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小学:
为做好全区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学校入学工作,经区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等教育法规和文件精神,更好地推进我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1全员接纳原则。依法保障辖区域内所有户籍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的义务教育学位,接纳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统筹安排暂住在本区的符合政策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进入公办小学就读。
2合理安排原则。区教育局按照《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核定辖区内义务教育办学规模,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小学布局以及适龄儿童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公办小学的施教区范围和招生规模,小学招生规模和施教区生源数量基本适应。
3依法规范原则。任何学校不得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不得以各种学科竞赛成绩作为依据进行招生;不得提前签约录取学生;不得分设任何名义的实验班、重点班、快慢班;不得收取任何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等。
4均衡发展原则。区教育局围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目标,通过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和推进师资流动等途径,促进区域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三、招生办法
(一)报名条件
新生入学政策年龄应满六周岁(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出生),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招收不足六周岁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由区教育局批准。残疾儿童入学政策年龄可视不同情况放宽到7周岁或8周岁。
(二)公办学校招生
保障适龄儿童义务教育学位,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符合省政府和市相关文件要求。
1施教区免试就近入学。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入学,应具有所在施教区家庭正式常住户口,其户口原则上应随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且户籍与实际常住地、产权证(产权证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持有者为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三者一致,可在施教区小学报名入学。原则上每套住房六年内只安排一名适龄儿童在施教区学校正常就读(双胞胎,符合政策的二孩例外)。
(1)属下面情况之一并持有相应证明材料的,也可以在施教区小学报名入学:
①儿童户籍随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一方,并在施教区常住,另一方是不在南京市工作的现役军人、在外地工作、务农或出国定居的;父母离异,其子女户籍随法定监护人,并在施教区常住的。
②父母双方均不在南京市工作的现役军人或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其子女户口单立或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施教区常住的。
③适龄儿童随父母户口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落户,其父母双方均未购买或未分配住房,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实际常住且户口从未迁移过的。
(2)拆迁家庭子女按以下要求进行报名入学:
①拆迁家庭未购买新房的,应出具相关部门的拆迁证明,由儿童全家户籍所在区教育局安排入学。
②拆迁后重新购房、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出具相关部门的购房证明,由新购房所在地区教育局安排入学。
(3)适龄儿童与法定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地址(产权证)不符的,集体户或户籍空挂且家庭无房产的,由户籍所在区教育局统一安排入学。
(4)报名登记工作开始后,适龄儿童家庭住房或户籍变更的、过期报名的,由学校登记情况并报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统一安排入学。
2政策照顾对象。对以下对象给予适当照顾:烈士子女;因公牺牲的军人和警察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模及对建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子女等。
3残疾儿童入学。各学校要积极做好残疾儿童的宣传、调查和动员工作,依据《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相关要求,坚持残疾儿童义务教育“零拒绝”原则。尊重家长的意愿和选择,安排残疾儿童到施教区学校随班就读或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任何学校不得拒收施教区内符合随班就读条件的残疾儿童入学。
4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根据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我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通知》(宁教规划[2015]28号)要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指处于义务教育阶段、随务工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来宁暂住、非南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包括本市户籍在市内跨区流动的务工人员子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我区公办小学就读,应在我区暂住地实际居住满一年(至当年5月31日止),并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供以下材料:
⑴家庭户口簿和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⑵由公安部门出具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建邺区居住满一年的居住证或暂住证;
⑶监护人相对稳定工作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个人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凭证,或经工商部门颁发的满一年有效营业执照);
⑷符合流入地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⑸医疗部门规定的新生儿及幼儿时期体质健康发展状况的预防接种的相关证明。
随迁子女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持以上材料,待建邺区户籍学生义务教育学位派定完成后,于7月17、18日安排符合政策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名登记,8月10日前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公办小学就读,完成学位派定。若随迁子女在报名登记时提供与事实不符材料,一经查实,区教育局有权拒收该生入学,同时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在宁入学。
(三)民办学校招生。民办小学实行免试按计划招生,各民办学校的招生方案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四)招生日程安排
1建邺区户籍小学新生报名时间:5月30、31日(星期六、星期日)。适龄儿童监护人在上述时间内根据区教育局划定的学校施教区范围,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口簿、产权证、出生证、预防接种卡等有关证明。
28月10日前,向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或将新生名单张榜公布。
四、招生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统一实施
区成立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各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做好招生宣传和解释工作,规范、有序、平稳地做好招生工作。各小学要在招生报名前向社会公布学校性质、办学规模、招生计划及施教区范围,主动接受监督。
2加强督查,严肃纪律
区建立严格的督查制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招生过程管理。发现违规招生、违规收费行为的,一经查实,坚决查处,取消相关学校和个人的评优、表彰、奖励资格,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本办法由建邺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招生咨询电话:8777825287778707招生监督电话:87778243
建教发(2016)31号
