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有哪些更广泛用途?

调解有哪些更广泛用途?,第1张

一、关于调解的适用范围

诉讼调解,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程序中,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对争议各方进行疏导规劝,促使其就民事争议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的活动,又是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方式之一。诉讼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一项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条、第155条,《民诉意见》第201条的规定,调解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4]《若干规定》第2条用列举和概括的方式,规定了除6类案件不适用调解外,其他案件均可以调解。这6类案件是: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1、特别程序案件

特别程序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对非民事权益冲突案件的审理程序。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其目的不是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冲突,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权利状态的有无或公民是否享有某种资格,能否行使某种权利。[5]如选民资格案件,是确认公民是否享有政治上的权利;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是确认公民是否具有从事某种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或资格。所以,这类案件不适用调解。

 2、督促程序案件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间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因督促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无须开庭审理,当事人不当面对质,也不能适用调解。

3、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是非讼程序,其发生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而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案件无明确相对人,不适用调解。

 4、破产还债程序案件

破产还债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终结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程序。它主要包括破产申请和受理、破产宣告、破产清算三个阶段的程序。破产还债程序中的和解,不同于一般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涉及到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以人民法院的裁定认可为条件。所以,也不适用调解。

 5、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婚姻、身份关系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巨至,涉及当事人的配偶、监护、继承等人身和财产权益,以及当事人应承担的赡养、扶养、抚养等义务。调整这两类关系的法律规范多属强制性规范。所以,不适用调解。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指的婚姻关系确认案件,不是指婚姻纠纷案件,而是指确认婚姻关系效力的案件。如无效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也不是指赡养、扶养、抚养、收养、继承纠纷案件,主要是指亲属关系和特定身份关系的案件。如血缘关系、配偶关系等。

6、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司法解释也同立法一样,因受技术上的限制,用列举的方式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所有类型,难免会挂一漏万,用此概括条款予以补正技术上之不足,是常有的事。如调解内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案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案件,以及确认民事行为无效的案件等,就不适用调解。但确认民事行为无效案件,处理结果转化为给付之诉的,同样可以调解。如确认合同无效案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案件,处理结果涉及返还原物或折价赔偿时,也可以进行调解。另外,在执行程序中也不适用法院调解,因人民法院的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非经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和当事人都不能变更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内容。

婚姻和家庭对男人带来的影响是广泛的,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方面:

1 婚姻和家庭可以给男人带来稳定和安全感,让他们有一个归属感和责任感。男人可以感到自己不是孤独的个体,而是一个团体的一员。

2 婚姻和家庭可以让男人体验到爱和关爱的力量。在婚姻和家庭中,男人可以获得来自妻子和子女的爱,这种爱可能会给他们带来很大的情感上的满足和支持。

3 婚姻和家庭可以让男人负责任,为自己的家庭做出贡献。男人可以为家庭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支持,为自己的妻子和子女创造一个舒适和幸福的生活。

4 婚姻和家庭可以给男人带来成长的机会。在婚姻和家庭中,男人可以学习和成长,包括学习如何与伴侣相处、如何照顾和教育子女,以及如何在各种情况下保持冷静和理智。

5 婚姻和家庭可以让男人感到自豪和满足。男人可以为自己的妻子和子女感到自豪,他们可以看到自己的努力和贡献为家庭带来的好处,从而获得一种成就感和满足感。

总之,婚姻和家庭对男人的影响是深远的,可以带来很多好处和机会,同时也需要男人们付出努力和承担责任。

一、调解的必要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及时判决。”第十八第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是我国民事审判中最具有特色的制度,不仅在解放区,而且在解放后的几十年中都发挥了巨大作用。随着我国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化,传统的调解方式面临新的社会条件和思想观念的挑战,已显露其弊端,但在我国未来的审判制度中,调解仍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是我国审判模式的一大特色。在新的形势下,完善调解制度,应当坚持四个原则,1、是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表示愿意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和调解协议的内容完全出于当事人的意愿。除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外,调解必须有一方当事人提出,并得到另一方当事人同意,这在诉讼程序中要严格规定。对不愿意调解的当事人施加种种压力,强行进行调解,迫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这是违背自愿原则。当然,自愿原则并不是放任自流,不做疏导工作,不做说服教育工作。当事人有在诉讼开始时表示不愿意调解,经过法律宣传工作后,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这样做并不违背自愿原则。2、合法原则,是指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实体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指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制度。合法原则要求当事人处分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那种为了追求调解结案数字,强迫当事人作出无原则的让步,以求达成调解协议的做法是违反合法原则的。但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互相谅解,自愿放弃自己的某些民事权益,达成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行使自己处分权的表现,是符合合法原则。3、公开原则,增强调解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改变过去由法官穿梭往来于当事人之间不公开的背靠背的调解方式为在法庭上公开调解。4、是公平原则,凡是调解的案件,一般不应该采取诉讼保全等强制措施,法官更不应该将自己的主张强加于当事人,任何使当事人在受到压力的情况下所达成的调解协议,都是不公平的。

