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所的职能和业务

税务所的职能和业务,第1张

税务所指的是我国县 (市) 税务局的派出机构。税务所的主要职责是: 正确贯彻税收政策法令,依法办事、依率计征,在加强征收管理的基础上大力组织财政收入,努力完成上级机关下达的各项任务; 编制税收计划,为上级机关编制税收计划提供基础资料,并执行上级税务机关下达的税收计划。

税务所的具体职能:

(一)具体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与财政部共同上报和下发,制订贯彻落实的措施。负责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财政部备案。

(二)承担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责任,力争税款应收尽收。

(三)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并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并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

(四)负责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起草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草案并制定实施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税收业务、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指导和监督地方税务工作。

(五)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规范纳税服务行为,制定和监督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履行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纳税服务的义务,组织实施税收宣传,拟订注册税务师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

(六)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

(七)负责编报税收收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税源调查,加强税收收入的分析预测,组织办理税收减免等具体事项。

(八)负责制定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拟订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金税工程建设。

(九)开展税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国家(地区)间税收关系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的协议、协定。

(十)办理进出口商品的税收及出口退税业务。

(十一)对全国国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任免提出意见。

(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扩展资料

税务局的机构改革

2018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

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国家税务总局要会同省级党委和政府加强税务系统党的领导,做好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优化各层级税务组织体系和征管职责,按照“瘦身”与“健身”相结合原则,完善结构布局和力量配置,构建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

税务局的直属单位:

教育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电子税务管理中心、集中采购中心、税收科学研究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中国税务杂志社、中国税务报社、中国税务出版社。

内设机构: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货物和劳务税司、所得税司、财产和行为税司、国际税务司、收入规划核算司、纳税服务司、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稽查局、财务管理司、督察内审司、人事司、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办公室、巡视工作办公室。

--国家税务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没有直接权利催账,但可以与当地税务局协作进行催缴工作。

税务局是负责征收和管理税务的机构,根据国家税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对纳税人进行税收征收和管理。税务局在征收过程中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促使纳税人按时履行纳税义务,比如征收通知书、征收通知书催告、罚款等。

在跨地区的情况下,税务局可以与当地税务局协作,通过合作协议、信息共享等方式,将催缴事宜转交给当地税务局进行处理,并有可能对纳税人采取相应措施。这样的协作可以加强对纳税人的催缴力度。

税款征收是国家税收征收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将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征缴入库的一系列税收管理活动的总称。它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是全部税收征管工作的目的和归宿,在整个税收工作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税款征收的原则

(一)税务机关是征税的行政主体

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二)税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税务机关代表国家向纳税人征收税款,不能任意征收,只能依法征收。

(三)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缓征收税款或者摊派税款。

税务机关是执行税法的专职机构,既不得在税法生效之前先行向纳税人征收税款,也不得在税法尚未失效时,停止征收税款,更不得擅立章法,新开征一种税。

(四)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的原则

(五)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开付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  

《征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六)税款、滞纳金、罚款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征管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这也是税款征收的一个基本原则。

(七)税款优先的原则 考试通

《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基层税务所减负的建议和意见_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 国税发〔2007〕106号

关于落实“两个减负” 国税发〔 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 国税发〔2007〕106 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办税负担和基层税务机关额外的工作负担 (以下简称 “两个减 负”,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 一、充分认识做好落实“两个减负” 、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重大意义 落实“两个减负” 、优化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是提高 税法遵从度、加强税收征管、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举措,是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 能的必然途径。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减轻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不必要的负担, 是税务 机关应尽的义务; 减轻基层税务机关额外的工作负担, 是上级税务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两 个减负”是相互联系的,基层税务机关负担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也会相应减轻;减轻了纳 税人的负担,也有利于减轻基层税务机关的工作压力。

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以纳税人 为中心,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标,以流程为导向,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深入落实“两个 减负” ,持续改进纳税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力 求做到执法规范、征收率高、成本降低、社会满意,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强化措施,切实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办税负担 (一)解决纳税人办税“多头找、多次跑”和税务机关“重复找纳税人 ”的问题。巩 固和完善“一站式”服务方式,坚持办税服务厅集中受理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种涉税 事项。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所需资料,实行“一次性”告知;对资料齐全的涉税事项,予 以“一次性”办结。对能够即时办结的涉税事项,予以即时办结;对不能够即时办结的涉税 事项,实行全程服务并限时办结。进一步简化办税环节,优化办税流程,规范涉税文书,不 得增设纳税人非法定义务。

