没有最优答案?

或许是情感教育的缺失,现代人苦于在现实中摸索婚姻的“长寿秘诀”,但却常常无功而返。2019年,中国的离婚率高达63%,超过一半的家庭离婚,其中6452%的夫妻离婚原因是“性格不合、争吵矛盾多”。

一段亲密关系中可能产生的各类问题,正在困扰着无数人,但也有人专门以解答情感困惑为生。

出生在改革开放的七十年代,周小鹏是“打拼的一代”。

在他们的成长过程中,生活就是生存。与在丰厚物质资源中成长起来的90后、00后不同,70、80后一代作为这个社会的中坚力量,是大多数家庭的“砥柱”,他们正承载着大多数的压力,也为社会贡献着巨大的财富。

时代背景的造就,家庭、事业的重担,让摆在许多中年人面前的,只剩生活留下的一地鸡零狗碎。但周小鹏却打破了世俗对中年人的定义,她用自己的实际经历证明, 45岁的女人,依然可以活得精彩。

以下是关于周小鹏的真实故事:

她是中国著名的婚恋情感咨询师,也是百万女性的闺蜜红娘,参加《爱情保卫战》等多个情感节目。

粉丝的每一个案例,她都倾耳倾听。

每天她都会通过好看视频后台收到无数封求助咨询,从中寻找引发共鸣的问题,创作短视频进行解读。目前她带领工作室修复的婚恋关系,超过100000例。

失恋一个月,成了“心理咨询师”

也许没有人能想到,如今意气风发,在外人眼里看起来很“酷”很“飒”的周小鹏,也曾因为失恋一蹶不振。

二十多年前,男友无理由的突然离开,让她茶饭不思,暴瘦十几斤。人生一帆风顺且自尊心极强的她,不知道“被分手”这样的事情能与何人说。

当时市场上也缺乏情感咨询机构,周小鹏只能把所有的伤心、绝望都和自己一起,关在屋子里。

一连十几天,周小鹏足不出户、暴瘦数十斤。无奈之下,母亲只能找来了自己读心理学的学生。或许这种情感上的问题,更适合用专业的、不会带入个人感情色彩的陌生人帮忙解决。

那天下午,她走入周小鹏的房间,从白天聊到了黑夜。母亲不知道他们具体聊了哪些话题,但女儿出门后,半个月来第一次脸上又露出了微笑。

也是那一次,周小鹏意识到了心理学对于和她一样处于情感困惑的女性来说,有多么重要。曾经痛得多深,她就有多么想帮助和她一样的人走出困境。

2006年,走出失恋阴影后,周小鹏迎来了人生中一个重要的转折点。

她正式辞掉了原先医务室的工作,从医人到医“心”,考入北京的中科院心理咨询中心进行学习。

从那以后,她“开挂”般的人生正式开启。

周小鹏放弃许多人梦寐以求的“铁饭碗”,只身从四川来到北京,开始从事心理咨询,个案咨询时间累积超过5千小时;加入百合网后,她依靠自身的专业性成为百合网首席婚恋咨询师。

从业十多年来,受到周小鹏帮助的恋人、家庭不在少数。咨询者们每一次的感谢,都让周小鹏在婚恋心理咨询这条路上,走得更加坚定。

让心理咨询,更好地“走出去”

因为有过切身之痛,周小鹏对前来咨询的人耐心认真,有悲悯情怀与同理心,用理性和温柔抚平情感的褶皱。

困难的是,受限于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周小鹏无法走到每个人身边,开解他们的心事。这也让她意识到,传统心理咨询师还存在一个很大的问题:故步自封。

大多数咨询师都是等着有问题的客户自己上门。但实际上,有些人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情况需要专业咨询帮助、有些配偶不愿配合共同参与讨论。

这时候,更需要咨询师主动走出去,找到那些需要帮助的人。

周小鹏早在5年前就开始做直播咨询,直播间里她会邀请情感专家、心理咨询师、律师,与用户进行实时互动。如今她开始用短视频作为出口,将自己的专业展示给更多需要情感咨询的用户。

