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可以告她了,你是孩子的亲生母亲,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不能也没有权利去阻止你,而且什么叫对小孩不好是你惹她生气的过,和孩子没有关系,她对孩子好就是好,不要用任何理由去找借口,如果是真心爱孩子,又怕什么亲生母亲去看她呢,要不你就把孩子带走吧,继母始终不会对孩子太好的。可以咨询律师,去法院申请探视权利。
身为继母,和孩子吵架了,如果不是什么大问题,就不要太声张了,自己想办法和孩子沟通解决,如果问题很严重,那么最好就是和老公一起商量看怎么办。
作为继母,刚开始,孩子对你肯定会有一种抵触的心理,跟你闹脾气,和你作对都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是你不能和他对着干,否则这个家会永无宁日。你应该要有耐心一点,拿出真心实意去待他,尽量做到把他当作自己的孩子一样对待,相信时间久了,他会感觉你对他的好,态度也会慢慢变好的。
你在生活上多关心一下孩子,给孩子买些他需要的日用品,比如衣服、鞋子之类的,也可以是被子、床单、零食之类的。长时间为孩子打理生活起居,孩子就会慢慢接受甚至觉得你就是他的妈妈。
在饮食上,也可以根据孩子们的喜好来做饭。俗话说,抓住一个男人就需要抓住他的胃,孩子们也是一样的。所有的人都会对好吃的没有抵抗力,不必刻意讨好孩子们,那样会使得他们产生依赖思想。
在感情里,经常跟孩子交流,说一些有趣的事情,或者是大家都比较好奇的事情,让彼此有共同语言可以去交流,拉近彼此的关系。这样才能进一步建立有好的亲缘关系。
比较重要的就是,对待孩子真诚真心,不能虚情假意,在外人面前一套,在家里面又是一套。虽然孩子需要锻炼,需要做适当的家务以及劳动,但是,适合就好,不能虐待孩子,尤其不能打骂孩子。这个是个人素质问题,
孩子们一直都是善良的,相信你对他们好,他们会看到,也会感觉大,将心比心,只要把他们当成自己的孩子去对待,孩子们也会把你当成亲生的。相信善因种善果。这样才会有和谐的大家庭。
还有一点是最重要的,就是千万不能再孩子面前吵架以及说孩子亲生妈妈的坏话,对于孩子来说,亲生妈妈才是他们的依靠。在你还没有让孩子真心接受你时,不该说的话永远不要说。
再婚家庭,怎样处理继子女之间的关系?
家庭中新成员的到来
孩子需要时间来接受与另一个成人建立关系,尤其这个人是父/母的新配偶。在欢迎这个将要整天和他/她在一起生活的人之前,你必须和孩子详细谈论这件事:询问他/她是如何看待的,对此事有什么样的主观推断,担忧什么尽管孩子无法决定父母的私生活,但这毕竟关系到家庭的重大变化,孩子的感受需要被聆听。
同时,孩子与你的新伴侣的见面,不能被安排成一次偶遇——应该有正式的被孩子接受的会面。当然,需要选择合适的见面时机,如一起吃饭或是出游,以使大家都感到自在。
这些事情,需要由未来的继父/继母主动些。可以把他/她介绍为“妈妈/爸爸”的“男友/女友”,让孩子感到,不是必须马上就接受这个人做自己的继父/继母。要让孩子有空间和时间来发展与未来继父/继母个人之间的关系。
继父/继母在家庭中的位置
要重建新的家庭秩序,必须让孩子懂得,孩子和继父/继母的地位“并不平等”——继父/继母是孩子今后可以依靠的人——作为交换,他/她必须尊重和服从。继父/继母有教育的责任,虽然不能就此替代孩子的亲生父母,但至少有保护他们的义务和责任。在这种关系下,亲生父母的角色很关键——你要帮助新配偶在家庭中获取地位并承担责任。
如何让孩子称呼自己
关于这一点,每个再婚家庭的情况不同,因此并没有定论或是标准。但显然,一开始就让孩子叫“爸爸”或“妈妈”并不是孩子所希望的——尤其在孩子的亲生父母仍在参与孩子教育的情况下。这会让孩子为难,孩子在潜意识里觉得叫继父/继母“爸爸/妈妈”,会对不起自己的生父/生母。
让孩子直称其名是比较常见的做法。这种方式在开始阶段简化了相互的关系,但却会带来矛盾的情绪:没有清楚地界定孩子和成人间的界限。而且最主要的是,继父/继母不应扮演“伙伴”的角色,因为,在“伙伴”的角色之下,继父/继母的成人地位没有被其应承担的责任清楚地表明。
有时大人还要接受孩子称呼自己的绰号,这种做法的好处是:既承认成人的特殊地位,同时这种称呼还承载了一些感情色彩。不要勉强孩子,他们在与继父/继母建立信任之前,叔叔/阿姨的叫法可能更合适。
做公正的父母
能够将双方的孩子都视如己出吗不可否认的是,与亲生孩子的关系肯定与非亲生孩子的关系有差别。接受这种现实,才能找到成为公正的父母的法则。重要的是注意到新配偶的孩子心里可能会有的担忧,要和孩子沟通以使他们安心。
孩子们常常会认为,他们不值得被共同生活的大人们以同样的方式来爱。如果你既不是孩子的生父也不是孩子的生母,需要注意你对这个孩子不要比对别的孩子的要求少。每个孩子心里都有杆秤:有的会感到被大人抛弃,有的会感到被大人“缠着”。
在教育方面的分歧
在共同生活中,家庭准则应该清楚地被每个人知晓并遵守,即使是只有周末才来与大人团聚的孩子。没有比在孩子面前表现自相矛盾更糟糕的事了:孩子会受此影响,并利用大人的弱点。那些新组建的家庭比其他家庭更需要新建一些家庭习俗,如节日、讨论、出游等,因为这将有助于构建出新的家庭文化。
