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的情感思维都有哪些含义?

法律人的情感思维都有哪些含义?,第1张

法律发现阶段,情感思维促使法律人反射式地形成直觉判断; 在法律证成阶段,情感思维使法律人反思、分析之前形成的判断,运用情感论据加以证成,并通过赢得受众的情感认同来促进社会对该判断的接受。据此,法律人的情感思维具有以下三重含义。

(一)基于情感做出法律判断

在法律发现阶段,情感思维体现为法律人以自己的情感为惟一依据做出未经反思的直觉判断。“法律者,尤其是法官……经常发现,实际上是在大多数情况下,他的决定所依据的完全是另一种方式,即直觉地、本能地求助于是非感,实践理性,健全的人类理智(gesunder Menschenverstand)。 ”基尔希曼甚至认为,“几乎在法律的任何领域,科学的探讨开始之前,情感就已经选择了答案。”这些判断得到了当代学者的印证。

胡昌明教授通过对某地四家基层法院1060个盗窃罪刑事判决的实证分析发现,当事人的性别、年龄、学历、职业、籍贯等社会结构因素对量刑的轻重产生了影响。 

社会结构因素产生的量刑差异往往又与法官的情感有关,因为人们总是倾向于认同(主要表现为喜欢、同情)与自己相似的人。许多外国学者的研究也印证了法官对于与自己相像的律师或当事人容易产生同情。 在学者披露实证研究的结论之前,作为被试的法官基本都没有意识到社会结构因素通过滋生情感而影响其判决,有些甚至在看到报告后仍然拒绝承认。

(二)以情感作为证成法律判断的论据

在法律证成的阶段,法律人可以情感因素作为论据,理性地证成某个法律判断。此处的情感更多是指他人的情感。在古希腊,以情感为基础的论据是法庭论辩中最有力的三类论据之一。情感可以是做出某一法律判断的直接论据,即,由情感直接推出判断。 更多情况下,情感作为间接论据,通过成为效用的一部分而参与基于后果的证成。

(三)以情感赢得对法律判断的认同

法律领域不乏“以理服人、以情动人”的事例,这是因为说服是一种心理状态,多数情况下,情感认同比理性分析更容易产生说服效果。实践中,人们可能基于不自觉的情感而自以为理性地接受某一法律判断。因此,在法律人的判断于法律层面获得证成的前提下,了解情感的生成机制、把握社会的共同情感是最大限度争取社会认同的关键。 这一点在有着近2000年历史的修辞学中得到充分体现。

美女,建议你还是不要做伪证的好,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做伪证的话,查出来后,不仅害了你妈妈,你自己也完了。

你是学法律的,现在最好的办法就是想办法为你妈妈减轻罪行。

或者和当事人私了,这样才是帮你妈妈。

希望对你有帮助。也祝你早日解决事情。望采纳

法律是过于理性的,甚至有时候是有悖于常人的理解的。

法律里很多的词语的解释与生活中的理解非常的不同。

情感是感性的。大多数人都能够理解或这感同身受。

因为我们都有着或多或少的经历。

人的情感是个人的事情,也就是私人的事情,法律是管不到那么具体的,你和别人情感好,或者是坏都在你自己掌握之中,法律怎么保护情感呢?情感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没法用条条框框去约束的,所以人的情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仅供参考

法律的本质在于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所以法律,不仅仅是白纸黑字的条文,还包含一种正义、自由、秩序的精神。而情是指情感和情理。 “有”是存在,具有的意思。法律有情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是指法律对于全体成员而言是有情的,它饱含着人的情感和情理。

相对的,对方所要论证的“无”,则是根本否认了这种可能性。对方只有说明法律一点点情理或情感都没有才能完成他的论证。可是,您要知道一点点情理都没有的法是不存在的呀。

接下来我方将从立法,执法两个方面阐述我方观点:

第一、从制定上来讲,法律有情。

法律的本源是人类的本性。它来源于人类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的准则。

法的内容符合社会民众的普遍心理,人们在法律的保护下免受非正义的侵犯,所以说法律的制定蕴含了情理。

同时法律也合乎人情,即法律有情感,法律虽不是情感的发出者,却饱含情感的因素,是情感的载体。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定,都深刻的体现了法律有情这一宗旨。

