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老年人再婚的有关条例

民法典关于老年人再婚的有关条例,第1张

法律主观

1、法律明确规定了老人的婚姻自主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特别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2、《民法典》明确规定再婚老人的赡养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也规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子女以停止尽赡养义务相威胁,干涉父母再婚,或者因父母再婚而不再履行赡养义务,都是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夫妻共同财产及遗产继承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归夫妻共同所有。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由此,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老人在婚前的财产所有权不会因再婚而受到影响,而再婚后的上述财产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在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夫妻可自由约定其财产的归属。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互为对方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再婚配偶与老人的子女平等地享有遗产的继承权。但是,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在不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况下,老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愿立遗嘱对全部遗产进行分配。4、老年同居、“走婚”不受法律保护。《民法典》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能确立夫妻关系。如同青年男女的未婚同居一样,老年同居、“走婚”并不受法律的保护,当“走婚”遇到了问题,解决起来并不容易。比如,“走婚”老人突然生病或遇到意外,“走婚”时财物发生了损失、被盗等,子女都可能将责任归咎于另一方或其家人,引发矛盾和纠纷。同居、“走婚”的形式,虽然排除了因老年人再婚引发的房产、财产等分割问题的纠纷,但事实上并不合法,不受法律的保护。另外,老年同居、走婚也为诈骗者创造了可乘之机。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是防止被骗的有效途径之一。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老年夫妻情感的特征:

1、很有默契。

这种默契,是通过年年岁月培养来的,也是通过无数件鸡毛蒜皮的小事,培养来的。可能只是一个眼神或手势,便能知道对方的想法,以及想要表达的意思,如果是在外人面前,接下来就知道了自己该怎么做。

2、不再计较。

年轻时总是气盛,永远带着自己的个性和主观意识去做事,遇事不会换位思考,也常把自己的感受和利益放在首位。

3、相互照顾。

岁月催人老,即使再不愿意接受自己变老的事实。老夫妻之间的相互照顾,是情的浓度达到了,也是年龄岁月达到了,其实也是更珍惜和离不开对方了,不愿孤独地走完剩下的路。

老年人的婚姻一般可分为下面几个类型:

1、亲密无间型。

夫妻俩经生儿育女,风雨同舟,几十年来的生活旅途,已经变得十分了解和熟悉,一个眼神一个动作都知道对方的心思。他们感情上互相籍慰,互相依赖,相濡如沫,心心相印,亲密无间,到了谁也离不开谁的地步。据专家调查,这样的婚姻关系约占老年人夫妇总人数的48%。

2、感情融洽型。

夫妻两人经长期共同生活,朝夕相处,已基本磨合,虽然经常有矛盾,但很快就因一方妥协而消除。双方互相信任,互相关心,感情融洽。这样的婚姻关系约占老年夫妇总调查人数29%。

3、凑合过日型。

夫妻两人经常产生矛盾和争吵,而且互不相让,最后以一方主动和解而结束。双方仍可作到互相尊重,不愿扩大矛盾,凑合着过日子。这样的婚姻关系也占老年夫妇总人数的20%。

4、关系较差型。

夫妻两人经常争吵,互不相让,势同水火,甚至大打出手。或者因关系不好经常互不理睬,甚至长期分居。这样的老年夫妇约占调查人数的4%左右。

新婚姻法老年人婚姻自由权利解读

 姻自由既包含了年轻人的结婚自由,也包括老年人的再婚自由,这一内涵本来是不言而喻的。下面是我为大家分享新婚姻法老年人婚姻自由权利解读,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保障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应有之义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的“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制度中的首要内容。婚姻自由既包含了年轻人的结婚自由,也包括老年人的再婚自由,这一内涵本来是不言而喻的。然而现实生活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是,丧偶或者离异的老人不在少数,而老年人再婚是障碍多、麻烦大、难上难。因此需要在这次修改婚姻法时,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进一步使“婚姻自由”在老年人婚姻问题上有具体的体现,以达到保障老年人再婚自由的目的。

 现实生活中阻碍老年人再婚有以下三大障碍:

