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具体看债务产生的原因:1、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2、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人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法律主观:
夫妻需要共同承担债务,夫妻的共同债务不论是否离婚,原则由双方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指负债的钱财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等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若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款项,未经另一方同意,或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则该笔负债在法院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需要双方共同承担。,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夫妻一方伪造共同债务的处理方式:若是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则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这是对离婚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行为的一种处罚。如果离婚后才发现的,可以再次起诉,主张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有共同债务可以提出离婚,离婚与是否有债务无关。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法律客观: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同居财产纠纷怎么处理,可以如何解决
同居关系因欠缺婚姻的形式要件而非合法的婚姻关系,自然不受法律的保护,所以当事人为此发生纠纷,也不会有法律为其提供相应的救济。对于双方因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可以依据以下方式处理。
一、如果双方有财产归属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因此,法律不干涉当事人就同居期间做出的财产处分,当事人的内部财产关系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就同居期间的财产权益做出的书面协议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承担相应权利义务,该协议可作为司法机关处理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依据。
二、双方没有财产归属协议
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上述司法解释中的“一般共有”,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
同居财产纠纷怎么解决,处理同居纠纷的注意事只要是,没有领取结婚证,两位就不是合法夫妻,相互间没有法定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属于非法同居关系。规定是,这种情况,登记在各自名下的财产,住房,存款,属于登记人各自所有。权益受法律保护。不需要扯皮。比如男方名字房产证,那么,住房产权属于男方个人所有。如果女方参与出资购房,可以凭出资凭据,主张债权,要求男方还钱。
非法同居怎么取证,同居财产纠纷如何处理,同居的范围1、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2、同居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归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如果同居期间有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其所得应为共同财产。
3、同居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
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
4、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5、同居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6、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
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
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7、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8、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同居财产分割纠纷怎么处理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解除同居关系时,如同居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男女同居财产纠纷去司发局能解决吗?男女同居期间财产纠纷可以协商处理,司法局不处理
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到法院处理
婚姻法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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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财产纠纷怎样起诉,同居分手财产怎么分割只是单纯的同居关系 并且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这个时候财产 在谁的账户名下 就是谁的 因为法律管不了 所有的财产 只要涉及金钱额度大的 都是有实名挂户的 包括车子 存款 房子等等 都属于登记注册的人
非婚同居关系如何界定同居关系的财产纠纷怎么处理一、非婚同居财产如何认定
首先,先界定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性质。非婚同居财产关系应指未婚同居当事人因同居行为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次,要明确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的种类。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
1、根据财产与人身关系的关联度,可分为由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和非人身关系财产。由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如伤残赔偿金、抚恤金、劳动保障金、救济金等。非人身关系而取得的财产,如劳动所得、职工工资、投资收益等。
2、根据财产取得方式不同,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如直接劳动创造的财产、工资、存款利息等。继受取得的财产如受赠财产、继承财产等。
3、据财产取得时间先后,可分为同居前取得的财产和同居后取得的财产。同居后取得的财产又分为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分居后取得的财产。
二、非婚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割
双方没有办理结婚证,就在一起同居生活,就属于非婚同居,
双方可以协议分手,以及协议分割财产,达不成协议,可以起诉解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涉外婚姻财产纠纷如何解决涉外婚姻案件适用中国诉讼时效规定的前提是准据法为中国法,法院对涉外案件进行审理,首先应当明确该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准据法,只有在准据法为中国法的前提下,方能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如果与同居男友分手之后,这笔财产是两个人共同出现的债务,当然有义务偿还。在居住的时候,这一笔债务觉得无所谓,但是现在分手了,应该要还给对方。相信在道德上不会去拖欠这一笔债务,但如果是男朋友自己欠下的债,女方是没有必要去偿还的。不过这些事情还是要看男朋友的意见,有很多人觉得在恋爱期间是心甘情愿为对方付出,所以这一笔金额也不会要求对方偿还。
经济条件大家在生活中不管是交朋友没有稳定关系之前,都不要和别人有财产的纠纷,分手之后就会有很多没有必要的麻烦。现在的社会发展都比较开放,恋爱期间都会同居。这时候不管是信用卡还是经济条件,都会达成共鸣。但是在金钱上,有太多的纠纷确实是很伤感情的。
看自己意愿不管怎么说,这笔钱如果自己不想偿还也是可以的,首先要看自己的想法。恋爱期间有很多人不会把金钱当做回事,分手之后就想到偿。虽然对方没有说赠与或者要求对方偿还,欠的债务比较多,理应和别人一起分担。毕竟恋爱的时候也有真感情的,就算分手也还是可以成为朋友,不要因为金钱让自己的前任成为仇人。
