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求教。发给新客户祝福,还要带有回扣意思的短信?
你好,我好,大家好。。。。。。
问题二:让人拿回扣的短信怎么发啊
就说你怎么怎么样啊,因为你所以我们卖的好啦,因为你我们的业绩才上去啦,顾客就是上帝啦,反正就是夸他,然后你自然有理由孝敬他了
问题三:一般跟别人提回扣的事情该怎么说
如何跟客户谈回扣
一般情况下,给回扣这个话最好不要先从我们口里说出。很多业务会因为我们不慎说出这种话而丢掉。在说这个话之前,必须对客户的组织机构,人员关系等有了比较清楚的了解之后,在跟客户接触时套出话来之后,再决定要不要给。比如说,假如是客户的老板或股东,就绝对不能提,一提就挂。还有的是老板的亲戚,对于一些很忠实于老板的,那也不能提,一提也会挂,因为他们听到回扣这个词就会认为你的价格里有水份或者你不老实。而有些亲戚比较贪心的,你也不能开口就提,得等他们自己提出来。
场合也很重要:
第一不能在第三者在场的时候提
第二不能在监控措施做得比较很好的公司内提
第三不能在打到他办公室的电话中提。在饭桌上提出来是最有效果的,其次就是在休息时间里打他私人电话效果也不错。
我们面对的采购人员绝大部分是打工者。这些人,有外快赚当然是最喜欢的,但一般情况下也不要随便提,因为要针对各种不同的人采取不同的对策:
1想拿回扣又要扮清高的类。
这类人表现出不乐意谈回扣,但心里确很想要,他不会和你谈回扣的事情,你自己也先不能谈,此时你一定要做好本职工作,让他觉得你公司的产品技术肯定没问题,之后再做好个人关系,让他认可你,信任你,之后再找个机会委婉的说回扣的事。让他感觉似乎他不拿这个回扣还对不起你,最好是让他觉得不拿这回扣还是对不起你公司,然后他就会顺水推舟地去接受。
2直奔回扣类。
这类人会在适当的时候主动向你提出要求,并且把他的要求一清二楚地告诉你。这类人是最好应付的,因为利益就是他们最关心的问题,只要你回扣给到位了,达到他心里的预期,单绝对跑不掉。但一定得弄清对方客户的组织机构,看他的决策权有多大。哪些人还得打点,回扣额度的分配也是技巧。
3还有想拿回扣但提不起胆的。
对于这类人,你要找到他担心拿回扣的原因,再对症下药,要用各种理由去说服他,让他明白目前客户都拿回扣,普便的事情,回扣不代表什么,拿了回扣对他的工作也不会有影响。他们可能在回扣的量上面不会有很过份的要求,只要能拿就开心了,拿了后会感激你,会跟你成为好朋友的。
4不要回扣类。
很多项目你会碰到客户跟你往死里压价,此时,你就得嗅出他肯定有原因的,比如一个项目起初有几个部门参与,最后内部有分歧,可能就会出现最终负责的那个部门往死里压价,他们不要回扣,他们就想证明他们能低价做高质量工程。一口气而已,这就得做好个人公关工作,多诉苦,让他相信你的技术实力。还有就是有的客户刚任职不久或对升职感兴趣的。这类客户你得加强感情投资。谈人生,谈健康等。过节送小礼品。
问题四:如何与客户谈回扣问题
一般情况下,给回扣这个话最好不要先从我们口里说出。很多业务会因为我们不慎说出这种话而丢掉。在说这个话之前,必须对客户的组织机构,人员关系等有了比较清楚的了解之后,在跟客户接触时套出话来之后,再决定要不要给。比如说,假如是客户的老板或股东,就绝对不能提,一提就挂。还有的是老板的亲戚,对于一些很忠实于老板的,那也不能提,一提也会挂,因为他们听到回扣这个词就会认为你的价格里有水份或者你不老实。而有些亲戚比较贪心的,你也不能开口就提,得等他们自己提出来。
场合也很重要:
第一、不能在第三者在场的时候提
第二、不能在监控措施做得比较亥好的公司内提
第三、不能在打到他办公室的电话中提。在饭桌上提出来是最有效果的,其次就是在休息时间里打他私人电话效果也不错。
我们面对的采购人员绝大部分是打工者。这些人,有外快赚当然是最喜欢的,但一般情况下也不要随便提,因为要针对各种不同的人采取不同的对策:
1. 想拿回扣又要扮清高的类。
这类人表现出不乐意谈回扣,但心里确很想要,他不会和你谈回扣的事情,你自己也先不能谈,此时你一定要做好本职工作,让他觉得你公司的产品技术肯定没问题, 之后再做好个人关系,让他认可你,信任你,之后再找个机会委婉的说回扣的事让他感觉似乎他不拿这个回扣还对不起你,最好是让他觉得不拿这回扣还是对不起你公司,然后他就会顺水推舟地去接受。
2、 直奔回扣类。
这类人会在适当的时候主动向你提出要求,并且把他的要求一清二楚地告诉你。这类人是最好应付的,因为利益就是他们最关心的问题,只要你回扣给到位了,达到他心里的预期,单绝对跑不掉。但一定得弄清对方客户的组织机构,看他的决策权有多大哪些人还得打点,回扣额度的分配也是技巧
3、还有想拿回扣但提不起胆的。
对于这类人,你要找到他担心拿回扣的原因,再对症下药,要用各种理由去说服他,让他明白目前客户都拿回扣, 普便的事情,回扣不代表什么,拿了回扣对他的工作也不会有影响。他们可能在回扣的量上面不会有很过份的要求,只要能拿就开心了,拿了后会感激你,会跟你成为好朋友的。
4不要回扣类 很多项目你会碰到客户跟你往死里压价,此时,你就得嗅出他肯定有原因的,比如一个项目起初有几个部门参与,最后内部有分歧,可能就会出现最终负责的那个部门往死里压价,他们不要回扣,他们就想证明他们能低价做高质量工程一口气而已,这就得做好个人公关工作,多诉苦,让他相信你的技术实力还有就是有的客户刚任职不久或对升职感兴趣的 这类客户你得加强感情投资 谈人生,谈健康等过节送小礼品
下面是送礼的知识,做销售就是做人的关系,中国人是一个很看重关系的民族,关系需要维系,你发现没有,关系不经常维护,象颜色一样就会慢慢褪去,远亲不如近邻就是这个道理,经常搞在一块,经常电话联系,经常聚会,关系就会好起来,我认为做销售对客户要常送礼品, 因为中国大部人都爱占小便宜。礼品不要太贵重,贵了不好,你若送贵了,你自己不划算,客户也不敢要。礼物最好是公司定制的,这样效果好点, 这是我的心得