第二、从执行上来说,法律有情。

法律的最终目的不是惩戒犯罪,而是达到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的终极目标。因此法律在执行中充分体现了情的因素,它对罪犯进行惩罚,符合公平原则,合乎情理;它查明事实,据情裁量,是对违法者的有情,合乎情感。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法律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希望他们重新做人。

但是法律有情不是滥情,不是徇私情,它作为一条准绳,是一种社会意识,它的情是公正的理智的情

法律有情,是指它使正义得以声张,她对对犯法者有情,闪烁着人文关怀的光芒。法律不是高高在上的国家机器,它来自于人民,服务于人民。举起这杆天平,你会感受到法律蕴涵着深深的情感。

作为一位公民,我享受着法律温情的呵护;作为一个执法者,我深谙法律情意的真谛。今天,我很荣幸为有情的法律正名

对方辩友告诉我们,“法不容情”。其实,这是说在执法过程中,法律所不容的是私情和物欲,是阴暗角落的腐败与关系。而我们所说的情,恰恰是阳光下的真情厚意,是法律无处不在的人性光芒。如果对方辩友能够将“情”字放在阳光下,放在正常的范畴去理解,我想我们就不会矛盾了。

今天对方一直强调,“法律无情人有情”。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对方需要解释的是,为什么有情的人能创造出无情的法。其实在现代法制理念中,恰恰要做到“人有情法亦有情”。我们要求执法者怀着对广大人民群众深厚的感情去执法,因为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法律公平和正义的情感,才能使群众真正领会法律公平关怀的真谛,将法律深含的真情普撒人间

对方今天一再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实,这恰恰说明了法律是“正义与秩序的统一体”,其直接作用是确保社会的公正有序。社会众生,纷纭复杂,面对文化水平不等,贫富差距迥异的社会群体,法律以一种公平、正义、博爱的面孔昭示于人,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大众的平等权力,这是不是一种真情的流露?

其实,法律的最高境界不是无情,却是情与法的完美结合!从西周“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到现在“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法律无一不承载着立法者的情感和人性的温暖;从民诉的证明责任倒置,到刑诉的“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法律体现的恰恰是人文关怀和对人格尊严的维护

当对方看到几个死有余辜的极刑犯被绳之以法,而大叹法律无情的时候,我们看到的恰恰是法律对被害者的告慰之情;当对方因为又一批罪大恶极的不法之徒受到法律正义的审判,而大呼法律无情的时候,我们想到的恰恰是法律对更大多数人们的呵护之情。其实,法律一直在以母亲般的慈祥注视着善良的人们。当她以对人间公正的追求,对人格尊严的维护,对人价值的肯定,对人潜能的挖掘,对人自由的保障,处处彰显深情厚意的时候,多么希望我们能够明白她的心意,理解她的真谛。唯有如此,违法者才能心甘情愿地伏法,被害者才能死心塌地地信法,我们的人民群众才能真正做到爱法、守法、用法!而这也是今天辩论的意义所在

法律有情,所以我们公安干警才能依法办事,心系群众;法律有情,所以我们伟大的党才能有法必依,依法治国;法律有情,所以我们所有的人在打造平安天津、创建和谐社会,建立法制国家的过程中,才能共唱一曲:一心情似海,感动天地间

可以认为情感是道德么?法律规定行为,道德约束行为和思想。情感只是一个种类似想法的无形物。说重要其实都重要,但现实中因情感而出现包庇,窝藏或直接侵害他人,应属法律重要,但法律毕竟不是万能的,终究需要其他的比如情感,道德来约束。应该说互相辅助互相牵制吧。

情感都是来自于内心的一种冲动,为什么有法律来约束呢?是因为有些人冲动之后就会有一种别人不能够想到的事情,法律道德只是约束人的一种行为,生活和社会就是在这样的机制下运行。你不能够说情感感情比法律道德重,但是也不能够忽视法律道德的权威,因为毕竟我们也是在这样的环境下生活。这就是一对很矛盾的事情,也不能够解答其间到底是谁重要谁轻。这就在于你比较看重的是什么呢?其实,都有自己的道理!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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