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大学毕业生犯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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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生犯罪案例--两大学毕业生为攫取创业资金劫杀富商!一、案例: 2005年9月下旬,浙江温州警方宣布,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7·28”跨省抢劫杀人案告破。令人震惊的是,干下抢劫杀人重案的犯罪嫌疑人罗吉军和卓科,竟是从长沙岳麓山下某知名高校走出来的“天之骄子”。而他们作案的动机,则是为了获取创业的“第一桶金”,早日实现当老板的梦想。警方同时查明,他们此前还在深圳劫杀了一名的哥。  记者昨日了解到,目前此案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沉迷程序设计误了学业  今年27岁的卓科,1978年出生于四川省乐山市仁寿县一个贫困的小山村。1998年,卓科以优异成绩考入长沙某知名高校的数学与计量经济学院,成为村里走出来的第一名大学生。  读大二时,卓科还保持着勤奋的本色。但他看到身边的同学一个个谈起了恋爱,经常在饭店和歌舞厅出入,心理便失衡起来。从1999年下学期开始,卓科便很少参与班上的集体活动,甚至和同寝室的同学都很少交流,整天沉溺于网络之中,琢磨着那些在外人看来极其乏味的程序代码。读大三那年,他设计编写的“企业资源计划软件”,令国内多家知名软件公司的老总刮目相看,纷纷邀请他去工作。  由于卓科一门心思想着自己的程序设计,导致学业每况愈下。2002年6月大学毕业时,由于差了05个学分,他没能拿到毕业证书。  尽管如此,他还是在一家高科技公司找到了工作。老总对他非常赏识,打算只要试用3个月就办理转正手续。可惜3个月后,他因拿不出大学毕业证书,只得选择主动辞职。  结识损友劫杀的哥  就在卓科的人生陷入低谷的时候,他遇上了一个所谓的朋友——罗吉军。罗吉军也是四川人,1998年同样毕业于长沙那所知名高校的化工系。由于校友兼老乡关系,两人很快便成了“铁哥们”。  罗吉军当时系广州一家集团公司的部门经理,日子过得非常滋润,公司还为他配了专车。但没过多久,随着该公司原负责人因经济问题出事,罗的日子便不好过了。罗干脆辞掉工作,和卓科来到深圳“闯世界”。可他们在外面奔波了好些天,也没有找到工作,两人的积蓄很快花光了,连房租都拖欠了一个多月。  2004年9月的一个夜晚,罗吉军专门将卓科约到海边,两人作了一番“推心置腹”的交谈后,罗吉军鼓动卓科和他一起找有钱的老板下手,自己筹钱办企业当老板。  两人一拍即合。此后一段时间,罗吉军和卓科悄悄地跟踪那些坐名车的老板,伺机寻找下手的机会。可这些老板大多带有保镖,防范非常严密,令他们无法得手。于是,两人只得靠打零工维持生计。  为了方便跟踪那些老板的车辆,罗吉军和卓科决定先搞辆汽车,他们将作案目标瞄准了司机。2004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他们携带水果刀、电击棍和绳索等作案工具,在深圳桂芳苑小区打了一辆非法营运的“黑的”,伺机杀死了司机,抢得100多元现金、40多元港币及一台手机。他们连夜赶到广东省中山市,将尸体埋到一座荒山上,然后迅速逃离。  由于呆在深圳担心案发,罗吉军和卓科决定转移“根据地”,到有钱人比较集中的温州干一桩“大买卖”,以便在30岁前弄到当老板的“第一桶金”。  富翁死于“得力干将”手中  今年春节前夕,罗吉军和卓科窜到温州。卓找到了一份网络管理员的工作,罗则到温州富商林某的公司做销售员。他很快获得林某的赏识,成为林某的“得力干将”。罗见林某的生意做得很大,知道他家非常有钱,心中起了歹念。  4月底,罗吉军偷偷地配了林某家的钥匙。为了掩人耳目,他不顾林老板的苦苦挽留,以“回老家做生意”为借口辞职。  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罗吉军和卓科在温州市龙湾区租了一间房子,由卓跟踪监视林某,摸清他每天的生活规律和活动去向。7月28日凌晨1时许,见林某从外面回家,在附近守候多时的罗吉军和卓科用丝袜套在头上,戴上了口罩,用钥匙打开林家房门,像幽灵一样溜了进去。  在三楼的卧室里,已经熟睡的林某还没来得及反抗,就被罗、卓用绳子反绑了双手双脚,并用胶带纸蒙住了眼睛。他们在林某家里搜得1000多元现金、一台手机和一台DVD机。之后两人逼林某交出信用卡。但林某说信用卡放在公司的办公室里,而且钥匙一直由秘书保管。罗不相信,便拿了林某身上的一串钥匙跑到邻近的林某公司办公楼试了一番,卓则在原地负责看守林某。罗发现钥匙真的打不开办公室的门,又跑到林某的车上去寻找,结果也不见钥匙踪影。  罗吉军回到林某的住处后,继续逼林某讲出藏放钱物的地点,可林某始终一言不发。这时,卓科说“就这么一点钱,没有必要再杀一个人”,但罗不同意。两人最终用绳子将林某活活勒死,并掩埋了尸体。  次日,两人分道扬镳。罗吉军先后逃往江苏、上海等地,卓科则于几天后在温州江滨路一家网吧找了一份工作。  第三桩“买卖”提前流产  尽管已夺去了两条人命,但由于没抢到多少钱物,罗和卓又在继续物色新的目标,准备选择时机干第三桩“买卖”,幸而在动手之前案发。  7月30日,温州警方接到林某家人报案,称林某已失踪多日且音讯全无。  8月下旬,警方在对林某的社会关系展开调查的过程中,一个曾在林某公司工作过的名叫“罗辉”的人进入了警方的视线。经调查,“罗辉”就是罗吉军,而此人在进入该公司工作时提供的所有资料都是伪造的。同时罗吉军和一名叫卓科的人来往密切。  9月14日晚,民警在一家网吧将卓科抓获。卓如实交代了伙同罗吉军两次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随后,民警循迹追踪,将罗吉军抓获。  罗吉军向警方交代,他自从进入林某的公司后,便凭着自己的能力迅速赢得了林某的赏识,几乎成了林某的“心腹”,后来还住进了林某的家中。面对老板的信任和赏识,罗吉军并没有知恩图报,而是企图继续完成自己和卓科赚到当老板的“第一桶金”的计划……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陈国忠 吴栋梁 日期:07-02-13)  二、案例分析  根据奥地利精神病学家阿德勒的个体心理学理论,人人都有自卑感,人人都追求成功与优越,这是构成人类精神生活的必要要素,罪犯也不例外。低劣的社会经济条件是引起个人自备感主要因素之一。案例中的卓科出生于四川省乐山市仁寿县一个贫困的小山村,是属于社会经济低的人。受到自身条件的限制,很可能采取不符合社会要求的、过度的补偿行为来克服自备感。这样做往往会触犯社会禁律,导致犯罪。特别是当他看到身边的同学一个个谈起了恋爱,经常在饭店和歌舞厅出入,心理便失衡起来。这个是他犯罪的潜在心理因素。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分析,犯罪是有需要和动机的。卓科大学毕业证书没拿到,工作不顺,并且罗在深圳奔波了好些天,也没有找到工作,两人的积蓄很快花光了,连房租都拖欠了一个多月。这就形成他对最基本的需要---生理需要的缺乏。两人去海边商讨。需求激起人进行活动并维持这种活动。于是需求变成了活动的动机。可以说这是有一定强度的需要促使形成的犯罪动机。  卓科和罗这次的犯罪是预谋型犯罪行为。预谋型犯罪行为的发生过程是一种基本的、典型的犯罪行为的发生模式。这种模式从犯罪动机的形成,到作案的准备,到实施犯罪,都是犯罪人有意识、有计划、有目的的活动。卓科和罗的犯罪目的都很明显---找有钱的老板下手,自己筹钱办企业当老板。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们积极创设寻觅发现犯罪情景,以实现犯罪动机。为了达到目的他们在进行作案准备的时候就实施了第一次犯罪。在杀害的哥后,他们表现为不安与恐慌。因此逃离了深圳,转移作案地点。  但是他们的犯罪目的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实现,犯罪动机依然存在。犯罪动机具有维持和调节功能。如果犯罪没有达到目的(赚到当老板的“第一桶金”),他们就不断进行调整,使之不偏离原来的方向。它将驱使个体维持(或加强)这种犯罪行为,或转换方向以达到目标。因此,罗和卓科逃到温州,并找上温州富商林某实施犯罪。  从上文可以总结出,卓科本来也是个勤奋上进的大学生。他受到的教育使他在犯罪过程中出现心理的对立面。他说“就这么一点钱,没有必要再杀一个人”。这是产生心理冲突并是犯罪心理向良性转化的动力。可是由于不良诱因的刺激,卓科不但没有接受进一步的教育是犯罪心理向良性转化,反而因同伙(罗)的拉拢、教唆,实施了第二次犯罪(杀人)。让犯罪心理进一步向恶性转化。  杀害林某后,由于夺得的金钱不多,卓科和罗的犯罪目的依然没有得到实现,于是他们继续密谋第三宗作案。相信如果他们没有被警方人员捉获的话,他们会一直实施直到达到他们的犯罪目标。  《当代教育论坛》杂志社执行总编辑胡国强认为,罗吉军和卓科给社会留下了太多的教训和反思。首先作为校方,应该在大学生毕业前对他们进行正确的择业和创业教育,要让他们认识到成功是一个不断积累的过程,无任何捷径可走。而作为用人单位,要善待刚毕业的大学生,多考虑他们的感受,帮助他们不断进步和提高。有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大学生犯罪率呈逐渐上升的趋势,其中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毕业后的心理失衡而引起的。如何面对压力如何面对挫折如何面对社会这已经成了在对年轻人进行高等教育后所面临的又一个新课题。  湖南师大教育心理学硕士研究生石梦良表示,罗吉军和卓科之所以犯下如此重案,并不是由于一时冲动,而是有着更为深层次的原因,那就是他们的出身都比较卑微,然而他们周围的生活圈子都比较优秀。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极想有一番大的作为。但现实社会中能干出一番作为来的,毕竟只是极少数人。罗吉军和卓科渴望创业,但又不愿脚踏实地,而是不惜铤而走险,希望学电视剧里面那些“老大们”的发迹史,先用血腥来积累一定的原始资本后,再从黑转白开始所谓的上流社会生涯。只可惜现实就是现实。其实,学会享受平淡生活的幸福该有多好啊!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他的作案动机是一时冲动,主要原因大概有以下几点,第一我想曾世杰出身贫寒家庭,再加上长相不怎么好看,所以导致他有一种自卑的心理!他唯一的方式只有通过学习来让别人改变对他的看法,第二,长期处在一夜压抑的环境正成长,来自周围人的歧视的目光或者是冷落,造成了他自卑的心理,第三有可能是曾世杰是一个少言寡语的青少年(这个与成长环境有必然联系),与同学之间交流少,再加上因为外貌不健全遭到同学的欺负,在此他增项通过自身的努力改变别人对他的看法,但因为自卑心理和怯场被机会和同学冷落,所以导致他破罐子破摔,没有足够的引起学校的注意和同学之间的歧视和讥笑!所以造成在心里积压了很多的怨气和狠,到最后做出过激的行为让自己付出惨痛的代价!这个案件反映出我们这个社会要主政青少年的心理健康,要关注青少年成长的路需要我们多给与精神的帮助,而不是物质的满足!