在好看视频上,周小鹏把自己的经验、阅历和十几年从业积累,浓缩成一个个短视频作品:《男人背叛家庭,女人应该如何正确挽回?》、《夫妻结婚多年后“无话可说”怎么办?》《为什么很多婆婆不帮忙带娃?》……

每一天,她都在后台私信中为数十万粉丝提供情感咨询、决策支持,帮助他们处理感情中遇到的问题。

“在网络平台每天发,你说得越多,大家看得越多”,周小鹏认为,网络平台,可以强化、引发一些好的行为,通过长期的潜移默化,将好的价值观内化成个人的想法。

在周小鹏看来,现在有很多70、80后已婚人群更需要得到情感咨询的帮助,她认为很多娱乐化属性的平台并不是最适合自己的选择,对比了很多主流视频平台之后,周小鹏将自己的创作主阵地放在了好看视频上,”很多人在遇到家庭矛盾、感情问题的时候第一时间会想到去百度上找答案,这或许会是更适合的渠道”

除了整合私信,解答大多数人遇到的婚恋问题,周小鹏也开始学习平台运营、内容创作、网络运营这些新鲜又陌生的领域,精益求精。

她也是好看视频上最早一批做心理课程的咨询师,最早参与知识付费,在平台流量和情感咨询小程序服务加持下,线上课程卖出了6万份,只要能和心理学沾一点边,她都把自己的触角伸过去。

在周小鹏的精心运营和平台的流量支持下,在好看视频上她有了超过60万粉丝。

这些粉丝大多是周小鹏的同龄人。许多70、80后正承担着来自生活、工作各方面的压力,有大龄未婚的人陷入恐婚焦虑,已婚的人在家庭关系和亲子教育上争执不休,形同虚设的夫妻关系中的冷暴力…… 现实中多数人遇到情感问题不会第一时间想到去做心理咨询,一个个短视频案例成了他们解决感情问题的第一道”防线”。

站在平台的肩膀上,做幸福的摆渡人

通过短视频让心理咨询”走出去”的周小鹏,也通过平台收获了一群宝藏”粉丝”。

“虽然是在线上,但我和粉丝的距离,比以前在办公室里一对一咨询时更近了”,周小鹏说,许多通过好看视频接触到的粉丝,甚至会跨越几千公里的距离与她见面。“这是在传统心理咨询行业绝对不会发生的事情。”

有个四川的全职妈妈,不远千里赶到北京,她的眼神中带着憔悴、疲惫、焦虑,婚姻已经亮起黄灯。

她在好看视频上看到周小鹏的视频,感觉她和自己所看过的其他婚恋咨询师都不同,周小鹏倾听时恬静优雅,愤慨时拍案而起,说话一针见血,直戳要害。

她和周小鹏诉苦,说刚结婚时老公脾气很好,没想到几年过去,脾气见长,常冲她发火。公婆没有从中调解,她觉得自己全身心投入到家庭却不受人尊敬和认可,迷茫自己的未来。

周小鹏老师听完她的故事后,问她:你觉得自己错在哪儿了吗?这位妈妈很诧异,这难道不是明摆着对方的问题吗?

成年人沟通方式,需要表达、共情、共赢。接着周小鹏指出了这位妈妈在和家庭相处时,没有表达过自己的情绪、只发现问题却没有想过如何解决。

周小鹏给出了帮助她和丈夫建立沟通机制的方法——让她看到吵架背后的不满和需求,教她“需求表达模型”,用合理的方式沟通。

他们聊了很长时间,从咖啡馆出来,这位全职妈妈不再那样彷徨无助。

很多时候,深陷情感困扰的人往往不是寻求一个直白的答案,而是需要倾听和引导。当周小鹏用专业的价值观引导他们换一个思考方式,很多问题便迎刃而解。

短视频为周小鹏打开新的窗口,连接了上千万的用户,也让周小鹏感受到了更深的责任。

对周小鹏来说,人品和价值观才是这个行业最大的底线。现在的心理咨询行业鱼龙混杂,很多人认为进入这个行业的门槛就是一张资格证书,实则不然。

“心理咨询师必须具备健全的人格、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假如咨询师本人存在没有化解的心理问题,他在做咨询时这些问题就会投射到来访者身上,干扰他正常的工作。”

