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释就是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18号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分析恋爱婚姻中的道德与法律
应该可以这么说,恋爱是建立与培养感情的阶段,当爱情到达一定程度的时候, 在其他客观条件的要求下(如生育,得到社会认同,得到法律保障)需要用婚姻的形势来确定这种情感关系。 恋爱是自由的, 真爱和良心是一个价。 爱与不爱 和道德法律都是无关的。婚姻是感情的一种最终形势,可以束缚住物质与责任方面的东西,但是 对于感情本身其实没有实质性作用。 感情破裂 婚姻在,这其实没多大意义。但是,道德与法律是维系感情的重要部分。 因为许多时候,我们的感情并没有出现问题,只是因为一些其他的矛盾,导致双方误解了对方。 这个时候需要我们自我反省,多从对方立场考虑,这是个人道德对感情的帮助。然后是法律,法律明确规定了一些违法行为,例如家庭暴力等,这对于婚姻幸福来说有了基本保障。总而言之:道德法律是 恋爱婚姻幸福的基本保证。
求专家解答一场婚姻的道德与法律1-精神损失可能不行,如果他每月按期付给你们抚养费了,好像你没法告他精神损失。他会有“合理”解释,解释为啥不去探望你等等。反正抚养费他给了。
2-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你父亲,在还没有与你母亲离婚期间,就与别的女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的话,你完全可以告他重婚罪呀。那他肯定算违法了呀。
职业活动中的道德与法律公共生活、职业生活和婚姻家庭生活是社会生活的三大领域。上一章大家学习了公共生活中的道德和法律的基本规范,这一章将继续学习职业生活和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的基本要求。尊重社会公德,培育高尚的职业精神,树立新时代的家庭美德,都是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锤炼人的优秀道德品质的重要环节。大学生将来要走向工作岗位和建立家庭,需要认真学习职业道德和职业中的法律知识,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创业观;需要正确认识和对待爱情,掌握婚姻家庭道德和法律规范,为完成立业成家的人生重大课题打下良好的基础。
职业活动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最普遍、最基本的活动。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活中的法律就是为了调节和约束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而制定和形成的行为规范,广泛渗透于职业生活的各个方面,不仅对各行各业的从业者具有约束引导作用,同时也是保障社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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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恋爱婚姻中的道德要求道德要求其实就是要乐于接受传统礼仪的约束。对内善待对方的亲人和自己的孩子,对对方恩爱有加,不和除了自己的爱人之外的人上床;对外给足对方面子。
既然选择在一起
就一心一意
不要做出违反
道德底线的事情
辩论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案例