平息冲突
也许,继父/继母和孩子都会感到没有做好准备来全身心地接受这种新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尤其是孩子,他/她暂时可能无法接受继父/继母的管治和权威。
如果孩子固执地拒绝接受继父/继母,试图收买他/她的好感会使事态加重。如果冲突仍在持续,与其争执下去,不如征得孩子的生父/生母同意后“抬脚走人”,离开一小会儿,由生父/生母来干预此事。要让孩子自在地生活,表达出挑衅与不满,并且告诉孩子,大家理解他/她的处境,知道这对他/她来说很不容易。但必须有尺度的限定,让孩子明白,有些事是不被允许的,比如说暴力行为。
继父/继母要避免向自己的配偶抱怨,否则将会加剧孩子的对立情绪。要让孩子感到他与生父/生母之间仍保持着特殊的关系。
继父/继母对于前夫/前妻的批评或赞扬,都会扰乱孩子的思想,使将陪伴孩子长大的人在孩子心中贬值——这实际上也是在贬低孩子自己。孩子会陷入是否忠诚的矛盾,他/她会因担心背叛那个不与他/她共同生活的生父/生母而拒绝继父/继母。
试着保持一种开明的关系,相互不要提过多要求——但这只有在原配夫妻知道如何化解矛盾、并且每个人都明白各自在教育孩子时所应占据的位置时才可能。记住,要让孩子的生活在对双亲的自豪而不是怨恨中度过。
家庭生活的组织
最理想的是每个孩子都有自己的房间,或者至少家中要给周末才来的孩子专门保留一个房间。现实生活中,孩子常常不得不和别人分享房间。当孩子还很小时,这会引来很大的混乱。
实际上孩子对家长是否期盼他/她的到来,是否为此做好准备非常在意。比如,孩子每次来时,可以全家人一块儿出去。但是,周末时保留与生父/生母单独交谈的时间也非常重要。例如,两人单独在餐馆吃饭,讨论孩子的学习、爱好、担心的事总之,要让孩子知道,即使不与父亲/母亲一起生活,他/她都永远是爸爸妈妈的孩子。
如今的社会像这种情况会越来越多,关键是再婚夫妻双方为了各自的孩子缺乏有效沟通与理解,到头来谁的心里也不舒服。其实很多事情不必藏着掖着,不妨坦诚讲明理由,彼此多一份理解与体谅,才能避免事后闹矛盾。
总之,继父继母是不好当的,要有心里准备,而且要对他们付出真心,就像是收音机,发出的是好的信号,接收到的也是好的信号,难道不是吗
只能等孩子自己长大,孩子长大就会变的懂事就会持续僵化了。
随着现在离婚率高起来,再婚,也多了,自然很多小朋友都要面临如何与继母相处,对于父母来说,不管如何都会担心你不是亲生的,而且又是再婚,是会有一点隔阂,特别如果感情也不好的。而且,子女对继母也会有一定隔阂,其实,如果不是很严重,真心不建议父母离婚,对孩子伤害太大了。
离婚,本来就是对孩子的一种伤害,特别是对孩子心里上的伤害,越是在完整的家庭里成长起来的孩子心里越是完整越是健康,如果每天生活的家庭一夜之间变得支离破碎,那对孩子幼小的心灵会是多大的伤害。
每当看到小朋友们小心翼翼问爸爸或者妈妈是不是要离婚,听的我心都碎了,离婚后无论孩子跟着哪一方生活,由哪一方抚养,他都不会再感受到亲生父母带给自己的那种爱了,所以离婚的家庭,收到伤害的往往是孩子。
我见过继母对孩子很不好的新闻,也在现实生活里面见过继母对待孩子和自己亲生的一样,所以我还是想说再婚家庭,孩子不一定得不到继母的爱,不过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孩子心里对于继母有一道坎,过不去罢了。毕竟继母都是一种坏人一样的存在,他们对孩子出气、冷落孩子、家庭暴力。
其次是父母离婚以后的孩子看到父母又重组家庭的话,心里对父母的不满对父母的怨恨就会转加于继父或者继母身上,所以就会有那么多单亲家庭小孩心里阴暗的报道,并不是继父继母不爱了,而是他不肯给对方任何的机会去爱,更不愿接受来自继父继母的爱。
这样子的话在外人眼里就变成了继母对自己的继子或者继女不好了,其实里面的原因继母也是有苦说不出。
我们就算跟亲生父母也是会吵架的,大部分是在孩子青春期,有了独立意识,这个时候是最容易与继母吵架,一家人总是有吵架的时候,事情过了,就要学会放下,包容。我们希望得到别人的尊重,理解与包容。
那么他们也是一样的。有时候不要过度去在意对方讲了什么,因为吵架都是没有好话的,都是气话,狠话,当时的一时之气,这个经历,我相信每个继父继母都有体会过。
一、离婚继子女的 抚养权 怎么处理 (一)离婚时,确定 子女抚养权 的一般标准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当然父母双方也可以协议随父方生活,只要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即可,如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是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也和男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男方与女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因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庆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10周岁以上子女。