 第一是世俗偏见的禁锢。一些人认为,老年人再婚是“老不正经”、“有伤风化”。这种偏见使老年人倍受压抑,动摇了老年人再婚的想法。

 第二是老年人自身固有观念的束缚。有的老年人觉得自己再婚会低人一等,让人瞧不起。还有的老人受“终身守节”、“一女不二嫁”等封建残余的影响,放弃了再婚的念头。

 第三是子女干涉。一些年轻人认为,父母再婚“有辱门风”,自己脸上无光;父母积攒的财产也会流落外人手里。因此为了自己的名声和财产利益,百般阻挠,想尽办法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甚至用侮辱、威胁或者施以暴力来达到阻止父母再婚的目的。

 由此可见,从法律上有针对性地强调保护老年人的婚姻自由,特别是再婚自由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老年人再婚的问题上,除了消除世俗偏见,打消老年人自身不正确的固有观念这些无形的枷锁外,更重要的是防止子女对父母婚姻自由的阻挠和干涉,还老年人再婚自由的空间。对于老年人来说,仅有“老有所养”是不够的,还应该“老有所伴”、“老有所慰”。让再婚老人相互关怀照顾,共度幸福晚年,对国家、社会和家庭都有利。老年人再婚,应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关注,得到子女的理解和支持。给老年人一个金色的晚年,这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和体现。

 二、保障老年人婚姻自由的基本内涵

 在对婚姻法修正案的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对增加一条保障老年人婚姻自由的规定,各方面有着一致的、肯定的意见,特别是得到了老年人的拥护。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从这条规定来看,主要强调了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是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包括离婚和再婚的自主权利,尤其是不得因一己私利和世俗偏见阻挠干涉父母再婚。父母是否再婚,与谁结婚应由其自主决定。父母再婚后,子女不得干涉父母婚后的生活,比如子女不得干涉父母选择居所或者依法处分个人财产。

 第二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包括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义务,并应当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比如提供生活费或实物、体力上给予帮助和精神上予以尊敬、关怀等,对患病的老年人还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进行护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无期限的,只要父母需要赡养,子女就应当履行这一义务。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不导致子女赡养义务的解除,子女不能因父母再婚而对父母不闻不问,相互推诿,不尽赡养义务。在有赡养能力的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没有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父母可以直接向子女索要赡养费,也可以请求有关组织,如子女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给付赡养费。

 三、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和拒绝赡养老人的刑事责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有极大的危害性,因此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拒绝赡养老人也为国法所不容,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刑法的规定给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和婚后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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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任泽平 李晓桐 华炎雪实习生张晋对本文有贡献

婚姻是家庭的基本组成部分。对于个人来说,婚姻是情感的升华,家庭是切实的归属感。对于社会来说,长期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助于社会稳定。

但近年来,多种选择和无奈之下,中国人结婚少了、结婚晚了、离婚多了。随着社会发展,一方面新一代年轻人追求独立自由,认为婚姻是束缚。另一方面,高婚育成本使年轻人实现家庭变得更加困难。从人口角度看,人口少子老龄化问题正在削减适婚年龄人数,结婚“主力军”减少。“婚都不想结,还生什么孩子”,正成为一批年轻人的选择,结婚率下降、生育率下降和老龄化加重是互为因果的。

本文重点分析了中国婚姻现状、原因及影响,并提出建议。

1 中国婚姻现状

11 结婚少了、离婚多了、结婚晚了

随着经济发展,中国婚姻状况发生很大转变,主要体现在结婚率下滑、离婚率持续攀升、初婚年龄推迟。具体来看,

一是结婚对数和结婚率自2013年开始下滑。2013-2020年,我国结婚登记对数从1347万对的历史高点持续下滑至813万对,2020年同比下降122%。2013-2019年,粗结婚率从99‰降至66‰。其中,初结婚人数从2386万降至13987万人,再婚人数从3079万升至4559万人、复婚对数从299万对攀升至619万对。