这个问题是社会现象,当今社会发展的同时,人们的眼光高,忽略了身边的人们,再说曾世杰能以这么优异的成绩考出好的学校,也说明他已经做到了常人难以做到的努力,但在赞助基金的帮助,是给与物质与金钱的帮助,但偏偏忽略了精神的辅导!再次,随着年龄的增长,再加上相貌不怎么好看,得到了同学的歧视!反映出了我们社会值得思考的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很重要!我再次也希望各学校能在平等的对待每位学子,能以能力和精神品德为己任,不要以貌取人,正正做到健康互助的一个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环境!我想这件事件值得引起我们教育业和家长的深思和反省!一个孩子需要什么,不需要什么,是值得我们这个社会反省的,因为孩子是未来的希望,祖国的花朵!对他的心理健康、与同学相处、酗酒等角度的分析,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可能会判处死刑 现代社会,每个人都免不了背后被人说的命运。有的是善意的,有的是恶意的。但是关键就是要正确对待:别人说的正确的意见,就加以改进;说得不好的就尽量不去想。因为他们在评论你的时候,大多数人只是站在他们自己的立场去看问题,或许根本就没有考虑过你为你着想过,别人怎么说是一个很微妙的事情。关键是自己要对自己有信心,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从曾世杰事件中,我们还看到了大学生心理素质教育的缺失。马加爵事件时隔不过5年,又出现了一个优秀生到杀人犯的案例,这应该引起我们的反思。社会需要文明和谐的风气,需要团结友爱。一个好学生变成了罪犯,这是谁都不愿看到的事实。这是一个心理问题导致的杀人事件,只是极端个案,不能代表大学生整个群体,但也折射出大学生的心理问题、心理教育必须得重视 。 和其他大学生一样,曾世杰也经历了青年心理成长的相应过程,期待过,努力过,困惑过,所出现的心理问题并不‘出格’,属于‘成长中的烦恼’。曾世杰也曾辉煌过,以609分的分数考入大学;也曾在大学立下志向,学习积极刻苦,认真努力,追求上进。是什么原因让他蜕变不良的自我意识是阻碍他发展的大敌。一个出身贫寒的学子,希望出人头地,但他没有协调好自我期待与现实的矛盾。在我看来导致他犯案的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我想曾世杰出身贫寒家庭,再加上长相不怎么好看,所以导致他有一种自卑的心理!他唯一的方式只有通过学习来让别人改变对他的看法,第二,长期处在一夜压抑的环境正成长,来自周围人的歧视的目光或者是冷落,造成了他自卑的心理,第三有可能是曾世杰是一个少言寡语的青少年(这个与成长环境有必然联系),与同学之间交流少,再加上因为外貌不健全遭到同学的欺负,在此他增项通过自身的努力改变别人对他的看法,但因为自卑心理和怯场被机会和同学冷落,所以导致他破罐子破摔,没有足够的引起学校的注意和同学之间的歧视和讥笑!所以造成在心里积压了很多的怨气和狠,到最后做出过激的行为让自己付出惨痛的代价!