因收受北京城建投资管理公司前副经理许勇送上的100万元贿赂款,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公司原财务总监廖显纲被市一中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7年有期徒刑。 39岁的廖显纲曾任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2006年11月至12月,利用担任财务总监的职务便利,廖显纲将该公司账上的资金优先支付给北京城建投资管理公司副经理许勇(另案处理),并收取许勇给予的好处费100万元。 2009年12月24日,许勇涉嫌犯罪被羁押,廖显纲在接受检察机关询问时,交代了自己受贿的情况,并主动将赃款退交。2010年9月20日,廖显纲被刑事拘留。 一审法院认为,廖显纲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且犯罪数额巨大。鉴于廖显纲自首并主动退缴了全部贿赂款,法院于今年5月13日判处他有期徒刑9年,并没收其价值5万元的个人财产。 此后,廖显纲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他称,自己是按照正常的财务程序付款给许勇,没有优先付款,许勇没有必要给他100万元。二审期间,廖显纲的律师还提交了泰跃房地产为廖显纲出具的《从轻量刑请求书》,证明廖显纲在泰跃房地产任职期间工作勤奋,能力突出。此外,廖显纲的家属还代他退回了5万元。 市一中院认为,大量证据可以证明,廖显纲为许勇谋取利益并因此收受许勇给予的贿赂,至于廖显纲在付款过程中是否违反财务程序、是否优先均不影响对他受贿事实的认定。此外,廖显纲受贿后,一直未予退还或上交,这也足以证明他具有收受贿赂的主观故意,但法院鉴于他自首并退赃,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因而从轻判处他有期徒刑7年。 ■案中案 城建一高管敛财2000万 记者昨天获悉,给予廖显纲100万元贿赂的许勇,原是北京城建[简介最新动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北京城建投资管理公司副经理。2010年6月,因受贿、贪污近2000万元,许勇被市一中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了解,市纪委、监察局在查办其他案件的过程中,意外得到了许勇案的相关线索。经查,2008年5月,北京城建集团中标轨道交通亦庄线BT项目,融资工作由时任城建集团投资管理公司副经理的许勇负责。许勇找到平安信托投资责任公司项目经理邵德胜(被判无期),双方商议借款利率为76%,低于城建集团预计的9%的标准。认为有利可图,许勇与邵德胜共谋,通过上海一家投资咨询公司签订虚假融资咨询合同书,骗取城建集团咨询款10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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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我并不知道有这一本书,和它的相遇,仅仅是因为阴差阳错。起初,我就被他贿赂坏婪的一生给吸引了,当然不止是他如何演绎了自己华丽的一生,我更佩服他贿赂背后的智慧,才华和能力。看了这本书,并不是要去学习怎样去贿赂,而是学习他的精神去实现我们自己的目标。这里我主要是从他的精神品质着手,也许和他的贿赂没有关系,但值得我们学习。
机会是留给有准备的人的
和坤的家庭本过得还是不错的,但是在其母亲因难产去世,父亲找了后妈之后父亲因病去世,他与弟弟和琳每天过着食不果腹的苦日子。但是和坤知道,要想改变命运,就只能靠自己;要想改变命运,就必须读书。他也因肚子里有点墨水而成了英廉选女婿的最佳人选。在英廉的谆谆教导之下,和坤弓马骑射、四书五经古诗书画等方面都下了很大的功夫,就连皇帝乾隆的字画都临摹的几乎可以以假乱真了。就等待机会的降临了。
一次偶然的机会,他遇到了乾隆皇帝。虽然乾隆只是开玩笑的让他把他考试试卷的题目背下,而且还是一边跑一边背。和坤真的`做到了,这让乾隆大吃一惊并留下了一个不错的印象。还有一次,乾隆因为王贵越狱出逃而置问是谁之过,但那些侍卫没有人懂,唯独和坤,这一次,他成了皇帝身边的贴身保镖。
有些人,一直在抱怨社会不公平,那是因为他没有亲眼看见别人背后的努力,前方的顺畅是自己用自己的双手和汗水努力得的结果。所以不要抱怨,去努力得学习和付出。
长远的眼见
他了解到官场里没有一个人会藏,他也知道以后肯定会与西藏之间有更深的交流和合作,他就暗中学习少数民族的语言。果不其然,这宫中唯独他一人会这藏,更惹乾隆的喜欢了。和坤教了国泰三招:一麻二烫三舍。他对未发生的种种是有对策的,如果发生什么不测,和坤很有智慧,他知道怎样保护自己,虽然在做法上很不道德。纵观历史各个朝代,有很多的坏官的钱财是从百姓身上搜刮而的,这样不仅让百姓知道他的罪行,而且引得百姓起义抗争,使得自己的罪行更快的暴露出。而和坤就不是这样,他从各个坏官的钱包入手,和坏官们当朋友,认他们成为自己的小弟和自己的眼线,群星才更加璀璨,照的更远。
领导能力
作为一个领导者,他从不刻意刁难下属,和下级的的关系可谓是进退自如,(fsir)和官场的各位官员的关系也打理的井井有条。和下属,和坤进行智力投资和情感投资,对自己的同僚,拿钱办事,不服自己的就用能力让别人服为止。别人让和坤不舒服的,自己就让他彻底完蛋。现今,很多的领导者都是把下属当成是赚钱的工具,不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问题,一味地让员工不停地加班,否则自己的饭碗可能不保。一旦公司的员工犯了错误,就只是一味的惩罚。
勤俭节约
和坤即使家财万贯,他也不会浪费每一分钱,每一分钱都用到其处。因为小时候没有钱,他和弟弟受到很多的磨难,而变得有钱就是改变他们命运的唯一的途径。他甚至每一次在给仆人发工资的时候自己都要数一遍,少了一分钱都要究其原因。在短短的几十年间,和坤就拥有相当于大清王朝十五年国库总收入的财产,数目之大,着实令人惊叹。
……