二是“晚婚”现象突出;25-29岁接替20-24岁人群成为新的结婚“主力军”,高年龄层段(40岁以上)结婚登记占比大幅上升。2005-2019年,20-24岁结婚登记人数(含再婚)占比从470%降至197%,25-29岁从343%升至346%,30-34岁、35-39岁、40岁以上结婚登记人数占比分别从99%、49%、39%增至177%、81%和199%。

三是离婚对数和离婚率长期持续攀升。1987-2020年,我国离婚登记对数从58万对攀升至373万对。1987-2019年粗离婚率从05‰攀升至34‰。

12 经济越发达的地区,结婚率下滑越明显

2013年以来,中国多数地区结婚率出现下滑。但地区之间存在差异,与GDP大体呈负相关关系,也受人口流动、老龄化等因素扰动。具体来看,

一是东部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结婚率普遍偏低。2019年上海、浙江、山东、广东、福建、天津结婚率全国倒数;其中,上海、浙江、山东排名倒数前三,分别为41‰、50‰和53‰。此外,北京结婚率60‰,在全国排名倒数第八,低于全国平均66‰水平。

二是西部欠发达地区结婚率普遍偏高。2019年贵州、青海、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甘肃、云南、四川结婚率全国排名靠前,超全国平均水平;其中,贵州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排名前三,分别为99‰、96‰和88‰。

三是受人口流动和老龄化影响。中国“深度老龄化”省份分别为辽宁、上海、山东、四川、江苏、重庆、浙江、安徽。老龄化严重的省份,适婚年龄人口相对较低,如果长期存在人口流出,则导致结婚率下滑更加明显。山东、辽宁结婚率分别为53‰和59‰,全国排在倒数第三、七位;2013-2019年山东结婚对数下滑近40%。而人口流入的老龄化省份,结婚“主力军”相对较高;四川、重庆、安徽结婚率分别为73‰、76‰和85‰。

四是经济发展水平与人口流动也会影响离婚率,往往经济发展较弱、人口流出严重的地区,离婚率相对较高。夫妻长期两地分居动摇感情基础,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黑龙江、吉林、辽宁离婚率分别为45‰、45‰、36‰。

2 选择还是无奈?

21 自我选择:高学历、独立、社会包容

本科及以上高等学历在校学生人数攀高,受教育年限增加引发“初婚推迟效应”。国家统计局数据,2015-2019年博士在校学生数3267万人增至4242万人,硕士在校学生数从15847万人增至24395万人,硕士及博士学历占比1081%增至1406%。受教育时间增加、教育年限延长推迟就业平均年龄,进而推迟结婚平均年龄。15岁及以上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由1982年的53年提高到2017年的96年,女性的平均初婚年龄从1990年的220岁上升到2016年的254岁;男性同期从241岁上升到272岁。

新一代年轻人追求独立自由与高品质生活,对婚姻持开放态度;尤其是女性自我独立的实现与自我意识的觉醒。经济发展和受教育水平提高给女性提供了更多就业机会,社会地位上升。女性不再只作为“家庭主妇”,而是进入职场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1998-2017年,在读女生占比从383%增至522%,女性在高等教育群体中开始占主导地位。高学历女性往往偏好不低于自身条件的男性,加大婚姻市场匹配难度,单身女性规模快速上升。2000-2015年中国30岁及以上未婚女性从154万攀升至590万;其中,2015年30岁及以上研究生学历女性未婚占比高达11%,远高于本科学历及以下女性未婚率的5%。

思想开放与社会包容性增强,离婚不再是一个“谈虎色变”的话题。经济独立使女性逐渐摆脱婚姻的束缚,更有底气承担离婚的不利后果。2015-2018年审结一审离婚纠纷案件近600万件。根据司法大数据报告,2017年全国法院共审结为140余万件。离婚纠纷案件数增加,感情不和(775%)、家庭暴力(149%)为主要原因。其中7340%的案件原告为女性,婚后2-7年为婚姻破裂的高发期。夫妻双方仅一方意愿离婚的案件占比为9109%。