统筹安排对纳税人的税收调查和日常检查等工作, 避免多头重复 安排内容相同的调查和检查事项。设立和变更税务登记时,对于税务登记、税种认定、减免 税资格认定、普通发票领购资格等涉税调查事项,可实行一次下户、调查办结。在开展纳税 评估中,应针对某一户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进行综合分析评价,避免多次下户,防止 对同一纳税人按不同税种多头重复评估。

(二)解决纳税人重复报送资料的问题。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 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 (国税函〔2007〕149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 号) ,不得要求纳税 人重复报送涉税资料及数据。对已存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按照“一户式”电子档案管理要求 采集的各项基础信息,在纳税人办理登记类、认定类、申报类、审批类等各种涉税事项时, 不得再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有关证件的复印件; 税务机关开展税收分析、 税负调查等工作时, 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涉税信息。

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时, 税务机关 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录入打印《税务登记表》并经户主签字确认即可。对于长期选择电子 申报方式报送涉税资料, 且数据质量比较高的纳税人, 可由省税务机关确定报送纸质资料的 时限,其中增值税、消费税的纸质申报资料采取半年或年度报送的方式,营业税的纸质申报 资料可以采取季度报送的方式;企业所得税季(月)度预缴申报可只采用电子申报方式,年 度申报须同时采用电子申报和纸质资料报送方式。

对已具有电子认证身份的纳税人, 在使用 电子申报方式报送涉税资料后, 省税务机关可选择条件成熟的地区进行取消纸质资料报送方 式的试点,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三)解决好纳税人应用电子手段申报纳税收费与服务不规范的问题。对于税务机关开 发或委托开发的拥有产权的纳税申报软件等信息产品, 应免费向纳税人发放。

对于税务机关 不拥有产权、 通过市场化开发的纳税申报软件等信息产品, 各级税务机关在开发商和服务商 的收费项目得到物价部门批准后,协调开发商、服务商与纳税人签订合同,明确服务事项及标准。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由纳税人自愿使用信息产品和自愿选择按年或按次服务付费的方 式,不服务不得收费,并进行约束和加强监督。立足于纳税人现有的技术条件升级软件,禁 止开发商和服务商利用软件升级推销设备以及利用培训等机会向纳税人收取高额费用。

三、统筹协调,有效减轻基层税务机关额外的工作负担 (一)解决税务机关内部报表资料多头重复报送的问题。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清理简并征管业务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75 号) ,对本级机关和下级机关报 送的报表进行认真清理,不得擅自新增报表资料。对重复、失效的报表,坚决取消。充分利 用数据集中的优势,凡系统能够自动生成或经过加工可以生成的报表、数据,不再要求下级 机关报送。加强报表的归口管理,建立报表管理和使用长效机制。对业务报表进行整合,统 一填报口径,实现报表资源共享,避免同一类报表要求下级重复上报。上级机关不得随意要 求下级报送一次性、临时性报表。

(二)解决税务机关内部多头重复布置工作的问题。上级机关各部门向下级安排工作要 统筹协调,增强可操作性,避免多头安排、重复布置、效率低下。大力清理、整顿各种不必 要的文件、会议、考核、评比和检查等项目。对于已纳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并可在网上直接 作出审批决定的,除另有规定外,可取消纸质文书的流转审批。

(三)解决税务机关数据资源利用率低的问题。充分利用数据集中的优势,开展税收分 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 考核监督和决策管理。加强数据管理,提高分析水平和应用能力。

掌握数据资源的部门应根据业务部门需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共享数据。上级机关要 及时、 准确、 完整地发布数据分析信息。对同一涉税事项, 做到软件功能、 数据采集不重复。