辩论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道德规范:是由一定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以善恶为评价的,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和传统习惯来维系的,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原则和规范的总和。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档案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其中,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档案;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档案。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法规则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
从恋爱 婚姻 家庭角度谈道德与法的关系分析 (至少500字)从婚姻自由看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婚姻本来应该是自由恋爱的产物,是爱情的结晶。可现实生活中呢?每个人都知道爱情的美好,但在谈婚论嫁时,往往要考虑很多,比如说身份,地位,家庭情况,收入情况,等等。这些因素是很重要,但确实与爱情无关。现代社会,无论男人还是女人都可以通过工作获得收入,为自己提供生存的物质条件,而不象封建社会那样,女人要依附男人而生活,女人既没有社会地位,也无法获得收入。这是时代的进步。与其嫁(娶)了一个自己不是很喜欢,但各方面条件都不错的人,还不如自己生活,那样还会有更多时间工作,让自己过的更好,省得发出《围城》里的感叹,外面得人想进来,里面的人想出去。其实,如果两个人的结合完全是自愿,而不是因为外界压力或是为了解决生计问题,我们为什么不可以选择一个彼此中意的人,共同努力奋斗,创造幸福生活?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婚姻自由,指的是男女双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可是在现实生活中呢,由于中国有着婚姻大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很多父母都对孩子的恋爱、婚姻大加干涉。上学期间不敢让孩子谈恋爱,怕影响学习;工作了又不敢让孩子随便搞物件,怕上当受骗。于是所谓的相亲会,应运而生,火暴程度不亚于明星们的歌友会。可是有趣的是相亲现场往往是父母居多,父母兴高采烈,而儿女们往往连去都懒得去。这在今天,一个提倡婚恋自由的现代社会,是多么怪异的一件事情?不过这种现象的存在,也是有着深厚的社会根源和道德因素的影响的。中国的现代化,毕竟才不过几十年。中国的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朝,是一个非常封建、保守的朝代,对于妇女有很严格的约束和规范。这可能是由于满族和其他一些少数民族一样,把妇女看作男人的财产和附庸。所以在他们取得统治地位后,就把这种习惯和传统逐渐内化成了一种社会规范。其实中原地区的汉族人民,一直是很开明和开放的,妇女也是有社会地位的。古城邯郸就一直有尊重妇女的传统。明朝的时候,虽然大部分是父母安排婚事,但也有青梅竹马一起长大,父母顺水推舟玉成其好事的,也有自由恋爱而结合的,甚至还有私奔的。这些在明朝的一些白话小说中都有反映。我不得不承认,小说在反映民风民俗方面有很大的优势,虽然我很少看小说。
扯了这么多,似乎有点远了,其实我一直在试图说明我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理解。法律提倡婚恋自由,明确规定婚姻自由,可以说是带有一定超前性和引导性的,是出于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和保护,是对西方先进的现代文明的一种借鉴和学习,也是对中国的传统文化中积极部分的一种肯定。所以我认为,法律是对社会中存在的积极的、健康向上的道德规范的一种肯定,也是指引道德方向发展的中坚力量。而道德则是对法律的一个必要补充。很多问题都可以归到道德的范畴,但是哪些应该加以肯定,哪些应该摒弃,就应该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做出明确的选择和判断。
