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仲裁上诉状怎么写

不服仲裁上诉状怎么写,第1张

 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状怎么写不服劳动仲裁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企业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状怎么写呢

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1

 原告:xxxx有限公司

 住所: xxxxx厦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段某,女,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住址:xxxx街道路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原告因工资等争议一案,不服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月日所作的深劳仲案[20XX]2号裁决,现提出起诉。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XX年4月日至20XX年8月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人民币48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5元;

 2、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XX年度年终奖人民币60元;

 事实与理由:

 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深劳仲案[20XX]2号裁决书的裁决是错误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裁决要求原告支付被告加班工资及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是错误的。

 被告本属原告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时间自由灵活,由被告自己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且原告也与被告签定了不定时工作协议。

 同时,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而且截止被告辞职的20XX年8月日,广东和深圳市均未相关规定出台。

 因此,该不定时工作协议应为有效,原告不应支付被告任何加班工资。

 二、裁决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拖欠加班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按照上面所述,根本不存在原告拖欠被告加班费的问题。

 而且,支付拖欠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理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此均未予以规定。

 因此,即使存在拖欠加班费的情形,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拖欠加班费的经济补偿金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对此,我国法院已有相应判决。

 三、裁决要求原告支付被告20XX年度年终奖没有法律依据。

 年终奖是由企业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员工工作表现而为员工提供的福利,并不是法律的强制规定。

 因此,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原告完全有权自主决定年终奖的发放范围和发放方式,原告不给已离职的被告发放年终奖并无不当。

 况且,被告20XX年月离职,原告的年度经营业绩如何还未核算,也不可能核算出每个员工的年终奖的数额,从而也不可能发放年终奖。

 在职员工一年中发生缺勤都有可能无权享受年终奖,当年离职的员工怎么可能还有权享受当年的年终奖呢

 综上所述,原仲裁裁决是错误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xx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xx有限公司

 (盖章)

 20XX年月日

上诉状怎么写2

 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上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上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上诉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写明一审法院名称)xxxxx第xxx号xx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提出上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上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陈述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x份(按被上诉人人数确定份数)。

检察官如何写好起诉书3

 它是人民法院启动刑事审判程序、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审判活动的合法依据,也是庭审中公诉人出庭指控犯罪、发表公诉意见、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以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进行法庭辩护的基础。

 刑事起诉书是检察机关最具代表性、标志性的法律文书,是公众认识检察机关的文本载体。

 刑事起诉书具有广泛性和开放性,每年全国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近百万件刑事案件中每一件案件都有一份起诉书,而且检察机关进行法律文书公开数量最多也是起诉书。

 起诉书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它不仅具有严谨规范的格式体例,还集中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案件证据事实的判断认识,并在此基础上依法提出明确的指控意见。

 可以说,起诉书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开展审查起诉工作成果的集中体现,代表了检察机关对于某一具体刑事案件的意见和主张。

 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司法公开主要是案件信息公开,其中起诉书是面对公众最常见的检察法律文书,是公开的重点。

 根据高检院的规定,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已生效的刑事案件起诉书,除了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等特殊情形不应当公开的以外,原则上都要公开。

 由于起诉书等法律文书通过互联网平台公开,面向社会公众,任何人都可以看,这就必然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法律专家的检阅和评论。

 为使起诉书经得起公开化带来的检验,需要检察机关一方面进一步提升办案的质量和水平,以公正面对公开,打好案件信息公开的基础,另一方面我们也希望借助这个契机将法律文书进一步规范起来,把“丑媳妇”装扮得干净整洁甚至漂亮起来,充满自信地接受社会监督。

 还有,随着以司法办案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改革不断推进,去行政化、去地方化的改革导向将使检察官的主体地位不断凸显,很多权力将不断下放给检察官,大多数案件已放权检察官直接签批起诉书后提起公诉。

 这样一来,前连审查、后接出庭的起诉书就成为规范工作的一个关键节点。

 一、注重引导公诉人坚持正确的司法理念。

 一是坚持贯彻无罪推定原则。

 要求叙写案件事实用白描语言,避免使用带有主观色彩的表述方式,避免用法律评价直接代替对犯罪行为的客观描述,在“本院认为”得出起诉意见之前,坚持以客观中立的立场描述被告人行为,以严谨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逻辑来得出起诉结论,使事实叙写更加客观。

