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不可会见。 ①、您可以多打电话多咨询,然后有选择地与“专”做刑事辩护业务的“刑辩律师”预约、到律师事务所“面对面”咨询,借以了解刑辩律师的“刑事法律素养”和“辩护语言技巧”; ③、签订委托合同、交付律师费用后,由委托人签 授权委托书 ,复印委托人身份证。 ④、 刑事辩护律师 逐步开展辩护工作。
法律客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这就是说,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开始以“辩护人”的身份出现。在此阶段,除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外,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并未作限制性规定。只要有辩护律师身份,就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检察机关的批准,会见时检察机关也不应派员在场。在会见的谈话内容上,只要是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所需要的都可以谈,不受限制。另外,还可以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其通信内容亦不应受到检查和随意扣押。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询问案件事实,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犯罪嫌疑人所述和《起诉意见书》所述事实有出入的,辩护律师要询问清楚,即使是细节上的出入。(2)核对有关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询问犯罪嫌疑人有无新的人证、物证和证据线索。(3)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义务。如,在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其讯问时,其自己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自我辩护的权利,要求重新鉴定的权利,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申诉的权利等。(4)询问案件有关情况。询问其已被羁押的期限、办案人员对其是否有刑讯逼供、变相拘禁等违行为、随案有无被扣押、冻结的财产等等。根据前述会见所了解的内容,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对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或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应建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若犯罪嫌疑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辩护律师可以代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若随案有扣押、冻结的财物,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予以解除。若羁押期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则可代犯罪嫌疑人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若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变相拘禁等违法行为,可以代为控告。
在知识方面,辩护律师需要有较为广博的知识结构。一是专业性知识。首先是法律知识,这是法学院传授的内容,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不仅是法条,还有法理。其次是物证技术知识,包括现场勘查、物证提取,法医、痕检、文检、毒化等方面,亦有必要学习了解。二是基础性知识,包括哲学、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逻辑学等,这是通识教育的内容。三是相关性知识,即案件涉及到金融、证券、财会、税务、商贸等专业领域时,根据办案需要学以致用、急用先学。
专业技术方面,根据刑事辩护工作流程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技能: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庭审发问,庭审质证,法庭辩论等。目前律师界开展的刑辩业务培训,主要侧重于专业技术的训练,用以弥补法学院教学的不足。长远看,法学院有必要大量引进资深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担任实务教授或者教员,对学生开展实务技能的教学和训练。
专业能力方面,强调四种能力:一是法律思维能力,包括无罪推定思维和批判性思维。刑辩律师要以理性、审慎的态度,对控方指控的罪名、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和质疑。二是法律解释能力,即理解和运用法律条文的能力。熟练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立法者的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等方法,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法律解释。三是证据分析能力,即从证据推理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尤其是要善于提取、恢复被控方忽略、隐藏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信息,对案件事实进行重构、矫正。四是论证说服能力,包括论证、反驳与逻辑运用能力,沟通说服能力等。通过削弱控方的论据,及发现控方论证上存在的逻辑谬误,进行有效反驳,说服裁判者接受辩方观点。
找律师的途径有很多,比如网络、媒体、熟人介绍……但要想找到适合的律师,除了律师的人品、责任心、态度等基本素质外,还要通过以下三个原则进行着重的综合考察:
一、执业领域对应
虽说律师承办案件不受任何类型限制,但是鉴于现行法律条款越来越多、越来越细,且不定期修改,不同类型案件的差异又很大,任何一个律师都不能保证自己样样精通。因此,现在的律师行业越来越注重“术业有专攻”,优秀的律师都对自己的执业领域进行选择,有的选择刑事领域,有的选择婚姻领域,等等。
选择律师,应该选择执业领域与案件领域对应的律师。这就好比生病看医生,要先根据自己的病情选择对应的科室、再从科室选择各等级的医生。选律师也是这个道理,选择执业对口的律师,对案件适用的法律了解得更全面具体、对适用法律的运用更精准、对所在领域的司法实际了解得更透彻,最重要的是,律师的执业技能更专业娴熟。
二、执业经验丰富
找律师就是为了解决问题,因此律师的实际操作能力尤为重要。即使是受过多年系统法学教育的法学院毕业生没有实际操作能力,让他直接独立办个案子也是办不好的,只有通过不断的办理案件才能积累经验、沉淀实操能力,通过反思以往案件,才能形成成熟的操作流程、工作标准和标准文书。
选择律师,应该选择经验丰富的律师。熟能生巧,说的就是经验的价值,经验丰富的律师,不仅执业技能更全面、到位,而且具备更高的判断能力、预见能力和应对能力,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情况均能及时、有效应对。
三、专业研究深入
不论什么行业,专业技能的高低都是有所不同的,因此,同一执业领域的律师,办理效果常常也会有所差异,而差异的根源就在于律师专业研究程度的差异,此处的专业研究不是说学术研究,而是指根据刑事理论前沿和司法实践,结合自己长期积累的办案经验,对实务问题尤其执业技能进行系统总结和提炼。
选择律师,应该选择对专业有深入研究的律师。专业研究深入的律师,对执业领域的法律规定、法学理论、司法实践乃至立法趋势等都会有更全面、准确的理解,相应的执业技能也更为成熟,办起案来得心应手,尤其对于一些疑难复杂案件,综合处理能力更强。
不管是通过什么途径找律师,只要涉及刑事案件都可以通过上述原则进行考察,从而选择一个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律师,毕竟案件的结果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还关系到当事人的自由乃至生命。
刑事案件的律师找京师,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业务涵盖诉讼、仲裁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金融资本法律事务、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房地产与建筑工程法律事务、国际法律事务、特色法律事务、公益法律事务等服务领域。
寇迪律师,三级律师,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主任。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取保候审成功率高,无罪辩护率高,具有为集团犯罪、共同犯罪做无罪、罪轻辩护的丰富经验。处理几十起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熟悉公检法办案流程,人脉资源丰富。充分为当事人着想,接受委托尽量做到当日安排会见,建议当事人遇到刑事法律问题,及时咨询。团队合作,专业的分析指导!
