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两男子因小碰擦当街互殴,路怒症的司机有多可怕?

南京两男子因小碰擦当街互殴,路怒症的司机有多可怕?,第1张

我觉得路怒症的司机特别可怕,这个可怕并不是说这个人怎么样,而是说他们的行为特别可怕,因为这样的行为是非常危险的,不仅对自己的生命不负责任,同时也会对别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现在生活中每个人都有脾气,我觉得有脾气并不是什么坏事,但是这个人一定要控制住自己的脾气,不能把自己的脾气撒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和场合,比如我们在开车的时候最好不要有脾气,因为这个时候如果是带着脾气来驾驶的话,将极有可能对自己和别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同时也会带来一些不可挽救的伤害。

这个新闻是怎么回事?

这个新闻的内容其实挺简短的,主要讲的就是南京的两个男子因为开车转弯的时候发生了一点摩擦,这个时候一名司机直接出来和另一名司机打架,两个人当街就扭打到在了一起。后来其中一个车子司机的妻子报了警,两个人都被带到了派出所。在经过调解之后,两个人都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同时也达成了相关的协议。虽然这个事情并没有发生什么大的事故,但是在我看来,路怒症的司机是特别可怕的。

路怒症的司机有多可怕?

正如我在上面所提到的那样,我觉得这个可怕并不是说人可怕,而是说他们的行为非常危险,因为他们在开车的时候是带着情绪的,这个时候一不小心就会发生交通意外,甚至会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所以我觉得路怒症的司机最好还是控制一下自己的情绪,不要带着自己的情绪去开车,更不能因为自己的情绪而去做出一些危险的举动,这样的举动对自己和他人来说都是非常不负责任的。

在生活中一定要学会控制住自己的情绪。

我们可以回想一下,不管是在开车的过程中还是在其他场合,很多事情的发生往往是跟我们的情绪有关,有些时候我们会出现一些不理智的行为,这个时候我一定要想办法沉住气,通过合理的方式来进行解决。问题会一直存在,但是我们要学会怎么样应对问题,更要会处理问题,不能什么事情都凭着自己的脾气来做。如果在发生矛盾的时候做出一些不理智的行为,那么很有可能会带来一些难以挽回的伤害,这个时候就得不偿失了,事后后悔也是没有用的。

2021年3月18号在广东深圳,宝安区的警方接到110报警电话,称一个乘客对正在公路上行驶的公交车司机进行辱骂,还有吐口水等恶行,面对这种妨碍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司机就可以向其追究责任。

事情经过

据警方了解到,一位53岁的男子因为在乘坐公交车的时候,还没有到站牌他就要求司机停车,在遭到司机的拒绝以后,他就开始辱骂司机,并且向司机吐口水。可以想象一下,一辆正在路中行驶的公交车,如果开车的司机正在遭受他人的恶意攻击,那么他就不能保证车上所有人的安全,这种情况是非常危险的。像他这种没有素质的人,就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他的行为也因为扰乱公共秩序已被警方行政拘留。

文明出行

警方也明确的提示广大群众,乘坐公交车一定要文明出行,这不仅是体现了自己的文明素养,也是每个人的义务和责任。任何有损害公共安全,及侵害驾驶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都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而如果在行车的过程中,有人抢夺司机的方向盘,这种行为是犯法的。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构成危害公共安全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将会受到三年以上到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导致他人重伤或者死亡,那将会受到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跟死刑。

在网上我们也会经常看到一些不好的新闻,主要是讲一些没有素质的乘客,因为自身的原因而殴打司机,有人甚至提出,要给司机配一个保安来确保司机的人身安全。在我看来其实也用不了单独再配一个保安,司机的安全都是需要大家一起来维护的。车上的乘客那么多,如果碰到那些威胁到大家生命安全的人,就要及时勇敢的站出来制止。