恋爱婚姻中的道德规范及个人价值聊天,是增进感情。约会,是多一点共同的回忆。吵架,是多认识对方,并且学会和好。承诺,是证明这段感情要经得起考验。珍惜,是因为怕失去,所以呵护着,视之为奇遇。思念,是因为心里常常有着你。挂心,是因为很爱很爱,心跟着心爱的人跑。
“林浩森”事件的道德与法律的分析论文2000字任何罪犯都有其深层次的犯罪根源和心理,对于林森浩来讲也是如此。社会上有很多人对此案不理解,认为林的行为从投毒到为自己辩解都非常奇怪,难以解释,从而产生各种疑问。我这里站在司法的角度简单论述一下林的行为和司法结果。
本案在审讯中有三大疑点,第一投毒量:投毒量究竟是吕薇薇说的75ml,还是实验结果50ml,还是林犯供述的20-30ml;第二动机:究竟是开玩笑,还是想毒死黄洋;第三接受采访时为什么突然出现新的说法:对另一个人干扰自己睡觉非常恼怒,正好黄洋想开玩笑,就弄了黄洋。
令人惊奇的是,这三个疑点都是和量刑密切相关的问题,为什么独独在这些问题上有争论,而在别的问题上一片和谐呢。在弄清这三个问题之前,我们先看在林犯的精神鉴定上,有一句话“被鉴定人林森浩目前无精神异常,能够配合案件审理并有自我保护能力”,什么是自我保护能力,为什么要提到自我保护能力。我们先明确一个基本点,那就是一个精神正常的犯罪嫌疑人在供述自己犯罪的行为中,或多或少的会在一些问题上为自己辩解,比如在动机上、凶杀案在对方的过错上、在抢劫的金额上、在贪污的数量上。这是一种自我保护行为,也是一个人最基本的本能。我们将嫌疑人的自述和调查的结果对照,如果嫌疑人自述较调查结果轻或基本相当,我们可以认为嫌疑人的自我保护能力是存在的。嫌疑人可以有自己的说法,但是法院绝大多数情况下不会认可嫌疑人的说法,当然也不完全认可受害者的说法,会按照刑侦实验来推测(当然这个结果可能不是最准的)。正是因为这个自我保护能力或者说生存欲望,使得存在了这三大疑点。
疑点一出现了三个结论,其中一个是与本案利益无关的证人证言,一个是公安机关调查结论,一个是犯罪嫌疑人自述。哪个是可靠的呢?首先,犯罪嫌疑人的自述肯定是不可靠的,因为他一定会有这个自我保护的欲望,投毒量最大,他的罪行就越大,判决结果就会越重,他的损失就会越惨。所以犯罪嫌疑人肯定会说的少一些这是可以理解的。证人吕薇薇,博士毕业后在外地寻找了工作,与本案无任何的利益关系,她的证言是比较可靠的,而且对于毒物的存放她说有两层密闭的盖子封盖好,然后再套上塑料袋,由于这是剧毒化学品,在存放上一定要求不能泄露至空气中,所以我们可以认为该瓶化学物基本上没有挥发。公安调查结论在不同程度上会受到嫌疑人的影响,因为这个实验是需要犯罪嫌疑人配合的,所以会在某种程度上较真实情况少一些。综上,投毒量大约在60-70ml左右是客观的。
疑点二出现了两种种说法:开玩笑、杀死或者重伤黄洋。首先由于嫌疑人的自我保护能力起作用,他肯定会将两人的关系说的亲密一些,这样可以隐藏他的犯罪动机,可以为他争取到宽大处理,因为没有犯罪动机则不存在预谋,没有预谋则不存在故意杀人,这点是人人都能够想到的。评判这类案件我们不会也不可能简单地从口供来定性,一定会按照前后行为进行综合评估。首先一个精神正常的硕士研究生,不可能用一种剧毒化学品来和舍友开玩笑;第二就算开了玩笑,发现后果严重一定会当场指出毒源(注:北大投毒案中,犯罪嫌疑人在发现受害者痛苦万分,立即背著受害者前往医院直接承认投毒并要求医院使用解毒药物针对性处理);第三就算想逃避承担法律责任,也可以用各种方法暗中通知医生,进行针对性治疗。我们可以从结果推出,从黄洋不适到死亡,林森浩一天天看着黄洋的病情加重,却没有就挽回黄洋的生命做出过一点点的努力。说开玩笑,你信吗?
疑点三:为何突出冒出林和另一人的矛盾迁怒黄洋。这点在以往警方和检察院给出的动机中从未出现,一审开庭调查时,也有机会回答自己的动机,他也从未提及,为何在接受电视台采访时突然说出这一动机。同样,说明了林迫不及待的自保心情。林最先采用的是玩笑说,即用隐藏真实动机的方法来为自己开脱,从被警方调查到一审判决,他一直坚信这一理念——因为没有动机,没有怨恨,我就没有理由故意杀人,但是在他得知一审判决时(可能已在看守所感觉到了,因为死刑犯和其他犯人在看守所的待遇是不一样的),他觉得这个希望破灭了。但他还有强烈的求生欲望,所以他又找了一个借口——第三者影响了心情。这一说法何等的可笑又可悲啊,鸡毛蒜皮的事情影响了你就能杀无辜的第三者?
