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昨日新增本土1+2 11月18日衢州疫情情况通报

衢州昨日新增本土1+2 11月18日衢州疫情情况通报,第1张

 11月17日0-24时,浙江省11个市报告新增本土阳性45例,其中集中隔离点检出28例、居家隔离检出2例、卡口拦截14例、社区筛查1例,均已落实管控措施。

 11个市报告新增确诊病例16例。其中无境外输入病例;本土病例16例(杭州市3例,宁波市1例,温州市3例,湖州市2例,金华市1例, 衢州市1例 ,舟山市4例,台州市1例),其中5例为此前的无症状感染者转为确诊(杭州市3例,湖州市1例,金华市1例),当日新检出确诊为11例。

 当日无新增治愈出院病例,现有确诊病例167例。

 11个市报告新增无症状感染者46例。其中境外输入12例(印度尼西亚输入5例,中国香港输入3例,德国输入2例,澳大利亚输入1例,泰国输入1例);本土34例(杭州市8例,宁波市5例,温州市5例,嘉兴市3例,金华市4例, 衢州市2例 ,舟山市3例,台州市4例)。

 当日解除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9例,尚在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393例。

 截至11月17日24时,全省累计报告确诊病例3723例。其中境外输入病例710例,本土病例3013例。

关于衢江区新增3例新冠病毒阳性感染者的通告

11月28日,衢江区新增3例新冠病毒阳性感染者。目前,3名感染者均已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其涉及区内主要公共场所轨迹如下:阳性感染者1:11月24日上方镇朝阳路菜市场门口、灰坪乡灰坪村、上方镇振兴南路40号11月25日上方镇振兴南路40号、上方镇玳堰村、上方镇朝阳路1号11月26日上方镇振兴南路40号、上方镇立模小区3栋、上方镇卫生院内核酸采样点、上方镇朝阳路1号、上方镇上方村、中石化上方加油站11月27日上方镇**院旁核酸采样点、上方镇振兴南路40号

阳性感染者2:11月24日701路公交车、上方镇振兴南路40号、上方集镇、金牛村企业、中石化上方加油站卡口11月25日上方镇玳堰村祝家祠堂、上方镇振兴南路40号11月26日上方镇振兴南路40号、上方集镇、中石化上方加油站卡口11月27日上方镇振兴南路40号11月28日闭环转运至集中隔离点隔离

阳性感染者3:11月24日无公共场所轨迹直至转运至隔离点11月25日-11月28日集中隔离点

有以上轨迹时空交集、11月24日7:20后乘坐过701公交车的人员,请立即向属地乡镇、村或入驻酒店报告,配合落实流调排查、核酸检测等措施。如隐瞒相关接触情况,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请广大市民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公共场所自觉佩戴口罩、主动扫验“衢通码”,尽快完成新冠疫苗接种,共筑防疫屏障。

衢州市衢江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1月28日

(一)对入境来衢返衢人员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观察”健康管理措施。(二)对国内疫情高风险地区人员,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三)对国内疫情中风险地区人员,实施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四)对国内疫情低风险地区人员等,实施3天日常健康监测,落实“三天两检”。(五)如省外出现社会面阳性感染者,但尚未划定中高风险地区的,经专家研判后,将临时对该阳性感染者的居住地、活动地、工作地等参照高风险区进行管理

科学佩戴口罩:外出时全程戴口罩尤其是有呼吸道症状时,不建议佩戴有呼吸阀的口罩,佩戴时间不宜超过4小时且不可复用,咳嗽或打喷嚏时不应脱卸口罩,口罩一旦潮湿必须及时更换,短时脱下时应避免内层的污染,脱卸口罩不要碰口罩前面。保持社交距离:尽量避免去人群聚集场所,尤其是密闭空间;排队及乘坐公共交通时,应尽量保持安全的社交距离,至少保持1m以上。讲究个人卫生:咳嗽或打喷嚏时如未戴口罩,应用纸巾或肘部衣袖覆盖口鼻;外出时尽量不要接触各类把手,一旦接触后应即刻进行手卫生(洗手或用快速手消毒液消毒双手),如无手卫生条件可用无接触方式(如纸巾等)。

衢州返乡政策

1自1月9日起,所有来返人员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向所在单位、社区(村)报备。

2自1月9日起,各交通客运场站、机场以及市域内11个火车站在严格落实各项常态化防疫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对所有来返旅客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措施,对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纸质、电子版均可)的旅客查验无异常后方可放行;对未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旅客,统一安排在站内进行现场核酸检测,待采集完成后,旅客可正常离站。现场核酸采集费用由旅客自行承担。

3各县(市、区)立即组织人员在辖区内各交通场站设置临时核酸采集点,科学划分区域,严密现场组织,严格做好未持核酸阴性证明来返旅客的核酸采集工作,确保应采尽采、不漏一人。

4市卫健、交通等有关部门组织对各交通场站临时核酸采集点进行督导检查,确保临时核酸采集点设置到位、科学规范、安全有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第十七条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第十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二)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三)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四)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五)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七)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八)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重大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参与并指导对暴发的疫情进行调查处理,开展传染病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的落实,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负责本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原文地址: https://hunlipic.com/qinggan/7482126.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09-06
下一篇 2023-09-06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