22 无奈:社会压力、婚育成本

在中国传统观念下,结婚意味着,婚前彩礼、房产,婚后还房贷、生育等一系列问题。而当前高房价、高教育支出导致年轻人在婚姻面前望而却步,大城市尤为明显。

房价快速攀升,年轻人面临“买婚房”、“还房贷”双重压力。1998年房改以来,房价总体保持大幅上涨,给家庭抚养孩子和为子女结婚购房带来了很大压力,1998-2018年全国新建商品住宅均价从1854元/平上涨至8544元。2004-2018年中国个人购房贷款余额从16万亿元增至258万亿元,增长161倍,占居民贷款余额的比例大致在50%以上,2018年为54%。房贷收入比(个人购房贷款余额/可支配收入)从162%增至476%,带动住户部门债务收入比(居民债务余额/可支配收入)从286%增至884%。现实中还有不少居民通过消费贷、信用贷等形式凑集购房资金,实际的房贷收入比可能更高。

教育成本明显攀升,“教师减负、家长增负”,接送、育儿压力增大,导致家长承受时间、精力、财力三重负担。教育成本主要包括幼儿园学杂费、幼儿园及小学初高中阶段辅导班费用、大学学费及生活费等。根据新浪教育《2017中国家庭教育消费白皮书》抽样统计,学前教育阶段教育支出占家庭年收入的26%,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阶段占21%,大学阶段占29%。公立幼儿园供给大幅下降,许多家庭被迫选择价格昂贵的私立幼儿园。2001-2019年全国公立幼儿园占比从601%降至384%,公立幼儿园在园人数占比从831%降至438%。此外,当前双职工父母面临中小学子女的接送难题;不少地方甚至还要求由父母批改学生家庭作业、并讲解错题,“家庭作业演变成为家长作业”。

23 婚姻背后是人口问题:出生率降低、性别比失衡

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计划生育政策带来了两个问题,一是出生率下滑,二是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

出生率下滑长期影响适婚年龄人数,进而导致结婚对数下滑。根据2010年中国人口普查资料,80后、90后、00后人口分别为219亿、188亿、147亿,90后比80后少约3100万,00后比90后少4100万。当前结婚年龄主力25-29岁(90后)人口大幅下滑,对结婚对数产生负面影响。根据结婚率的计算公式,结婚率=某年结婚对数/某年的平均总人口数×1000‰,分子下滑影响结婚率下滑。

未来十年的结婚主力持续减少,或影响结婚率持续下降。2015年末中央决定全面放开二孩,2016年出生人口升至1786万,但2017年下滑至1725万,持续下滑,2019年为1465万。1979-2019年人口出生率从178‰降至105‰。在长期低生育率背景下,中国15-64岁劳动年龄人口比例及规模分别在2010、2013年见顶,结婚主力人口见顶。

男女比例自计划生育后严重失衡,造成婚姻市场匹配困难,进而影响结婚对数。1982年出生人口性别比(男性:女性,女性=100)为1076,1990年超过110,2000年接近118,之后长期超过120。根据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00后男女性别比达119,男性比女性多近1300万;90后男女性别比达110,男性比女性多近900万。

3 客观看待中国婚姻现状

31 正面效应:促进单身经济兴起

民政部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单身成年人口高达24亿人,约为英国、法国、德国人口总和。其中超过7700万名成年人处于独居状态,预计到2021年这个数字将上升到9200万人。

单身人群普遍储蓄低,追求高品质、高质量、高消费的生活,助推新消费模式、以及促进文娱、宠物消费。单身人群具有偏好便利性消费;尼尔森的《中国单身经济报告》显示,42%的单身消费者为悦己而消费,远高于非单身消费者(27%);单身消费者中97%会选择网购,62%更倾向于点外卖。此外,单身人群呈现年轻化、高学历化特点,注重自我投资。关于对未来一年的时间规划方面,“22%的单身消费者期望去读书,18%的单身消费者希望学习新技能,17%的单身消费者希望培养自己的兴趣爱好,均高于非单身消费者的13%、11%和14%。同时,在对未来一年的消费意愿预期方面,分别有16%和14%的单身消费者更愿意在自我提升和运动健身多花钱”。尼尔森数据显示,单身群体注重感情寄托,在就餐、娱乐的支出意愿高于非单身群体;此外单身青年宠物消费占比高于非单身消费者,未婚人群占比达57%。根据《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报告,2019年我国城镇宠物犬猫消费市场规模达2024亿元,较去年增长185%,北京、上海、西安、成都消费规模达486亿元。

