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婚恋档案分手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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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官兵婚恋问题现状的思考

VIP专享文档2018-06-294页周波

对基层官兵婚恋问题现状的思考

幸福的婚姻和家庭是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部队战斗力的前提和基础。近年来,边防部队基层官兵的婚恋问题已逐渐成为经常性思想工作的重点,而婚恋问题处理不好,必然影响官兵的思想,进而影响部队的建设和发展,给部队安全留下隐患。能否引导广大官兵树立健康的婚恋观,帮助官兵妥善处理好婚恋家庭问题,已成为制约和影响队伍稳定和安全发展的首要因素。笔者结合边防官兵婚恋问题现状和调研分析情况,就当前基层官兵婚恋问题现状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基层官兵婚恋矛盾问题现状

(一)官兵婚恋观念趋于多样。当前,在社会变革、观念碰撞、文化交融的新形势下,社会现实化思想以及基本生活需求的高成本无时无刻不冲击着部队官兵,一些非主流婚姻观念对青年官兵产生了极大的影响,部分官兵既怕勉强结婚又怕感情寂寞,认为恋爱不一定要结婚,分手不代表不负责任;有的官兵专注于通过微信、陌陌体验“网络爱情”,有的羡慕电视交友节目;部分官兵在选择婚恋对象时更加功利化,把对方是否具有良好稳定的职业、殷实的经济基础、过硬的家庭背景等作为首要条件,注重经济和家庭背景。

(二)恋爱婚姻面对问题增多。受个人婚恋观念、工作性质、经济条件、两地分居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官兵面临的婚恋问题和家庭矛盾日益增多,主要表现为盲目交友、大龄未婚、未婚先孕、欺骗感情、闪婚速离等方面,甚至于个别还搞婚外情。面对婚恋过程中的矛盾纠纷,一些官兵不能正确对待,发生问题难以解决,个别婚恋对象、家属动辄到部队告状、在网络发帖,干扰了部队的正常工作,影响了官兵安心部队工作的积极性。

(三)官兵生活状况造成压力。大多数基层干部、士官为85-95群体,正处在成家立业、结婚生子的年龄,上有高堂、下有子女,生活负担相对较重;有的与家属长期分居异地,不能为家属分担家务,对家庭照顾不周,双方分居日久免不了家庭埋怨,夫妻间出现猜疑、误解,生活面临诸多困难;有的基层官兵妻子无工作,父母身体欠佳,全凭个人收入维系家庭开支,生活压力很大,家庭经济拮据。同时,大部分年轻已婚官兵难以享受部队公寓房,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高房价,使部分已婚官兵感到巨大的生活压力。

二、基层官兵婚恋矛盾问题成因分析

上述问题,虽然只发生在少数官兵身上,但都不是偶然的,除了官兵个人的主观因素,社会和部队的现实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客观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当前社会婚恋观的冲击。随着社会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官兵的婚恋观念难免受到冲击影响。部分官兵盲目地追求“白富美”,渴望不劳而获,第一选择是看对方经济条件和家庭背景;有的虽有一定感情基础而结婚,但自己对家庭基本没有投入,婚后自己感觉低人一等;有的与婚恋对象认识没几天,就同居先孕,“奉子成婚”了才向单位和组织报告;有的恋爱时全面撒网,与多名对象保持关系,感情不专一,甚至婚后还不忘前缘,与他人藕断丝连;有的因家庭和亲友的影响,面对父母和亲友的催促,在双方了解不深入、感情基础不牢的情况下,盲目恋爱,草率结婚。在此种种婚恋观念和行为的影响下,给日后的婚姻埋下潜在危险的伏笔,极易引发婚恋矛盾纠纷。

(二)生活需求高成本的压力。当下经济社会压力日益加剧,高房价、高物价、高结婚成本已成为官兵必须面对的问题,生活需求高成本对官兵产生了直接的影响,由于边防部队驻地多在偏远城镇,官兵婚后基本选择在部队驻地生活,城市生活的高成本让许多人难以承受,而基层官兵绝大多数是来自农村,家庭经济状况一般,部分官兵成为“恐婚族”。为了解决生活需求高成本的问题,一些官兵选择婚恋对象时,把对方是否有较高的收入、良好的职业、殷实的家庭经济基础、过硬的家庭背景作为主要条件,这种只重利益、感情不牢的婚姻,难以保持婚姻长久稳定。