总结一下,和坤之所以深得乾隆的喜欢,很重要的一条是知道乾隆在想什么,想做什么,把皇帝的事情当成自己的事情去做,和坤总能帮助乾隆解决烦心的事,乾隆自然喜欢和坤。现在也是这样,为老板工作,只要揣测好老板的意思,用自己的能力给老板带价值,和同事处理好关系,相信你在公司会发展的非常好。
商业贿赂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两方面,一般来说受贿于行贿行为一般是同时发生的,故此在发现商人行贿之后,首先需要找到能证明其行贿的证据,然后需要找到受贿人,并且确实贿赂的数量之后,检察院才可以开庭量刑。
一、商业贿赂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商业贿赂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两方面,商业贿赂包括行贿和受贿,是一种不可分割的双向行为,其犯罪主体相应的也包括行贿罪主体和受贿罪主体。《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1款对于行贿人作出了规定,即“经营者”,但对于受贿人未作规定,作为行贿人的经营者,交易对方实施交易行为的人,经营者的员工执行职务时实施的行贿行为也是经营者的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常见的表现形式
(一)给予或收受回扣
经营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一定比例的商品、服务价款。回扣是商业贿赂行为中的一种最为常见、也最典型的形态,它有两个特点:
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
二是按商品(服务)的一定比例来折算。如果送的不是现金,而是财物,只要是按照比例来折算的,就可以认定为回扣。回扣的给付对象多数是对方单位或对方单位的主管人员、经办人员,但有时也可能是促成交易的其他人员。
(二)假借广告费、宣传费、促销费、咨询费、赞助费等名义给付或者收受各种经济利益
这是仅次于回扣以外的一种较为常见的贿赂手段。它与回扣的区别在于:它不一定是与商品(服务)价款挂钩,可以发生在交易行为的各个阶段。帐外暗中是购成回扣的要件,但不是商业贿赂的要件。正因为回扣是商业贿赂的一种,但不是唯一一种,因而在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上,不必把帐外暗中作为必要要件,这在大型超市、卖场领域比较多见。供应商通过支付事实上并未发生业务的广告费、咨询费、宣传费等获取在商场的销售权,排挤掉其他竞争对手,获取独家销售权。
(三)以报销各种费用、提供旅游、娱乐等方式进行商业贿赂
为了笼络对方经办人员,加强感情投资,同时也为了更好地规避法律,经营者还采用钱财以外的方式间接贿赂。如一医疗设备公司以考察为名,邀请医院相关人员到国外旅游,全部费用由其负担。
(四)违规附赠现金、物品行为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为引诱交易相对人与之发生交易,附带性地向后者提供现金和物品的行为。提供赠品的是经营者,接受赠品的是作为交易相对人的另一方经营者或消费者。赠品随商品附赠,附赠品包括现金和物品,伴随商品交易的完成同商品一起给付购买方。
在我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营者对消费者的附赠是合法的。经营者之间在商品交易中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行为也是符合商业惯例和法律规定的。但是除小额广告礼品外,法律禁止经营者之间的附赠。一些经营者在经营中经常采取的赠送汽车、上网卡、购物券等方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商业赂行为。
(五)非法佣金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收受非法佣金主要表现为暗中给予,双方都不入账,中间人一般没有合法的经营资格,也就是说中间人没有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上没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即使入账,也不记入“劳务收入”科目,而记入“其他收入”科目。比较明显的是,保险公司以劳务费的名义给不具备保险代理资格的单位支付费用。
行贿的目的,一般都是希望送一些财务给国家的工作人员,然后自己可以更为便捷的处理一些事物,一般由公民先法院行贿行为的存在,然后再由公安机关展开侦查,此后就会根据行贿的数额去判处刑罚,此时受贿的主体可能会被开除。
法律分析
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施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受贿罪成立条件:第一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索贿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做出向他人索取财物的行为,即成立受贿罪;第二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行为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1、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包括经营秩序、交易秩序、管理秩序、竞争秩序等,其核心是诚信。商业贿赂违背了市场价值规律和市场竞争规律,使交易的天平向行贿者一方倾斜,严重影响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生产技术、服务水平的提高以及产业结构的提升。