中国著名八大刑辩律师:
1田文昌律师,最早是高校教师,后来是全国律协刑委会主任,现在因为年龄大了(快80岁了)基本退居二线了,偶尔也接案子。
2顾永忠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主要研究刑事诉讼与律师制度,兼职做律师,不知道还接不接案件了,现在是全国律协刑委会主任,专业能力很强。
3关振海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刑法博士,专业能力强,口碑效果很好,办理过很多重大疑难案件。
4张青松律师,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挺负责的,尚权刑事论坛就是他搞起来的。现在好像在支援西藏做法律援助律师。
5李贵方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刑法博士,名气挺大,理论与实务都很好,代理过很多重大疑难案件。
6王兆峰律师,好像是自己办了个律所,专业能力不错,也负责任,代理过不少重大疑难案件。
7高子程律师,挺敢仗义执言的,理论与实务都不错,以前是北京律师协会会长,现在好像还在全国律协任职,估计办案的时间少了。
8李晓华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专业不错,也代理过很多效果不错的案件。
律师找对象的最佳配偶当然是公检法系统的国家公务人员了。
第一,公检法属于法律从业工作人员与律师。律师是一个自由职业者,没有稳定的收入。所以律师找的对象,另一方一定是一名收入相对稳定职业的人员。这方面目前来看只有国家公务员的工作相对比较稳定。对面儿。公检法属于法律从业人员与律师工作相吻合,共同语言。
中国著名律师排行榜民意测试排名田文昌,苏义飞,朱树英,王步林。
刑辩律师的介绍
刑辩律师是刑事辩护律师的简称,是指已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书,以刑事辩护法律服务为全部业务或者主要业务,专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的执业律师。刑辩律师的责任,是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家属委托,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辩护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刑事侦查阶段,刑事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审判一审,二审阶段,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律师的工作内容是不尽相同的。
刑辩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刑辩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承担辩护职能。
法律分析:一、了解被判处死刑所依据的法律
收集和整理与死刑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实体法上的规定和程序上的规定。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最高院的指导性案例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还是具有指导意义,因此,对最高院的指导性案例也应当进行研究,特别是指导性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和指导性案例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对于案件受理法院或者附近其他法院类似案件的判决书等也应当加以了解,对于其中的一些对本案辩护有利的情节可以加以援引,这样更易于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全面了解案情及证据收集
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并做会见笔录,到检察院与检察官交流案情、复印起诉意见书并查阅证据材料,到法院与法官交流观点并复印案卷材料。如果有证人,还应当询问相关的证人并作笔录。将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处获得的信息进行比较,往往会有很大的收获。
三、辅助性证据材料的收集
就当事人的年龄以及精神状况等进行辩护,如果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而有没有有力证据加以证明,律师还可以从情感上进行辩护。每个人都是有血有肉的,都是有情感而不是冷血的,律师可以收集一些被告人平时表现的证明,一些村民的意见,被告人的家庭情况说明等。当这些摆在法官的面前,被告人也显得更加的丰富,不再那么可恨,也许法官还有过和他类似的一点点经历……总之,尽力找到一点情节,让法官为此而动容,一旦法官在心理上支持了被告人,那么他会是被告人的另一个“辩护人”。
四、借助于新闻媒体的力量
新闻媒体是一把双刃剑,需要律师妥善加以运用。对于法官可能带有的感情色彩,新闻媒体可以进行监督过报道,一方面可能发现新的证据一方面某些情节可能会引起公众的同情,如为了病危的家人铤而走险犯下大错。这样律师可以取得公众的支持,进而引起法官感情的共鸣。
五、办案律师之间进行细致的策划
我国有一句俗语,“三个臭皮匠,胜过一个诸葛亮”,非常有道理。在不断的研讨过程中,律师的思维可以拓宽,重要的事实和观点可以在律师脑袋中更加的明确和清晰,而对于不利的情节也细致的加以了考虑。总之,打开思维,甚至进行互博,是死刑辩论律师准备不可缺少的一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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