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二)离婚时,确定继子女的抚养权的特殊标准 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的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与不和其共同生活的父母间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生父母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而与继父母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也形成了父母子女关系。因此,继子女和与其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生父母间是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离婚时,对于继父(母)有条件且要求抚养继子女的情况,就不能简单地认定生父母有当然的抚养权,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条件及子女的意愿来确定抚养权的问题。 1、“血缘关系第一原则”,亲生的父母子女关系,是自然的血亲关系,具有唯一性,不可更改,不可替代,不因任何人为和天然的因素而改变。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2、根据“子女利益”原则来确定抚养权。 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由于长期共同生活而形成了抚养关系,那么,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相义务,与亲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同的。继父(母)与生母(父)间因离婚而使婚姻关系归于消灭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并不完全消灭。那么,在离婚时,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也应有权来抚养继子女。那么,在生父母与继父(母)均要求抚养子女的情况下,解决抚养权的问题就要首先考虑子女的利益,以最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标准来选择直接抚养方,即“子女利益”原则。一般而言,法院决定子女之直接抚养方时,以“子女利益”为根本指导原理,但“子女利益”非常抽象,如何判断在何种情况才符合子女之利益,极为困难。子女之利益,不应只顾目前,尚须考虑未来之利益。 二、继父母是否要支付 抚养费 根据《 婚姻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和歧视。但是,已经形成抚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随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而解除,《婚姻法》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 子女抚养 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受其抚养教育的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由生父母抚养。”也就是说,在继父母离婚后,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再抚养孩子的,可不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离婚后继父母愿意负担子女一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应当允许。此种给付行为不是法定义务,继父母可以随时终止给付。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牵涉到继父母是否尽了抚养义务,继子女的抚养权牵涉到生父母问题,处理起来甚是棘手。继子女有生父母还有继父母,最少有三位家长,若是三位都要争取抚养权,事情就太难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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