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吵架时双方均处于不理智的状态,双方互相辱骂的情况并没有对任何一方造成实际损害的,很难断定侵权责任,因为相互辱骂也不能认定一方侵犯对方的名誉权等。只能是通过到的方面谴责对方。如果对这种情形不能容忍的,不能原谅的双方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可以双方协议离婚,或者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两种都是犯法:只是前者是民法,后者是刑法。
第一种,很普遍的民事纠纷,虽然吐一口口水,对方身体没创伤,但是也是一种伤害。你触犯了民法。这种处理一般是道歉结束。在公众面前道歉。如果你不愿意道歉,他可以告你。
第二种,可能由民法上升到刑法。主要视情节严重程度判断。明知对方有心脏病,还故意激怒对方,最后导致悲剧发生,那就触犯了刑法了,故意损害他人人身安全。不仅要经济赔偿了……
要看是否在公共场合辱骂,还要看辱骂的严重程度。一、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任何人通过侮辱、诽谤等方法侵犯他人的名誉权。二、必须要在公共场所发表辱骂他人人格、名誉的内容,降低他人在公众中的评价,才能构成名誉权侵权。三、被辱骂者有权要求辱骂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里的损害包括精神上的损害以及物质财产上的损害。四、如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是一般违法行为,应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达到情节严重的,这种行为构成侮辱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和人吵架、辱骂致死,对于情节严重、屡教不改、恶意故意或带有致死目的的情况视为触犯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中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包含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况。
因邻里纠纷随意辱骂他人,引发死亡的严重后果,涉嫌寻衅滋事罪,建议侦查机关按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补充侦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因邻里纠纷,实施辱骂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扩展资料:
2014年6月18日,西充县51岁的村民周华(化名)赶集回家途中,发现自家的鸭子死在邻居张英(化名)的田里,遂怀疑是张英毒死了自己家的鸭子。之后,心存疑虑的周华找到张英,并对其进行谩骂。尽管张英解释,自己并未下毒,“鸭子死在我的田里就怀疑是我下毒,太无道理了。”
不过,周华并未就此罢休,继续对张英进行辱骂。当日下午,当地村干部闻讯赶到现场,对二人进行调解,并及时中断周华的冲动行为。但第二日上午,周华继续对张英进行谩骂;下午,她更是跑到张英家中进行辱骂、羞辱。
村干部再次对周华进行批评、制止,但周华不听劝解,辱骂行为直至当日傍晚,52岁的张英倒地,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英系高血压诱发脑内出血而亡。另据对周华家死亡鸭子的检测,未检出毒药成分。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杨女士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周华称并不知道张英有高血压,更不知道吵架会致人死亡。周华明知张英患有高血压的证据不足,案发时周华不能够预见辱骂行为可能导致其死亡,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但是,检察官提出,周华因邻里纠纷随意辱骂他人,引发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涉嫌寻衅滋事罪,建议侦查机关按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补充侦查。经公安部门补充侦查,证实周华家的鸭子并非被毒死,同时证实村委对周华进行两次批评制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因邻里纠纷,实施辱骂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检察院据此认为,此案应该以寻衅滋事罪来处理。最终该案一审宣判,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认定周华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周华在审理期间进行了积极赔偿,法院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寻衅滋事罪
成都商报-吵架吵到“骂死”了人 事情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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