老年人之间的婚姻,我觉得爱情大部分而言是不存在的,我来说说。

一、老年人对于自己上一个爱人都很可能没有爱情

老一辈的婚姻很多情况下都是没有爱情的存在的,我们可以看到的是老一辈的人很多人结婚都是做媒做成的,通过媒人牵线搭桥,然后自己都没有见过对方几面就稀里糊涂的结婚了,这种对于对方缺乏了解的恋爱状态出现的情况就是压根就没有爱情的存在。

所以说老一辈的婚恋观很少会有爱情这个因素存在,很多情况下仅仅就是两人门当户对就在一起了。

所以说没有爱情观的人在年纪大了之后再找伴侣的时候还会考虑爱情吗?我觉得很少,更多的还是一些依靠的考虑。

二、老年人更多的是需要一个依靠和情感上的慰藉

老年人相比于年轻人,他们少了很多对于情感上的追求,他们变得更加务实,因为年纪更大的人已经没有余力去像年轻人一样去游乐场,去旅行这类的事情,他们更加需要的是一个在自己躺在床上动不了的时候身边有着一个能够说话,一个能够照顾自己的人,这样的依靠和情感上面的慰藉还是最为重要的事情。

所有说老年人之间的婚姻,我觉得已经是没有爱情的存在了,当然这只是对于大部分的老年人之间的情况下,很难保证没有例外的情况,老年人的婚姻更加务实,更加追求的是一个陪伴和依靠。

离婚从来不是解决婚姻问题的唯一选择!在许多婚姻家庭中,夫妻因各种矛盾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最终导致离婚收场的案例不在少数。在这其中便有老年群体的身影,对于他们而言,离婚导致的后果要严重的多。

婚姻关系:60岁夫妻离婚有什么后果会承受3个后果

赡养压力:儿女们的赡养压力增大,两边尽孝,会感到疲惫:

养老问题:养老生活会遭遇大变故,独自养老,会极为艰难;

情感损失:舍弃几十年的夫妻情分,不仅可惜,也可能后悔。

接下来,会详细阐述三个后果的具体内容,并给出相关建议,相信你会得到该有的答案。

一、赡养压力

假如一对老年夫妻离婚,他们首要面对的问题不是自身,而是儿女们。儿女们都已成家立业,有了自己的家庭或者早已工作多年,他们必须履行对父母的赡养责任。在父母婚姻没有破裂之前,他们只需要面对一个家庭,对父母的赡养相对轻松且没有心理压力;可是当父母离婚之后,这一切都变得复杂起来,他们需要面对分裂后的两个家庭,而且父母的离异会给他们造成较为负面的心理压力。

父母离异后的赡养压力涉及情感心理、赡养方式和过程,具体如下:

情感心理:对于父母离婚这件事无论年龄几何,儿女们都会受到极大影响。在家庭情感上他们不会理解父母离婚这一行为,父母也不和孩子们讲述其中的因由,这就会导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情感隔阂。而这种隔阂放在赡养问题上,就会变得格外的敏感。你完全可以想象,当子女心怀情感隔阂对你们挨个尽孝的时候,他的内心是何等的酸楚与复杂。

比如说中秋节探望,父母分开独居,儿女们需要去分别送月饼;或者说一方跟着儿女住,另一方独居,儿女也需要去探望。本来是团团圆圆的中秋节,却要一分为二的去分别对待父母,其中滋味很难用言语描述,唯有儿女们自知。

情感上的压力来自于,面对父母时的酸楚感受;心理上的压力来自于,日常看望中的两边奔波。

赡养方式及过程:儿女们在对待父母离婚后如何赡养的问题,很难抉择。

问题一:谁留在身边赡养,父亲还是母亲

问题二:如何面对赡养中父母的各自感受

问题三:假如父母双方独居养老,该如何应对突发事件

子女们仅仅面对这三个问题就很难去抉择,这不同于完整的家庭,对于父母离异的家庭来说,子女需要顾及双方的感受,毕竟都是至亲。

即便最后问题得以解决,在今后的执行过程中,子女们所面对的问题会随着父母的年龄增大,会逐渐地显现出新的问题,比如父母身体因素引起的连锁问题。所以婚姻中遇到问题就去积极的排解,不到万不得已的地步,不要以离婚收场。

