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纠纷怎么处理

情感纠纷怎么处理,第1张

感情中最重要的就是忠诚和相互理解,但是当感情出现问题的时候,很多人往往都会选择离婚。因为双方的感情已经发生了破裂,这时候如果不及时的处理,那么这段感情就很难继续下去了。那么情感纠纷怎么处理呢?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情感纠纷是指因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第三者之间发生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纠纷。情感纠纷中包括夫妻之间的感情纠纷、家庭内部的感情纠纷和感情外的其他关系之间的情感纠纷。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了夫妻感情问题或者夫妻一方出现感情问题导致离婚的。

1、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了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调解或者诉讼来解决感情纠纷。

因为离婚是不会轻易的去走的,但是在离婚的时候,可能会遇到一些麻烦。比如说在离婚以后,需要进行财产分割,往往是非常复杂的。所以,很多时候,如果感情破裂了,那么就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讼是由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判决不准离婚的法律行为。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又起诉到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应当受理,并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离异的判决。调解和诉讼是解决婚姻感情问题的两种途径。

2、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出现感情问题,夫妻双方又没有进行沟通与调解,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是属于侵权行为,当事人也应该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并且要求赔偿损失。

最后要搞清楚什么是夫妻双方的矛盾?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了婚外情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时双方都有可能是出现纠纷了,这时首先应该注意调解,如果不能解决问题,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而当夫妻双方在进行一段时间的调解之后发现都没有能够处理好分歧时,这是属于合法的离婚,而且这时候另一方也有权利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且要求分割共同财产。除此之外如果一方在发现自己有婚外情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另一方赔偿,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千万不要擅自与他人同居这种情况下对方也可能构成婚外情行为存在过错。

3、如果夫妻一方因为感情问题导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了人身伤害事故或者是财产损害损失等行为时,此时夫妻双方就应该及时要求对方进行赔偿相应损失。

具体而言,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其中包括房屋折旧损失,比如房子是一方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增值,或者是财产贬值,都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赔偿。如果夫妻一方发现自己在感情上已经有极大的危机的时候,如果没有及时的发现和处理,很容易导致离婚的发生。另外还有就是精神损害赔偿,指因一方或双方遭受人身损害而致对方遭受一定障碍或者精神上遭受重大打击而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还有就是人身损害赔偿,主要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两个方面。

房价过高是直接成因深圳市市民情感护理中心办公室副主任、婚姻家庭咨询师姚刚告诉记者,“近两年这方面的咨询比较多,我是今年才发现已经成为一种现象,网上叫‘蜗婚’。”

姚刚跟记者分析,相当一部分深圳人离婚是蜗婚的。“因为你没办法说,离了婚,就要抛弃房子自立门户,在深圳这样高房价的城市,生活成本是必须要考虑的因素。”“蜗婚”是年轻人不得已的权宜之计,在平均房价超过两万元的深圳,很少有人会因面子跟现实过不去。

当然,也有部分年轻人,一时脑热离了婚,不排除通过蜗婚达到复婚的目的,“我也碰到一个,说是很爱老公,但因为面子过不去,就主动提出离婚还真离了,非常后悔。”

姚刚说,离婚的目的是为了吸取教训,过好以后的生活,并且重新找到情感的归宿。一套砖瓦砌成的房子是因为有爱才温暖,如果情分已尽,房子也同一堆破碎的瓦砾不相上下,所以为房选择“蜗婚”需要很大的忍耐力。

蜗婚不违法律违道德

深圳市法全婚姻咨询事务所主任兼首席法律顾问、知名婚姻法专家刘伟民认为,“蜗婚”虽不违反法律,但有违我国传统道德。“离婚后继续住在一起甚至同居,法律并未禁止,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仅明文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这是法律对公民行为的最低要求。”

刘伟民认为,“蜗婚”还易产生诸多新矛盾、新问题,主要的是容易产生进一步的“感情纠纷”或者“财产纠纷”。刘伟民建议蜗婚族,在离婚后尽快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或者进行“财产公证”。另外,为避免感情纠纷,双方也可以考虑将房屋出租,一来可避免出现新的“感情纠纷”,二来还可共同增加收益,是双赢的举措。

虽然对法官而言,处理离婚案件是相对简单容易的事,是其工作中的极为普通平常的一个案子,一年当中甚至一个月当中能遇上几十个,但对于当事人而言,处理婚姻纠纷是其人生当中最最重要的大事,关系到其一生的命运。因此,对婚姻律师而言,由于婚姻案件对于当事人的重要性要远远高于一个经济案件,婚姻案件处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当事人的一生,因此,婚姻案件选择律师对于当事人也是十分重要的。具体而言,判断一个优秀的婚姻专业律师应当:1.看年龄。至少律师应当已婚,有子女者更佳。有句谚语说“不成家的男人不能叫男人”,其实这句话是有一定道理的。没有结婚的律师是不能体会到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感情的微妙变化,感受婚姻生活的种种,对于一些夫妻生活状态的理解不能深刻,因此,未婚律师代理婚姻案件不能说是首选。2.看经验。有几种职业的人越老越吃香,其中之一就是律师。婚姻案件代理的多了,实践经验丰富了,代理案件时就会轻车熟路,容易抓住案件争议焦点,处理事情事半功倍,能较为有效、及时、全面地处理当事人委托的事务。一般而言,一个执业3年以上、代理百起以上诉讼案件的律师是起点的要求。3.看专业。现在分工越来越细,律师行业也不例外,律师是根据法律部门的不同进行分工的。现有专门的婚姻家事法律师,他们只处理婚姻家事的相关案件。这类律师一是实务经验丰富,而是理论及业务功底较强。他们不仅熟悉自己代理过的案例,对全国最新的婚姻案例及婚姻法律规定也是十分熟悉的。特别针对那些较复杂、法官能够自由裁量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发表自己独特的观点,进而影响法官判案的思路。4.看心理。比如,离婚案件不仅是唇枪舌战,更是一场心理战。整个离婚过程中各个环节充满了心理对抗,在某种程度上讲,谁的心态把握的更好,谁分析事态更客观,谁更能分析到对方当事人的心态变化,谁就能在诉讼中争取主动,甚至不诉而胜。一个情绪容易激动的律师,是不能充分把握好案件的进程及得到最佳的结果的。5.看态度。伟人说过,凡事最怕“认真”二字,律师行业亦同。一个著名律师花六分精力做的案件,不一定比一个默默无闻的律师花十分精力做案件更为出色。对一个案件投入的业务越多,案情掌握得就会越熟,处理起来越得心应手,争取委托人的权益就会越多。因此,律师态度认真与否,至关重要!

