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在开展一案双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国家税务总局(驻总局监察局、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2月4日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自2008年施行以来,对及时发现并查处税务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规范税收征管和税收执法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执行中我们也发现《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存在刚性不足,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为进一步落实中央纪委关于“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工作部署,加大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力度,现对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涉税当事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规范性和履职行为廉洁性进行检查,对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和追究责任的活动。
一案双查由稽查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稽查部门负责查处涉税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稽查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实施检查、调查应当使用各自文书,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案双查:
(一)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索贿受贿或者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行为的;
(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存在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检举涉税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检举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线索具体的;
(四)纪检监察部门认为需要实行一案双查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
三、本《规定》所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包括: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增值税抵扣凭证、偷税、逃税、骗税、抗税达到规定数额标准的案件;
(二)上级税务机关督办的重大案件;
(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具体数额及金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规定,并报监察部驻国家税务总局监察局、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备案。
四、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稽查部门应当在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转交单》(见附件1),连同《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税务稽查结论》)以及《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经稽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通过税收管理信息系统或者其他有效途径,转交所属税务局纪检监察部门。
对稽查部门转交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随案转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案头分析,需要时可调阅税务稽查案卷等有关资料,认为存在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填写《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审批表》(见附件3),报经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税务局领导批准后开展调查。
五、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妥善保存有关证据和材料,并按规定转交所在税务局纪检监察部门:
(一)与不法分子相勾结,虚开、非法买卖发票,偷税、逃税、骗税、抗税的;
(二)为涉案当事人通风报信、提供伪证、说情,影响案件查处的;
(三)隐匿、转移、毁灭证据的;
(四)索取、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五)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行为的;
(六)经商办企业或者在企业入股分红,以及其他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
(七)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税收征管制度、规定、流程的;
(八)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稽查部门发现税务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将相关证据或者线索转交纪检监察部门,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六、对税务机关发函委托的协查事项,受托方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不按照规定进行协查、反馈协查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委托方税务机关应当将相关情况或者线索逐级上报至与受托方税务机关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请求上级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或者责令受托方上级税务机关调查核实,追究相关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责任。
七、稽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本《规定》第五条所列违纪违法行为的情况或者线索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稽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稽查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税务机关(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转交单》(见附件2),由主要负责人签报分管稽查工作的税务局领导;分管稽查工作的税务局领导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转交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批转纪检监察部门;不批准转交的,应当签署不批准转交的理由。
八、纪检监察部门在接到稽查部门转交的问题线索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受理情况反馈给稽查部门。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告知稽查部门。
九、纪检监察部门对稽查部门转交的问题线索,可征求有关税收业务部门的意见,作为是否调查的参考,并可提请有关部门协助收集、审查、判断或者认定证据。
十、检举涉税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检举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一般先由稽查部门实施税务检查,检查结束后,稽查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通报纪检监察部门。
检举涉税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检举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违纪违法线索具体的,稽查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可组成联合检查组,同时进行检查、调查。
十一、稽查部门在税收违法案件检查中,可以提请纪检监察部门提前介入。
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提前介入稽查部门正在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对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行为开展调查。
有证据或者线索证明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提前介入查处。
十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根据具体工作情况要求下级纪检监察部门开展一案双查,也可以直接或者联合同级稽查部门对下级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开展一案双查。
十三、稽查、纪检监察部门应当遵守保密工作纪律,对所发现的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违纪违法的证据、线索,以及提供线索的稽查人员有关情况,不得泄露、传播。
税务机关应当对提供线索的稽查人员给予鼓励和保护。
十四、稽查、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一案双查工作沟通联系机制,互相协助、密切配合。
十五、违反《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稽查部门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失职渎职以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事实或者线索,隐瞒不报或者销毁有关证据的;
(二)纪检监察部门接到稽查部门转交的证据、线索,无正当理由不调查的;
(三)对提供线索的稽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十六、税务机关其他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情况或者线索的,比照本《规定》执行。
十七、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一案双查情况纳入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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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转交单_
2税务机关(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转交单_
3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审批表
法律主观:
