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与人吵架后猝死,致其猝死的原因是什么?

上海男子与人吵架后猝死,致其猝死的原因是什么?,第1张

吵架猝死的根本原因并不是因为争吵,而是死者本身患有心脏病

首先我们来回顾一下这件事情:这位上海男子在家附近停车,停车的位置是消防用水口,同时也堵住了邻居的出行通道。于是邻居A上前予以阻止,因此两人发生口角。此后邻居A又一次遇到这位上海男子,两人再次因为停车事宜引发争执,好在被周围相熟的其他邻居隔离开,但是该上海男子随即倒地不起。经抢救无效后,医生宣告其因心脏病导致缺氧猝死。

其实其具体心脏病猝死原因是: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因为家中祖母是长期心脏病患者,所以尝试从经验但不专业的角度为各位解释一下这个疾病。这个病有一个广大网友熟知的名字叫——冠心病。发病人群集中在中老年,同时也可能是高血压糖尿病的并发症,长期吸烟人群也容易激化此病的发病。发病时通常出现心绞痛、心肌缺血等等症状。在保养得当的情况下该病并不会造成什么巨大的不良反应,因此病人一定要保持心态稳定、情绪愉悦、不可大喜大悲,也要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杜绝饥一顿饱一顿、烟酒不离手的生活方式。

新闻中称这位逝者本身就具有心脏病,在争吵过程中情绪激动将病情激发导致猝死。根据新闻的这一披露,印证上一段所说的一定要保证情绪稳定。在此答主也为这位男子的逝世感到惋惜,因为原本可以避免这种不幸的结局。

事实上很多疾病的产生和情绪均有或多或少的关系,去医院看病时也经常被医生叮嘱生活规律、保持身心愉快。希望广大网友在高压生活中适当锻炼身体、陶冶情操、与邻居退一步海阔天空。

祝大家幸福安康!

领导反映和公司申诉。

1、在公司与保安发生争吵只要不是你的问题,你可以向你的车间***反应,让他帮您进行协调处理。

2、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维护自身权益。

保安公司大概率不需要负全责,但是要负一定的责任。要看这个保安猝死的原因,如果能够证明他的猝死和这20天的长夜班有关系,那么这个保安公司就应该负一份侵权责任,想要让保安公司负全责不太可能

一、事件详情

猝死的这个人是一个50多岁的安徽男子,他在网上看到了南京一家保安公司的招聘信息,然后就去应聘了。之后保安公司就安排他去一个地铁上执行安保工作,因为晚上的事情比较少,这个男子就主动申请了上夜班。在这个男子上了20多天的长夜班以后,下午休息的时候突然猝死。保安公司提出给予10万元的赔偿,而保险公司不会对这种情况进行赔偿,各方面就开始僵持。现在可以确定的是,这个男子在这20多天的长夜班中休息过两天他每天的工作时间大概是有12个小时。

二、赔偿的相关情况

首先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正常的工作时间应该是8小时,可以根据情况征得当事人同意进行加班,加班时间也不要超过三个小时,而这个人的加班时间已经达到了4个小时。国家还有一份相关规定,就是劳动者在下班后猝死,虽然不构成工伤,但是用人单位如果存在侵权行为,导致劳动者猝死,就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侵权行为有两条,一是看猝死是否由工作引起,如果有工作导致那么就是侵权行为,如果猝死人联系上夜班不管是不是自愿还是公司安排公司同意,这种行为都是侵权。那可以确定的是,这个保安公司是存在侵权行为。

三、最高检案例

有一份最高检的案例,就是一个人在上了夜班以后,白天睡觉的时候就猝死了,但是因为他不是在工作时间内死亡,也不是在工作地点死亡,所以公司就不存在责任,不需要进行赔偿。

郑州保安下班后死亡赔偿标准如下。劳动者在下班后猝死,一般不认定为工伤。有侵权责任人的,赔偿标准如下: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六倍。死亡赔偿金一般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二十倍计算等。

法律分析:宿舍猝死不能认定是工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职工因工死亡的,认定为工伤,主要由用人单位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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