上海一名男子当街持刀杀人被抓获,而且这名男子杀人的原因竟然是情感纠纷,据了解这名男子好像和对方在协商一些事情,但是事情没有谈成,所以当街将对方杀害,目前此次案件当地警方正在进一步处理当中,警方表示对于这样的严重暴力犯罪,会予以严厉的打击,一定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因为现在这个社会是法治社会,无论是哪个地方的警察都绝对不会允许有人在街上行凶,因为这样的行为会给当地的居民造成恐慌。

不得不说这名男子实在是太冲动了,不管是什么事情,也不应该当众行凶,他的这种行为肯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也会为自己做过的事情感到后悔,但是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为自己做过的事情付出应有的代价,其实很多年轻人在面对情感纠纷的时候都会比较冲动,而且也会在失去理智的时候做出一些令自己后悔的事情,面对感情其实有时候放开更是一种选择,感情这种事情本身就强求不来,不管怎么样也不能够将对方杀害,因为这样的话自己就会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很多网友却认为,大家没有经历过这名男子经历过的事情,所以根本就不知道他的心里有多痛苦,但不管怎么样也不能够做出伤害别人的事情,如果两个人有矛盾或者有误会的话,可以好好沟通,实在不行也可以选择分手或者是离婚,为什么要采用这样极端的方式去伤害对方,通过这件事情也给我们提了一个醒,冲动是魔鬼,不管遇到什么事情都应该冷静的处理,尽量的去克制住自己的情绪,不然很有可能就会做出令自己感到后悔的事情,这名男子因为伤害对方,所以很有可能会接受法律的制裁。