入行多年看到了太多“伪咨询师”带来的负面效应,周小鹏在创作作品时有着更强烈的责任感。”拿到证书只是起点,做好这一行需要站在更高的格局上。”

在周小鹏描绘的未来图景中,她期望借助更加优质、专业的短视频内容创作,为社会带来更大价值,让更多深陷情感囹圄的人能够从中收益。

这是一个45岁女人对这份职业的坚持和态度。

四十不惑,无畏前行

“生命不息,折腾不止”可以说是周小鹏的真实写照。

虽然她有很多标签,但她还是最喜欢把自己定义为“充满好奇心的心理咨询师”,好奇心激发人们产出真正有价值的东西。

因为好奇,周小鹏和丈夫开房车旅游,穿越无人区,徒步新疆,感受宇宙之浩瀚,体悟众生之渺小;

因为好奇,周小鹏没有故步自封,在传统的心理咨询领域创新开直播、做短视频,服务更多有感情困惑的人。

这也让周小鹏对自己的工作更有使命感、责任感,她希望通过自己媒体人和公众人物的身份,给大众更理性客观的婚恋指导。

她坦言,就像《三十而已》中的经典台词:“生活就是鸡零狗碎”。她就负责把鸡零狗碎的矛盾归类,教会他们面对感情问题的态度、解决家庭与婚姻中的问题。

从业14年以来,周小鹏修复了无数的家庭情感矛盾,但她仍不满足。但她仍不满足,她希望可以解决更多的家庭问题,每一个小家的问题解决了,社会的问题才会渐渐解决。

(以下内容经过处理而发布,并征得当事人同意,以此经验帮助更多的人)

老师,我丈夫出轨已经三年了。

说实话,我和他的关系早就破裂了。我们只是想把我们的孩子抚养好。

知道他婚外情后,我立即出去找工作,努力提高自己,准备离婚。

现在,我是一家互联网公司的人力资源总监。我有足够的收入来养活我自己和我的孩子。在这段时间里,我向我的丈夫提出离婚,他抽时间回一次家。

他拒绝了我。然后他收拾了一些行李,开车去了第三方的家。

我真的不明白。是否有必要维持名存实亡的婚姻?他为什么不想离婚?

金雅答答:

您好,非常感谢您的信任。

我能理解你的委屈和无助。这些年对你来说不容易,从家庭主妇到人事主管,我一定吃了不少苦头。

我看得出你是个坚强的女人。

你丈夫不离婚的原因可能是因为他想要三个人。你可以在家里维持婚姻家庭的基本运作,第三方可以为他提供良好的情感价值。对他来说,维持现状是最好的选择。

我建议你:

首先,考虑婚姻是否有必要维持,如果你想离婚,建议及时分清夫妻共同财产,咨询离婚律师或专业人员,分清财产并考虑离婚前子女的监护权。

如果你不想离婚,要么维持现状,要么及时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说服第三方,找回出轨的丈夫,让你的婚姻重回正轨。

第二,我们应该时刻保持和提高自己。

最后,婚姻并不容易。无论是离婚还是维持婚姻,都需要仔细考虑。

你好,诉讼离婚的时间成本高于协议离婚,但是协议离婚对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要求比较高,在你们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提起诉讼离婚,建议收集感情破裂等相关证据,准备好相关资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我为你简单介绍一下流程:

(1)材料准备:起诉状、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子女出生证以及其他关联证据。

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①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对方存在出轨、家暴、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或其他法定过错方面的材料;

② 财产相关证据:如不动产、车辆、公司股权等大额财产的凭证,银行卡号、开户行、用户名等;

