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如果当事人一方并无就两方冲突的产生、激化采取过任何不当做法或言语,另一方的愤怒纯粹的隶属心胸狭隘、不能妥善处置纷争导致,且因为该外在因素,最终与其身体内在疾病的内因,共有成就了另一方最终的丧命后果,当事人一方对此不负有任何犯错,不必承受任何法律职责。但是,即便两方发生冲突,在发现另一方身体极度不适,出现问题时,当事人一方应当报警及120,尽力救治另一方,否则应当需要承受肯定程度的赔偿职责。如果虽然是另一方心胸狭隘不讲理,但是当事人也与另一方互骂,则当事人一方对于另一方的丧命后果负有肯定程度的犯错,相应的赔偿职责与上述情形相比,要适当增加。 2、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犯错的,能够减轻侵权人的职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一、在吵架时,如果知晓,可能会有一定责任;
二、对方在吵架时是否犯心脏病,如果在吵架当时没有犯病,而是在各自走后犯病,那么与当事人的关系就不是很大,如果对方要求赔偿,则需要举证证明。《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分析:关于吵架犯心脏病的赔偿金额法律没有规定,与他人吵架使一方心脏病发作的,另一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吵架时不知道对方有心脏病,或者虽然知道对方有心脏病但并不是故意要引发对方犯病的;因双方争吵使对方病发的,另一方要根据自己的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知道对方有心脏病,还故意与其吵架并希望其病发的,那么此时该人可能涉嫌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和邻居因停车问题发生争执后几分钟,正值壮年的男子王某突发心脏病猝死。家属将与其吵架的邻居荀某告上法庭,索赔90余万元。
王某和荀某均为上海市奉贤区西渡街道某社区居民。2020年11月28日清晨,王某将车辆停放在该社区弄堂门口。考虑到弄堂为附近居民出行的重要通道,且也是社区消防取水点,荀某遂上前劝阻,两人发生争吵。
事后,王某将车辆挪走。当天上午8时40分左右,荀某路过王某家门口时,双方又因停车事宜发生了口角。王某被路过的邻居黄某劝回屋内。几分钟后,王某身体突发不适倒地,黄某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王某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上午10时45分死亡。经鉴定,王某直接死亡原因为猝死,促进死亡原因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王某家属认为,荀某与王某争吵直接导致王某心脏病发作猝死,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50%的赔偿责任。由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王某近亲属将荀某起诉至奉贤区法院,要求荀某赔偿相关医疗费、赡养费、抚养费等共计90余万元。
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王某家属主张荀某承担侵权责任,应举证证明荀某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且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从庭审查明的事实看,死者王某车辆停放的位置确实阻碍了弄堂的通行,荀某作为附近居民对其进行劝阻,该行为并无不当。即便双方为此发生口角,持续时间也很短,过程中未发生任何肢体冲突,荀某的劝阻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
王某生前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诱发心脏病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荀某的劝阻行为与王某的死亡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荀某也没有侵害王某生命权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因此,荀某不应对王某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奉贤法院驳回了王某家属的诉讼请求。判决后,王某家属上诉。上海一中院认为,虽然鉴于王某本身的心脏病史,不排除其与荀某之间的口头争执可能成为心脏病发作的诱因条件。但考虑到王某不足40岁,普通人难以预见与其发生口头争执可能导致其猝死的严重后果。反观王某,其明知自身有心脏病史,在日常生活中应尽量保持情绪稳定,但其因自身车辆停放问题与荀某争吵,情绪失控导致病发,自身存在过错。因此,法院无法认定荀某对王某的死亡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上海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应举证证明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且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从庭审查明的事实看,死者王某车辆停放的位置确实阻碍了弄堂的通行,被告作为附近居民对其进行劝阻,该行为并无不当。即便双方为此发生口角,持续时间也很短,过程中未发生任何肢体冲突,被告的劝阻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