对于能够依托现有系统拓展解决问题的,不再进行单行软件的开发。

(四)解决一线税务人员工作负担重的问题。根据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的实际,明确税 收管理员、办税服务厅人员、12366 纳税服务热线(以下简称“12366” )座席员和网站服务 人员等一线税务人员的职责,充实力量,合理确定工作负荷,切实解决人员少、事务多、负 担重的问题。依托信息技术,整合相关信息系统。开发应用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确保工作 需要。

四、因地制宜,防止和解决办税排队拥挤问题 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决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 〔2005〕 161 号) ,防止和减少纳税申报期内办税长时间排队现象。

(一)均衡使用纳税申报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与纳税人协商,经纳税人同意可采 取以下方式:对于规模小、核算相对简单的纳税人,尽量将其安排在纳税申报期的前半段申 报纳税;对于规模大、核算相对复杂的纳税人,尽量将其安排在纳税申报期的后半段申报纳 税,以合理利用申报办税时间,避免拥挤。对于相同规模的纳税人,可适当定期轮换,体现 公平。

(二)大力发展网上业务。目前除了增值税销项发票开票记录 IC 卡以及涉及增值税四 小票电子记录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前台插卡、报盘审核等业务外,均可采取网上办税方式, 供纳税人自愿选择。建立健全网上办税工作机制,加强税务网站建设,使纳税人足不出户地 履行纳税义务。确保“十一五”期间,50%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实现在线办理。采取有效措 施,预防网络堵塞,保障网上办税系统运转畅通。

(三) 适当增设服务网点。

根据实际需要, 在纳税人相对密集的基层税务机关或税务所, 依托信息化,可适当增设办税场所,以分流纳税人,分散办理申报纳税。在坚持属地管理的 原则下,积极试点推行纳税人自行选择办税服务厅的方式,实行涉税事项“同城通办” 。

(四)合理设置办税窗口。根据办税服务厅业务量的实际,按照服务规范的要求,合理 调配各类窗口数量。办税高峰时,可在办税服务厅内临时增设办税窗口、增派工作人员、延 长办税时间。在纳税人密集的地方,可配置“排队叫号系统” ,按号分散等候,避免纳税人站立排队。将性能较高的计算机设备优先配置到办税服务工作方面,以提高办税效率,缩短 办税时间。

五、加强需求分析,创新纳税服务 及时掌握和了解纳税人的需求, 使各项服务措施真正做到有的放矢。

通过受理纳税咨询、 开展办税辅导等多种途径, 及时了解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加强对纳 税人关心的税收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的收集、研究和整理,以促进税收工作不断改进。对 于本单位或本部门能够解决的困难和问题,采取措施,抓紧解决;对于本单位或本部门不能 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尽快提出意见和建议,报上级机关备案,上级机关应抓紧研究解决。对 于纳税人反映的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等,认真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在满足纳税 人普遍需求的共性服务基础上, 为纳税人提供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服务。

积极创新纳税服务方 式和手段,将个性服务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税流程简化、维护纳税人权益等各项工 作有机结合,促使纳税服务不断优化,推动税收工作和谐发展。

六、整合服务资源,提高服务效能 (一)加强国、地税协作。同一地区的国、地税局要加强协作,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联 合设立“12366” ,联合评定纳税信用等级,联合开展税务检查和税收调查,节省税收成本。

国、地税局对同一纳税人要提高信息采集效率,及时取得或交换相关信息与资料,加强分析 比对,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努力实现信息共享,提高服务质量与效率。

(二)有效整合信息服务平台。依托信息化,进一步完善和拓展服务载体,强化服务功 能。有条件的地区,整合“12366” 、网站、短信台的网络资源,力求实现“三网合一” ,以 持续提升服务功能,不断推出新的服务产品,努力满足纳税人的需要。积极规范和加强 “12366”服务,目前尚未开发“12366”应用系统的,不宜再开发;已开通“12366”的地 区,要文明服务,加强业务维护,健全纳税服务受理、承办、转办、反馈、督办等工作机制。

优化税务网站的服务功能,从保障纳税人需求出发,根据税法要求积极推行网上申报、网上 下载税务表格等服务措施,提供发票真伪鉴别、有奖发票等服务事项的网上查询。积极利用 短信开展催报催缴、申报提醒、办税通知等涉税事项。规范与维护“12366” 、网站与短信台 应用的税收法规库和纳税咨询问题库,定期整理发布“12366”和税务网站受理的问题解答。