③ 抚养权相关证据:如您有子女并且想要抚养权的,需要准备证据您的条件更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并且对方不适合抚养孩子的相关证据。

(2)管辖法院:原告(启动离婚诉讼的一方)一般要到被告住所地(户籍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进行。如果双方都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的,在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进行,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在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进行。

其中,经常居住地是指原告起诉时被告连续居住超过一年的所在地。

家与家律师事务所专注婚姻家事,如有相关法律需求可进一步沟通。

法律主观:

焦点问题: 1、什么是分居2年 2、分居2年如何证明? 律师按: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所以,经常有咨询者提问:夫妻分居满两年,法院就可以判决离婚吗 一、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观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双方自愿协议分居的等多种情况。比如,夫妻分别在两地工作,因相隔遥远而没有同居条件。这种夫妻分居,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时间再长,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有些夫妻,他们感情尚好,也不愿离婚,但由于某种原因,自愿实行分居。这种情况,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条件。  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  二、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  首先,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时间必须满两年。  其次,分居必须是持续的,分居时间必须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  三、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  对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简单的理解为分开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条件所限,并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别居住。但是,这种分居并不排除夫妻之间的性生活。他们可以利用种种办法,来满足夫妻之间的相互需要。所以,作为法定应准予离婚的夫妻分居的实质,在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并持续长达两年。  四、“夫妻分居满两年”须以证据证明。  我国婚姻法虽然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规定为法定的可以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实践中要想凭借这条规定而达到离婚之目的,却着实不易。因为,诉讼的灵魂是证据,法庭认定必须要靠证据的支持。要想证明夫妻分开居住容易,但要证明夫妻之间连续满两年未有性生活,却谈何容易。特别是在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另一方坚持不离的情形下,这种个人隐私性极强的证据,就更难举出。所以,对于那些想依靠婚姻法“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而希望法院判决离婚的人,着实需要三思而行,慎之又慎。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我们看一下法定的判决离婚有哪些,或者说,法官怎么认定感情破裂。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判断感情破裂的依据有: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7、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3条的规定来判断感情确已破裂: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处理。

李律师再次强调,并不是只有这些才可以起诉离婚,才算感情破裂,即便是你因为对方睡觉打呼噜,洗澡掉头发,都可以起诉离婚,这些都可能造成感情破裂,只是,法官认定不认定的问题。

法官不认定感情破裂也没有关系,准备第二次起诉就可以了。

结婚时代:你如何保护自己?

—关于《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所进行的每一场进步运动,都是一场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英]亨利·梅因《古代法》

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正式实施。关于房子的问题引发民众强烈反弹。有人就此总结为婆婆笑了、丈母娘哭了、男人有福了、女人受苦了、小三失宠了,并高调的宣称中国进入了新结婚时代:一个“只见房子不见婚姻“的新结婚时代,一个更加现实和势利的新结婚时代,甚至是一个彻底的男权化而彻头彻尾的放逐女人权利的新结婚时代……

事实上是否果真就是如此呢?

我本来并不想就此说什么,因为这虽然是自己一直关注的却并不是自己的强项,而且自己也不是一个招惹外界的人,这次关于“解释三”已经成为社会热点,我相对更喜欢沉淀以后的东西,“跟风”从来不是自己的派头和风格。但是自实施以后,很多人就此咨询里面的问题种种,当然女性相对多一些,包括我的一些同学,都是即将进入婚姻殿堂的“准新娘”们,听说来了个“新结婚时代”,便都有些忐忑,我刚开始接到同学的电话,听着她诉说的担心和顾虑,不禁哑然失笑,怎么会有这样的担心呢?原来又是那些“唯恐天下不乱”的媒体的胡乱报道,什么“女权PK男权啊”,“丈母娘哭诉无用武之地啊”,这都什么乱七八糟的。原谅我,对一向很自得的媒体我还是很有成见的,或者说保留着着清醒和正确的态度。中国媒体历来没有独立、自主的态度和立场,却仍不自知,还依然恬着脸自居“人民喉舌”、整天说什么“舆论监督”。每一次都不知道从那个犄角旮旯里找两个老大爷过来就吹嘘说这是民意。又或者不知道从那找来两个人就在那充当专家来进行评论。媒体的胡乱报道搅扰了公众的视线,于是很多人都是带着强烈的感情因素来看待“解释三”中的这个问题,却不曾在法律的层面上进行评说,于是我整理了社会上对“解释三”的这一争议焦点,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评说和解读,以资让大家对“解释三”中的问题有一个深层、全面和正确的了解。