近年来,乘客因种种原因与公交车司机产生矛盾,最终引发肢体冲突酿成交通事故的案件屡见不鲜。

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一起案例显示,湖南一男子因与公交司机争吵打骂引发交通事故,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两年。在该事故中,男子因靠站停车问题,与公交车司机发生争吵,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谩骂并拉扯司机衣服,致使公交车与道路右侧电线杆相撞,造成数名乘客受伤。

记者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交车”+“争吵”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搜索发现,从2008年起共发生类似案件66起,其中辽宁省案发最多为10起,其次为重庆市9起。

相关判例显示,有乘客无理要求公交车司机停车、不按规定上车、投币,引发与公交司机争吵、拉扯,更有甚者用垃圾桶套司机头部,有行人在因此引发的交通事故中丧生。

对此,刑辩律师王甫称,在类似情况下,殴打司机的乘客可能同时触犯多种罪名,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甚至是故意杀人罪。“由于是同一个行为,存在犯罪竞合问题,一般来讲会择一个重罪去处罚。”

王甫还称,如果有证据证明司机有过错,如主动攻击,司机也应担责。

01、司机被套垃圾桶,紧急刹车撞击大桥护栏后停下

2017年12月20日,广州市番禹区法院判决了一起类似案件。

(2017)粤0113刑初1932号判决书显示,2017年6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雷某标搭乘番12路公交车,因不按规定从后门上车与公交车司机何某发生争吵,当该车行驶至本区市桥大桥桥面时,被告人雷某标突然将公交车上的塑料垃圾桶套到被害人何某头上并殴打其头部,导致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突然失控,司机何某紧急刹车,车辆与市桥大桥护栏发生碰撞后停下。后司机何某报警,雷某标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场处理。

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标的家属已代为赔偿司机何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何某的谅解。

最终,番禹区法院认为雷某标罔顾公共安全,危及车上乘客的安全,应对事故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法定刑幅度、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判决雷某标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在新闻上经常看到一些新闻,就是一些乘客因为各种原因殴打公交车司机,或者对公交车司机进行辱骂等,这样的事情令不少人愤怒。有些人觉得应该配一名安全员保护司机和乘客的安全,我觉得没有必要。

要保护司机和乘客的安全,应该依靠大家的力量。

生活当中一些人看到乘客殴打公交司机或者辱骂公交司机的时候,他们无动于衷,即使车上坐着满满的一些人,他们还是视若无睹

我觉得这些乘客的行为才导致一些人敢明目张胆的殴打公交车司机。如果乘客热心,有正义感,当看到这种行为的时候,能够将这样的人制服或者送到相应的警察局,我相信那些人就会有所忌惮,就会有所收敛他们的行为。

我觉得要改变这种现状得靠大家。如果人人都变得冷漠,这种现象就会变得越来越普遍。但如果人人心中都有一点正义感,都能对这样的事情进行制止,那么这样的现象就会有所减少,公交车司机以及乘客的安全也能够得到保证。

专门配一名安全员,这是增加成本,也是浪费资源。

虽然部分人进行辱骂和殴打公交车司机,但毕竟这是少数的。我觉得因为一些个例而专门配一名安全员保护司机和乘客的安全,这是不大现实的。

全国各地的公交车那么多,如果每辆公交车都配一个安全员,那么就要大大的增加一年的成本。这些安全员如果不做这些事情就可以去做其他的工作,就可以创造其他的价值。我觉得这也是浪费劳动力的一种行为,是资源的一种浪费,我觉得没有必要如此。

你觉得有必要配一名安全员保护司机和乘客的安全吗?欢迎在下方留言说说您的看法。

不违法,与司机吵架使一方疾病发作的,另一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吵架时不知道对方有心脏病,或者虽然知道对方有心脏病但并不是故意要引发对方犯病的,因双方争吵使对方病发的,另一方要根据自己的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双方口角吵架导致一方死亡要根据具体情节确定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生活常理,吵架并不会致人死亡,死者患有心脏病或重大疾病的概率很大,当吵架与引发疾病致死有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时,当事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明知对方患有重大疾病或除有辱骂被害人,还有肢体上的推搡而导致对方死亡的,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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