(三)强化纳税咨询辅导。深入开展纳税服务数据与信息的综合利用工作,加强办税服 务厅、 “12366” 和税务网站的数据统计、 分析以及业务维护和管理, 逐步建立统一的 “12366” 与网站服务共享的纳税咨询问题库, 提高涉税事项答复准确率。

加大对新出台的税收政策的 辅导力度,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税法知识。

(四)加强部门协作。主动加强与工商、财政、金融、质监、海关等部门的协作与配合, 大力开展外部信息交换, 积极利用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公共服务成果和相关信息, 减少不 必要的向纳税人的信息采集。实行资源共享,形成社会合力。

(五) 充分发挥税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在税务代理、 税收筹划、会计核算等方面的行业优势,为纳税人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个性化服务,以提高 纳税服务的整体实力。坚持税务代理自愿的原则,严禁向纳税人强制代理、指定代理,依法 引导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

七、坚持办税公开,加强纳税信用建设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 公开工作的意见》 (国税发〔2006〕172 号) ,清理公开项目,完善公开程序,拓展公开内容, 规范公开形式。进一步加强对办税公开项目的管理,强化监督制约。按照纳税人办税流程, 明确涉税事项的类别、实施依据、公开形式、公开范围、公开时间以及承办部门等。各地要 结合实际,在税务总局规定的办税公开项目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办税公开目录,补充、完 善有关公开内容。尚未完成对纳税人涉税事项清理工作的地区,要抓紧进行清理。各地要组织实施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明确标准,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国、 地税局要依托信息化,严格按照评定内容与指标进行评定,确保评定的客观性、准确性、公 平性。充分运用评定结果,积极推行分类管理和服务。对于纳税信用等级不同的纳税人,合 理配置征管资源并采取相应的服务方式。进一步拓展对 A 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增强 A 级 的“吸引力” 。对 D 级纳税人,加强办税辅导,实施重点监控。按照办税公开工作的要求, 及时公开 A 级和 D 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八、建立考核机制,强化社会监督 (一)强化考核监督。建立和完善纳税服务责任制、考核制和奖惩制,坚持定性考核和 定量考核相结合, 定期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 内部考核与社会评议相结合, 确保责任到人、 措施到位, 奖勤罚懒, 奖优罚劣。

依据税收征管流程, 合理确定纳税服务考核的范围、 内容、 指标,建立纳税服务岗责体系,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和促进作用,增强考核指标的科学 性、针对性、实效性。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同级机关内部对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纳税服务制 度建设、工作措施、实际效果等进行考核,各级机关对所属税务人员执行纳税服务规范的情 况进行考核。

(二) 开展社会评议。

充分发挥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工作的监督作用, 可在办税服务厅内设置 “服务评价器” 由纳税人现场对税务人员的具体服务行为进行评价。

, 引入独立于征纳双方之外的第三方评价机制, 采取问卷调查、 定期回访纳税人等形式开展评 价与监督。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于纳税服务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于纳税 服务工作较差的单位和个人, 予以批评。

对于那些在纳税服务工作中搞形式主义, 弄虚作假, 甚至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九、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实效 做好“两个减负” 、优化纳税服务是当前税收工作中一项重要的紧迫任务,各级税务机 关要切实加强领导,将其摆到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精心研究,统筹安排,加强协调,形成 合力,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防止反弹。上级机关要进一步增强为基层服 务的意识,对下级请示的事项,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无法按期答复的,向下级说明原因,限 期回复。下级机关要善于综合运用上级提供的各种信息和方法,不断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