一、“解释三”中关于“买房”问题的规定述录

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是引起争议最大的条款,很多女性认为这解释对她们不公平,将来一旦离婚,女方很可能被“净身出户”。不过,该解释却让不少公婆放心:养儿子也不“亏”了,不用“防”着儿媳了;一些“准丈母娘”们也忧心忡忡起来,《婚姻魔鬼词典》里对“丈母娘”专门有个定义,丈母娘就是一个道行比老婆还高的却不站在你这边的女人。现在在这般局势下,当然要显示她们的道行了,“解释三”一出,很多女孩子还很矜持的不敢说怎么怎么样,一些“准丈母娘”立即表示,以后的战略重点从原来要求男方买房已转变为在买房的基础上把女方的名字送入房产证,否则自己的女儿不是白出嫁一次,还搭上了嫁妆。

二、浅蓝色律师关于该问题的法律解读

其实不管是“准新娘“还是“恋爱女”包括“准丈母娘”们的担心我都能理解,但问题没有那么复杂,据说很多“准新娘”因为“新结婚时代”这一搅局,而把本已确定的婚姻变成了一场拉锯战,结果婚姻成了未来一件不可预测的事情,而很多“恋爱女”则增加了新的考验项目,就是以后的房子产权登记的问题。不仅如此,原来已经结婚但房子登记在男方名下的家庭也因为房子登记闹起了矛盾,其实这真有点过了,问题远没有那么复杂,也不似很多人想象的那么严重。

首先这一条并不是专门针对女性,而是一项普适性规定,不仅仅包含给儿子买房女方不得分,娘家为女儿买房也同样适用。当然很多女性都认为这好像是专门针对她们,这种感觉也不是没有道理,因为现在形成的既定观念就是男方买房,在这种观念下这条规定似乎就一下对准了女方。

即使是男方买房,是不是就一定导致女方在离开时“净身出户”呢?

也不是这样的,法律规定只有是婚姻双方对房屋产权未作约定的情况下,才发生效力。如果夫妻双方对此先有约定,或房产登记共同署名,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婚姻法》第19条也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财产。民法领域有一项基本原则,即“意思自治”,现行《婚姻法》自然也遵从该原则,只要夫妻双方事先达成协议,完全可以按照双方事先的约定处分财产。司法解释仅仅确保一个底线,保护最起码的双方权益。从现有的情势看,大家对这个问题既然这么重视,怎么可能不就此问题进行约定呢

以上是理论上的解说,从实务的角度说,这问题就更不必担心。现在大多数情况下,男方买房也只是“男方”家里交首付,以后两个人共同还贷,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女方的权益也不会遭受很大的损失,我们可以算一下,比如一套房子首付20万,两个人共同还贷40万,后来房子增值到一百二十万,这时候根据法律规定先要协商,协商不成房子的产权归男方,没有问题,但是男方要给女方多少补偿呢?不是退20万就完了,而是要把增值利益算上,房子一共支付60万,男方付40万,女方付20万,后房子增值到120万,这时候男方需支付女方40万才可以取得产权,所以女方的权利并没有损失。这一条也是在“解释三”中规定的,可惜大家大多忽略了,就记住那个第七条了。