(三)部队职业特殊性的制约。部队工作具有任务繁重、生活紧张、纪律严明等特殊性,官兵生活工作的环境在地域上也有限制,这都给未婚和已婚官兵带来了不便,也引发了一些问题。由于部队时间和空间的限制,部分未婚未婚官兵往往工作繁忙、远离家乡,没有足够的时间和渠道寻找心仪的对象。个别已婚官兵,因工作压力和缺乏沟通,无暇顾及家庭,在儿女抚养、照顾老人、家务劳动等方面长期依靠妻子一方,电话交流难以满足双方彼此的情感需求,缺乏情感交流,极可能导致感情“出轨”也容易引发感情危机。个别部队领导存在认为“婚姻是个人的事,自己不好过分干涉”的片面思想,平时不注意对所属官兵的婚恋行为进行教育监督,出现问题后才幡然醒悟。

三、解决基层官兵婚恋矛盾问题的对策

基层青年官兵是部队建设中生力军、主力军,婚姻恋爱也是其不可回避的人生课题。如果处理不好工作、感情和家庭的关系,很容易牵扯官兵精力,极有可能对部队全面建设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各级要高度重视解决好基层官兵的婚恋生活问题。

(一)加强教育引导,端正官兵婚恋观念。要高度重视关心官兵的婚恋问题。一是坚持正面教育。通过组织官兵学习学习《婚姻法》、《纪律条令》、《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的若干规定》和《军人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深入开展传统家庭伦理道德教育,帮助官兵认清军人不仅要执行《婚姻法》的一般规定,还要遵守部队关于军人婚恋的特殊规定,增强官兵处理婚恋问题的法规意识、纪律意识和道德观念,从而引导官兵正确对待交友、恋爱与结婚,正确处理做好工作与组建家庭的关系。二是注重谈心教育。充分发挥“三互”活动的补充作用,结合官兵个人经历,区分不同原因、不同层次,分别开展提醒式、警戒式婚恋教育。加强与官兵的谈心交流,以召开婚恋观座谈会、集中讨论会和个别谈话等方式,对官兵的婚恋情况进行了分析,倾听官兵在工作、生活方面的情况和婚恋方面的实际困难,组织已婚干部谈经验、感受,未婚官兵谈困惑、迷茫,及时化解各类思想上存在的问题,使官兵做到“交友之前慎重考虑,恋爱过程认真对待,组成家庭幸福和睦”。三是强化心理教育。开展婚恋心理咨询、婚恋问题心理辅导,有针对性地帮助官兵解决因婚恋产生的心理问题,使官兵养成良好的婚恋心理行为习惯,提高自身化解婚恋矛盾和自我承受的能力,努力做到“恋爱不影响工作,失恋不失去斗志,结婚不迁移精力”,教育官兵对婚恋要充满理智,有驾驭爱情的能力,避免因婚恋挫折而导致心理情绪加剧,影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二)发挥组织作用,关心解决婚恋难题。坚持以人为本思想,切实做到“真正重视、真心爱护、真情关心”官兵。一是要主动创造婚恋条件。主动联系、协调地方团委、妇联、共建单位等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各种警民联谊活动,通过牵线搭桥,为大龄青年官兵与地方女青年接触提供机会,为其搭建健康、文明的交友平台,创造提供交友的机会;各级领导要通过自己的社会关系,积极为大龄干部介绍对象,多策并举地帮助大龄未婚官兵解决婚恋问题。二是要保证官兵休息时间。主动尊重官兵的休假权利,切实把属于官兵个人的时间还给官兵,让官兵有更多的时间处理婚恋家庭生活问题,为年轻未婚干部与异性接触交往创造必要的条件和氛围,为已婚官兵经营家庭生活提供保障。要根据日常工作情况,积极探索建立弹性工作制,保证官兵正常的休息、休假时间。三是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坚持从优待警,对两地分居的已婚官兵,要严格落实探亲休假制度,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官兵办理夫妻分居补助,积极帮助联系解决家属户口随迁等方面难题,减轻其家庭负担;对于妻子无工作、生活困难的家庭,要按照政策规定积极为其办理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对夫妻关系紧张但仍有感情基础的,要积极做好调解疏导工作;同时尽最大努力帮助官兵解决居住条件、子女入学、入托和家属就业等实际困难,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官兵家庭矛盾。