要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增强税务机关的公信力、执行力和纳税服务能力。强化对一线税务人 员的教育、培训、管理和监督,提倡在岗自学,更新业务知识,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开展岗 位练兵、业务竞赛、评先选优活动,大力培养服务能手,为落实“两个减负” 、优化纳税服 务提供保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于 2007 年 11 月 30 日之 前,将贯彻实施本意见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报送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基层税务所减负的建议和意见_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 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豫国税发[2007]315 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71106 实施日期20071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豫国税发〔2007〕315 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办税负担和基层国税机关额外的工作负担(以下简称两个减 负),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 作的意见 》(国税发[2007]106 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做好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重大意义 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是国税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是提高 税法遵从度、加强税收征管、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举措,是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 作效能的必然途径。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减轻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不必要的负 1/4 担,是国税机关应尽的义务,要转变管理理念,更多地考虑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其依 法履行纳税义务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减轻基层国税机关额外的工作负担,是上级国税 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要转变工作作风,在出台政策、布置工作时,更多地考虑基层的 实际情况,使基层的工作精力更多地用于提升征管和服务的质量与效能上。两个减负 是相互联系的,基层国税机关负担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也会相应减轻;减轻了纳税人 的负担,也有利于减轻基层国税机关的工作压力。

各级国税机关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以纳税 人为中心,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标,以流程为导向,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深入落实 两个减负,持续改进纳税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 系,力求做到执法规范、征收率高、成本降低、社会满意,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 率。

二、强化措施,切实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办税负担 (一)解决纳税人办税多头找、多次跑和税务机关重复找纳税人 的问题 巩固和完善一站式服务方式,坚持纳税人就近办理涉税事宜的原则,各办税服务厅 (室)按照一站式的要求受理纳税人各类涉税事项;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所需资 料,实行一次性告知;各基层国税机关按照《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纳税 服务有关工作的意见 》(豫国税发[2007]124 号)中明确的 17 项即办业务,实行一 次性办结;对不能够即时办结的涉税事项,实行全程服务并严格按照承诺的办理期限 限时办结。

省局将组织修订基层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进一步简化办税环节,优化办税流程。各级 国税机关不得增设纳税人非法定义务,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审批环节,对 违规增加的审批环节应逐个清理、立即停止。

基层国税机关要统筹安排对纳税人的税收调查和税收检查等工作,落实计划检查制 2/4 度,避免多头重复安排内容相同的调查和检查事项。设立和变更税务登记时,对于税务 登记、税种认定、减免税资格认定、普通发票领购资格等涉税调查事项,尽可能实行一 次下户、调查办结。在开展纳税评估中,基层单位要实施有效组织,进行综合评估,避 免多次下户,防止对同一纳税人按不同税种多头重复评估。

(二)解决纳税人重复报送资料的问题 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7]97 号),以 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规范纳税人报送涉税文书资料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7〕297 号)要求,不经省局批准不得随意增加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的涉税资料,不得要求纳税 人重复报送涉税资料及数据,不得再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有关证件的复印件。

国税机关要做好纳税人基础信息录入和建档工作,逐步实现纳税人基础信息一次报 送、各税共享、一次报送、长期共享。在开展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负调查、所得 税税前扣除事项审批和税务检查等工作时,可以让纳税人报送必要的涉税资料,但对于 已经掌握的涉税信息(外部信息除外)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

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时,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录入、打印《税务登记 表》,并经业主签字确认即可。

对于已纳入综合征管软件并可在网上直接做出审批决定的业务,可取消纸质文书的流 转审批。各级审批部门要在年底前结合实际工作进行梳理,制定取消纸质文书流转的操 作规范。

纳税人在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时,资产负债表复印件不再报送,各级国税机关在审批时 通过一户式电子税源档案查询,需要归档的打印归档;基层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申请资 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把关,出具核查意见,并将纳税人填报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 批表》录机后存档,不再流转上报,其他附报资料继续流转上报;省局审核纳税人的附 3/4 报资料、基层国税机关的核查意见、省辖市局的审核意见,查询、核对综合征管系统的 相关资料进行网上审批;基层国税机关根据省局审批意见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按 照文书送达的要求和程序送达纳税人。

从 2008 年开始,省局将选择郑州市、洛阳市和平顶山市进行试点,对于已具有电子认 证身份的纳税人,使用网上申报方式报送涉税资料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增 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取消纸质资料的报送。其他省辖市局也可选择县 (市、区)局进行试点,并报省局备案。待条件成熟后,全省逐步对采取电子申报的纳 税人取消纸质资料的报送。企业所得税季(月)度预缴申报可只采用电子申报方式,年 度申报同时采用电子申报和纸质资料报送方式。