 二是语体色彩更加理性平和、文明规范。

 将带有贬义色彩的动词“窜至”“溜门”,表示惊讶的副词“竟”,推测被告人主观动机的短语“以满足个人*乐/*欲为目的”等带有强烈情感色彩和道德评价的词语,以及“目无国法”“无视国家法律”“无视国法”“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淡薄”等带有强烈政治色彩的词语清除出起诉书,从起诉书的叙写开始就要体现检察官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

 三是将诉讼意义作为起诉书记载信息的取舍原则。

 提出“撰写起诉书所涉及的各要素时,应当充分考量其诉讼意义,对于不具有诉讼意义的信息可予以简化”突出起诉书启动审判程序,提纲挈领的功能。

 比如,与案件定罪和法定量刑情节有关的重要事实应当详细表述,与此关联性较弱的内容可适当从简,保证办案效率。

 二、结构完整、关注细节,体现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高检院的起诉书制作规范较为概括,为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起诉书制作的规范意见(试行)》以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为目标进行了全面细化完善,其中文件正文共分九章,分别为总则、首部、被告人(被告单位)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的审查过程、案件事实、证据、起诉理由和根据、尾部、附则,其中总则、案件事实、起诉理由和根据三章由于条文较多,在章下又设“节”,《规范意见》正文共计93个条文,示例43个,本书扩充后共计23万字,示例达到300多个。

 需要强调的是,本书还对作为起诉书核心部分的事实证据问题予以特别关注,从准确、连贯和逻辑性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起诉书表义要准确,内容上前后要有关联,事实表述要从时间、动作等之间的关联来表示内容的连贯性。

 语言上要有衔接和过渡,尤其应注意事实表述的主语形式,当主语发生变化时,语言形式上要出现新的主语,这样才能用语言的衔接体现表述的连贯。

 行文应符合案情发展的前后逻辑。

 案件事实的表述语序应当符合认知逻辑,例如,时间顺序、事物发展顺序等,尤其是要关注多个并列短语的先后顺序问题。

 案件事实表述的过程在内容上要关联,不要有太大的跳跃,等等。

 三、坚持问题导向,规范意见来自于实践,服务于实践。

 一是全面梳理内容和格式不统一的问题。

 实践中起诉书表述格式不统一的问题较为突出。

 如在起诉理由和根据部分,罪状表述的格式,法律条文引用的格式和完整性,量刑情节的表述格式和顺序,量刑意见的表述格式等。

 课题组对类似问题逐条梳理、逐一列明、逐项规范。

 二是全面梳理文字和语言使用不规范的问题。

 本书根据汉语表述规范及使用习惯对高检院起诉书模板及制作说明进行了细化,对执行中存在的不一致之处进行了统一和强调。

 三是全面梳理表述和句法存在偏误的问题。

 比如,有些起诉书事实要素表述不完备、指控事实表述不够清晰明确;事实表述的过程不能做到详略得当、主次分明;还有些起诉书句式使用不当、句子成分残缺或者词语搭配不当,导致表意出现歧义。

 本书针对这些具体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四、立足起诉书自身特点,明确起诉书的核心目标。

 如果说判决书追求的是说理性,那么起诉书追求的核心目标应该是叙述性。

 一言以蔽之,如果说把“理”讲透、说清楚,就是好的判决书,就体现了判决书的说理性的话,起诉书就是要把“事”说清楚、说明白,不能语焉不详,不能一带而过、笼而统之,要把案件事实一五一十说清楚。

 看不明白的起诉书不能说是好的起诉书,有着巨大解释空间的起诉书不是好的起诉书,而这就是叙述性。

 叙述性的核心就是把案件事实以及相关证据作一个全面的展现,重点不是论理,而是描写和叙述。

 事实上,“事”和“理”也不是能够完全分开的,把“事”说清楚了,“理”自然也就明白了,因此对于判决书来讲,对案件事实详细的描述,对证据充分的分析,也是整体说理性的一部分,当然最后仍然是结合法律的综合分析论证。

 而起诉书一般要求只是高度浓缩包含法律分析在内的起诉理由和依据,把重点放在事实和证据方面。

 对于起诉书的篇幅来讲,应该服从叙述性的充分展开,“事”没说清楚,不能停笔,不能人为限定篇幅压缩事实,影响叙述的充分性。

 正因此,《规范意见》将着力点放在了叙述性上,使起诉书的`叙述性成为与判决书的说理性相当的概念。

 事实上起诉书的叙述性根源于不断完善的法治环境,包括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庭审实质化,起诉书的网上公开,法律共同体外部评价机制的不断形成,以及司法责任制所带来的检察官个人作用的不断凸显。

原告: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址:XXX省XX县XX乡XX村XX组,身份证号码:XXXX。联系电话:XXXX。