二、养老问题

在上面我们谈到了子女们赡养遇到的困境和压力,离婚的父母们也会面对同样的养老问题。正如子女们所苦恼的一样,父母们在养老问题上同样需要做出选择。

需要直面的养老问题主要涉及3个方面,具体如下:

生活态度:老年人假如选择离异之后该怎么生活生活态度有没有得到积极的转变相较于以前的生活,离异之后的生活习惯、形成定式的生活规律有没有发生积极的转变这三个问题是老年人需要直接面对的现实问题,无法回避。总之,你们的离婚是否促成了积极的生活态度,假如出现了负面影响,你该如何应对,是否能够承受。

例如,当一对老年夫妻离婚以后,双方势必会脱离原有的生活轨迹,开始新的生活。对于老年人来说无论之前的生活如何,你早已习惯。在这样的前提之下,一旦生活发生大的变化,你会感觉极其不适应。对于这样的不适应,你是否有充足的心理准备,以应对这样的心理压力。

养老方式:正如我们在「赡养压力」中提到的一样,父母需要对如何养老做出选择。主要的方式有两种:1、双方自主养老;2、一方跟着子女,另一方自主养老。进入养老机构、养老院等选择不在此列,概因离异本身就需要考虑身体因素,而非无端的做出选择。即便是这样,面对这两种养老方式的选择,父母们都很难抉择。

双方自主养老固然自在,但是缺乏亲情的抚慰的养老生活,其中蕴含的遗憾是许多老年人无法接受的。这不同于完整家庭时,因为离异本身就会伤害家庭亲情关系,让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情感关系紧张起来。

假如你们选择一方跟着子女,另一方自主养老。这个时候,你们就需要选择谁跟着儿女对于父母而言,谁都想让自己的儿女环绕在自己身旁,尽享天伦之乐。可惜,对于离异的父母来说,你们只能二选一。

养老需求:养老问题不仅仅包含亲情抚慰,还包含情感、物质、精神等需求。单单就情感需求来说,婚姻的终结并不代表你们没有情感需求,任何人都需要被关心和关心他人,这是人之常情,无法回避。

总之,老年夫妻相守几十年,本就极其不易,对于婚姻中出现的问题,假如你们之间无法化解,那么你们就应该及时的寻求调解,而非武断的决定离婚。

三、情感损失

老年夫妻离婚导致的后果,除了给子女和自身带来关于养老问题的影响之外,最大的后果便是情感损失!

首先,你们用离婚的方式否定了几十年的夫妻感情。夫妻几十年理应把原本的爱情升华到亲情,让你们之间的婚姻相处变成“相看两不厌”。即便是夫妻没有达到如此层次,也有长期相处的情分在里面。正如《醒世恒言》白玉娘所言:“人非草木,岂不知感。”

其次,以往生活的点滴甜蜜会化为乌有,剩下的只有对彼此的埋怨。夫妻之间相处几十年,生活中的“酸甜苦辣咸”各种滋味都已尝尽,其中的相濡以沫更无需明言。但是,夫妻离婚却会导致这些宝贵的经历变了味道,曾经对方的好会忘却,唯独记得对方的坏。

最后,冲动离婚之后,老年夫妻很容易后悔。对于老年夫妻离婚这件事,大家都会觉得老年人有着成熟的处世作风,考虑问题也会较为全面,既然选择离婚,肯定已经想清楚后果。

但是,面对情感,没有所谓的成熟与否。在多数的情况下都是因为心中的那股冲动,当这股冲动过去之后,很多人都会产生后悔之感,感叹自己不该如此。

总之,婚姻从来没有容易一说,它需求夫妻一起努力去经营和悉心的保护,切勿冲动的轻易结束婚姻。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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