(三)解决好纳税人应用电子手段申报纳税收费与服务不规范的问题 对于国税机关开发或委托开发的拥有产权的纳税申报软件等信息产品,应免费向纳税 人发放。对于国税机关不拥有产权、通过市场化开发的纳税申报软件等信息产品,各级 国税机关在开发商和服务商的收费项目得到物价部门批准后,

基层税务所减负的建议和意见_税务总局要求涉税减负

税务总局要求:涉税文书报表全面“减负”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全面清理涉税文书报表,切实解决纳税人 和基层税务机关涉税表证单书多、填表烦和填表难等问题,减轻基层和纳税人的负担。通知 要求,按照“归口管理、全面清理;合法规范、精简适用;服务基层、服务税户”的原则, 全面梳理、分析评估和优化简并自行印制的涉税文书报表,能取消的一律取消,能合并的一 律合并,能简化的一律简化,能从税收信息系统中提取的数据一律不再填报,能反复使用的 数据一律不让纳税人重复填报。使税务权利范畴得以明细和固定,有利纳税人,便民办税有 春风。

现阶段的公司性质能够分成两种,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依照现行标准税收优惠政策要求,在开展增值税税务申报时,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彼此之间还是有较为大的区别的,一起来看一下。

一是纳税申报期限不一样,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正常情况下应以月为缴税期申报纳税;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以季度为纳税期申报纳税;一部分纳税人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缴税期,自满期生效日5日内预缴税款,在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并付清上月应缴税金。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所得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其随增值税、所得税附征的大城市维护保养基本建设税、教育附加费等税金,正常情况下推行以一季度(纳税人规定不推行按季申请的,由主管税务局依据其应纳税所得额尺寸核准纳税期限)为缴税期申报纳税。

二是申报申请材料不一样,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申报的税务申报材料非常简单;而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展增值税税务申报时,应向主管国税局行政机关申报的税务申报材料相对性较多一些。

假如你所属的公司系租赁与组织所在地没有同一县(市、区)的房产的公司,跨县(市、区)给予建筑服务的建筑施工企业或是预购自主开发设计的建筑项目的房产开发公司,按照规定必须在房产所在地或新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局行政机关预缴税款(还需向组织所在地主管国税局行政机关申报纳税),在预缴税款增值税时要填好《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非《增值税所得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可用)》等税务申报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给予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案发地主管国税局行政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相对应提供下列材料:与发包单位签署的建筑施工合同影印件(盖上纳税人公司章);与工程分包方签署的分包合同影印件(盖上纳税人公司章),从工程分包方获得的税票影印件(盖上纳税人公司章)。

假如你所属的公司,产生市场销售以立即选购、接受捐赠、接纳项目投资入股投资、建造及其抵账等各种各样方式获得的房产的业务流程,应在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税局行政机关预缴税款后,向组织所在地的主管国税局行政机关申报纳税。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4)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放映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5)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仓储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6)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装卸搬运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7)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8)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税务局的职责和作用是负责征收营业税、城建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税务

(一)拟定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实施细则;提出国家税收政策建议并与财政部共同审议上报、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制定并监督执行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指导地方税收征管业务。

(三)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四)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农业税及国家指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编报税收长远规划和年度税收收入计划;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组织办理工商税收减免及农业税特大灾歉减免等具体事项。

(五)开展税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涉外税收的国际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的协议、协定。

(六)办理进出口商品的税收及出口退税业务。

(七)管理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经费;管理省级国家税务局的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的干部,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任免提出意见。

(八)负责税务队伍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管理直属院校。

(九)组织税收宣传和理论研究;组织实施注册税务师的管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国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十二条 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1、直接申报(上门申报):是指由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法定税款征收期内自行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申报资料;

2、邮寄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向邮政部门索取收据作为申报凭证的方式;

3、数据电文申报(电子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通过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形式办理的纳税申报。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4、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通过以缴纳税款凭证代替申报或简并征期的一种申报方式;

5、其他方式: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直接办理、邮寄办理、数据电文以外的方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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