南京市建邺区小学入学工作实施办法
各小学:
为做好全区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等教育法规和文件精神,更好地推进我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1依法接纳原则。依法保障所辖区域内的所有户籍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的义务教育学位,接纳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保障符合政策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小学。
2严格规范原则。落实“六不”要求:任何学校不得进行违规和虚假招生宣传;不得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不得以各种学科竞赛成绩、证书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不得提前签约录取学生;不得分设任何名义的实验班、重点班、快慢班;不得收取任何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等。
3合理安排原则。区教育局按照《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核定辖区内义务教育办学规模,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及当年适龄儿童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公办小学的施教区范围和招生规模,学校招生规模和施教区生源数量基本适应。
4均衡发展原则。区教育局围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目标,通过改善办学条件、合理配置资源和推进师资流动等途径,促进辖区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三、招生办法
(一)报名条件
新生入学政策年龄应满六周岁(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出生),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招收不足六周岁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由区教育局批准。残疾儿童入学政策年龄可视不同情况放宽到7周岁或8周岁。
(二)公办学校招生
保障适龄儿童义务教育学位,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符合教育部、省政府和市相关文件要求。
1施教区免试就近入学。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入学,应具有所在施教区家庭正式常住户口,其户口原则上应随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且户籍与实际常住地、产权证(产权证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持有者为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三者一致,可在施教区小学报名入学。原则上每套住房六年内只安排一名适龄儿童在施教区小学正常就读(双胞胎,符合政策的二孩例外)。
(1)属下面情况之一并持有相应证明材料的,也可以在施教区小学报名入学:
①儿童户籍随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一方,并在施教区常住,另一方是不在南京市工作的现役军人、在外地工作、务农或出国定居的;父母离异,其子女户籍随法定监护人,并在施教区常住的。
②父母双方均不在南京市工作的现役军人或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其子女户口单立或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施教区常住的。
③适龄儿童随父母户口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落户,其父母双方均未购买或未分配住房,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实际常住且户口从未迁移过的。
(2)拆迁家庭子女按以下要求进行报名入学:
①拆迁家庭未购买新房的,应出具相关部门的拆迁证明,由适龄儿童全家户籍所在区教育局安排入学。
②拆迁后重新购房、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出具相关部门的购房证明,由新购房所在区教育局安排入学。
(3)适龄儿童与法定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地址(产权证)不符的,集体户或户籍空挂且家庭无房产的,由户籍所在区教育局统一安排入学。
(4)报名登记工作开始后,适龄儿童家庭住房或户籍变更的、过期报名的,由学校登记情况并报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统一安排入学。
2政策照顾对象。对以下对象给予适当照顾:烈士子女;因公牺牲的军人和警察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模及对建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子女等。
3残疾儿童入学。特殊教育学校和义务教育普通小学应积极接纳视力、听力、言语、智力及肢体残障等特殊儿童少年入学,严格做到“零拒绝”。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经教育诊断与评估认定、具备随班就读条件的适龄特殊儿童少年入学或休学康复后复学。
4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根据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我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通知》(宁教规划[2015]28号)要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指处于义务教育阶段、随务工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来宁暂住、非南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不包括本市户籍在市内跨区流动的务工人员子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我区公办小学就读,应在我区暂住地实际居住满一年(至当年5月31日止),并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供以下材料:
⑴家庭户口簿和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⑵由公安部门出具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建邺区居住满一年的居住证或暂住证;
⑶监护人相对稳定工作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个人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凭证,或经工商部门颁发的满一年有效营业执照);
⑷符合流入地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⑸医疗部门规定的新生儿及幼儿时期体质健康发展状况的预防接种的相关证明。
随迁子女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持以上材料,待建邺区户籍学生义务教育学位派定完成后,于8月2、3日安排符合政策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名登记,8月10日前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公办小学就读,完成学位派定。若随迁子女在报名登记时提供与事实不符材料,一经查实,根据宁教规划[2015]28号文件,区教育局有权拒收该生入学,该生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在宁入学。
(三)民办学校招生。民办小学实行免试按计划招生,各民办学校的招生方案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四)招生日程安排
1建邺区户籍小学新生报名时间:5月21、22日(星期六、星期日)。适龄儿童监护人在上述时间内根据区教育局划定的学校施教区范围,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口簿、产权证、出生证、预防接种卡等有关证明。
28月10日前,学校向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
四、招生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统一实施
区成立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各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做好招生宣传和解释工作,规范、有序、平稳地做好招生工作。各小学要在招生报名前向社会公布学校性质、办学规模、招生计划及施教区范围,主动接受监督。
2加强督查,严肃纪律
区建立严格的督查制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招生过程管理。发现违规招生、违规收费行为的,一经查实,坚决查处,取消相关学校和个人的评优、表彰、奖励资格,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本办法由建邺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招生咨询电话:8777825287778707招生监督电话:87778270
注:建邺区公办小学招生计划及施教区范围由各小学张贴在学校大门口和相关社区。
南京市建邺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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