随着新《税收征管法》的贯彻实施,税务执法行为日趋规范。但在一些基层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中,法制意识不强和业务素质不过硬,存在执法不当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10个方面: 1申辩笔录问题。根据《 行政处罚法 》规定,“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行政处罚 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因此税务机关应当把当事人书面陈述、申辩情况整理在案。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整理归档,口头陈述、申辩的,税务机关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也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填写“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存档。目前基层稽查案卷中大多没有 纳税 人陈述申辩笔录。 2引用法律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和人民 法院 的要求,在行政执法中适用 法律法规 时,除引用其名称外,还必须引用到具体的条、款、项、目。目前基层税务机关在引用法律法规时,往往引用法律法规不具体,或是只引用规范性文件。根据《 行政诉讼法 》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因此税务机关制定税务处理决定书时,引用的法律法规,最低层次也应为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文件。 3罚款缴纳时间问题。《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目前很多处罚决定书对罚款限定的缴款时间,为某月某日前到某地方缴纳,这种表述显然是不正确的。 4税务文书的送达的问题。在基层税务机关,有很多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人为企业会计人员。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因此,如果纳税人没有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代理,则应直接送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收件人,其他签收是不妥的。 5证据问题。这主要表现在认定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一是有些起主要证据作用的税务稽查底稿无纳税人签字,起不到证据作用;二是所取主要证据不足以支持税务处理结论。 6检查笔录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调查或进行检查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不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属于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的行为,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为证实税务人员在检查时出示了执法证件及取证过程合法有效,应当制作内容包括检查时间、地点、证件出示情况、检查方法等内容的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稽查案卷。 7越权处罚问题。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税务所只有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行政处罚的权力,其他处罚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决定,检查中发现有的税务所在对纳税人进行处罚时超越了自己的权限。 8以罚代刑问题。根据《 刑法 》规定,纳税人 偷税 额在1万元以上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在实际中相当多的纳税人,其偷税行为已触犯《刑法》但没有被移送,存在以罚代刑的现象。 9处罚失当问题。对于偷税行为,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实际工作中有一些税务机关按定额进行处罚。 10处罚对象问题。税务机关对固定业户进行处罚,其对象应该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营业执照 的法人,而不是自然人。一些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将实际经营人作为了处罚对象了。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1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促进税务人员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 全国税务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因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人给予经济惩戒和行政处理。
3第三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一、税收执法资格考试
1、2007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不分执法岗位和非执法岗位。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编制身份的在岗人员,均属于考试对象。
2、“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编制身份的在岗人员”,是指税务机关除临时人员和工勤人员以外的,没有登记为公务员的具有事业编制身份、且在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岗位工作的正式干部。税务学校、机关服务中心等不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编制身份的事业干部,不作为考试对象。
3、“省局、市(地、州)局直辖分局”是指“省局、市(地、州)局直属税务分局和稽查局”。上述单位的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工作的副局长为免试人员。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必考对象,是否参加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行决定。对未参加考试的人员,不予发给执法资格证书。
二、税务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
1、擅自办理税务登记或遗漏重要登记事项的;
2、未按规定审批延期纳税申报的;
3、未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的;
4、未按规定保管、发售、审核、追缴或核销发票的;
5、未按规定稽核增值税进、销项凭证的;
6、未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的;
7、未按规定及时划解税款的;
8、未按规定实施税务检查的;
三、执法过错行为按下列原则明确责任:
1、因承办人的个人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承办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分别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
2、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过批准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因承办人弄虚作假导致批准错误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3、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复议维持的,由承办人和复议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其中复议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4、执法过错行为由集体研究决定的,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承担相应责任;
5、对本单位人员发生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应当予以责任追究的执法过错行为,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促进税务人员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税务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因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人给予经济惩戒和行政处理。对过错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最多18字)
在会计行业里,为了能够确保企业涉及的账务、收支状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税务机关的稽查人员都会不定期的对企业账簿中的工资费用项目进行稽查,关于税务稽查的四个方面,作为企业财会人的你值得一看!
一、审核工资支出凭证
税务机关稽查人员在开展稽查工作的时候,首先会对企业人员的花名册、考勤表、工资明细账及计算表进行核查。检查清楚工资发放的凭证和银行代发工资卡等数据是否出现问题和漏洞。另外,稽查人员还会检查企业为员工所缴纳社保的情况,假如出现了问题,稽查人员都会按照规范严格进行相应的处理。
二、薪资标准是否正常
除了了解审查企业的支出状况外,稽查人员也会深入了解企业员工的薪资状况,分析企业的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并且根据企业的业务状况、生产规模,来核对清楚企业人员的薪资是否符合标准,着重核实工资低于5000元的员工人数占比。
三、检查津贴、补贴是否发放正确
除了员工的工资方面,稽查人员还会着重分析企业的职工薪酬账户与实付的工资是否相对应,比如相关的津贴、补贴、奖金、员工福利费等是否按规定标准发放正确,并且还会对企业通过账户发放的奖金、实物等进行详细的了解。
四、分析企业数据
在完成了上述的稽查事宜后,最后稽查人员会通过金税三期系统的社保系统,对企业数据进行详细的分析,主要是检查工资表中的人员与缴纳社保的人员对应是否一致,并且对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人员与其收入情况进行细致的核查。
三、判断题。(10题,每题2分,共20分)
1、国务院决定与《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发生冲突时,应该适用国务院决定。( )
2、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违反规定开具完税凭证、罚没凭证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 )
3、有关税、船舶吨税及海关代征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
4、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违反规定发售、保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发票,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处分。( )
5、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出具虚假涉税证明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6、为更好地与纳税人沟通,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可以为纳税人指定税务代理机构。( )
7、税收管理员张某对A企业检举其税收违纪的行为很不满意,指使他人将A企业前来办税人员的衣服弄脏,以泄不满,根据《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应对张某给予开除处分。( )
8、税收管理员王某,在其管辖区内的家具城以5500元(市场价6000元)购买了一套沙发,根据《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应给予王某处分。( )
9、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 )
10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任免机关、监察机关移送来的税收违法违纪案件,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
四、简答题
1、简述《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规定的案件移送制度?
