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纠纷找谁解决

村民纠纷找谁解决,第1张

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公安部门。

农村纠纷可以找以下部门处理:

1、当事人可以找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解;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如果发生肢体冲突的,当事人可找公安部门处理;

3、如合法权益被侵犯,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农村纠纷对社会有影响吗

矛盾和纠纷是任何社会都不可避免的一种社会现象,我们不能回避纠纷,而应正视纠纷、采取积极措施化解纠纷。要建立健全、优化完善包括纠纷化解机制在内的各种社会管理制度,使各种纠纷和矛盾在社会管理机制的良好运行中得到化解。

1、村干部不良作风引发的纠纷。有的农村干部作风不民主、决策不透明,在“两公开”方面公开不及时、不具体,甚至在村务公开方面弄虚作假,使群众不能及时了解村务、财务工作情况,侵犯了农民的知情权;有的村干部以权谋私、违法乱纪、贪污腐化;还有的村干部任人唯亲、拉帮结派。这些都会引起群众的反感对立情绪。

2、土地征用补偿纠纷。在土地补偿方面,关于补偿标准、补偿款发放,侵害农民利益的事件屡屡发生。还有,农村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也相应增多。近些年,村镇企业有了较大程度发展,但村镇企业一般规模小、工艺技术落后,加上一些相关部门监管不力,企业的废水、废气、废料存在不同程度的随意排放现象,污染了空气、农田和水源,导致农村生态环境恶化,引起了群众的不满,群众与企业主之间因污染问题常常出现摩擦或纠纷。

3、家庭邻里矛盾。家庭邻里矛盾是比较传统的农村矛盾纠纷,而且占有较大比例。家庭矛盾主要表现是子女不孝、婆媳不和、夫妻关系不融洽等。邻里间的矛盾,主要是由于相邻关系产生的通行、排水、宅基地边界划分等矛盾。近些年由于种种原因,家庭邻里矛盾呈不断上升的趋势。

4、农村领导班子换届选举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三年一届的村委会换届选举是农村民主、自治管理的重要环节。但在选举过程中,由于利益的驱使,常常会产生各种矛盾。如当选者与落选者的矛盾、贿选问题等。

5、党支部与村委会的权力之争。在有的农村地区,两委班子职责不清、工作无序、权力分配不均衡,造成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矛盾丛生,使村内事务处理的公正和效率都受到影响。有的地方两委班子在选人用人上,以“圈”定人;在具体工作中,有些干部不沟通不商量,而是“各拿各的号,各吹各的调”,令村民无所适从;有些村党支部大搞“家长制”“一言堂”,影响了村委会的工作积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矛盾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⒈少数群众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一些人不能积极转变观念,依法、依程序积极反映问题和困难,而是用违法乱纪的手段去破坏、阻扰各项建设发展。少数人错误地认为要解决问题靠正常秩序反映解决不了,只有把事情闹大了才能得到党委政府重视,才能解决问题,抱着小农意识中的“爱哭的孩子有奶吃”的传统观念,不分青红皂白,动辄就闹,以蛮横无理来对抗改革发展。一些农民群众为谋取经济利益最大化,其行为超越法律、规则和道德约束,为满足自己的欲望不择手段给党委政府施加压力。 

  2各级干部依法行政水平低下。农村基层干部专业结构单一,干部依法行政水平较低。尤其是村一级干部参加政策理论学习不够,对法律法规知识掌握运用不够,处理问题时主观因素影响大,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在群众中失去了信任,一旦群众对立情绪升格,极易引起共鸣,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  

  3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力度不够。因国家大型项目的实施、地区相关政策的调整等,相关政策宣传不到位,没有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使群众产生抵触心理,一旦到别有用心的人煽风点火,很容易形成群情激奋,酿成群体性事件。另外,全民法律教育没有得到普及,群众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差,一旦遇到自身权益受到侵犯,少数群众不知道去用法律手段解决,只想一味蛮干,问题得不到解决,就聚集起来上访、闹事。

土地纠纷解决方法如下:

(1)协商。因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2)调节。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3)仲裁。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辖区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根据纠纷内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法。

近5年来发生的土地纠纷解决的效果并不理想。其他的一部分是由村级协调解决,大多数是在乡政府的直接干预下协调解决,还有少部分极为复杂的纠纷是由于村民的越级上访,在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干预和支持下解决的。综合分析这些纠纷解决的过程,解决问题的重头在于农村基层,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切合农村实际、综合运用多种手段,解决问题的治本之策在于规范管理。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农村的土地纠纷案件,应当采取因地制宜、标本兼治、多管齐下的方法来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纠纷一般都是发生在农村,甚至有时候会闹出大事,并且对于没有多少文化的农民来说,发生纠纷时很容易理亏。那么在遇到土地权属纠纷时是怎么处理的呢?