所以这个问题没有那么严重,尤其没有严重到因为这个而把婚姻变成拉锯战的地步,也不应因为这个问题让刚刚组织的家庭经历一次霜降,没有必要。当然作为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是天职。如果你作为女方,马上要结婚,不仅是男方买房而且是已经交情全款了,这时候你住进这所房子不舒服,那有什么办法呢?鉴于律师搞阴谋诡计的形象不致于更加明显,就到此为止了。不过需要提醒你的就是一定不要逼着你的“准丈夫”把你的名字也放进去,但是可以换个人,比如那个道行比你深、却一直站在你这边的那个人。但这是一种两败俱伤的方法,还是不宜轻易就拿出来用。

三、浅蓝色律师关于“解释三“的价值评断

我看完“解释三“,觉得平平,了了无物,为什么这么说呢?我原来一直诟病司法解释“逾规”的问题,从现有的法制体制来看,司法解释只能是在基本立法的框架内进行解释,以达到司法技术的能动性和可操作性,从而实现立法理念和其中的价值观念在社会实践中的运作,可是一直以来,司法解释总是“逾规”解释,可是中国“违宪审查”机制的缺位,导致司法解释替代立法在实践中发挥作用,而真正的立法被悬置,束之高阁。但是近来民权观念的提高,推动了立法机关地位的提高,最高院也就越来越守规矩了,此次《司法解释三》就是一个表现。

“解释三”的出台,在中国引起轩然大波,众说纷纭,媒体又跟着起哄,导致现在人人都在说“新结婚时代”。其实我对“解释三”的一个总体态度,就是此解释是罕见的一次没有逾越基本立法的司法技术操作。最高院的那位发言人的发言一直说的都是“首次明确……”,其实这些问题都是涵盖在《婚姻法》里面的,并不是出台的新规定。

其实这种方式从2001年新《婚姻法》[1]出台,一直在采用。2001年新《婚姻法》颁布,随之最高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里面明确说“新《婚姻法》生效后,需要清理和重新规定的内容很多,如果等全面清理后再制定一个完整、系统的司法解释,不仅需要深入研究原有的司法解释,而且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婚姻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还需要总结其实施后的审判实践经验,这样的话,短期内难以出台,而目前实践中许多法律适用问题又迫切需要解决。所以,我们计划分批作出司法解释。”因为确定了分批次的出台司法解释,因此最高院陆续出台了“解释一”、“解释二”和“解释三”,每一次解释当时是应对司法实践和现实生活中的新问题和焦点问题,但却是局限在原有《婚姻法》规定的框架下展开的。在解读“解释三”的时候,必须要坚定这一点。

另外针对“解释三”的规定,也的确是在切合实际上作为自己的努力方向。现在中国市场经济的推行,市场化程度越来越深,人们也越来越接受市场经济的法则,推崇契约的价值理念,而这一点也越来越渗透到了人身属性支配的婚姻家庭领域。记得原来新《婚姻法》刚刚出台时,很多人不能接受“婚前协议“的做法,一个人刚结婚就要为离婚打算,任凭法律人怎么说,普通人都不能接受,但现在很多人都理解了”婚前协议“的做法,婚姻是渗透着感情,但是财产也是其中的一部分,双方应该在清醒和理智的时候就将此问题解决好。而“解释三”也是这么一个初衷,让爱情回归本质,让离婚夫妻双方更加便捷地处理财产问题,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但是虽然初衷是好的,但也引起了许多新问题,比如男女性别的平衡、城乡二元的社会结构,都涉及很多复杂的问题。当然婚姻这种事,法律的态度本来都是半准入的态度,我们不能寄希望于法律给我们创造幸福的生活和和睦的家庭。最为本质的还是让情感回归,作为婚姻的支柱。不管怎么说,社会学的研究表明,往往是并不太现实的婚姻才是幸福的婚姻。

[1] 中国《婚姻法》1950年颁布至今,共修订两次,1980年和2001年,两次修正幅度都很大,虽说是修正,但都有推倒重来的气势,尤其是最近这一次,因此在法学界,一般把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称之为新婚姻法。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原文地址:https://hunlipic.com/qinggan/729832.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07-08
下一篇2023-07-08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