一般的感情欠的债务不是很多,男方也没有必要再要回来,数目比较大的情况就应该双方商量。两个人的感情也不应该因为这些金钱闹得不可纠纷,建议大家在恋爱期间个人财产还是要分开的,这样债务也是属于个人。期间各种转账也可以留下证明和依据,就算后期感情闹得不好,打官司也是有一定的证据。这些情况还是要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做决定,也可以根据金钱的大小来看对方是否偿还。
法律主观:
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领取结婚证,才确立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司法解释,在我们基层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属同居关系纠纷案件。且审理起来有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同居关系在婚姻法中没有规定,同居关系是否违法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在法律保护上的区别同居关系纠纷中的财产纠纷、抚养纠纷与离婚中的财产、子女抚养纠纷的处理有何区别能否判决解除同居关系等问题。下面谈一下本人一点粗浅的看法。现阶段的同居关系主要是指未婚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居住在一起。虽然同居是双方自愿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但是解除同居关系关系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以后再婚等问题,因此必须慎重处理。因为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未规定同居关系如何解除,实践中,均是参照婚姻关系的解除办理。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方式有二:其一,协议方式,即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其二,诉讼方式,即一方将另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或调解离婚。对于同居关系案件的解决,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方可按离婚处理,对不愿补办结婚登记而又坚持“离婚”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而《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根据前述对同居关系的分类,对于无配偶者之间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因此对于无配偶的男女单纯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尽管人民法院对于无配偶者之间单纯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不予受理。但对因同居关系引起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分担等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同居关系纠纷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89年11月21日,就公布实施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案件的若干问题意见》中规定:“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注:关于“非法同居”的表述问题,根据2001年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一)的有关规定,已经将“非法”两字删除,称为“同居关系”),审判实践中也多是根据法律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办理,人民法院在审理同居关系纠纷案件时,几乎对同居关系本身不进行如何行式的调解,也不允许当事人撤诉,只要经审查属同居关系,就一律判决予以解除。随着实践的发展,社会生活的变化,人们的看法和态度也发生了变化。对待同居关系这一问题上,从原来的一概否认和指责并认为应加以干预,发展到现在更多人认为这种行为是发生在当事人私人空间领地内,应当在某种程度上给予一定的自由选择权,既尽量减少对当事人的私生活进行干涉。此类案件当事人起诉后又要求撤诉的大有人在,现在有人认为,以往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不准当事人撤诉,而一律判决解除同居关系的做法欠妥。因为同居生活状态是当事人自己选择的生活方式,不是法院判决所能强制控制的。如果当事人双方已经和好并愿意再次选择同居生活,只要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允许。如果人民法院置当事人的意愿于不顾,判决解除同居关系的话,当事人不履行判决内容,仍然同居生活,则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受到严重损害。因此当前审理未婚男女同居关系纠纷案件,不易判决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在审理同居关系纠纷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予一并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制度,妥善进行分割。一、同居关系案件受理条件。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可理解为对于无配偶者之间在同居期间有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的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一并作出处理。二、同居关系的认定。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认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同居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法院只解决同居期间子女抚养与财产纠纷问题。三、同居关系期间子女的抚养问题。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四、同居期间财产问题。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视为共同财产,则应该按照婚姻法的规定,适用平等分割原则处理。如果一方能证明其财产是个人的,则不能分割。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按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在分割财产时,要把同居双方共同财产与下列的财产区别开来:一是与同居双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约定同居期间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法定属于同居一方所有的财产,不能参与分割。二是与子女的财产区别开来,子女通过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或者其他归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参与分割。三是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即双方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四是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即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所有财产区别开来。而对于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适当予以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总之关于同居期间财产及债务的处理,有专门规定的,可适用专门规定;没有专门规定的,实践中一般是参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五、共同债权债务问题。解除同居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同居期间,双方关于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综上,如何审理好同居关系纠纷的案件,应着重研究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的规定,把握好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
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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