  2011年1月14日《拯救爱人》男友不相信前女友杀人的事实,为此展开了调查并最终查明事实真相。通过本案例讲解刑事侦查阶段的程序以及律师对当事人的保密义务和保密责任等法律知识。

  2011年1月15日《骂死人的官司》邻里之间的对骂,导致一方当事人死亡。通过本案例讲解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等法律知识。

  2011年1月16日《三个人的婚姻》通过一起车祸引发的财产纠纷案件,阐述了《民法通则》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2011年1月17日——2011年1月23日节目预告

  2011年1月17日《捐肾风波》通过一起丈夫为妻子捐肾而引发的纠纷,讲述《刑法》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2011年1月18日《欲望陷阱》通过一起由盗窃提款机引发的刑事案件,介绍刑法中盗窃罪的加重情节,以及关于紧急避险和过失致人死亡两者的区别。

  2011年1月19日《不翼而飞的交易》通过一起因刷卡交易引发出的信用卡诈骗案件,介绍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以及刑法对于诬告陷害罪的相关规定。

  2011年1月20日《祖传的香炉》通过戴阿姨买赝品古香炉上当的案例,讲解证据确实、充分等法律知识。

  2011年1月21日《情人劫》通过某离异单身女人被骗70万元的案例,讲解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法律知识。

  2011年1月22日《前妻带来的烦恼》通过李达与张欣离婚后出售福利房而引发的纠纷,讲解父母出资为子女购得房产的权属问题等法律知识。

  2011年1月23日《疯狂的小姨子》通过一起制造姐姐假婚外情的事件,讲述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11年1月24日——2011年1月30日节目预告

  2011年1月24日《飞来的百万遗产》通过女儿继承遗产事件讲述了《继承法》中关于遗嘱效力的法律问题,以及《民法通则》中关于监护人的职责的规定。

  2011年1月25日《婆媳之争》通过一起离家出走15年的妻子向婆婆索要丈夫死亡赔偿金的案例,讲述《民法通则》中的相关案例。

  2011年1月26日《背叛的代价》通过一起离婚案件,讲述了《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

  2011年1月27日《房之争61同龄的母女》通过讲述一个年轻继母与女儿的矛盾故事,解释如何区分建筑物所有权、法定继承等法律问题。

  2011年1月28日《房之争61惹祸的聘礼》通过一起因结婚聘礼引发的法律纠纷,讲述解除合同、定金罚则、合同诈骗罪等法律问题。

  2011年1月29日《魂断景区》通过一起景区突发的意外案件,讲述了《旅游法》中的相关规定。

  2011年1月30日《曝光的地下恋情》通过一起地下情被曝光的案件,讲述了《旅游法》中的相关规定。

  《与"狼"共舞》 通过一起私了的强奸案件阐述了《刑法》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致命的超车》 通过一起三车相撞的交通事故阐述了《交通法》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春节特别节目——招财进宝》 通过一村民意外挖出国家一级文物所导致的文物归属纠纷案例,讲解地下埋藏文物的归属等法律知识。

  《春节特别节目——一只小花猪》 通过一只小花猪乱跑而导致的邻里纠纷案例,讲解天然孳息等法律知识。

  《春节特别节目——我的男友是大厨》 通过聘请一高级厨师到家做年夜饭时引发意外伤害的案例,讲解帮工关系等法律知识。

  《春节特别节目——分家的团圆饭》 通过一个老汉因重男轻女而导致家庭纠纷的案例,讲解录音遗嘱和遗产分割协议等法律知识。

  《春节特别节目——无爱的婚姻》 通过一对青年男女互租对方回家过年的案例,讲解无效婚姻等法律知识。

  2月7日-13日

  《春节特别节目--隐婚风波》 通过一位男青年隐瞒自己婚姻与公司女老板情感纠葛的案例,讲解劳动者的告知义务和侵权责任等法律知识。

  《春节特别节目--戴钻戒的裸婚》 通过一对热恋的青年在经济拮据的情况下结婚,遭到女方母亲强烈反对的案例,讲解附义务的赠与等法律知识。

  《春节特别节目--惹祸的礼物》 通过一个男青年为了通过女友考验而窃取女友钱财购买戒指的案例,讲解盗窃数额较大,多次盗窃等法律知识。

  《春节特别节目--失窃的秘密》 通过一个女研究生为了找工作而**导师科研秘密,导致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例,讲解商业秘密等法律知识。

  《错位正义感》 通过一起女大学生和手机店老板娘之间的诈骗案件,阐述了《刑法》及《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

  《 速食爱情》 通过一起因恋爱引发的情感纠纷,讲述了《刑法》及《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

  《“谎言”背后》 通过李芳在丈夫去世后,为了保护4岁的儿子王小峰又被追求者杀害的案例,讲解什么是指定监护和监护人的范围。

  2月14-20日

  《 一个亡夫两个妻》 通过郑金华在遭遇意外死亡后,两个女人为争合法地位继承遗产而引发的纠纷,讲解什么是事实婚姻。

  《“强奸犯”法庭求婚》 通过一起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案件,讲述了《婚姻法》和《刑法》中的相关规定。

