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暂行)。一、办理刑事案件。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实行分诉讼阶段计件收费。1、侦查阶段800-5000元/件。二、起诉阶段800-5000元/件。三、一审阶段1600-15000元/件。四、未办一审二审案件1000-10000元/件。5、一审二审案件1000-5000元/件。(二)作为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者公诉案件受害人的代理人,参照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收费。(三)处理案件特别复杂、影响特别重大的刑事案件,可以在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金额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本条第(一)项规定的5倍。二、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律师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6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1000-6000元/件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争议标的收费标准。免收50,000元以下。50,001-100,000元1、5%-5%。100,001-1,000,000元1、2%-4%。1,000,001-5,000,000元1%-3%。5,000,001-10,000,000元0.5%-2%。从10,000,001元到50,000,000元0.2%-1、5%。0.1-1%,50,000,001元以上。(二)案件疑难复杂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可以在本条第(一)项标准金额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3倍。3、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投诉500-5000元/件,或计时收费。4、回答法律咨询:10-100元/件,或计时收费。5、制作法律事务文件,每份150-1500元。6、计时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计时收费50-1000元/小时。7、担任法律顾问。代理非诉讼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八、本标准未详细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收费。9、其他事项。1、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实行胜诉收费等其他形式的协商收费。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胜诉收费,收费标准可以在标的金额的10-30%范围内(不包括本通知附件1第8条所列费用)与委托人协商收取。收取费用后,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二、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应按此标准下调30%。事实上,各地对律师服务的收费标准有不同的规定。不同的地方适用不同的收费标准。如果部分地方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过高,引起消费者不满,导致投诉,当地政府将根据国家相关价格法出台相应的指导价。
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情感纠纷报警警方一般会按照民事调解政策进行调解。
一般单纯的的感情纠纷警方会让自行调解或者请第三方进行调解,如果涉及到人身侵害,财产侵害或者人身受到威胁了可以报警。骗婚也可以报警。简单的感情纠纷警方是不会受理的,不属于经常的管辖范围。
情感纠纷是带有私密性质的纠纷,也不是法律的调整范围,除非涉及到离婚、重婚、家庭暴力等情形,如果纯粹是情感纠纷,可以找双方共同认识、信任、具有一定威望的人来调解。
派出所属于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主要管辖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协议内容在现场录音录像中明确记录的,不再制作调解协议书。
在法律援助的实践中,政府和律师基于不同的根据承担法律援助的责任和义务。对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义务的强制性规定有可能导致政府责任虚化或为政府转嫁其责任提供根据。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援助律师,希望大家喜欢。
法律援助律师篇一一、 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内容
(一)为在押人员及其近亲属、来访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指引符合条件的在押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
(二)负责接收、登记在押人员及其近亲属的法律援助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及时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转交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协助法律援助律师开展会见、转交法律文书等法律援助工作。
(四)不定期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教育活动,为在押人员开展专项法律知识讲座,重点宣传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及法律援助范围、条件,申请和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程序、受援人权利义务等内容。
二、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指定专人负责工作站的日常工作,安排法律援助律师到工作站值班,并承担律师值班的补贴。值班时间根据实际需求商定。
(二)安排到看守所值班的律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已申报成为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并愿意承办刑事案件;
2、在广州市规范律师事务所执业;