被告一(肇事司机):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址:XXX省XX县XX乡XX村XX组,身份证号码:XXXX。联系电话:XXXX。  

(被告(车主):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址:XXX省XX县XX乡XX村XX组,身份证号码:XXXX。联系电话:XXXX)

被告二(肇事司机/车主公司):XX有限公司,地址:XXX省XX县XX乡XX号。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XXXX。

被告三(保险公司):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地址:XXX省XX县XX乡XX号。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XXXX。

(原被告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写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所属的律师事务所)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宿费共计人民币XXXX元(其余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伤残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待伤残鉴定结论确定)。

2、判令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XXX元、拖车费XXX元等财产损失XXXX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XX年XX月XX日,原告开着一辆XXX的汽车下班回家,在XX路与逆向行驶的XXX号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辆损毁严重、原告7级伤残的事实,被告二XX是肇事车辆的车主/所属的公司,被告三为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事故经交警鉴定,被告一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费用,医疗费XX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XXX元、营养费XXXX元、住宿费XXXX元,残疾赔偿金XXXX元、被抚养人生活费XXXX元、伤残鉴定费XXXX元,共计人民币XXXX元。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X年XX月XX日

扩展资料:

(一)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马xx,主任。

被上诉人xx县xx镇xx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戴xx,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牛xx,男,195x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王xx,男,196x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戴xx,男,196x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刘xx,男,194x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马广x,男,195x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温x,男,195x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马xx,男,194x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04)x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或者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4)x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牛松定等七被上诉人辩称,其只是证明人,而非担保人,但其七人在借款合同上保证人处签章,这一事实已足以认定七人为本案担保人。在无证据支持和信用社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仅仅凭七人陈述,就作出以贷还贷的认定,与民事证据规则并不符合。

一审法院引用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骗取保证人保证的条款,本案的事实是,牛松定等七被上诉人均属时任和现任村干部,信用社假如要与村委会串通,势必要通过村干部也即牛松定等七被上诉人进行,即使本案属于以贷还贷,七人亲自参与合同签订,不可能对所谓的借款用途不知,不存在所谓的信用社欺诈!

二、一审判决判决理由错误且与判决结果互相矛盾

一审法院通过所谓的以贷还贷认定,从而得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民事行为!

对于以贷还贷行为,从最高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到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司法解释、最高院和省高院及其他法院众多判例,均不认定以贷还贷违法,不知道xx县人民法院从何处得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结论!

一审法院在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结果却也与合同有效时的判决结果毫无二致,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三、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理由错误且与判决结果互相矛盾,从而很自然地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理由错误且与判决结果互相矛盾、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四年x月二十五日

(二)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原告人XXX,女,汉族,XX年XX 月 XX 日出生,XXX,系受害人XXX之妻。

附带民事原告人 XXX,女,汉族,XX年 XX 月 XX 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受害人XXX之女。

附带民事原告人XXX,女,汉族,XX 年 XX月 XX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受害人XXX之女。

附带民事被告人XXX,男,汉族,成年,XXX,现在押。

诉 讼 请 求

1、依法判令刑事被告人XXX构成故意杀人罪对其从重处罚。

2、依法判令附带民事被告人对众附带民事原告人赔偿造成被害人XXX人身损害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92939元。

事实与理由

2009年12月27日晚19时许,在被害人XXX家中,被害人XXX因与附带民事被告发生纠纷,被被告人XXX用刀砍死(详见检察院对XXX的《起诉书》)。根据以上事实,众附带民事原告人认为:

一、被告人XXX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从重处罚。

1、被告人XXX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XXX作为一个有正常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用刀朝被害人头部猛砍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而仍然实施了这一犯罪行为,显然是希望致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发生;退一步,即使被告人XXX没有杀人的直接故意,但在应当知道用刀朝被害人头部猛砍可能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的情况下,而仍然实施了这一犯罪行为,至少是放任致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被告人XXX的犯罪行为不论是希望还是放任致受害人死亡的结果,都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2、对被告人XXX应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的判刑原则第一选择是死刑,应当判处死刑;根据本次犯罪致人死亡拒不赔偿事实和手段特别残忍的表现,并且激起了的很大民愤,不判死刑于法、于情、于理不符!