  《换子疑云》 通过一次查验血型引发的亲生孩子纠纷案例,讲述了《刑法》中的相关规定。

  《不明飞行物》 通过一起春节燃放烟花爆竹致人伤害的案例,讲解《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

  《谁扔的榔头》通过一个司机开公车办私事被砸的案例,讲解我国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

  《离奇的生子协议》 通过一起由骗婚引发的情感纠葛,讲述社会公共利益与合同效力的法律问题。

  《真假美人计》 通过一起被报警的强奸案例,介绍我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

  2月21日-2月27日

  《房之争61再婚的夫妻》 通过一起再婚夫妻出现感情危机引发纠纷的案例,讲述确权之诉、房屋产权等法律问题。

  《房之争61“要儿子”引发的悲剧》 通过一起夫妻离婚的案例,讲述诉讼终结、遗嘱继承、未成年人的继承权等法律问题。

  《亲情与财产——母亲的遗嘱》 通过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介绍遗嘱的形式以及如何利用遗嘱避免类似的家庭纠纷。

  《亲情与财产——被偷卖的老房子》 通过一位老人因老屋被儿子偷卖而打官司的案例,介绍什么是善意取得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多疑的丈夫》 通过一起丈夫怀疑妻子不忠闹分居,妻子每月定额支付丈夫抚养费的案件,介绍夫妻之间要求给付扶养费的条件。

  《偷拍风波》 通过新婚丈夫利用“私家侦探”调查妻子导致夫妻离婚的案例,介绍什么才是法律认可的证据。

  《失踪的传家宝》 通过一起计算机远程遥控窃取他人财物的案例,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案例来源: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沈田丰

案例点评: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沈田丰

[案情简介]

一条围巾撕裂6个家庭 杭一女高中生命丧同学之手

杭州萧山区发生一起令人震惊的女高中生被害分尸案。随后这一消息被警方证实。截至昨天上午,5名加害者悉数被杭州警方抓获。令所有人惊异的是:他们竟是死者的同学。

昨天下午,记者获悉案件大致经过:被害者阿红,17岁,就读于萧山某高中。因一点小矛盾,阿红与同学阿洁发生吵架。2月17日那天,怀恨在心的阿洁,纠集其他4人,将阿红骗至阿华家中,用围巾将阿红勒死,并支解,随后弃尸野外。

这起命案不仅毁了6个孩子的前途,撕裂了6户家庭,也再一次引起人们对于青少年犯罪的关注。

目前,杭州警方正对案情进一步调查。

惊闻噩耗家长掩面而泣

昨天下午,记者了解到,当其中一位家长在得知自己的女儿是5名行凶者之一后,掩面而泣。与其余4名行凶者家长一样,面对被害者家属,他们将承受一辈子的痛苦,遭受无以言尽的精神折磨。

其实早在半年前,杭州萧山区一名高二男生,也为一件不起眼的小碰擦,将一名素不相识的女学生杀害。而这名出身贫寒之家的女学生受害时,刚参加完高考,即将成为一名大学生。

这两起凶杀案中,死者和加害者都是处于花季中的少男少女。十几岁的孩子为什么会拿刀杀人,而且杀的还是自己的同学?十几岁的孩子心里究竟有多大的仇恨,使得他们必须把解决问题的方式全都归于暴力?

这样的青少年犯罪令人震惊

一位办案多年的资深警官对记者说,杀人分尸,且出自按理看连杀一只鸡都害怕的青少年之手,让人震惊。这位警官认为,青少年犯罪是一直存在的老问题。过去一般比较常见的是以大欺小、偷盗、抢劫、打群架等等,类似这起集体将同窗杀害并支解的恶性事件应是社会转型期青少年犯罪的新问题。

在一般人眼里,女生往往与暴力绝缘。可让所有人没有想到的是,5名行凶者中,4人竟是女生。警官说:“女孩子在犯罪中表现出的暴力程度,大体可以反映出目前一些青少年对暴力的一种心态。”

当文静、柔弱的女孩子,开始用暴力来解决问题时,我们的家庭、学校、社会真的需要重新思考和反省。

家长感到教育责任很重

在杭州一个学生家长论坛中,不少孩子正处于青春期的学生家长纷纷就此发表评论。

水香苑清说:我觉得家庭教育出了问题。现在的家庭一般都是独生子女,做父母的都非常溺爱孩子,生怕自己的“心肝宝贝”在外面“吃亏”。于是传授给孩子一些“不吃亏”的方法,如何与人“针锋相对”啊,如何骂人、打人啊,等等。如此教子,虽说能培养孩子好强争胜的性格,但最终也有可能把孩子培养成打手或杀手。

木子的妈说:很多家长往往在满足子女物质要求之余,而忽略了与他们沟通。我女儿正处于后青春期,情绪也是一会高潮一会低潮。我和她爸更是提心吊胆。奉劝子女在外地读书的家长,没有手机的赶快买,宿舍没有电话,要求学校赶快装,只要有一天听不到子女的声音,就忧心忡忡的。

