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你自己也要检讨一下,是不是你说了什么不该说的,才让她那么不理智的在里亲戚面前爆发!谁都想第一次见面都有个好印象,我想要是没原因不可能凭白无故的就跟你吵架吧!夫妻之间吵架别老想着对方的错,首先要检讨的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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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464号
原告:侯甲,男。
被告:高乙,女。
原告侯甲与被告高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侯甲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做出了受理决定,并依法向被告高乙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甲诉称,2007年5月份经别人介绍与被告高乙相识。2007年农历腊月初十双方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2007年12月26日在封丘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12月14日男孩侯某某出生。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感情不和,经常生气吵架。2012年秋因为我买车,需要借钱,我让被告去借钱,被告不去,我们又生气了。从这时起被告就离家出走,一直没有音信,也未和家人联系。由于被告长期落不明致使我们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侯某某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高乙未向本院提供答辩意见。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2、如果离婚的话,婚生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如何承担;3、共同财产、个人财产有哪些,如何分割或归谁所有。
围绕争议焦点,原告侯甲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结婚证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2、户口本一份,以证明孩子侯某某的出生时间。3、封丘县荆隆宫乡荆东村委会的证明一份,以证明高乙已有2年多未在家,没有音信。
被告高乙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依职权2015年4月8日调查齐某某的证据一份。齐某某系高乙的大嫂,齐某某称高乙因为与侯甲生气,将孩子留下后离家出走,至今有三年多杳无音信。
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原告侯甲提供的证据材料和本院依职权调查的笔录,符合证据的“三性特征”,为有效证据。
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07年5月份经人介绍原告侯甲与被告高乙相识。2007年农历腊月初十双方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2007年12月26日在封丘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12月14日男孩侯某某出生。因家务琐事与侯甲生气,被告高乙将孩子留下后离家出走,至今有二、三年杳无音信。
本院认为,被告高乙因家务琐事离家外出二、三年,不与家人联系,致使原被告分居时间满两年,符合法
现在是新社会,以前的老规矩年轻人基本上都不懂,不会太在意这些了,不必太在意,也没必要找人化解,只要以后好好过日子,家庭和睦,亲人间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夫妻间多体谅,少抱怨,全家人朝着共同的目标努力奋斗,日子会过得红红火火的。
以前我们国家穷,老百姓的日子过得都很苦,过年时所有的老规矩都要恪守,我记得我们这边有一条老规矩叫做“十不动”的,就是正月初十之前不能够挪动东西,不然就会遭祸殃。以前的人们都努力遵守着,但日子依然过得很苦。现在国家政策好了,国家富裕了,老百姓也都有钱了,人们争先恐后的,自家比一家能干,有很多人春节都在外面打工,为了多挣钱不回家过春节。还有的过了初五就又出去挣钱了,家里的农活都是凑着春节干的,甚至大年初一就下地给麦子打农药了,但现在人们的日子过得越来越好。
所以说,老辈们流传下来的规矩,我们要选择性的遵循,不要生搬硬套。有些带有迷信色彩的规矩还要摒弃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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