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纠纷怎么解决

感情纠纷怎么解决,第1张

感情纠纷解决以协商为主法律为辅。纠纷问题过程中出现了犯罪行为就要依法进行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如下:

1、不经过开庭程序可以减少庭审中的矛盾与对抗,避免了矛盾的激化;

2、容易调解和好由于庭前调解不拘形式,可以法官调解可以邀请亲朋劝解,背靠背找矛盾,也可面对面做工作容易取得彼此谅解,使得双方和好;

3、协议便于履行由于调解是出于自愿双方对结果也认同,使得协议不仅当即或如期履行最大限度减少了人为障碍。

法律分析:感情纠纷未涉及到财产的,一般自己处理,或找他人协商,如果涉及到财产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如果是要离婚,就去找民政部门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感情破裂后起诉离婚的具体程序是:提交民事起诉状、法院受理、提交相关证据、法院开庭审理、离婚判决等。

想离婚的一方可以到被告所在地法院直接起诉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申请起诉离婚的,有6个步骤。分别如下:

1、写离婚起诉状;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层法院起诉,在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

3、立案的时候递交民事诉状2份、结婚证、夫妻两人的身份证、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证原件。有财产需要分割的,还要带上房产证、机动车行驶证等;

4、立案庭审查后,交费;

5、法院发送传票;