琪琪爸说:现在的孩子不能与以前的孩子做比较,社会不是从前的社会,压力也不同从前,孩子通过各种渠道获得了一些他们这个年纪不应该掌握的知识,往往应该掌握的心理及生理变化却由孩子们自己畸形完成。这样的环境中,孩子们的心态会自闭;而在家里,父母很少能真正听听孩子们每天都在想些什么,在学校里,老师关注的只有学习、只有成绩,十几岁的孩子看似风华正茂,可心中不知淤积了多少阴暗。

对生命尊重教育的缺失

昨晚,记者采访了杭州市青少年热线心理咨询师杨迪老师。听到又一起学生杀人案,她感到非常痛心。“这起命案再次折射出我们长期以来在孩子教育中的一个缺陷——‘对生命尊重’的教育缺失。”

“这导致我们的青少年对他人生命的漠视,也对自己生命的漠视。除了伤人,杀人,还包括自杀。”她说,正是由于学校和家庭情感教育的苍白,更强壮、更聪明的青少年一代,反而少了善良之心、同情之心。无论是学校、家长、还是社会更关注的是孩子或学生如何去竞争,而如何爱护、同情、帮助别人慢慢淡出。“这种冷漠是最可怕的。”

青少年犯罪从某种意义上讲正是教育无效或失败的直接后果。惩罚从来不是目的,教育的目的是使人生敞亮,使人生的终极可能性敞亮。毫无疑义,青少年犯罪是社会环境的产物,其中的问题虽然是复杂且多方面的,但这样的追问亦是必须的:青少年犯罪与道德救赎的可能在哪里?是否可能?何以可能?

[律师点评]

一、追根青少年犯罪

(一)欲望的囚徒

随着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全社会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与再分配,使不同收入层的分化加剧。"恐贫症"成了公众的社会性心病,人成了欲望的囚徒。经济的发展,物质的丰富,人的潜在欲望获得了"合法化"的地位,结症也许在于肯定个体欲望的自由权利的同时,个体欲望的自由被同时夸大了。于是社会结构和心理的失衡便成为犯罪的诱因。

(二)终极关怀的缺失

主流意识形态的解冻以及对西方文化的吸纳,带来了价值判断的多元与生活方式的个性化,终极关怀不得不让位于"及时行乐"的唱词。各种价值观并存所造成的混乱,让正处于人生的弱脆期和敏感期的青少年无所适从。

(三)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

社会保障体系的全面建立和健全,可以减少由社会分配不公造成的矛盾激化的犯罪行为,由于社会保障是作为对社会成员基本生活权利的一种保障,至少能够消除和减少那些为满足最基本的生活需求而发生的犯罪行为。"适者生存"的自然进化论是否适用于社会进化?我们如何保护弱势群体?这些问题都亟待探讨、回答。

(四)城市化进程中的可乘之机

随着人口流动和信息流量的增多,城市化进程在加快,同时,也为犯罪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因而有人把犯罪现象视作"现代化的副产品"。"有钱就有一切"成为行动纲领,什么都不信什么都敢做,以致陷入了急功近利、不择手段、道德沦丧、理智毁灭的境地。

(五)同辈交往中的负面影响

同辈交往原指在年龄相同或相近的群体中发生的人际交往,由于社会对青少年群体的独特关注,现通常专指在青少年群体中发生的交往。同辈交往是青少年生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在动态上表现为信息沟通、物质交换;在静态上反映为人际关系,即通过动态的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情感联系。由于青少年的敏锐与个性的不成熟,往往情绪强烈,易走极端,致使部分人为获得"自尊"而攀比,为"行侠"而入魔,为"仗义"而铤而走险。

二、遏制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对策

新松恨不高千尺,恶竹应须斩万竿。我国青少年的犯罪人数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并且有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发展趋势。“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1、现实中需要全社会共筑社会防线,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积极开展社区教育活动,发挥综治办、民政、团委、妇联等部门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行为规范教育和科学知识教育。针对现在青少年喜欢卡通、动漫的特点,将法制宣传知识融于这些为青少年所喜闻乐见的节目中,寓教于乐。

2、构筑学校防线。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全面推行素质教育,注重教书的同时更注重育人,加强对后进学生的教育和关心。让青少年学生除接受科学文化知识外,还要接受系统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世界观和人生观的教育。

3、构筑家庭防线。家长要以身作则,为子女树立一个楷模,在尽到抚养教育子女义务的同时,为子女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

4、构筑法制防线。对已经走上了犯罪道路的青少年应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通过法制宣传教育让他们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提高法律意识,避免以后重蹈覆辙,实施“浪子回头金不换”工程,这相对于单纯的惩罚而言更有意义。

<<大学生对法律的认识>>

必备的法律素养,已成为现代市民特别是青年大学生立足社会的基本要件。然而,实践中源源不断的各类大学生犯罪现象,频频向我们告示:一年一度的“法制教育”课并未让学生们真正懂法,传统的法制教育模式走到了非改不可的尽头。鉴于此,本文拟将从教育学和法社会学视角对我国高校法制教育的合理性改革予以多维度探索。

关键词:大学生 法律素养 法制教育 改革

一 从社会学角度讲,我国正在融入法治社会。对置身于未来社会的任何一个人,是无法摆脱法律而生存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和加入WTO,所有市场主体都得遵循统一的规则或制度,在这种高度规则化的社会里,“法制手段”将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我们的现实社会关系中。这意味着,从个体人的日常生活行为到丰功伟业之创造,均离不开一定的法律知识或法律技能。当我们以审思发展和关切生活的态度来判断实践视域时,自然会发现,必备的法律素养,已成为现代市民特别是青年学生们立足社会的不可或缺的基本要件。