(三)严肃婚恋纪律,规范官兵婚恋行为。要加大对官兵婚恋问题跟踪管理的力度。一是严把审查关口。要本着对官兵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守军人结婚年龄、对象地域要求、审批程序等特殊规定,切实落实官兵恋爱报告和函调核查等相关制度,确保及时发现思想道德等存在问题的婚恋对象,同时教育引导官兵把追求婚恋自由的权利限定在部队纪律允许的范围内,防止官兵以婚姻自由为名做违法乱纪的事情,把好官兵婚恋观和军属入口关。二是健全管理机制。坚持把加强官兵婚恋管理作为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通过建立官兵家庭档案,修订完善干部婚恋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教育、谈心、家访、慰问等活动,逐步形成婚恋管理的长效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利用不同时机,对官兵花钱大手大脚、网恋现象、与驻地女青年交往等方面进行深入排查整顿,做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真正将不良现象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牢牢掌握官兵的思想动态和婚恋状况。三是严格责任追究。要坚持从优待警与从严治警并举的方针,当官兵的荣誉和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积极鼓励官兵勇于、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个别打着恋爱的幌子,欺骗感情玩弄对方等违背社会公德、逾越法律界限的行为,应坚决支持依法予以处理,维护官兵的合法权益和部队的良好声誉。严格落实领导“一岗双责”责任制,对不尽心、不尽职造成婚恋问题的单位领导,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确保真正发挥各级领导关爱、管理作用,保证部队的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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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矛盾的七个闭环内容是指常见的婚姻问题和冲突的七个方面,它们相互关联并可能形成一个循环。这些闭环内容包括:

沟通问题:双方在沟通中存在困难,无法有效地表达和理解彼此的需求、情感和观点。

信任问题:双方之间的信任受到破坏,可能由于不忠、欺骗、秘密等行为导致。

冲突管理问题:双方在处理冲突时存在困难,可能表现为争吵、攻击性行为、冷战等。

角色和责任分配问题:双方对家庭角色和责任的分配存在不平衡或不满意的情况,可能引发矛盾和争议。

亲密关系问题:夫妻之间的亲密关系可能受到影响,如性生活不和谐、缺乏亲密的情感连接等。

金钱和财务问题:双方对金钱和财务管理存在分歧,可能涉及开支、债务、理财等方面的冲突。

家庭背景和价值观问题:双方在家庭背景、文化背景和价值观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冲突和摩擦。

这些闭环内容相互作用,可能导致婚姻问题的恶性循环。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双方的努力、理解和合作,有时可能需要借助婚姻辅导或婚姻治疗等专业帮助来改善婚姻关系。

      当前,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矛盾不断增多,农村矛盾纠纷也呈现多样化和复杂性,如何化解好农村矛盾纠纷,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综合治理目标,是我们当前面临的紧迫任务。

        一、农村矛盾纠纷的特点。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增快,农村居民的构成也发生了显著变化,矛盾纠纷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矛盾纠纷主体年龄构成呈现老年人增多、文化层次低、法律意识淡薄的趋势。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农村大部分青壮年外出打工,实际居住的以老年人居多,普遍存在文化层次低,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

        2、外来务工人员增多,该群体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随着乡村经济的振兴,企业向农村的倾斜,外来务工人员大量增多,在租房、务工、邻里方面矛盾纠纷不断增多。

      3、婚恋情感纠纷居多。当前农村老年人再婚现象普遍,但因感情基础薄弱,法律意识差,矛盾纠纷多,且多数都不办理结婚登记,发生纠纷后因财产分割问题纠缠不清,矛盾纠纷调解难度大。