二、调解的作用

调解在审结的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重仍较大,如我院这几年所审结的民事案件中,调解结案仍占到70%左右。通过调解结案能化解双方的矛盾,比较彻底地解决纠纷,增强了团结,同时提高调解成功率是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环节。调解在诉讼中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不仅在第一普通程序中适用,在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同样适用。应提高调解工作方式和质量,以提高调解成功率也即提高司法效率,实践证明,由于调解是运用说教,互谅互让,民主协商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因而有利于当事人自动履行协议,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从而使双方有可能再进行合作。此外,由于以调解方式结案,不引起上诉,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从而达到提高司法效率。在调解过程中,由于充分讲明道理,分清是非,向当事人宣传国家法律和政策,能提高当事人的法制意识和思想觉悟,促使诉讼双方言归于好,消除隔阂,化干戈为玉帛,从而增强广大公民之间的团结,对维护社会稳定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三、调解应注意的问题

1、要防止两种倾向,一种是片面强调“着重调解”,把调解和开庭相对立,以及嫌麻烦图省事等心理。有的采取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就拖的战术,直至当事人同意调解为止,个别法官甚至采取欺骗或压制的方法,迫使当事人接受调解协议,部分或完全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法官成了“调解员”、“和事佬”,勿视了审判职能作用的发挥,即削弱了法律对违法者的教育和制裁作用,造成了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另一种倾向,否定调解的作用,认为调解使法官产生惰性,且调解达成的协议往往是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反悔多,故调解不应提倡。片面强调调解必须经过庭审才能进行,使得调解在庭审中走过场,浪费了人力财力。

2、庭外调解要注意防止当事人利用调解拖延履行义务,这种当事人在调解时表面上同意调解,但在送达调解书时就反悔,一经发现,就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如仍不改正,就停止调解,直接转入相应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不应给这种当事人钻法律的空子,拖延诉讼。

四、建立案前调解制度

案前调解,是指当事人将诉状递交到立案庭后,在审查阶段,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明确,且双方愿意接受调解,原则上能及时清结兑现的民事纠纷,依法进行的调解。通过调解达到了结纠纷,息诉止争的目的,特别是一些当事人觉得上了法庭伤对方面子,也十分愿意案前调解。所以对这些调解完全做到接受调解自愿,达成协议自愿,执行兑现自愿,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所期望的诉讼价值和效率。

1、案前调解是可行的

因为易为当事人所接受。这是因为案前调解程序简单灵活,结案及时,且能及时兑现。案前调解是将当事人的诉状在审查立案阶段进行,也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一部分。案前调解具有不受诉讼程序限制,处理灵活,能及时或近期自愿履行,不制作法律文书,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书面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不存在上诉和申诉,案前调解不成立或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反悔,可重新调解或立案后直接交有关审判庭审理。案前调解符合民事诉讼的基本精神。人民法院调解民事纠纷案件,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也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案件的重要形式。调解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规定在民事诉讼第一篇总则中,其精神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审查立案是民事程序的一个环节,为此,人民法院在审查阶段,对一些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完全符合民事诉讼的基本精神。案前调解是完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原则进行的。并且强调要在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的前提下,对案件事实无争议,证据充分,是非明确,不需要当事人举证反证的情况下进行调解。简化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但仍然不能超脱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口头陈述、举证、质证和认证的内容。另外,还应具有双方当事人签字的书面调解协议和反映解决纠纷的全过程,还要组卷归档。

2、案前调解一般适用的类型

债务纠纷案件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能即结清兑现的案件。婚姻纠纷案件中,夫妻关系长期较好,因一时一事发生纠纷的案件。赡养纠纷案件中,子女长期尽赡养义务,因家庭纠纷突然中止赡养费的纠纷,经说服疏导,即可主动履行其义务的案件。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损害事实无争议,只就过错责任和赔偿金额意见不一致的案件。其他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明确,双方当事人愿意接受调解的民事纠纷案件。