6、法院开庭。

夫妻因家庭矛盾离婚,事实婚姻关系可以继续存在吗  案情简介:夫妻因家庭矛盾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举行仪式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女儿卢某乙,生育次女卢某丁,生育儿子卢某丙。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致夫妻感情不和,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解决子女抚养及财产问题。 法院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事实婚姻关系,共同生活二十余年,并生育两女一子,夫妻感情基础较为牢固,现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但不足以导致感情完全破裂,如夫妻互谅互让,妥善处理矛盾,尚有和好可能,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亦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事实婚姻关系可以继续存在吗 对于构成的事实婚姻,我国法律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事实婚姻的认定问题: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本案中当事人举办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是在94年之前,适用事实婚姻的有关规定,其事实婚姻安息可继续存在,是合法的。 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自1994年2月1日以后,尽管我国《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这并不代表法律将彻底不承认事实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形成事实婚姻,即使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仍然可以认定是重婚。 家庭矛盾导致夫妻离婚2  家庭矛盾的根源 把夫妻关系放第一,和另一半一起来爱孩子,一起孝敬老人。这样的家庭关系才是最稳固的。 你的最爱是丈夫还是孩子?亲子重要还是夫妻重要? 圣经说: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联合,二人成为一体。 爱与分离,是生命中两个永恒的主题。健康的家庭,充盈着爱,也懂得分离。 健康家庭的父母,深爱孩子,将他养大,不是为了自己分享这一结果,不是为了永远与孩子粘在一起,而是要将他推出家门,推到一个更宽广的世界,让他去过独立而自主的生活。 而他,则势必会找一个伴侣,也会有自己的孩子。 等他的孩子长大后,他也会向父母学习,把他的孩子推向更宽广的世界。 爱,就在这样的循环中不断地传递,从我们的原生家庭传递到我们的新生家庭。 孩子,不该是你的最爱 家庭是传递爱的载体,从父母传给孩子,再由孩子向下传递。不过,家庭中居第一位的,不应是亲子关系,而是夫妻关系。在有公婆、夫妻和孩子的“三世同堂”的家庭中,如果夫妻关系是家庭核心,拥有第一发言权,那么这个家庭就会稳如磐石。 相反,如果亲子关系(包括公婆与丈夫、丈夫与孩子、妻子与孩子)凌驾于夫妻关系之上,就会产生最常见的两个问题: 1、糟糕的婆媳关系; 2、严重的恋子情结。 这两点是相辅相成的。其实,在新家庭中,如果有一个糟糕的婆媳关系,那么一般可以推断,在婆婆以前的那个“新家庭”中,也曾有一个糟糕的婆媳关系。而那个糟糕的婆媳关系,让婆婆与其儿子建立了非常密切的关系。对这个婆婆而言,儿子,而不是丈夫,是她最亲密的人,是她最割舍不下的人。 于是,当儿子要分离,去找一个爱人,并建立一个自己的新家庭时,作为婆婆,她会是多么难过。她会觉得,自己失去了生命中最重要的人,所以,她会有意无意地阻止儿子与媳妇建立最密切的关系。 而儿子,他以前就知道,他是母亲心目中最重要的人,对于母亲而言,他比爸爸还要重要。以前,他为此而自得,现在,他要“回报”母亲。于是,他也不忍心“背叛”母亲而与妻子建立最亲密的关系。 这是很多婆媳关系难以相处的心理秘密。 相反,如果婆婆心目中最重要的人一直是丈夫而不是儿子,那么儿子的分离,就不是那么难受。相反,她会欣喜地看到,儿子找到了他最爱的人,他可以拥有他的家庭、他的人生了。这时,这个婆婆会祝福媳妇,祝福媳妇和儿子即将走上她和丈夫曾经走过的幸福之路。  不健康的家庭关系模式 模式1。烦丈夫,爱儿子 模式2。“没”丈夫,爱儿子 模式3。太愚孝,轻妻子 势必要分离的,不是最爱 要想营造一个健康的家庭系统,必须将夫妻关系置于家庭中最重要的位置。不过,我们的文化传统的确有这样的倾向:重亲子关系而不重夫妻关系。就仿佛是,夫妻关系只是完成传宗接代的工具,只是给长辈和晚辈服务的载体。 但是,不管你多么敬爱父母,你终究要离开他们,去过你自己的生活。不管你多么爱儿女,他们也终究要离开你,去过他们自己的生活。 而配偶,才是那个真正陪伴你一生的人。并且,为了父母的健康,我们不要太恋父母的某一方,认为自己与他(她)的关系胜于他们的关系。为了儿女的健康,我们也不要太恋他们,认为自己爱他们胜于爱配偶。因为,最爱的我们都必然是最难割舍。所以,势必要割舍的,不要让它成为最爱。 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要把最多的资源留给配偶。相反,当老人和孩子需要照顾时,我们必须要把更多的资源给他们。但是,我们一定要懂得,配偶才是真正陪伴我们一生的伴侣,才是我们最重要的心理寄托。 如果是儿子,就要对自己说,爸爸才是妈妈最爱的人,自己不是; 如果是女儿,就要对自己说,妈妈才是爸爸最爱的人,自己不是; 如果是父亲,就要对女儿说,我爱你,但妈妈才是能陪伴我一生的; 如果是母亲,就要对儿子说,我爱你,但爸爸才是能陪伴我一生的。 这才是健康家庭之道。 家庭矛盾导致夫妻离婚3  如何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  一、提升对家庭婚姻调处的了解 家庭纠纷的隐私保护性使“清官难断家务活”变成自古以来大家的使命,在调处家庭纠纷纠纷案件时,通常采用未作褒贬,息事宁人的保持中立心态,而家庭婚姻纠纷案件,常有诸多感情纠葛,“剪不断,理还乱”,有的乃至常年积月,假如失去立即的调处,一日宣泄,通常促使夫妇决裂,作出非理性的挑选,危害社会发展的平稳。  二、重视婚姻生活纠纷调解方式 调处工作人员在调处家庭婚姻纠纷案件时,对每个案子的婚姻生活基本、结婚后情感、发生争执的缘故及日常生活的现况必须开展认真细致的调研,另外要重视调处方式 ,提升调处品质。 如对某些因家中负债造成的纠纷案件,采用奖赏鼓励法,根据对被告方赞美、夸奖、激励,激起被告方心态,有益解决矛盾,处理纠纷案件;对因太过注重个性化造成的纠纷案件,采用剖析过失法,指出分别的过失,让被告方对纠纷案件的解决开展自身估算;对以前夫妻关系基本浓厚的家中,采用勾起昔日恋人法,找寻分歧调合点,抓准影响点,用她们中间犹存的真心,唤起彼此的良心和理性,解决矛盾;  1、指责教育法和细心聆听法 对因另一方不但具备显著的违法性,另外在社会道德上也具备明显的可斥责性造成的纠纷案件,采用指责教育法,那样不但可推动被告方自我反思,也充分发挥了调处工作人员在塑造优良道德风尚中的功效; 对因家中琐事积少成多造成的纠纷案件,采用细心聆听法,让被告方先把心里的怨恨宣泄出去,被告方在充足表达意见后,气就消了一大半,此刻,再正确引导她们对自身的个人行为开展分析,通常状况下,被告方都是自我反思本身,对方见另一方了解到错误,也会沿着楼梯往下沉,那样,调处工作中就行干了。  三、完善调解机制 一要要完善联动机制。家庭婚姻纠纷案件具备丰富性、多元性、集体性等特性,有是只靠1个单位,通常孤掌难鸣,力不从心,如家暴、婚外恋等状况。要创建相关部门互相配合的“大调处”工作方案,对疑难问题和重中之重纠纷案件开展协同调处,不断提升调处的实际效果。 二是健全处罚制度。因为现阶段的法律法规在实际实行中有必须的难度系数,使婚外恋、家暴等不但没有获得合理劝阻,反倒越来越比较严重,要坚决贯彻“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的标准,严格斥责第三者插足、姘居和家暴等不个人行为。 对毁坏婚姻生活者,要视剧情轻和重给与政纪、政纪处分或巨额处罚、治安拘留等处罚。要严厉查处“黄、赌、毒”等刑事犯罪主题活动,依法取缔情色服务项目场地,清洁社会发展气体,保证家中和睦、身心健康、平稳。