王某生前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诱发心脏病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被告的劝阻行为与王某的死亡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也没有侵害王某生命权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因此,被告不应对王某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经常性的会遇到两个人吵架的情况。如果两个人针对一个事情出现了意见不合或者是言论无法统一的情况就很容易由于这个话题而引起双方争执不下从而引发吵架。所以在这个时候,一旦遇到吵架的情况就应该让双方都冷静下来平复一下自己的心情,不要让自己经常处于一个比较消极的情绪当中。而且在争执的过程当中也会让人的情绪变得越来越激动,一旦本身就存在身体疾病,那么这些情绪上的激动就很有可能会导致身体受到损伤。
针对此次新闻,我非常的同意法院的这一次判决结果,而且我也认为事故的另一方是没有任何责任的。在吵架的过程当中,两个人的情绪肯定都会变得非常激动,如果在吵架的时候一方知道另一方身体上面存在缺陷,那很有可能就会停止与对方的争执,这样子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两个人因为争执而引发身体疾病。所以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导致对方死亡是不能够追究其责任的。但是一方在明明知道对方有身体疾病的情况之下还选择与他人争执,那么在这个时候法院一定会让这一方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两个人在相处的过程当中肯定会因为一些小事而发生一些争执,如果说两个人都能以一个非常平和的心态去面对,那么后面也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作为吵架当中的一方当事人,我觉得他的内心也是受到了惊吓,如果法院在这个时候对其判处刑事处罚,对于他来说也是非常不公平的一件事情。所以我觉得经过了此次事件之后,他在面对任何人的时候都会相对来说比较温和,而且也不会经常性和他人发生争执。
希望在此次事件结束之后,亡者的家属能够得到相关政府机构的安抚,而且这位参与吵架的人也能够把自己的心态及时调整过来,不要长时间的陷入到悲伤当中,否则自己的情绪也很有可能会受到非常严重的影响从而引发身体疾病。
法律分析:吵架导致一方死亡要根据具体情节确定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根据生活常理,一般性的谩骂并不会致人死亡,“吵架导致对方死亡”案件中,死者患有心脏病或重大疾病的概率很大,当吵架与引发疾病致死有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时,当事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如果明知对方患有重大疾病或除有辱骂被害人,还有肢体上的推搡而导致对方死亡的,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上海一男子与人吵架后心脏病发作猝死。与他吵架的人不要为此负责,法庭的理由是:吵架的理由合情合理,并且没有出现肢体碰撞。
事情是这样的:上海的男子苟某开车时把汽车停在了小区的路口,同一住宅区的王某看见后就提醒苟某把车停在一边,苟某不听,而且态度蛮横的和王某争吵了几句。这时苟某的邻居黄某路过,就把王某和苟某分开了。王某把苟某送回家后,苟某就突然感觉心口疼,口吐白沫,很快就死了。经过一生的尸检,苟某的冠状动脉几乎完全堵塞。心肌大面积缺血坏死。死因鉴定就是:过于激动引起的心肌梗死。苟某家人把王某告上法庭。但是法庭判王某无罪,因为王某身为小区的居民,提醒的行为合情合理,在情理之中。另外根据监控。王某没有碰到对方。所以王某无罪。这里有两个要点:
要点1,王某的行为合情合理:王某身为小区居民是可以行使维持居住地交通畅通的义务的,这是合情合理的,并不是恶意非法的行为。换个角度想。假如是乱停车的苟某把王某气死了。那么苟某是要负责任的。因为苟某的行为是妨碍他人的不良行为,如果他气死了王某,那就得承担责任了。
要点2 ,王某始终没有触碰苟某:根据小区监控。两人虽然激烈争吵,但是始终没有发生推搡,相互击打的情况。而且黄某一直站在俩人中间劝架。因此就完全排处了这种嫌疑:苟某的心肌梗死是因为和王某动手而引发的。所以说从肢体上,苟某的死和王某无关。综上,王某的行为合情合理且没有发生肢体冲突,苟某的死只能算作意外,王某不需要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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