3、案前调解的效果

案件办结快,诉讼投入少,这些案件大部分一天内或几天内解决,且又能解决实际问题,还不伤和气。如我院立案庭这两年偿试案前调解,共审结20件,均能及时结清兑现,当事人也十分满意。及时防止矛盾激化,促进社会稳定,因为一开始就上到法庭,当事人一般情绪都较激动,如果这时能及时解决他们的纠纷,就能化解他们不稳定的情绪,收到良好的效果。体现“两便利原则”,减少法院的讼累。案前调解能及时妥善地把简单的案件解决在立案前,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减少了因打官司而起诉、答辩、出庭等多次往返的时间。

五、建立庭外调解制度

庭外调解可分为庭前调解和庭后调解。庭前调解是指在立案后至开庭前,对案件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经当事人要求,可由法官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庭后调解是指开庭后至宣判前,经当事人要求下,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可在法官主持下进行调解。开展庭外调解有重要意义。首先可以提高办案效率,有利于审判工作适应社会的要求,庭外调解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灵活应用,根据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的态度能调则调,一般调解成功率比较高,在目前案件数量逐年增加,而人民法院的审判力量在近期内不可能有较大的增加,而开展庭外调解,可以解决大量民事纠纷案件,是提高办案效率行之有效的办法。其次,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便于诉讼。庭外调解不受诉讼程序的阶段性限制,可以随收案随调解,灵活机动,既方便当事人诉讼又能及时解决纠纷,充分体现了两便原则。再次,有利于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团结,促进社会的稳定,采用庭外调解,当事人认为没有把问题摆上法庭,这样好商量些,能使被告在心理上的对立情绪小些,防止矛盾的激化,也容易心平气和地协商,再通过法庭进行政策、法律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达到增强团结,稳定社会的效果。

1、庭外调解的条件。庭外调解也是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必须遵守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在审理民事案件时,要严格掌握适用庭外调解的条件。必须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民事纠纷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明确的案件,只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论案件简单还是复杂,都可以调解。必须是当事人自愿调解的案件,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调解而法官为了调解压迫当事人调解,这种案件一方面当事人易反悔,另一方面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凡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民事纠纷案件都可适用庭外调解,但对有违法行为依法需要制裁的案件,对违法部分不应调解。

2、庭外调解的一般方法。庭外调解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明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文书齐全,以保证案件的质量,为此,庭外调解必须做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要把案件的来胧去脉,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发展、变更、终止以及纠纷产生的原因,双方争议的焦点等情况。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分清是非,但应注意方式和方法,特别是在当事人还没认识到自己的过错责任时,不要当着另一方当事人的面,直接地指出他的错误,避免造成当事人与法院之间产生矛盾。在调解中加强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疏导工作,促使他们认识自己的过错责任,从而能互相谅解,达成协议。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的方法应该灵活多样。如采用分开做调解工作,指出一方过错责任,当事人就比较容易接受,调解成功率一般比较高,但必须防止那种为了调解,分别对当事人进行压、骗等不合法手段。坚持自愿合法原则。在调解中,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果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分歧比较大,调解达成的可能性很小,就不能勉强调解,应转入相应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六、进一步完善当前的庭审调解制度

庭审调解是指案件在庭审过程中,经过法庭辩论后,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在法官的主持下,可组织进行调解。这项调解制度是当前我国民事诉讼一直沿用的调解制度,是民事庭审的必经程序。一般来说,法官比较习惯于庭外调解,在庭审中对调解已不抱希望,因此,即使调解也是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履行一下调解程序而已,所以,真正在庭审中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很少。必须重视庭审调解,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另一方面有利于节约办案成本,化解双方的矛盾,减少双方隔阂,同时对提高法官的办案技巧,具有重要重用。

如何搞好庭审调解,1、必须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通过开庭审理明确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和认证,。对整个案件事实查清楚,对当事人争议焦点的原因,分歧大小,双方的责任已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后在这个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才能说服双方,消除争执,使当事人接受调解,掌握调解的主动权。2、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除当事人主动要求调解解决外,还针对当事人诉讼之初,对立情绪尖锐的情况,注意找准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喻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做细致的工作,使当事人的分歧逐步缩小,从而自愿协商解决问题。同时,要认真区分把自愿接受调解与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这两个阶段,不能简单地把在诉讼之初是否接受调解视为是否自愿的决定条件,把自愿的着眼点放在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存在强迫与压服上,但是不能因为反对强迫调解,而把对当事人进行必要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都有抛弃了。只要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讲法律,双方同意调解的,视为自愿。3、庭审调解时,法官应做到“三个善于”。首先善于运用法制宣传,宣传法制是庭审中的任务之一,有的案件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和我们针对性的法制宣传不够有关系,在庭审中的法制宣传,对旁听的群众同样会受到教育。其次,善于运用证据教育当事人,使之自愿接受调解,事实是最有说服力,证据是调解的基础。在庭审中正确运用证据,就显得很重要,一般庭审前没有调解成功,主要还是一些争执的事实没有查清楚。而如在庭审中用双方当事人确认的证据,或一方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有异议,但无证据反驳,依据有关法律去说服一方,对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很有效果。4、善于利用各种有利因素,促进当事人达成调解,庭前调解和庭审调解不同,法庭上有一种严肃的气氛,且当事人请了律师,只要法官善于运用已掌握的事实,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他们会配合做好调解工作的。