3、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4、未受到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三)对看守所公安民警进行法律援助业务知识培训。
(四)为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印制法律援助宣传资料。
(五)监督指导工作站,及时与看守所共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适时总结推广经验。
(六)办理工作站转交的法律援助申请。
(七)不定期抽查工作站的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
三、看守所的工作职责
(一)在看守所门口悬挂看守所“五化建设”标牌标识式样的“法律援助处(中心)驻看守所工作站”的标牌,看守所负责人为站长,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提供专门的办公场所。场所应设在便于群众咨询的位置,配备独立的办公桌椅和办公用具,墙上悬挂法律援助指南、工作站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组成等公示信息,办公桌上应摆放“法律援助律师”水牌,设置独立资料架用于摆放法律援助宣传资料。
(三)负责对值班律师进行考勤登记和监督管理,维持咨询现场秩序,提供值班律师的午餐,安排值班律师午休,为开车前往的值班律师提供停车位等。
(四)对在押人员进行入所教育时,向其送达《刑事法律援助告知书》,做到在押人员人手一份;向在押人员的近亲属提供刑事法律援助宣传资料,做到法律援助知晓率达到100%。
(五)指定专人负责工作站日常运作,协助在押人员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接收在押人员及其近亲属的法律援助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在收到申请后24小时内将申请材料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六)密切关注工作站运行情况,及时与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共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适时总结推广经验。
四、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衔接机制
(一)值班咨询
1、法律援助律师到工作站值班时,看守所民警应提醒值班律师在《看守所法援工作站值班律师签到表》上登记和签名。看守所应在每月3号前将上个月的签到表原件交换给法律援助机构,并将复印件存档备查。
2、在押人员有法律咨询需求的,看守所指定的工作站人员应在下一个律师值班日前,指引在押人员填写《法律援助咨询登记表》,并安排好值班日当天在押人员的咨询次序和时间,在值班日将咨询表统一交给值班律师,并安排在押人员有序在指定地点向值班律师咨询。
3、法律援助律师值班时,在解答在押人员的法律咨询后,可以接受在押人员的近亲属及其他群众的法律咨询。看守所指定的工作站人员应指引等候咨询的群众先行填写《法律援助咨询登记表》,并安排已填表的咨询群众排队依次进行咨询。非律师值班时间,看守所指定的工作站人员应指引有咨询需求的群众前往各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咨询,或在律师值班日前来咨询。
4、看守所指定的工作站人员应将所有《法律援助咨询登记表》整理造册、存档备查,并在《看守所法援工作站值班律师签到表》上注明当月提供咨询的总人数。
5、看守所如发现值班律师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将情况告知同级法律援助机构。
(二)案件移送
1、属于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情形的在押人员或其近亲属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看守所指定的工作站人员应直接指引其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填写《法律援助审批表》,在“工作站初审意见”一栏注明申请人属于何种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的情形及出具初审意见,在24小时内将申请表、申请人资料、审批表、案件材料一并转交同级法律援助机构。
2、属于一般情形的在押人员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站人员应指引其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提供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的****,同时告知其如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无法提供申请人的经济困难证明的,其申请有可能不予受理。看守所指定的工作站人员应在24小时内将申请表、申请人资料、被委托人员资料、在押人员签署的委托书、案件材料一并转交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处理,如无法联系到被委托人员,或被委托人员无法提供申请人的经济困难证明的,及时书面告知看守所指定的工作站人员。看守所指定的工作站人员应将情况及时转告申请人。
3、属于一般情形的在押人员的近亲属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看守所指定的工作站人员应将《法律援助申请表》、《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交给申请人,指引其在取得经济困难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后,可带齐相关材料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或本工作站提交申请。看守所指定的工作站人员收到已有经济困难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的近亲属提交的申请后,应填写《法律援助审批表》,在“工作站初审意见”一栏出具初审意见,并在24小时内将申请表、经济困难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和近亲属资料、审批表、案件材料一并转交同级法律援助机构。
五、合作方式
各法律援助机构与同级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时,应签订双方的合作协议,明确工作职责和内容,建立工作衔接机制,稳步推进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有序开展各项法律援助工作。
附件:1、刑事法律援助告知书;
2、看守所法援工作站值班律师签到表;
3、法律援助审批表(区县工作站)。