两夫妻感情破裂一方不肯离婚怎么办

 两夫妻感情破裂一方不肯离婚怎么办,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间常常会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随后引起难以调和的争端,进而可能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现象。下文分享两夫妻感情破裂一方不肯离婚怎么办。

两夫妻感情破裂一方不肯离婚怎么办1

  一、夫妻感情破裂一方不愿意离婚怎么办

 1、夫妻感情破裂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诉讼离婚。夫妻无法就离婚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感情破裂怎么认定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两夫妻感情破裂一方不肯离婚怎么办2

  一、夫妻中一方不愿意离婚该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的方式只有两种,一种是去民政局协议离婚,另一种是去法院诉讼离婚,其中去民政局协议离婚只适用于双方已经就一切事宜达成共识,而选择离婚的情况,去法院诉讼离婚则适用于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有争议的情况。一方不同离婚怎么办?答案就很明了了,一方不同意能离婚,离婚方式采用诉讼离婚的形式,要求离婚,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法院调解

 我国法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一方不同意离婚的件时,首先应当进行调解;

  2、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调解后发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时,法院就可以作出准予当事人离婚的判决。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比如已婚男子与其他女子同居生活,女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男方经过法院调解教育仍不悔改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男方殴打女方,或者是因女方伤残,而男方遗弃女方等情况;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要有证明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而非其他原因如因工作调动分居,这样法院才会准予离婚;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对于以上列举的情形,法院都要求提起诉讼一方提供相关的证据,如家庭暴力的证据、婚外情的证据、感情不和分居的证据等等,以证明确有其事,通过证据说明两人感情已无和好可能。在实践中,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法院首先是要进行调解,第一次诉讼一般是不判决离婚的,半年后当事人才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一般在第二次判离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强了。但是法律也规定了一些男方不能诉讼离婚的情况,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而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列。

  二、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两夫妻感情破裂一方不肯离婚怎么办3

  婚姻内签署双方有财产纠纷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协议书履行问题

 离婚协议书是男女双方关于人身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合意,如果没有欺诈、胁迫等行为,且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离婚协议可以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

 对于离婚协议书的履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即是说,由于履行协议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如果法院查明协议是在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则会撤销离婚协议,否则,会判决另一方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离婚协议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书,那么另一方就应当抓紧时间全面搜集证据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的渠道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主观:

一、律师可调解离婚吗

律师可以调解离婚的,律师调解离婚的方法如下:

(一)察颜观色,进退结合。面对当事人的冲动性言语和行为,律师应保持冷静的态度用平静、低沉而有力的语言与当事人交谈。在一方当事人情绪激动的情况下,要设法使另一方保持克制,而不是互相激怒。