社会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社会性。它在加强对人民的爱国守法教育,增强人民团结,防止恶性刑事案件发生等方面发挥了良好的作用。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间纠纷调解工作日臻完善、成熟,已成为处理人民内部性质的社会矛盾的不可或缺的形式。

家庭互动的教育意义:家庭互动促进幼儿认知、社会性、自我情感体验的发展,有利于儿童社会性的培养,对儿童的自尊性行为表现及社会性能力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家庭互动产生的信任感也有利于家庭的和谐。

亲子关系是指父母和子女在沟通和交流中建立的心理上的联系。表现为:双方的意愿喜欢程度、互动交流模式、情感联系等。家庭教育指家庭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相互的(主要是父母对子女)影响和教育。

家庭互动

1、包容需要:如果儿童与双亲交往少,就会出现低社会行为,如倾向内部言语,与他人保持距离,不愿意参加群体活动等;如果儿童对双亲过分依赖,容易形成超社会行为,如总是寻求接触,表现忙乱,要求给予注意等;如果儿童与父母适宜沟通、融合,那么就会形成理想的社会行为,无论群居还是独居都会有满足感,并能根据情境选择合适的行为方式,人际关系良好。

2、支配需要:如果双亲对儿童既有要求,又给他们一定的自由,使之有一定的自主权,那么就会使儿童形成民主式的行为方式。过分控制,易形成专制式的行为方式,儿童倾向于控制他人,易独断专行;或者形成拒绝支配式的行为方式,表现出顺从、不愿负责,拒绝支配他人;或焦虑过重,防御倾向明显。

家庭教育

3、情感需要:如果儿童在小时候经常面对冷淡和训斥,那么长大后容易出现低个人行为,如表面友好,但情感距离大,常常担心不受欢迎、不被喜爱;如果父母溺爱儿童,孩子长大后易出现超个人行为;如果儿童获得适度关系、爱护,就会形成理想的个人行为,长大后既不会受宠若惊,也没有爱的缺失感,能恰当的对待自己。

童年期的人际需要是否得到满足以及由此形成的行为方式,即家庭中的亲子关系,对成长后的人际关系起决定性的影响。而人生最重要的亲密关系受其影响最深。

如果家庭教育的最终目的是让孩子获得快乐和幸福的人生,那么建立良好的家庭互动是其中最核心的内容。让孩子相信自己是可爱的、能干的,是父母的珍贵礼物、宝贝天使。才会有面对纷繁人生的强大底气。