法律援助律师篇二20XX年5月份,由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司法部法律援助司、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共同组织实施的“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首次入桂。在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领导和同事的支持和鼓励下,立志要升华律师个人价值、发扬律师奉献社会、服务社会精神的覃臣寿律师经严格考核、层层筛选后,光荣成为20XX年“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的志愿者律师,并被指派到广西博白县法律援助中心从事法律援助工作。
20XX年7月19日,覃臣寿律师到北京参加了20XX年度“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启动仪式,获得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的亲切接见,并获颁荣誉证书。回到广西南宁后,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法律援助中心、区司法厅律管处、南宁市司法局均给予高度重视,帮助解决志愿者律师异地办案、生活、学习的一些问题。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全所律师给覃臣寿律师举行了隆重的欢送仪式,对其志愿者工作寄予厚望。20XX年7月23日,覃臣寿律师正式到广西博白法律援助中心从事志愿者工作,博白县司法局非常欢迎志愿者律师的到来,并尽力安排好志愿者律师的工作、生活。
志愿者律师覃臣寿来到博白法律援助中心以后,排除万难、认真尽责地开展志愿者工作,积极办理各类民事、行政、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耐心解答法律咨询;协助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建立健全各项法律援助制度;积极宣传法律援助活动,推动法律援助知识普及;协助司法局送法下乡,协助当地司法所进村开展调解工作;举办法制宣传讲座、组织法律知识讲座,培养基层法律援助人才,扩大基层法律援助队伍;在中小学学校举办法制宣传讲座,宣传法律援助知识。
覃臣寿律师根据博白当地法律援助的实际情况,并征询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及资深律师的意见,决定对未成年人、农民、残疾人、妇女、老年人进行特色法律援助,积极为这一类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工作,成果丰硕。20XX年7月23日至20XX年6月20日,志愿者律师在博白县法律援助中心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45件,其中刑事指定辩护案20件,民事22件,劳动争议仲裁案3件;现共结案30件,其中刑事指定辩护案结案17件,民事案件结案13件,为受援人挽回经济损失多达83512435元,为众多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提供了应得的法律援助。
覃臣寿律师在博白县组织开展大型法律宣传活动八次,发放各类法律援助宣传资料两千份,现场接待群众五百多人,为群众提供有关经济纠纷、土地承包、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农民工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犯罪等方面的法律咨询。另外,覃臣寿律师还多次与相关领导下乡处理群体敏感纠纷案件,典型的有:20XX年12月2日覃臣寿律师还协同博白县司法局林书记、县政府办莫副主任、冯勇到博白县英桥镇新圩村调解许某学生校园伤害事故案,一直到凌晨十二点半,终于与受害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圆满解决了这一事故。20XX年12月7日随同博白县司法局黄副局长、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公证处两位同志到博白电视台录制行风热线广播电视节目,就公众关心的法律援助、公证等有关问题回答听众朋友的现场提问。20XX年12月11日、12日,与司法局一起组织20XX年本县领导、干部普法考试,并到博白镇一小、博白县实验中学监考。
在办理法援案件、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志愿者覃臣寿律师还积极与博白各镇司法所进行案件交流及密切联系,协同中心负责人建立完善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批、指派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会议学习制度、报表统计制度等制度,实现了法律援助工作“四统一”,即:由法律援助中心统一援助案件标准、统一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统一指派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援助案件、统一监督检查援助案件质量,全县法律援助工作纳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积极开展了法律援助宣传活动,加大充实中心的法律援助队伍,加强了博白县法律援助中心作为司法行政部门对外联系群众的窗口作用,获得群众的一致好评。
在博白县法律援助中心服务期间,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法律援助中心、区司法厅律管处等多次派员到博白关心、指导律师志愿者的工作;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多次组织案件研讨会,为覃律师法援工作出谋划策,该所主任林敢律师还两次带领部分律师到博白县慰问、关心覃臣寿律师,为其解决一些生活上的难题;博白县司法局更是尽力为志愿者律师排忧解难,积极配合、协助志愿者律师在博白开展工作。在各方关心、努力支持下,志愿者律师在博白能够顺利开展“1+1”法律援助工作。
博白县人口众多,教育普及率相对较低,属国家贫困县之一,法律援助需求旺盛,法律援助工作任重道远。我们深切地期望有更多像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覃臣寿律师这样不讲回报、只谈贡献的法律援助工作者加入“1+1”中国法律援助的队伍,尽量把法律援助工作延伸到最需要我们提供帮助的地方,为建立更加和谐稳定的博白乃至中国尽一份微薄之力。
20XX年,覃臣寿律师再次被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司法部法律援助司、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获批成为20XX年度“1+1”中国法援志愿者律师,将再次在广西博白县法律援助工作一年,为博白的法律援助事业贡献青春和热血。可以说,法律援助,任重道远;志愿者精神,薪火相传,永不停息。
20XX“1+1”中国法援志愿者在路上!