(二)做一名优秀的倾听者。倾听当事人的心声,让其倾吐心中的压抑、不满和愤怒。也可以在律师主持下,让被侵权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倾诉和宣泄,使其不满情绪得以释放。在宣泄过程中,如能引起侵权方当事人的内疚和后悔心理,从而当场向对方道歉,那么调解的成功便一步之遥。但需注意把握宣泄的程度,不可把宣泄搞成无止无休的控诉,防止失去控制。

(三)用时间消磨掉当事人的积怨。由于发生矛盾冲突而处于不理智状态的当事人,极易脱离主题而相互攻击、谩骂,这种不良刺激相互反馈、恶性循环的结果,容易导致矛盾加深、战火升级。当务之急是把双方当事人隔开,互相避开对方恶言恶语的刺激和攻击,如让其各自回家,或分开在不同的场合,待双方恢复理智后,再进一步做调解工作。

(四)对于无理取闹的当事人,可以有两种震慑方式:A、是严肃指出无理取闹的后果,让其明白并不是谁闹的凶谁就有理,闹过了头还物极必反,不会有好的结果;B、是明确指出恶言恶语相向的违法性,对他人的人身攻击要承担法律责任,用法律的威严震慑不冷静的当事人等等。在调解过程中,律师要时刻把解决当事人的纷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作自己的神圣职责,对当事人要亲切地接待、真诚地理解,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这种真诚的情感会营造一个温和、默契的调解氛围,这种无私敬业的精神也会赢得当事人对调解人员的尊敬,从而有利于调解工作顺利进行。

二、诉讼离婚,需要找律师的情况

(一)复杂的离婚案件,建议找律师

可以说,离婚纠纷包罗万象,什么样的情况都有可能发生,如何理性的澄清自己的清白,如何围绕对方的主张,或对方有意收集的证据,合法的争取自己应有的权利。离婚律师可以帮您最大程度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空白,建议找律师

有些离婚案件,虽然案情简单,但双方争议的问题在法律上仍是空白,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甚至某一类型的离婚案件在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都不一样。

(三)有意调解离婚,建议找律师

通过离婚律师的调解,将争议化解,促使双方达成一个都可以接受的离婚协议,这种可能性虽然不大,但毕竟还是有的。据统计,离婚起诉前请律师调解成功率为10%,对于不愿起诉离婚的当事人,请律师调解也是争取一种机会和可能,也是离婚律师作用所在。

(四)有一定经济实力,建议找律师

说句老实话,请律师,花了钱,不论怎么样总比不请的好,毕竟咱是外行。在自己经济实力及心理承受范围内,请一个自己满意的律师,毕竟能帮自己分析案件,在开庭时说几句话,在调解时打个圆场,替自己同那些不愿意打交道的人联系。可见,请个律师还是有用的。

三、离婚诉讼有必要请律师吗

离婚诉讼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请律师。法律对此并没有做强制性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 法定代理人 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根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为您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没有证据证明感情破裂怎么离婚

没有证据证明感情破裂的可以寻求周围邻居以及同事的证词,证明感情确有破裂。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二、诉讼离婚的概念和作用是什么

诉讼外调解,也称诉前调解、行政调解,是指对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先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这里的有关部门,是指法院以外的有关部门,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妇联、基层调解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

诉讼外的调解不是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也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婚姻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先经过诉讼外的调解程序,经过哪个机关调解。诉讼外调解不影响婚姻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所以对诉讼外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对婚姻当事人进行强迫调解。

由于有关部门对婚姻双方当事人及其矛盾都有一定了解,可以做到对症下药,在实践中对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家庭纠纷,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起着积极作用。而且在诉讼外调解中“有关机关”不是裁判机关,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性不强,可以做到不进一步伤害夫妻感情、改善夫妻关系、消除对立情绪,所以易为当事人接受,它有效防止了当事人轻率离婚,或者促使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三、诉讼离婚达到的结果

诉讼外调解一般有三种结果:

(1)双方和好,继续生活;

(2)经过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当事人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3)调解无效,双方未能就离婚及相关问题达成协议,要求离婚的一方应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离婚一般是由于夫妻双方因为某些事情导致无法调解的纠纷,结果是直接导致感情破裂。如果没有证据材料的,可以寻求周围人的证词或者证人帮自己作证,并且法院将会考虑到起诉离婚的方式本身就是证明感情破裂的最大证据,针对事实情况给出最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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