土地权属纠纷处理程序

土地纠纷调处的程序因争议双方的主体不同而有不同。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

(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土地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签订权属地界协议书。

(三)协商、调解不成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如属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区、县级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四)发生严重的侵犯行为,引起重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事故,触犯法律的可直接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

(五)跨越县、市、省级行政管辖区的土地权属争议,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这类纠纷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的土地管理机关组织有关部门临时组成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和裁决,并经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执行。

(六)地方单位或个人与驻军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如当事人双方的土地跨县、市、省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七)当事人对有关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土地所有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地上附着物。

土地权属纠纷如何处理

1运用土地确权原则和方法,确定实践中具体土地权利的类型、性质、主体、客体,以及权利内容等。

2掌握土地权属争议的类型、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处理方式、处理机关、处理程序;运用有关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规定,对具体争议案件提出处理方式和程序。

3运用土地确权和争议调处法律、政策,针对具体争议案例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土地确权的目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确权的目的是明晰产权,防止因为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的土地权属纠纷。

坐标广东,农村土地纠纷是这样子处理的:

一 土地纠纷投诉情况:

广东的农村,基层是村民自治委员会,即平时我们所说的“村委会”。而老一辈的村民和村干部,则会称之为 “大队”。 “村委会”(大队)对应的管理者,则被称之为村干部、“大队干部”。

平时广东农村土地的纠纷,一般会投诉到这几个地方:

1 农民将农村土地纠纷,直接投诉到负责该片区的村委会干部,即村干部;

2 农民将农村土地纠纷,直接投诉到当地行政村的书记(一般兼主任),即支部书记;

3 农民直接到村委会,将农村土地纠纷投诉给村委会;

4 农民到当地的镇政府(广东的乡政府极少),投诉农村土地纠纷。一般直接到镇政府投诉土地纠纷的情况极少,除非是对当地村委会已经不再信任。

5 农民直接报警,投诉农村土地纠纷。这种情况也是极少,除非是打架了。

6 农民打打市长热线,直接进行土地纠纷投诉。这种情况也是极少,除非是屡次投诉到村委会而得不到妥协解决。

 

二 安排土地纠纷处理:

1 直接投诉到负责该片区的村委会干部的,一般村干部都会直接迁往去处理;或者是汇报给村支部书记后再前往处理;汇报给村支部书记后,村支部书记可能会安排其他同事一起去处理、尤其可能会安排负责国土村建的同事。

2 直接投诉到村支部书记的,村支部书记一般会安排负责该片区的村委会干部前去处理,也可能会安排其他同事一起去处理、尤其可能会安排负责国土村建的同事。

3 农民直接到村委会投诉的,村支部书记很有可能直接就安排村干部去处理(参照上面一条),不会拖延很久。

4 农民到当地的镇政府投诉的,镇政府会马上通知该行政村的村支部书记,一般这种情况村支部书记都会马上安排村干部去处理。

5 农民直接报警的,派出所毫无疑问会马上出警。出警了解情况后,一般会通知村委会去一同处理。如果不涉及治安、违法的,一般会交给村委会进行后续处理。

6 农民打市长热线投诉的,相关部门会马上将情况转给当地镇政府,镇政府又会马上将情况转给当地村委会。这种情况村委会不会有拖延的,村支部书记会马上安排村干部去处理。一般来说,农民打市长热线投诉的,处理会很快。

三 广东农村土地纠纷的处理:

现在的广东农村,一般涉及到土地纠纷的,都是很难处理了的。因为现在的农民懂得的东西很多,也不像以前的年代那么听话了。以前村干部处理土地纠纷,村干部怎么说、怎么劝,纠纷的双方都会听、也都会听劝。现在的纠纷双方,都不怎么的听村干部说和劝了。

1 土地纠纷简单的,一般村干部去一次就能处理了,但是这种情况不是很多了。

2 土地纠纷双方听话、听劝的,哪怕是这件土地纠纷有点复杂,一般村干部去一次或者几次也都能处理了,但是这种情况也不是很多了。

3 土地纠纷有点复杂的,土地纠纷双方又不太听话、不太听劝的,这种情况在广东的农村地区越来越多了。这种情况的话村干部一次处理不了,需要来多几次,村支部书记会安排负责国土村建的村干部一起去处理,有时候还会安排村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一起去处理,多磨一下,一般才能处理得了。