在市场经济领域中,商业贿赂已成为参与竞争企业运行的“潜规则”。面对这样的“潜规则”,企业无力对抗,为了避免在竞争中失去市场机会和份额,一些企业迫于无奈,不情愿地选择了屈从,从而使得商业贿赂在市场竞争中愈演愈烈。这种商业贿赂导致的恶性竞争,破坏了公平交易的秩序,使守法者蒙受其害,诚信遭到践踏。商业贿赂犯罪极大地阻挠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危害国家财税体制;恶化投资环境,影响外资流入;阻碍市场化改革,拖累经济活力,严重破坏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2、损害了党委政府的威信与形象。商业贿赂犯罪中有相当数量是党政领导干部,它所造成的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放任商业贿赂犯罪横行,导致人民群众对党委政府的信任感下降,经济倒退或者崩溃,势必造成社会动荡,危及国家安全和稳定。因为商业贿赂的受益者是腐败的政府官员和不法商家,它使一些人暴富,而最终买单者是社会普通民众。这势必加剧贫富分化,使普通民众创业和谋生过程变得艰难。如果商业贿赂长期得不到根治,普通民众必然会将指责的矛头由不法经营者,个别腐败分子转向政府,就会激发出人民群众同党和政府的对立情绪3、危害了职业道德和行业风气,滋生多种违法犯罪行为。商业贿赂的存在,必然诱发社会成员的私欲,长期收受商业贿赂使受贿人利欲熏心,丧失职业同情心,职业道德必然受到侵蚀,于是就发生了大量各行各业人员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商业贿赂的盛行也成为了滋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温床。商业贿赂使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能够得逞,如为窃取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而贿赂对方技术人员,为骗取银行贷款而贿赂银行工作人员,为逃税而贿赂税务官员。在这些情况下,其谋取利益的行为本身就是非法的,而通过商业贿赂可以让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得以实现。商业贿赂行为被法律所禁止,因此,违法者进行商业贿赂通常在暗中进行,往往引发做假帐、逃税等“下游”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每个公司的“贿赂”都会存在,不可避免,但是要看什么方式了,小恩小惠不能算作贿赂,只能是沟通感情,但是为了达到不正当的目的而送价值不菲的“东西”,则叫做贿赂,不正当利益是前提,不要这样。对于这种事情,需要认真看待。很多时候,正常的业务沟通也需要通过“人情往来”来解决办理,这就产生了灰色地带,也是很多人嗤之以鼻的行为,但是不少人缺趋之若鹜,当成一种能力了。
如果你为了竞争一个领导岗位,向更高的领导来进行一些物质输送的话,首先你自己工作能力要过关,加上这样的手段才能事半功倍。虽然这个行为非常不可取,但是说实在的,根本无法避免的事情,很多时候你是参与者,也是见证者,不得不这样。职场就是这么复杂。没事请领导吃个饭,请财务小姑娘吃个饭,是为了工作环境更顺畅,为了正常的流程开展,也是一个人融于职场的行为,这个是可以的。但是不要为了不正当的金钱而采取回扣或者其他变相返现的情况,这样很危险,不可取。
贿赂不是一件好事,对于社会发展伤害很大。它已经存在几千年了,虽然国家立法开始对其进行压制。但是,它一定会长期存在的,职场人应该学会怎样面对它,最起码有一定的了解,才能做到立于不败之地。人与人之间是有正常的感情交往的,包括亲情、友情等,但是只要涉及“贿赂”,那么这个就是质的变化,这种情感就会被当着利用的工具,变的索然无味。人与人之间人需要有正常情感交往的,但是被扭曲成急功近利的贿赂目的,那就演变成丑恶的良心败坏行为。
法律主观:
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构成受贿罪,依法要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 免予刑事处罚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法律客观: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一)关于受贿罪的主体问题《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受贿罪主体,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受贿罪的人员。“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外的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二)关于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何理解的问题。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国家工作人员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职权,而是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应以受贿论处。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受贿论处。(三)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问题,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四)关于构成受贿罪的行为如何掌握的问题根据《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受贿罪的行为应当掌握:l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据贿罪。2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能构成受贿罪。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犯罪活动的通知》(1996217法发〔1996〕5号)四、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刑责注意要注意依法追究税务、海关、银行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犯罪的刑事责任。对上述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内外勾结或参与金融、财税领域犯罪活动的,要以共犯从重处罚。其中有贪污、受贿的,要数罪并罚,从重判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6626法发[1996]21号)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审判工作实际,现对审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适用缓刑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的,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必须从严掌握。三、对下列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一)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二)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三)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投机倒把、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四)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五)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0630法释(2000〕21号自2000年7月21日起施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高法院〔1999〕65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为他人谋利,离退休后收受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受贿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二、关于收受干股问题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三、关于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四、关于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五、关于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实践中应注意区分贿赂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2)赌资来源;(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六、关于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七、关于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八、关于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受贿,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代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实际使用;(3)借用时间的长短;(4)有无归还的条件;(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九、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十、关于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十一、关于“特定关系人”的范围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十二、关于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问题依照本意见办理受贿刑事案件,要根据刑法关于受贿罪的有关规定和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惩处少数,教育多数。在从严惩处受贿犯罪的同时,对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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