        二、农村矛盾纠纷的调解方法。针对农村矛盾纠纷呈现的特点,结合自身基层工作经历,调解纠纷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创建“大调解”系统。鉴于农村矛盾纠纷呈现双方主体年龄大、文化低、法律意识差、少数民族多等特点,在预防和调解矛盾纠纷时,因广泛动员公安、司法、村级调委会、清真寺阿訇、家族长辈等力量参与,多管齐下,齐抓共管,创建基层“大调解”系统,共同做好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2、细心调查,查清事实来龙去脉。在调解任何一起矛盾纠纷前,查清事实真相,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让群众在没一起纠纷处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3、以理服人,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在调解时要耐心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解,分清是非,在坚持依法办事原则的基础上,灵活运用法律法规、风俗习惯、道德伦理、典故事例等群众容易接受的道理,说服感化双方,让当事人心服口服,从内心接受调解结果。千万不能是非不分,口气生硬,这样会激化矛盾。

        4、以案释法、广泛宣传,做好普法工作。在调解时要多讲身边案例,以案释法,每调解一起纠纷就等于进行了一次法制宣传,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

对婚姻和恋爱法律的相关理解

事业的成功,往往与美满的婚姻家庭密切相连从恋爱到缔结婚姻、建立家庭,是人生的必经阶段大学阶段,妙龄韶华,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家庭观,处理好复杂的感情和人际关系,有利于大学生的健康成长,顺利成才

一、爱情与人生

爱情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人生话题许多人不惜用最美丽的语言来描绘爱情的永恒和不朽,认为爱情能给人带来精神上的激励、情绪上的欢愉、生活上的充实,没有爱情的人生是苍白的、消沉的甚至是没有意义的也有人由于看到他人的不幸或自己经历过不幸,对爱情持悲观的态度,认为美好的爱情只是戏剧中的演绎,而生活中的爱情带给人的更多的是痛苦,而不是欢愉

在现实生活中,正确地认识爱情的本质,处理好恋爱关系,爱情就会给人生带来幸福,不然的话,就可能成为人生不幸的诱因

(一) 爱情的本质

所谓爱情,是指男女之间基于共同的生活理想,在各自内心形成的相互倾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身伴侣的一种强烈、纯真、专一的感情性爱、理想和责任是构成真正爱情的三个基本要素

性爱把爱情与人世间的其他情感,如亲人之爱、朋友之情或同志之谊明显的区别开来,使爱情成为特殊的“情爱”

理想赋予爱情更深刻的社会内涵,是爱情生长的内在依据爱情是两个人感情的交融,是爱她(他)和自爱的统一对方的人品就是我对人品的追求,对方的行为就是我认同的行为标准的体现;对方的言谈就是我心声的表露这种人格上的相互映衬,志趣上的相互认同,就形成了双方对生活的共同理想从而使真正的爱情具有巨大的鼓舞力量,能够振奋人的精神,激发人的智慧,升华人的品德

责任是对性爱和理想的升华,责任也因此成为爱情得以长久的重要保障,是坚贞爱情的“试金石”古今中外,人们所赞美的爱情无不体现着恋人间为对方“忘我”的付出这种自愿担当的责任,丰富了爱情的内涵,提升了爱情的境界

上述三个基本要素构成了爱情有机的统一整体,它们的完美结合也就成就了人世间美好的爱情性爱的吸引,使得爱情打上了情爱的烙印,并把异性间的爱情与异性间的友谊根本区别开来理想的契合,使得爱情表现着恋人们对生活的希望和对未来的憧憬,使热恋中的人们焕发出极大的热情来克服生活中的消极和颓废责任的担当,则使得爱情不是自私得占有对方的感情,而是自觉自愿地为所挚爱的人付出感情

真正的爱情是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体现着人的自然的和社会的双重需要,并通过生活而获得充实的意义

爱情是人生一道亮丽风景人生在具体的社会和文化环境中展开,理解和把握爱情真谛或本质,要考虑到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考虑到一定的文化传统、社会心态和风俗习惯的影响

(二)恋爱中的道德

男女双方培养爱情的过程或在爱情基础上进行的相互交往活动,就是人们日常所说的恋爱恋爱不是“乱爱”,恋爱必然会受到道德的激励或约束恋爱是一种特殊的人际交往,因而恋爱中的道德又不同于一般的人际交往的道德一般的人际交往着重于利益关系的调整,而恋人之间关系的协调更着重于人格的尊重和情感上的协调恋爱中的道德要求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尊重平等人格恋人间彼此尊重人格的表现,主要是尊重对方的独立性和重视双方的平等恋爱的双方在人格上都是独立的,如果把对方当作自己的附庸,或依附对方而失去“自我”,都是对爱情实质的曲解恋爱的双方在相互关系上是平等的,都有给予爱、接受爱和拒绝爱的自由,放纵自己的情感或者对对方予以约束和强迫,都不符合恋爱的道德要求