何为法律素养,简言之,是指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或素质。一个人的法律素养如何,是通过其掌握、运用法律知识的技能及其法律意识表现出来的。法律知识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制定法中关于规则的知识,即所谓的法律条文体系;二是法律学问中关于原理的知识,即所谓的法律原理或法律理论。一般意义上的学法、懂法,就是要求既熟知一些基本的法律条文,同时又掌握一定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原理。而法律意识,它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 [1] 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能驱动公民积极守法。公民只有具有了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使守法由国家力量的外在强制转化为公民对法律的权威以及法律所内含的价值要素的认同,从而就会严格依照法律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就会充分尊重他人合法、合理的权利和自由;就会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就会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另外,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能驱动公民理性守法,实现法治目标。理性守法来自以法律理念为基础的理性法律情感和理性法律认知。法律意识,一般由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理论、法律信仰等要素整合构建,其中,法律信仰是法律意识的最高层次,也是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核心。

所谓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法律的无限信服与崇拜,并以之为行为的最高准则。“一个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生成相当重要,它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的关键性要素。正因为如此,伯尔曼的至理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才会广为流传,成为所有崇尚法治的人们确信的一条真理性原则。[2]”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认同和依归,其实质是追求法律至上和法律统治。只有信仰法律,才可能守法。法律作为公平、正义的象征,守法仅是法信仰的外在表现形式,守法精神才是法信仰的灵魂。守法精神要求的是主体不仅遵守法律,更重要的是把守法内化为道义上的一种责任和义务,变被迫守法为自愿守法,由强制守法到良心守法,由他律守法到自律守法。

综观人类社会发展史,越是民主化和秩序化的社会,该社会场景下的市民对法律的崇尚和需求就越强。这些市民之所以追求法律(规则)至上,首先是他们习惯于信赖法律规则;更重要的是他们有条件通过法律规则来保障自身权利实现的最大化和对政府权力控制的具体化。这是因为“法律规则是一种普遍、稳定、明确的社会规范,是一种公共权威,而非人格权威、特权威严及亲情,在调整社会向高层次发展中,能自动地排除或抵制偶然性、任意性及特权的侵害,使社会在严密的规范化、制度化的良性运动中,形成一种高度稳定有序的秩序和状态;其次,法律规则对人们的生活安排方面,它要求个人之间、个人与政府及组织之间有一种默契,一种自我调节的机制,这种‘默契’和‘调节机制’经法律的确定性配置后,能促成人类生活的高度和谐,予以人的自由与尊严最大化保障,让人有绝对的权力,不依赖于阶级或国家,设计的是一幅自由自在的充满人性关怀的生活模型。”[3]因此,要提升一个国家公民整体的法律素养,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是传授给公民法律知识和培育其法律意识乃至法律信仰;二是大力推进社会的民主化和法治化进程。

二 勿容置疑,作为造化育人的高等学府,主导性培育和快速提升青年学生的法律素养,是其参与社会现代化进程和塑造“现代型人才”不可推卸的职责。然而,近年来一升再升的大学生犯罪数据,频频向我们告示:校园并不平静,大学生们的法律素养还十分贫瘠。广州市司法局的吴云南等同志对广东全省49所普通高校进行了调查,结果念人震撼,1981—1998年,这49所普通高校曾有违法和犯罪的学生626人,约占同期在校学生总数的干分之二。浙江嘉兴市秀洲区人事劳动保障局两名公务员2003年4月3日下午在办公室里遇刺。警方确认,犯罪嫌疑人周一超时年22岁,是浙江大学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农学系应届毕业生。原来,他在该区公开招考公务员中,已通过笔试、面试,但健康检查不合格,未被录用。因情绪悲观,产生报复念头,遂迁怒于人事部门的招考人员,最终导致行凶杀人。2003年3月28日,在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挂牌成立了全国首家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南京大学、东南大学等南京10所高校成为首批中心成员。之所以要建立这个“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是因为该院通过调查分析发现,2001年该区在校大学生的犯罪率比上年上升300%,2002年比2001年上升120%,并且还得出结论,大学生犯罪大多是因为不懂法。[4]

面对这些触目惊心的大学生犯罪数据,能够予之以较为恰当的解释是:现行的学校“法制教育”课,根本没有让学生真正懂法。正如“硫酸伤熊”案当事人刘海洋(清华大学学生)所言:“我们上大一就学了《法律基础》课,学了民法和刑法等,但我只知道猎杀野生动物违法,但用试剂烧伤动物园里的动物是不是违法就不清楚了……”[5]从这段心语中,也许会让我们得到比“事件”本身更富有检讨意义的启示,我国高校的法制教育模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也正是基于诸类现实而重大问题的近忧和远虑,笔者将进一步谈谈几点近期形成的关于“法制教育”合理性改革的思想积淀。