我们再整体回顾一下林犯从犯罪开始到最后的整个过程和他行为带来的司法后果。整个行为过程分为三个阶段:投毒,认罪和判决后。第一阶段:从林犯因某种原因怨恨黄洋和(或)第三人,于是实施投毒行为,产生严重后果后开始查阅各种资料企图隐藏自己的卑劣行为,到被警方询问未说出真相。这个阶段中,林犯因为某些原因采取了投毒的行为,造成了受害者黄洋死亡的后果,并采取了各种方法掩盖事实,拒不承认,这时候的林犯采取的一切行为归纳起来是:掩盖事实,以期逃避法律惩罚。结果:动机卑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第二阶段:从被警方刑事传唤到一审判决结束,从被传唤并且调取关键证物膝上型电脑开始,林犯开始觉察到自己行为已经无法掩盖了,他采用了第二种策略,归纳起来是:主动承认犯罪过程,坦白流程,在关键问题中避重就轻,疑点一和疑点二充分说明了这一点。结果:认罪态度好,仍死刑,因为林犯一直不愿剖开心底的阴暗面,法庭很难期待他能悔过。第三阶段:林犯寻找了新的原因:第三人影响心情。这个阶段中,林意识到玩笑说不被采纳,为了保命,必须找出一个新的方法来为自己的错误辩解,于是找了一个新的借口,归纳起来就是:避实就虚、花样频出。结果:无论从法理上还是情理上都难以被认同,反而在侧面暴露了想要投毒加害第三人的想法。
道德与法律道德与法律的内容中都有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自由做什么,前二者是义务。最后的是权利,从必须做的事看,人生就好象在社会的舞台上,每个人都在表演,都在按各自内心的信仰道德真诚地演一场戏,为自己也为别人,每个人都既是观众又是演员,个人与别人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体现了人与人之间需要合作的一面,一个好的导演就好象是一个好的管理者,他指挥的标准就象是法律,好的导演会长于指挥处理好他与演员群众的关系和演员之间的关系,让演员尽可能自由发挥。 而从禁止做的事看,人生就好象在球场,人与人之间因为有矛盾在竞争在比赛好象是队员,个人与对手是对抗与被对抗的关系,只有一个获胜者,人与人之间体现对立的一面,这时管理者换成了裁判,他管理的标准就象是法律,他会用法律的标准对犯规的队员用警告,黄牌红牌,罚分驱逐出场等来处罚队员或队以维持公正,而如果队员他自已内心道德很好,不做侵犯对手的事(现实中指个人与别人遇见矛盾时,不与别人对抗,不参与与别人对峙)并且退出赛场,如果队员都如此,没有人做彼此对抗的游戏,估计裁判会失业,他也用不着用什么标准处罚谁了。 所以在现实中,一个人如果选择洁身自好与人为善,那么是道德重要。
这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有些人认为只要感情好,即使没有结婚证,也可以共同生活并相互扶持。然而,结婚证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它具有很多重要的意义。在接下来的文中,我将从不同的层次上探讨这个问题。首先,结婚证是一份法律文件,它是确立婚姻关系的必要手续。结婚证是婚姻法律的一部分,在法律上规定了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取得结婚证,才能享受到法律给予的各种权利,如财产继承、医疗保险、社会保障、税收减免等。所以,只有取得结婚证,才能够在法律上确立婚姻关系,享受到法律上的权益。其次,结婚证是社会公认的一种婚姻形式,它具有社会认可和信任的作用。婚姻是一种人类文明的基本组成部分,它承载了家庭的责任、情感和信任。结婚证象征着夫妻双方彼此之间的承诺和责任,也承载着家庭的责任和信任。在整个社会中,结婚证具有一种公认的婚姻形式,社会对于结婚证的婚姻形式具有一定的认知和信任,这种信任是基于夫妻双方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各种条件并取得结婚证的前提下的。