自觉承担责任自愿地为对方承担责任,是爱情本质的体现无论对方处于顺境还是逆境,是富裕还是贫穷,是健康还是伤病,爱一个人或接受一个人的爱,就意味着始终不离不弃,自觉地为对方承担责任责任地担当,不是单纯的“我的心中只有你”的反复吟唱,而需要见诸行动的自觉责任常常就体现在生活的点点滴滴之中:爱情是风雨里共同撑起的一把伞,是暮色中急切盼归一份情,是寒夜灯影下温暖的一杯茶……

文明相亲相爱文明的恋爱往往是对他(她)的恋爱双方采取含蓄、谦恭甚至羞涩的态度,而绝不是在态度、举止、语言等方面的粗俗和放纵恋人在公共场所出入,要遵守起码的社会公德,不要对他人生活和公共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恋人独处,也要讲文明、讲道德

遵从恋爱道德就是在现实生活中去维护真正的爱情,这是保持爱情长久的秘密所在没有道德的护佑,爱情也不会长久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爱情之所以瓦解,他们爱的目的没有得到他们所关注的不是事物的自身,而是那些附带的,不经久的东西”[1]

(三)大学生的恋爱

大学时代是人生的花季,爱情则是艳丽的花朵,花儿都需要精心照料才不至于过早凋谢、枯萎,爱情也需要倍加呵护才不会中途夭折因而,同学们要妥善对待大学生时代的恋爱问题

当代大学生对于爱情,从总体上看是能够正确认识和把握的,能够正确处理学习和恋爱的关系,以及恋爱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诸如恋人之间的误会、失恋,等等大学校园中也不乏动人的“爱情故事”

大学生应该对爱情持慎重的态度,避免在恋爱问题上把握和处置失当

不能误把友谊当爱情有些同学在与异性同学的交往中,不能区分友谊与爱情两种性质不同的体验,给双方平添许多烦恼

不能错置爱情的地位把爱情放在人生最高的地位,奉行爱情至上主义,沉湎于感情缠绵之中这样的恋爱观,很容易导致对人生目标的误解,这对需要将主要精力用于学习上的大学生来说危害尤大;因整天卿卿我我而耽误学习、虚掷光阴的实例在大学校园中并不鲜见,这样的恋爱态度也不利于正确对待和处理恋爱过程中出现的矛盾与挫折,常常会使一些同学在求爱不成或失恋之后,情绪和行为,甚至出现悲观厌世的情绪,导致严重的后果

不能片面地或功利化地对待恋爱无论是在自己心中勾画出一个脱离现实的恋爱偶像,还是片面追求外在形象,或者只看重经济实惠,或者仅仅把恋爱看成是摆脱孤独寂寞的方式,都无法产生真挚的感情,也得不到真正的爱情

不能只重过程不求结果“不在乎天长地久,只在乎曾经拥有”,这曾经是一些人谈恋爱的口头禅这样的一些想法所表达的并不是一种积极的恋爱心态在现实生活中,把爱情当成游戏既会伤害对方,也会伤及自己

鉴于这些问题的客观存在,同学们在处理恋爱关系问题上应当处理好这样的几对关系:一是恋爱与学习的关系学习是大学生的首要任务,同学们应该把爱情作为奋发学习的动力,同时还应把是否有利于促进学习,作为衡量这份爱情的价值的一个重要的、特殊的标准二是恋爱与关心集体的关系恋爱中的双方不应把自己禁锢在两个人的世界中脱离集体,疏远同学,会妨碍自身的全面发展与进步三是恋爱与关爱他人和社会的关系爱的情感丰富博大,不仅有恋人之爱,还有父母、兄弟、姊妹、同志和对社会、国家之爱专注于恋爱而忽视对他人和社会的爱,自己的爱情也会显得很自私和庸俗,相反,对他人和社会具有爱心则会使爱情变得高尚和稳固