 随着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传统的家庭结构、生活方式、价值取向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追求平等、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已成为绝大多数家庭的共识。另一方面,家庭矛盾增多、离婚率上升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中南路街妇联对辖区来信来访妇女中关于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问题,进行了调研、,并对如何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提出对策。  一、近年来婚姻家庭存在的突出矛盾纠纷  道德观念的变化造成的矛盾纠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家庭在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因婚外恋导致的家庭纠纷日益增多。非法同居、、找情人等现象已屡见不鲜。从我街妇女组织接到的来信来访中,婚外恋导致的家庭纠纷在逐年上升。  家庭问题造成的矛盾纠纷。由于受封建思想的影响,大男子主义、重男轻女等思想仍存在,他们认为殴打、虐待妻子是自己的事,别人无权干涉。有的受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的影响,对家庭不负责任,至使赌博、酗酒、吸毒、第三者插足和“情人现象”日益增多,这些原因使家庭越过以住文化层次较低的人,扩展到社会各阶层中,而且带有强烈的敌对性和攻击性。  婚姻家庭关系个性化造成的矛盾纠纷。目前“个性不合”是离婚居首位的理由。这是现代社会尊重人的个体价值,人的个性得到张扬的反映。然而在家庭生活中过分强调个性,必须影响家庭关系的协调。夫妻关系的维系主要靠双方彼此认同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这就要求夫妻双方在心理、情感和文化素养上应同步发展,否则婚姻就存在潜在的危机。但许多家庭对此缺乏认识,结婚后,仍过分强调个性,经常抱怨对方不能满足自己的心理需求,很少考虑如何去适应对方和彼此适应,忽略了夫妻感情的培养和交流,致使双方出现观念和情感的落差,最终导致感情的破裂。  二、造成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原因  场经济对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带来一定程度的冲击。不少家庭成员面临着分流、下岗以及快节奏、高效能、高风险职业带来的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加之现代社会人们的主体意识日益复苏,致使两性关系的矛盾越来越难调适。不少夫妻本来怀着美好的向往进入婚姻,但由于不善于化解社会压力和家庭矛盾,致使本该有希望挽救的婚姻一步一步走向死胡同。场经济对当代婚姻家庭关系的冲击还表现在利益驱动迫使现代人的婚恋观、价值观受到影响。以能否赚到大钱作为择偶标准、以赚钱多少决定夫妻在家中的地位、为了金钱不惜作为第三者破坏他人家庭、有了钱就寻找等现象屡见不鲜。  女性综合素质偏低使她们很难走出弱势体的阴影。传统的“女子天生不如男”、“读书好不如嫁得好”,“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命中注定”、“逆来顺受”等封建思想仍然存在。不少女性在外与男性一样在职场上拼杀,但回到家里却生活在传统封建思想的阴影下而不自知。有的女性在家庭矛盾冲突中往往走极端,要么逆来顺受,委屈求全;要么穷追猛打,大吵大闹;要么偏激狭隘,走上绝路;有的女性法制观念淡薄,明知法律已取消事实婚姻,但仍愿意与男方以夫妻名义同居;有的明知做第三者不合法,仍与有妇之夫同居;有的女性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社会对家庭矛盾的综合整治缺乏系统健全的监控。家庭矛盾的深化,往往有其产生——积累——爆发的过程,如果能在矛盾出现之初给予必要的疏导,可能杜绝不必要的后果发生。但在现实社会中,有些调解部门对家庭纠纷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麻痹大意,致使矛盾进一步激化。我国的《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在现实中,由于条款操作有一定难度或执行有一定的弹性,有些钻法律空子。如重婚罪的界定、家庭程度的鉴定等,往往很难一一落到实处,形成了“法律上的条款不等于实际执行”这样一种尴尬局面。  三、如何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  提高对婚姻家庭调解的认识。家庭矛盾的隐私性使“清官难断家务事”成为千百年来人们的信条,在调解家庭矛盾纠纷时,往往采取不作褒贬,息事宁人的中立态度,而婚姻家庭纠纷,都有种种感情纠葛,“剪不断,理还乱”,有的甚至经年累月,如果得不到及时的调解,一朝发泄,往往使得夫妻成仇,做出非理智的选择,影响社会的稳定。  注重调解方法。调解人员在调解婚姻家庭纠纷时,对每一案件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产生矛盾的原因及家庭生活的现状都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同时要注重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质量。如对一些因家庭债务引起的纠纷,采取褒奖激励法,通过对当事人夸奖、表扬、鼓励,激发当事人情绪,有利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对因过分强调个性引起的纠纷,采取过错法,指明各自的过错,让当事人对纠纷的处理进行自我估量;对曾经夫妻感情基础深厚的家庭,采取唤起旧情法,寻找矛盾调和点,选准感化点,用他们之间尚存的真情,唤醒双方的良知和理智,化解矛盾;  对因一方不仅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同时在道德上也具有强烈的可谴责性引起的纠纷,采取批评教育法,这样不仅可促进当事人反省,也发挥了调解人员在树立良好道德风尚中的作用;对因家庭小事日积月累引起的纠纷,采取耐心倾听法,让当事人先把心中的怨气发泄出来,当事人在充分发表意见后,气就消了大半,这时候,再引导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剖析,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会反省自身,另一方见对方认识到不对,也会顺着台阶往下走,这样,调解工作就好做了。  健全调解机制。一是要健全协调机制。婚姻家庭纠纷具有广泛性、复杂性、体性等特点,有是单靠一个部门,往往孤掌难鸣,心有余而力不足,如家庭、婚外情等现象。要建立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对疑难和重点纠纷进行联合调解,不断提高调解的效果。二是完善处罚制度。由于目前的法律在现实执行中有一定的难度,使婚外情、家庭等不仅没有得到有效制止,反而愈来愈严重,要认真贯彻“婚姻”、“一夫一妻”的原则,严厉谴责第三者插足、姘居和家庭等不道德行为。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原文地址:https://hunlipic.com/qinggan/832158.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07-10
下一篇2023-07-10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