第三,结婚证是婚姻关系的明确标志,它能够促进婚姻关系的稳定和长久。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夫妻双方彼此之间的信任和承诺的基础上的,而结婚证是婚姻关系的明显标志。有了结婚证,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更加明确、清晰,可以促进婚姻关系的稳定和长久。夫妻双方必须承担在婚姻中发生的各种责任和义务。综上所述,结婚证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体现了婚姻关系的稳定和长久,还具有社会认可和信任的作用。虽然只有感情好,没有结婚证的夫妻仍然可以相互扶持,但是没有结婚证,他们不具备在法律上确立夫妻关系的权利,并且可能会面临各种风险和困难。因此,我们建议夫妻双方在建立婚姻关系之前,应该了解婚姻法律的规定,并取得结婚证来确立婚姻关系。
新婚姻法颁布后第二个星期三的上午,律师盛晨拨通了陈红梅的电话:“新婚姻法出来了,你可以多拿40万,什么时候来签一下?”电话那边,陈红梅支支吾吾:“他这两天对我和孩子都挺好的,我想……再过些时间吧。”听出不好意思的语气,也是,老公第二次在外面有了小情人,铁了心,这样的状况再给他机会,明显找抽。
不过盛晨也不惊讶,新婚姻法出来两周,媒体铺天盖地宣传,她一直没来电,面对痛苦的选择,人总想躲在快乐里,哪怕这个快乐是假象。
是真的和好了?这宗案子已经拖了一年,负心汉搬出去,嚣张地等著分居两年期限一到,强判离婚,而且,三周前双方还在扯皮,这时候突然和好了,转机多半和40万有关。新法规定中有一条,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得房子一方赔付另一方时,不仅要赔付本金,还要将房价增值部分按比例算入,陈红梅本来只能拿到20万,现在,房子升值40万,她老公若想用这房子圈新老婆,得拿出60万,才能完成新陈代谢。显然,加上孩子抚养费等等,近百万的现金,一个工薪阶层出身的30岁普通小白领很难拿出来。
“如果真因为这40万不离,那接下来能幸福吗?”但回转一想,陈红梅至少还有保全婚姻的希望。新法颁布后,许多悬而不决的离婚案一下子全解脱了:因为法律规定房子如果只有一个人的名字,属个人财产,许多争房子的人一下子被判了“死刑”。“律师倒是轻松了,不知道那些被判的人是不是轻松?”盛晨歪了歪嘴。
大宗财产PK青春岁月
现实残酷。7年前,正在事业上升期,姗姗辞职住进上海西郊宾馆边的高级公寓,替老公收帐,没有孩子。现在除了3个香奈儿和LV包包,几乎净身出户。33岁,重新入行,当年的空姐如今的空嫂。“我当时带了15万的积蓄嫁过去,离婚前以为自己至少还能拿一套房子,呵,原来7年一直是在替小三供房。”
满腹委屈回到娘家,谁知妈妈还冷嘲热讽,“不听我的呀?要你把名字加上去,说我势利,一个2万块的钻戒,就像卖不出去的冷馄饨赶着贴上锅,现在知道吃苦头了,我和你说,晚啦!”嚷嚷完,妈妈扭过头去,哭得双肩颤抖。
7年婚姻,人财两空,结婚时信誓旦旦,离婚时却满是被欺骗的感觉。 很少有人在结婚时会想着离婚,财产只是婚姻的一个约束,越是大宗的财产,约束性越强,这不是公平的事情,是稳定的事情。 “妈,我错了,以后,我一定听您的。”姗姗恍然大悟,婚姻太不安全,内在是喜新厌旧的本性,外在是利益熏心的经济社会,没有大宗财产保驾,几乎等于赤脚踩刀。
婚姻变成社会保障
但有了财产又怎样?“在婚前就寄希望于男方家庭的经济条件而结婚的女人不在少数。一个穷小子的出身,被女人青睐的概率大大降低,这是谁都不能否认的事实。”谢然嫁了一个金饭碗,说不上大富大贵,但有上海内环以内的房,有辆宝马3系的车,日子绰绰有余。
谁都期待一个浪漫的爱情,但自从4年前从英国读完研究生回来,谢然对高浓度情感婚姻已经不抱太大希望。
“最大的问题是国家的问题,谁会像我们这样没有安全感?想养孩子,怀胎十月就要2万,租房,被房东赶来赶去,喝个国产牛奶就能生病,如果有一个完整的保护体系,我们就不会把大把黄金洒去买绿色蔬菜和进口奶粉,只为买一个安全感!”