对大学生来说,如果与爱情在大学时代相逢,那就是把它看成人生一份珍贵的礼物,用心呵护,倍加珍惜处理好恋爱中的各种关系,是对爱情的祝福,也是对自己的祝福,更是对未来人生幸福的祝福

二、婚姻与家庭

恋爱是缔结婚姻、组成家庭的前提和基础,婚姻和家庭则是恋爱的结果婚姻和家庭是爱情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升华

婚姻和家庭是两个既密切相关又具有明显区别的概念婚姻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夫妻关系家庭是指在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基础上产生的、由亲属之间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婚姻是家庭产生的重要前提,家庭又是缔结婚姻的必然结果,婚姻的成功就体现为家庭的幸福,家庭的美满又彰显出婚姻的意义

婚姻家庭关系是特定的人与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具有自然和社会两重属性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具体表现为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固有的本能,从而构成男女结合的生理基础和家庭成员关系在生物学上的特征,也体现了某些自然规律对婚姻家庭所起的制约和影响作用,如自然选择规律排斥近亲通婚等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法律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具体表现为婚姻家庭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变化,都取决于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并受到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从而使其依存于一定社会结构,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由此可见,自然属性仅是婚姻家庭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前提条件,社会属性才是婚姻家庭的本质所在

社会属性作为婚姻和家庭的本质,就给我们理解和把握婚姻家庭的内涵和价值意义提供了两个重要的视角

人类的婚姻和家庭不是亘古不变的,社会在不断发展,人类的婚姻和家庭的形式、内容和价值都在发生相应的变化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再到社会主义社会,社会的进步和婚姻家庭的进步在总的趋向上是统一的

婚姻是家庭形成的必要条件,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分析婚姻家庭的演变及其价值,不能仅仅局限在婚姻家庭生活的狭小范围内,而应当从社会发展的广阔视野中来把握

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因此,注重把握婚姻家庭演变的规律和现实状况,妥善协调婚姻家庭关系,既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又关系人际关系的和谐,以至社会的长治久安

三、家庭美德

家庭美德在维系和谐美满的婚姻关系中具有十分重要而独特的功能家庭美德是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夫妻、长幼、邻里之间的关系家庭美德的基本规范是:

尊老爱幼中国自古就是一个非常讲求父慈子孝的国家,“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观念深入人心,反映了人们对需要给予特别关爱的老人和儿童的深厚情感,因而成为世代相传的道德信念老人对社会做出过贡献,又为抚养和教育晚辈无私地付出过心血,当他们年老体弱时,理应得到社会、子女及家庭成员的尊重与回报儿童是未来的社会栋梁,是社会和家庭的希望,在他们还不能自食其力的成长过程中,强调尊老爱幼也具有很强的社会针对性,它对于解决日趋凸显的老龄化问题和独生子女的哺育问题,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男女平等男女平等是我国重要析法律原则和道德规范,也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家庭生活中的男女平等既表现在夫妻权利和义务上的平等、人格地位上的平等,表现在平等地对待自己的子女在夫妻关系上的男尊女卑,在子女问题上的重男轻女,都是在传统宗法社会中所形成的落后道德观念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不仅体现在社会关系中,也体现在家庭关系中家庭关系中的平等主要是人格平等,是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并不是要否定自然的伦常秩序并不是要否定应有的伦常秩序

夫妻和睦夫妻是家庭的主要成员,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忠于爱情、互敬互爱,是夫妻和睦、婚姻美满的基础,中国历来用“相敬如宾”、“琴瑟和谐”,以及“比翼鸟”、“连理枝”等来比喻和形容夫妻之间的和睦关系在封建社会中,夫妻和睦往往体现的是妻子对丈夫的绝对依从,即所谓的“夫唱妇随”,“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三从四德”的陈腐的封建道德信条,严重地伤害了妇女的身心今天所强调的夫妻和睦,是在男女平等基础上的互敬互爱、互助互让