法律援助律师篇三一、 认真做好法律援助的接待、登记工作;
二、 认真做法法律援助的申请初步审查工作,并按法律援助的有关 规定,向当事人及法律援助知道科提出意见;
三、 认真履行法律援助职能,做好咨询、代书、上门服务等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的对象:具有长沙县常住户口、暂住证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证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2、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服务费用。经济困难具体标准是:未达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确定的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城镇居民,未达到政府确定的当年经济贫困线的农村居民;
3、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
4、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
5、刑事案件中外国籍或无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
6、有关公益福利组织或政府公益项目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7、经审查批准获得法律援助的申请人或符合条件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人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为受援人。
根据事后警方的鉴定结果来看,这名男子没有精神方面的疾病。
这名男子的妻子是幼儿园的老师,然后夫妻之间发生矛盾,妻子要离婚。
不同意离婚的男子为了泄私愤**进入幼儿园,然后报复性地对幼儿园内妻子所教的孩子们下手。
并不是所有故意伤害他人的都是精神病,有些人完全就是心理问题,用伤害他人的方式来释放自己的情绪,其实他本质上就是个懦夫。
我们先来一起看一下事件经过:
2021年4月28日下午,广西省北流市新丰镇的一所幼儿园闯入一名男子。该男子闯入园中后持刀相继将两名老师和十六名幼儿砍伤,路过学校的人发现校内的异常情况后赶紧拿了木棍冲进幼儿园将持刀男子团团包围,阻止其继续行凶。
之后,接到报警电话的警察迅速赶到了现场,随即将该男子制服并带走。
同时赶到的120急救车辆也把受伤的孩子和老师送到了医院。
这次的案件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
16名受伤的幼儿当中有2名伤势很严重,到4月29日时,两名伤势过重的幼儿因救治无效不幸离世。
而其他受伤的幼儿和老师情况也很严重,甚至由于受害人员较多,当地血库存血都告急了,市民都纷纷在医院门前排队等着献血。
警方证实该男子精神状况正常。
这个事情发生之后,很多人都怀疑这名男子有精神方面的疾病。
平白无故去伤害年幼的孩子,任何一个正常人可能都想不通这个事情。所以,善良的人们就觉得这个人可能是有精神方面的疾病,控制不了自己的行为。
但是事实让大家失望了,根据警方的证实,该歹徒并不是精神病患者。
事情很简单,他就是因为家庭矛盾产生的扭曲心理,这种人的性格实在太危险了。
有些人本身性格就存在严重缺陷。
并不是所有精神病人都有攻击人的行为,也并不是所以攻击他人的人就是精神病,有些人天生性格就比较偏执,一旦受到一些刺激,就容易做出一些疯狂的事情。
就像这名男子,不过是生活中的一些事情,夫妻矛盾而已,他竟然能够丧失理智去伤害无辜的幼儿,他的性格该是多么偏执。
而更加让人觉得可悲的是,他没有胆量和能力去伤害成年人,所以对毫无反抗能力的幼儿下了手。他这样的人,其实是最可悲又可怜的懦夫。
有的人活着,他已经死了;有的人死了,可他依然活着。
记得当年上学时学到这句话的时候只觉得拗口,什么活着死了的,让人听得有些云里雾里。
这么多年过去了,反而突然明白了这句话的深意。
就像这么男子,他虽然活着,但是其实已经死了。
一个人如果只能通过伤害他人来证明自己的价值,尤其是伤害比自己弱小的人,那么他的生存还有什么意义呢。就算法律不判决他死刑,那么在广大人民心中他也已经“死亡”了。
结语:
目前这个案件还没有结果,但是可以肯定,这名男子最终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人生中会遇到很多这样那样的挫折,不管是什么样的挫折,都不能成为伤害他人的借口。
每个人都是平等的,谁都会有遇到问题的时候,别人并不一定就比你经历的少。你接受不了挫折只能说明你无能懦弱,并不代表这个世界都欠下了你。
广西律师执业时需上报的案件有很多种。律师需要备案的代理案件,是指一些重特大,社会影响力大的代理案件,必须向律协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律师接案是自由的,可以代理法律范围内允许的所有民案,刑案或行政案件。但如果律师涉及到为黑恶势力当事人,重特大刑事案件,涉毒案件,维稳案件等,是必须律所集体研究,并向司法行政部门报备。所以,广西律师执业时需上报的案件有很多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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