4 土地纠纷比较复杂的,土地纠纷双方又不怎么听话、不怎么听劝的,这种情况是广东农村村干部最害怕遇到的情况,而且这种情况现在在广东是越来越多了。这种情况一般村干部去第一次,只能算是初步了解情况而已,不会有什么进展;第二次村支部书记会安排负责国土村建的村干部,和负责该片的村干部一起去处理,一般也处理不了;第三次村支部书记会安排村支部副书记(副主任)带领之前的村干部一起去处理;

第三次解决不了的话,第四次村支部书记就会亲自出马,带领村支部副书记(副主任)和之前的村干部一起去处理。第四次解决不了的话,第五次村委会就会邀请该村的挂片镇领导一起去处理。

5 土地纠纷最为复杂的,上面第4项的情况也决绝不了的,村支部书记或者该村的挂片镇领导,就会出面邀请镇村建办一起去处理;如果再处理不了的话,就会邀请镇自然资源管理所(即镇国土所)一起去处理;如果再处理不了的话,村支部书记或者该村的挂片镇领导就会汇报给镇政府的主职领导(比如镇副书记、正镇长、镇书记),由镇政府的主职领导安排多部门会同去处理。

6 如果上述第5种情况也处理不了的话,那么基本上村委会和镇政府也是黔驴技穷了,爱莫能助。还别说这种情况在广东的任何村委会都有存在,而且绝对不止一宗,有的村委会高达十几宗、几十宗。

到了这个程度和地步,这样的土地纠纷已经成了疑难杂症,不出意外的话是永远也处理不了了。只能任凭土地纠纷双方一直争争吵吵,投诉来投诉去的耗着。即使是再一次次投诉到村委会和镇政府,村委会和镇政府也真的是没有办法了。村委会和镇政府这时候一般百分之九十,会建议土地纠纷双方走法律途径,即去法院打官司。

 

结尾语:

“农村土地纠纷怎样处理?”虽然写得很长、很复杂,但是现在的广东农村土地纠纷本来就是越来越复杂、越来越难处理、越来越处理不了了!关于“农村土地纠纷怎样处理?”你们有什么不同看法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关注。

法律主观:

随着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和城市房地产价格的飙升, 农村宅基地 的潜在资产价值也在逐步显现。在农村,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和城乡接合部,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 宅基地使用权 建造房屋或直接购买农民住房的现象早已存在。而且,随着城市化的加速,这一现象会愈演愈烈,从而引发的宅基地争议和纠纷也越来越多。相关研究表明,在土地纠纷中,农村宅基地纠纷类型所占比重最大,占案例总数的383%。 宅基地纠纷,主要指宅基地权属争议或者非权属争议方面的争议。宅基地权属争议可定义为:宅基地权属确定之前的,有关宅基地占有、使用、收益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争议或争执。宅基地非权属争议纠纷主要指宅基地权属确定以后发生的宅基地 侵权 、宅基地违法及其他宅基地纠纷。 宅基地权属争议不同于宅基地侵权。所谓宅基地侵权,是指在土地权属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发生的侵犯宅基地权益的行为。这类纠纷应当按照民法中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进行调节,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例如退还宅基地、拆除非法营建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等。相较而言,宅基地权属争议必须先由人民政府进行行政调查处理,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 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而宅基地侵权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这两种争议处理方式是不同的。 宅基地权属争议也不同于宅基地违法。所谓宅基地违法,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有关宅基地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情况,例如非法审批宅基地、非法占用宅基地、破坏宅基地等非法行为。关于这方面的纠纷,就属于宅基地违法争议。宅基地违法属于公法调整的范围,对于这些违法行为,土地管理部门可依法给予相应的 行政处罚 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 刑法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宅基地权属争议是平等主体之间因宅基地权属不清,而产生的 民事纠纷 ,由民事法律进行调整,属于私法范畴。宅基地权属争议双方不能自行和解的或者经和解后一方反悔的,由相应的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进行调解或者裁决,而对调解和裁决不服的,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此时,这种纠纷才转为公法调整的范畴,由 行政复议法 或 行政诉讼法 进行调整。 宅基地纠纷特点 案件的涉及范围广,呈现多发易发特点。有关资料显示,近10年来全国每年民间调解的宅基地房屋纠纷数量约552万件。从土地争议案件在各类纠纷案件中的比例来看,宅基地房屋纠纷在全国每年调解的各类争议中占10%。而随着农村宅基地流转市场的建立,在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过程中,宅基地纠纷更会越来越多。 长期性。宅基地纠纷的长期性主要表现为这类案件发生的年代久远。由于历史的原因,不少宅基地纠纷跨越了从1949年~1956年宅基地的私有制,到1956年后宅基地的公有制两种不同性质的年代;另外,我国对宅基地总体上进行了4次确权,即土改、合作化、1962年的“四固定”、1982年《宪法》颁布前后土地权属的重新登记。因此,一些宅基地纠纷案件时间跨度大,调查取证极其困难,并且在处理上,不仅要考虑当时的时代背景和当时的政策,还要兼顾当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复杂性。即在纠纷处理上,牵涉主体范围广,涉及法律多,处理程序复杂。宅基地作为农民最重要的财产之一,在纠纷的处理过程中,会涉及农户、村民组、村委会、乡 和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涉及法律关系众多、主体复杂,从而也引致了适用依据和适用程序的复杂性。 宅基地纠纷法律处理程序 宅基地权属争议纠纷处理程序。1宅基地权属争议处理的特殊原则。宅基地权属争议处理原则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行政处理前置程序原则。主要是指对宅基地权属争议案件,在最终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必须经相关的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是现有利益保护原则。现有利益保护原则,主要内容是指在宅基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即在确权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宅基地的现有状况,不得破坏宅基地上的房屋、林木及其他附属物现存状态。 2宅基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根据《 土地管理法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宅基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主要有协商、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具体如下: 一是协商。协商是争议双方对自己权利处理的一种方式,是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所以,协商必须建立在自愿、平等、真实的基础之上。协商处理的内容不能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主体的合法利益,否则协商内容也无效;经过自愿、平等充分协商达成协议的,双方在和解协议上签字盖章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二是调解。首先,争议双方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对调解协议反悔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相应的人民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宅基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其次,书面审查。人民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以后,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再次,调查处理。人民政府或者土地主管部门经审查,对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经调查属实的,以自愿、合情、合法的形式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政府或宅基地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未达成调解意见,所以法律关系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为了恢复正常的法律关系,政府或宅基地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所以,《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30条规定,受理争议案件的机关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政府或宅基地主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三是行政裁决。人民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门对宅基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后,未达成调节协议的,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应当报上级或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即行政裁决。对此行政裁决,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即发生法律效力。研究表明,通过人民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门下达处理决定解决宅基地权属争议案件数占总数量的474%,基本接近半数。所以,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即下达的有关处理决定,是解决宅基地权属争议的主要形式。 四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对于下列两种情况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一,有关人民政府对上述调查处理意见作出的处理决定;第二,对于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的申请,有关的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对于以上两种情况,当事人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宅基地非权属争议纠纷处理程序。对于宅基地非权属争议纠纷的处理,如宅基地侵权、宅基地违法或其他宅基地纠纷,不牵涉宅基地确权问题的,争议双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按照宅基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一样,先行协商。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申请调解、行政裁决。对于处理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笔者认为,在处理这类矛盾时,应当重点把握宅基地权属争议和宅基地非权属争议的区别,两者区别的关键点是宅基地权属确权,在确权之前主要是权属争议,在此之后的侵权、违约等行为为非权属争议。但由于宅基地纠纷具有复杂性,有的跨越历史幅度大,矛盾积累时间长,具体复杂问题要结合具体的政策和法律,进一步研究解决。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打架的行为是不正确的,任何的事情都是最不建议用暴力来处理,对自身对他人的极其不负责的行为之一就是暴力冲突,是不成熟的表现,是我们成年人一个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该有的行为,遇到打架的民事纠纷的问题怎么办下面律图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打架的民事纠纷的问题怎么办

一、民事纠纷斗殴案件的处理办法

1、打架斗殴导致双方伤害的,根据双方责任大小承担责任

2、如果是轻伤以下可以协商解决。

3、如果构成轻伤,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通过派出所进行调解,如果不服,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

4、轻伤以上属于公诉案件,可以判处3-10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

(三)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

(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六)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

(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 调解处理案件,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

第一百五十六条 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但是,当事人为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本人同意不通知的,可以不通知。

被侵害人委托其他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书,并写明委托权限。违法嫌疑人不得委托他人参加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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