二、附带民事被告应对附带民事原告赔偿92939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应当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根据(2008年—2009年)XX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公布的数据,被告对众原告应当赔偿的具体数额如下:

(一)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为月工资1642586=9855元;

(二)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39042元20=78084元;

(三)其他损失:包括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共计5000元。

以上合计:92939元。

因附带民事被告人拒不对受害人近亲属赔偿,表现了犯罪后的猖狂态度,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原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案由:

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1

2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

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自诉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__年__月___日

附:

一、本诉状副本 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 份;

三、其他材料 份。

注:

(1)诉状用钢笔或毛笔写。

(2)“当事人”栏,均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项。对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确实不知的,可写明其年龄。

(3)“案由和诉讼请求”栏,应写明控告的罪名和具体的诉讼要求。

(4)“事实与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够用时,可增加中页。

(5)诉状副本份数,应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交。

参考资料:

诉状范本_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陈芳,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许晋军,黄梅县黄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陈某为与被上诉人王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2)鄂黄梅民初字第01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焱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付焰明、助理审判员樊劲松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芳、被上诉人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许晋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2年农历正月,王某甲和陈某经柳林乡塔畈村村民王某乙介绍认识并订婚,双方约定2012年10月1日结婚。在随后外出务工期间,双方同居生活,并致陈某怀孕。同年农历8月1日,按照当地习俗,王某甲父亲王心正和同村村民刘某到陈某家送彩礼29000元以及商量结婚事宜,后来双方为彩礼和其它事情发生矛盾,致使双方没有如期结婚,婚约解除。同年10月8日被告陈某向黄梅县妇联求助。

另查明,陈某于2012年10月9日起在黄梅县妇幼保健院住院5天,进行引产手术,2012年10月14日出院,总费用126643元,医嘱全休3个月,加强营养。

原审认为,给付彩礼是我国的一种民间婚俗,王某甲以结婚为目的,给付陈某一定数额的彩礼,是一种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后来双方未能够缔结婚姻关系,条件没有成就,王某甲要求返还彩礼而发生的纠纷是婚约财产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陈某是否收受王某甲的彩礼,诉讼中王某甲提供的证据与本院调取的相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王某甲给付彩礼,陈某收受彩礼的事实。王某甲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陈某反驳没有收到彩礼的意见不符合常理,且不能自圆其说,本院不予采纳。王某甲主张返还买戒指花的钱和给付的生活费,未举证证实,不予支持。关于彩礼返还的数额,首先,考虑到王某甲、陈某曾经同居生活,陈某怀孕后流产确有其事,由此造成陈某一定数额的物质损失和一定程度的精神痛苦,王某甲存在一定过错,可由其作出适当补偿;其次,因双方系临时解除婚约,王某甲所给付的彩礼,被告已部分或全部用于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必要开支,故可由陈某酌情适当返还;结合本案彩礼的数额、双方的家庭生活情况以及王某甲的意思表示,本院酌定被告应返还彩礼款29000元中的30%,计87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由陈某返还王某甲彩礼款8700元,该款项白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王某甲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由王某甲负担500元,陈某负担300元。

上诉人陈某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某甲根本没有送上诉人29000元彩礼事实,本人是2012年10月8日因王某甲悔婚到黄梅县妇联维权,当时该妇联接待时没有做笔录,本人也没有签什么字,黄梅县妇联维权登记卡没有加盖公章,原判以此认定王某甲送彩礼事实不当,要求二审查清事实,依法处理。

被上诉人王某甲代理人庭审中辩称:原判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上诉人陈某向本院提供了三份证据。1、王某甲于2012年9月16日(农历2012年8月初1)王某甲发给陈某手机短信,内容是:王某甲辱骂陈某。拟证明农历8月1日这天,双方为彩礼已发生矛盾,王某甲没有送彩礼的事实。2、黄梅县停前镇邓坳村民委员会证明,内容是:陈某与王某甲定于2012年10月1日结婚,陈某已准备好嫁妆、并于2012年10月1日准备了婚宴,王某甲在当日没有来接人。拟证明王某甲毁婚。3、黄梅县妇女联合会证明,内容是:陈某于2012年10月8日到该联合会上访。拟证明在一审中王某甲提交的黄梅县柳林乡塔畈村计生委员李小梅证言“2012年9月份某一天,县妇联打电话给她,询问王某甲与陈某闹纠纷,不想嫁,想把怀孕的孩子做引产手术,男方送的彩礼不想还,作为手术费、营养费、青春补偿费”的证言不实。

经质证,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提出:证据1手机号不能证明是王某甲的,不能达到证明的目的。证据2、不能达到证明的目的。对证据3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证据1不能确认系王某甲所发,不予认定;证据2、黄梅县停前镇邓坳村民委员会系陈某所基层组织,对陈某的情况最了解,本院予确认;证据3王某甲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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