法律主观:

婚约财产纠纷怎么处理:一、婚约的处理原则是什么(一)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和手续法律不提倡订婚但是也不禁止订婚,是否订婚由当事人自愿决定。但是,任何人不得强迫当事人订婚。(二)婚约没有法律效力只有双方完全自愿才能履行;双方同意解除婚约的,可以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并不必须征得对方同意。(三)因为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诉到法院一般会受理法院的考虑是解决财产问题,而不是特别指向婚约。二、注意区分婚前给付财产情侣双方互赠礼物是常见的事。一旦双方分手,赠送的礼物是否归还,首先要准确确定赠与财产的性质。如果是属于彩礼,是基于风俗习惯定亲所用,则应当予以归还;如果属于价值较大的物品,如房屋、高档耐用品(摄像机,彩电)等,属于与结婚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则是附条件的赠与,也应当返还。如果财产出现正常的损坏或折旧,一般不考虑支付赔偿。至于情侣之间平时正常外出消费或购买衣物、食品等支出,不宜再处理。因此,区分婚前给付财产的不同情况,引导双方区别对待,就可以有效缩小双方的矛盾和心里差距,逐步达成一个合理的调解方案。

法律客观: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的被告,通常的做法是将缔结婚约的女方列为被告。然而在此类案件中,如不正确地理顺法律关系及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往往造成判决执行难,或造成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在个案当中,要正确把握财礼的实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将案件的当事人列正确。首先,搞清什么是财礼,财礼的来源及财礼的权利义务双方。财礼(又称彩礼)最早源于《周礼》,是西周时期一项婚姻家庭制度,即男家向女家提亲,男家备下礼物,请求女家收下,叫“纳采”,男家“问名”得吉兆,再备礼通知女家缔结婚姻,此后,才正式聘礼逞送给女家,即后来的订婚礼,叫“纳徵”,也叫“纳币”,“请期”后仍需备礼往女家。现在,法律虽没有这一规定,但民间仍延习这一风俗。就周礼而言,财礼源自缔结婚约,在过去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然是男女双方父母产生的法律行为。那么男女双方父母即为权利义务的双方。而现如今法律提倡婚姻自主,缔结婚姻不应再听命于父母,是男女双方自己的事情,但财礼仍是民间一种风俗没有被丢弃。财礼是男女双方基于结婚的意愿由男方按习俗向女方赠送的钱物,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予。但在现实生活中缔结婚约的男女双方大多数在经济上不能独立,一切涉及婚姻的费用都是由父母来筹集,在财礼的运作上还是以双方父母为主体的。财礼是由男方父母所出,接受财礼的自然也是女方父母,同时也是由女方父母来支配和管理财礼的。其次,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将缔结婚约的女方列为被告是无可厚非的。因为,婚约财产纠纷产生的基础是男女双方缔结的婚约,若无婚约即不可能产生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婚约在婚姻家庭的法律关系中并非一个法律术语,而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民间用语,它只所以出现在案由当中,缘自它是形成一种财产纠纷的诱因。婚约的缔结或是解除都是民间的一种自由行为,不受任何法律约束,法律既不提倡也不禁止,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只就财产的数额、返还时间及返还人进行审查确定。如前所述,财产纠纷源自婚约,婚约的缔结人既是不可忽缺的双方当事人,即由缔结婚约的男女双方引起婚约财产纠纷诉讼。因此将缔结婚约的女方当事人列为被告是顺理成章的。再次,由于民间财礼来源形成的复杂性,有些案件只将缔结婚约的男女双方列为当事人是不够的。如前所述,男女双方经济不独立,财礼是由男方父母所出,女方父母接受并支配管理。由此男方父母可以作为权利人提出权利请求,这也是符合我国民法原则的。既使男方父母不提出请求,也不妨碍其权利的实现。因此司法实践中,男方父母可以不参加到诉讼中去。但就女方父母而言就不同了,往往财礼由女方父母支配,女方并无实际支配权,也没有实际支付的能力,因此很难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到实现,这就很有必要将女方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这是将女方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而该条并没有明确规定索取的主体,因我国的婚姻法不仅是一部规范婚姻的法律,同时又是一部规范家庭的法律,因此,该法适用于家庭所有成员。这又为将女方父母是否列为返还财礼的被告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正是由于女方父母支配财礼,从而更说明财礼索取的性质。因此在此类案件中根据实际情况将女方父母列为被告是有法可依、有理有据的。对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主体及留置支配财礼的主体还可能是其他亲属,因此,也可将其他亲属列为共同被告。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原文地址:https://hunlipic.com/qinggan/776713.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07-09
下一篇2023-07-09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