第一、法制教育的认识定位要变革。

根据我国官方的有关文件精神及实践做法,学校的“法制教育”从属于“德育教育”,并没有自身独立的地位。“法制教育”次第于“道德教育”的认识及定位是不大合理的,把法制教育视同为道德教育,事实上按照道德教育的套路来开展法制教育课,不仅难以达到法制教育的教育性,由此还将至使“法制教育”遭受埋没。正是受这种不合理认识因素的影响,长期以来,大大小小的高等学府里,很难看到独立的法律教研室,取而代之的是千篇一律的德育教研室,其结果是法制教育工作很难得到切切实实的开展。

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均系属于社会价值教育范畴,它们既有区别也有联系,从联系上讲,两者的目的同一的,都是为了培养适宜社会需求的“合格公民”;从区别上讲,道德教育重在净化人的内心世界,法制教育重在规范人的外在行为。我们说提升人的品质,应从思想和行为两方面塑造,益于采用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结合,但不存在法制教育从属于道德教育或道德教育从属于法制教育的问题。所以,法制教育的教育性发挥,需要建构一个属于法制教育本身的体系完整且地位独立的法制教育安排。

第二、法制教育的师资队伍要优化。

法制教育是一项政治性、理论性、知识性、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教育,不仅要有明确的目标、规范的内容和相对稳定的教育渠道,而且必须有受过正规培训、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法律教师队伍。现行的所谓“法律教师”,不少为“半路出家”,甚至是从未接受过法律专业教育的政工干部,此番情景下“出炉”的“弟子”会有多少法律素养也就可想而知了。

高等学校的法律教师不仅要深谙学校教育规律和青年学生成长规律,而且要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质。不同的学校应根据自身条件,通过专、兼、聘等多种形式,形成一支具有相当水平的精干的专职教师为主体,同时聘请部分长期从事司法实务或法学教育工作的兼职教师为补充,整合组建地道、高质的法制教育师资队伍。

第三、法制教育的内容设置要调整。

高等学校的“法制教育”是为了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律信仰)和法律知识(法律技能),主要应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基本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教育。通过法学理论教育,让学生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在思想上树立起法律权威;要通过讲解和介绍宪法,使学生了解宪法是民主制度的产物,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树立国家主人翁意识;结合不同专业,有选择地向学生介绍一些部门法,培养学生守法、护法、用法的知识技能和自觉意识。

目前,不同类别的所有高校,强行划一地以开设一门《法律基础》来应付“法制教育”,由于课时少,内容庞杂繁多,教授者,犹如蜻蜓点水,匆忙赶进度,只能是简单地进行一系列知识罗列和堆积;学习者,往往疲于应付,死记硬背,应付过关考试,师生都苦不堪言。这显然有悖于“法制教育”的真实目的。法制教育的内容选择上,比较合适的做法是在不同类别的学校开设不同层次的法制教育课。根据学生所在的学校类别、所学的专业及各校的侧重点需要,除进行宪法、刑法、民法等大法的一般性普及外,还开设一些与各校专业(行业)相关、与各类学生受体相通的法律课程,使“法制教育”贴近大学生的生活,融入大学生的内在性需要。

第四、法制教育的实施方式要要改进。

高校法制教育,首先要遵循法制教育的特有规律。法制教育是“认同”规范、“接受”规范和“消化”规范的教育,是培养自觉、自愿的守法精神和塑造体现民主、正义、效率、公平等现代法治理念的教育,依靠传统的枯燥无味的“课堂说教”事实上很难奏效,较适宜的是让学生在生动、直观的实践活动中感受为什么要遵守及如何遵守这些规范。法律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没有经过法律实践是无法真正学好法律的,适当沿用英美法系国家的“实践性法律教育模式”也无不可。比如:运用启发式教学,让学生成为课程的主体,鼓励学生通过自己的思考和分析得出最佳的答案,老师不断提出问题,引出各种可能性,引导学生发现有关的法律规范、事实材料、及其各种因素之间的关系,引导学生自己开动脑筋思索,这样学生掌握的知识就会更为牢靠、更加深入;又比如运用角色扮演、模拟案件等多样化安排,对真实或模拟的案例进行课堂分析和讨论,让更多的同学通过观察、评论、角色转换和辩论等方式,从中学到有用的知识,其优点是能让更多的同学参与案件的分析,容易从群策群力的多种方案中,鉴别、筛选、产生最佳方案,这种方法不仅能够使课堂的案例分析深入、实用,而且使学生之间的关系以及学生和老师之间的关系更加融洽,老师不再是单纯教育者和大案提供者,而是平等的案件参与者和学生的帮助人;再如打破课上与课下的界限,书本与现实的分割,开辟第二课堂教学,经常性参观监狱,旁听有关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让学生在面对面的亲临感受和事实分析中自觉获得价值判断,以此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形成待人的态度和处理有关问题的方法……,等等。

另外,法律意识的自觉养成和法律技能的娴熟掌握,不是通过学一门《法律基础》课所能及的,也不是凭给某年级的某部分人上某门课程能做到的,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应贯穿于整个学习期间,不能断线,并且在不同年级要有不同的任务和重点。当然,这要遵循一般的学校教育规律,不可能大学几年都开法律课,而要充分利用校园这一特定的文化传递空间,发挥各有关专业课程在进行法制教育方面的作用和功能,使学生在学习文化知识的过程中受到比较系统的法制教育。事实上,专业教育与法制教育的有机结合,更有利于学生“内在性”地消化与专业知识密切关联的、在学生的学习及今后的工作中真正用得上的法律知识,进而增加学生学法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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