勤俭持家勤俭是家庭兴旺的保证,也是社会富足的保证常言道“勤是摇钱树,俭是聚宝盆,奢懒败家门”勤俭持家既要做到努力工作,勤劳致富,也是量入为出,节约用费在大学里,经济条件差的同学应当勤俭以励志,经济条件好的同学也应当勤俭以养德同学们应当比品德、比学习、比情趣,而不能一掷千金,超前消费、攀比消费和负债消费,更不能向父母提出超越正常或超越家庭经济负担能力的不合理要求大学生要尊重父母劳动所得,体谅父母的辛苦操劳,尽量减轻父母和家庭的生活负担“可怜天下父母心”,能认识到这一点并体现在勤俭的日常生活中,就是对父母和家庭最实际的贡献

邻里团结邻里之间既无血缘关系又无法定关系,而是一种地缘关系在日常生活的广泛联系中,邻里关系处理得好,可互为肋手,互为依靠,得“远亲不好近邻”之利;邻里关系处理不好,矛盾丛生,纠纷不断,则会受“恶邻相向”之害邻里之间应该以礼相待,做到互谅互让,互帮互助,宽以待人,团结友爱在当代社会,一个家庭不可能孤立存在,而是处于多维的联系之中,当家庭遇到困难甚至发生危机时,首先伸出援助之手的往往是邻居,友邻的作用常常胜过亲戚朋友搞好邻里团结重要的是相互尊重要尊重邻里的人格、民族习惯、生活方式、兴趣爱好等,互相学习,取长补短邻里之间长期相处,难免产生误会和矛盾等,要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无理者主动认错,得理者宽以让人,这样才能化解矛盾纠纷,增进邻里感情

四、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婚姻家庭关系不仅需要道德来维系,也需要法律来调整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就其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只存在于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的男女双方之间;家庭关系中夫妻关系是最基本的关系,此外还有父母和子女的关系、兄弟姐妹的关系、(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的关系,也有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等等

就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来看,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和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调整由此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其中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财产关系以人身关系为基础财产关系包括夫妻之间的财产共有关系和相互扶养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扶养与赡养关系和财产继承关系等

(二)我国《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结婚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它包括三层含义:结婚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遵守法定程序;结婚是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结婚的法定条件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有三个:一是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必然要求,目的是维护公民的婚姻自主权二是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三是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婚姻当事人只有各自在未婚、离婚或丧偶的情况下才能结婚,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者再结婚构成重婚罪,要承担法律责任

结婚的禁止条件:一是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直系血亲,是指与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旁系血亲,是指除直系血亲以外的,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二是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疾病若已治愈,则不在禁止之列《婚姻法》作出这些禁止性规定,对保护结婚当事人的利益和民族的健康都是必要的

结婚法定程序,是指男女双方确立婚姻关系必须履行结婚登记的法定程序结婚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外,还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即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结婚登记是确立合法、有效婚姻关系的必要法定程序,是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标志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生效的法定要健儿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婚姻无效情形包括: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因为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子女的规定

家庭关系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关系夫妻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夫妻间的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在人格、身份、地位以及生育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财产、扶养和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具体包括: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即经济上的必要帮助和精神生活上的关心照顾,这种义务是无条件的父母与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此外,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与婚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相同,不得歧视

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是指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赡养的权利或义务兄弟姐妹之间有扶养的权利或义务

离婚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它涉及离婚的原则、程序和离婚后子女抚养及财产处理等问题

处理离婚时必须采取严肃的态度并遵循以下两个原则:一是保障离婚自由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或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应依法准予离婚二是反对轻率离婚离婚标志着夫妻关系的解除和终止,从而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对家庭和社会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不能滥用离婚自由

离婚有两种情况,一是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一是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因此,离婚程序也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教育和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行为另一种是诉讼离婚,是指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双方虽系自愿离婚,但在对子女抚养或夫妻财产分割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行为

为了保护现役军人和妇女的特殊利益,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时,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离婚只是从法律上解除了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的血亲关系并不因此而消除,无论子女由哪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故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害这种权利或逃避这种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可以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至于离婚后的财产问题,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则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婚姻法》还规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当夫妻一方有下列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过错方应当向无过错方支付赔偿金

道德和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两种重要调控手段,它们从不同的角度保护着婚姻家庭这个人生的港湾树立家庭美德,遵循婚姻法律规范,是生活对我们提出的客观要求走进大学,离开了养育自己的父母,开始了自己的独立生活,也有了对未来的憧憬,大学生应该在成长的过程中深刻地体会对婚姻和家庭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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