当集体安全感失去保障,穷人更穷,富人更富,让穷人承担风险,从慈善捐款到苛捐杂税,我们很难通过劳动回报有效地改善生活时,于是, 婚姻就变成了一种社会保障,一种一下子改善生活方式的捷径,跨越已经固化的社会阶层。
想通过婚姻寻求稳定感的不仅是夫妻,律师童立说,现在来打离婚官司的,总是一个大家庭一起来,妈妈比孩子还着急,因为他们把自己的养老钱都投进去了。
许多杂质掺入其中。谢然客观地评价自己:一个相貌平平的大龄女青年,不可能找刘德华这样的帅哥,也遇不到马云这样的社会新富。于是,她清醒地选择了一支保险股。尽管如此,她心里仍有不甘——狂想艳遇。
“一个人是因为什么进入婚姻的,这很重要,如果不是因为爱情,结婚后靠什么维持稳定?”谢然很害怕这种每分每秒的压抑,她害怕哪天会以一种毁灭性的情况爆发出来。“就像一个分家产的定时炸弹。”
有了房子的婚姻就会好吗?张柏芝也许是一个极端的例子,当我们拥有豪宅时,内心最期待的,依然是一个情感意义上的家,看来,婚姻的安全感,不直接与房子的面积成正比。
从公众的角度出发,具有划时代的现实意义。
婚姻法新规婚前个人财产属个人所有冲击着人们传统的心理模式,可是存在必有其合理性,我们严肃的审视一下社会现状,它的合理性前因基于社会大众的思想,在这种背景下新规的出台有它积极的社会意义。积极的社会意义在于呼唤一种道德情感的回归,一种本真自然的回归,一种良好社会风气的回归,
第一、男女平等,自食其力。新规昭示了任何一方不付出就得到别人的财产已经属于咋日风景,婚前财产属个人所有是对双方个人利益的尊重。
第二、对稳固婚姻,白头到老,有一定的考验性作用。钱不是信仰,只有具有某方面忠诚信仰的人才是值得依靠终生的伴侣。如果因为对方房权不属于自己,而对婚姻法新规有微词,这就让人不得不怀疑这个人和对方领那一纸结婚证是图房子还是图人有房子住还比没房子住好,如果对方一无所有,提出裸婚,那你还能计较什么呢。人的眼睛要长在地平线上,而不是长在天上,心系在云上。如果靠婚姻的翘板来讹诈房子,就算得到了,而且还不是一处,虚荣只能在心里盘踞一时,虚荣之后又能怎么样呢最终还是人生的失败。经得起金钱物欲考验的人才是最后的赢家。领结婚证需要什么手续。第三、感情永远比财产更重要。这样一来,除去了一些有色眼镜,社会世俗的杂音。不会让别人说女人嫁到富人家是图人家的财产,因为对好女人来说,感情永远比财产更重要,新规公布于众等于堵上了那些世俗之人的嘴,这对好女人来说是最大的公平。第四、婚姻能够长久维系的基石是尊重,是情感。情感,尊重是相互的,而有了这两个前提的婚姻,谁的财产还有必要分得那么明细吗只是一心计较别人现有财产属不属共有的这些人,新规已经告诉你了,这个婚你不适合结。新规的出台是社会进步的体现,有其合理性和科学性。对矫正感情的偏位,封杀钱本位的极欲心理起到了打提前量的作用。新规在与时俱进体现社会的进步,主张男女人格,能力上独立自主的同时,呼唤一种道德情感的回归,一种本真自然的回归,一种良好社会风气的回归,对当前现状之下的社会有积极的正面意义,是对传统法律观念的大胆改革,给那些脑子进水只想依靠卖身,或者一张纸就可做有钱人的人浇浇冷水,好,拍手称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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