2、请列举出至少四个对有关责任人员,直接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
3、请列举出至少四个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违反违纪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的行为?
五、案例分析(10分)。
税务人员吴某,是某市国家税务局A区国税局的税收管理员,主要负责A辖区的个体税收征管工作。吴某工作一向散漫,得过且过,致使A辖区内出现很多漏征漏管的个体工商户无人进行税收管理,造成税款流失。但吴某的最大特点是愿意结交朋友,讲“义气”。2012年9月,吴某的朋友秦某找到他,秦某要开办一家知名品牌时装店,需要吴某多多帮忙,吴某满口答应,并积极帮忙。在秦某未提供任何资料的前提下,吴某立即为秦某办理了开业税务登记;在核定该店应纳税额时,吴某碍于朋友的面子,在未作任何调查的情况下,随意核定该店的应纳税额为1500元∕月(其他同等条件的店面应纳税额都在10000元∕月左右)。A辖区的其他同等条件的纳税户得知此事后,有几个纳税人前来找吴某理论,也要调低定额,面对这一情况,吴某很不满意,声称:“你们没有权利对我的决定说三道四,你们还想调低定额,我马上就给你们调高定额,让你们再没事找事!”此后,吴某对前来理论的几个纳税人耿耿于怀,在日常的管理中也处处刁难,经常以“检查”的名义去这几户纳税人处“发威”,对纳税人的经营产生了一定负面影响,营业收入有所减少,致使这几户纳税
人怨声载道。
以上案例中,税务人员的哪些行为应当给予处分?应分别给予怎样的处分?
三、判断题。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四、简答题
1、简述《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规定的案件移送制度? 答:(1)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税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2)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税收管理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税务行政主管部门。
2、请列举出至少四个对有关责任人员,直接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
答:(1)违反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便利条件,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2)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或者以其他形式帮助其逃避税务行政处罚的;(税务人员有此行为加重处分)
(3)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的;
(4)伪造、变造、非法买卖发票的;
(5)故意使用伪造、变造、非法买卖的发票,造成不良后果的;
(6)税务机关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纳税担保财物的。
3、请列举出至少四个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违反违纪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的行为?
答:(1)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
(2)违反规定发放、收缴税控专用设备的;
(3)违反规定开具完税凭证、罚没凭证的;
(4)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退税手续的。
(5)违反规定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
(6)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
五、案例分析:
参考答案:
1、吴某工作一向散漫,得过且过,致使A辖区内出现很多漏征漏管的个体工商户无人进行税收管理,造成税款流失。根据《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六条第一项“对管辖范围内的税收违法行为,发现后不予处理或者故意拖延查处,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之规定应给予吴某处分。视情节而定,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在秦某未提供任何资料的前提下,吴某立即为秦某办理了开业税务登记。根据《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之规定,应给予吴某处分。视情节、影响及社会危害程度,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3、在未作任何调查的情况下,随意核定该店的应纳税额为1500元∕月(其他同等条件的店面应纳税额都在10000元∕月左右)。根据《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之规定,应给予吴某处分。视情节、影响及社会危害程度,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随意定额、调整定额,处处刁难以及经常以“检查”的名义去这几户纳税人处“发威”。根据《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九条第二项“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之规定,应给予吴某处分。视情节、影响及社会危害程度,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对纳税人的经营产生了一定负面影响,营业收入有所减少,致使这几户纳税人怨声载道。
根据《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九条第一项“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之规定,应给予吴某处
分。视情节、影响及社会危害程度,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篇一:
自税务系统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政风活动以来,我积极参与行评活动,根据活动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现将我个人的认识、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产生问题的原因以及整改措施报告如下:
税务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
一、本人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认真检查自已的思想和行为,觉得自身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自从分到我们办税大厅的综合科,我一直负责金税卡的发行等工作。在大厅一线窗口岗位,需要我们有着良好的精神面貌和业务素质,服务第一位纳税人。
1学风不端正。自认为窗口工作很单调,千篇一律,就放松了业务学习,导致没有及时掌握新出台的税收政策法规,不能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虽然自已是计算机专业,但是由于毕业之后接触专业知识不多,许多相关知识已荒废。在工作中遇到一些问题不能及时得到解决。
2文明服务不到位。纳税人来窗口办理业务,有时候对纳税人缺乏热情,缺少关心,也许只是自已的一个小偷懒,可能会让纳税人跑更多路;也有如果纳税人咨询到自已不清楚的问题,会有些不耐烦;也很少主动地将纳税人的权利告知对方,为纳税人提供便民服务。
3帮助同志不热情。一些同志找我寻求业务帮助或技术支持,找的次数多了,有不耐烦的情绪,影响了同志间的协作性。
二、我的整改措施
1树立正气。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自觉践行“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始终保持年轻税务干部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
2加强学习。一是广度学习:认真学习党的重要文件精神,学习公务员法和税收法律法规;二是深度学习,既要学习历史知识,以史为鉴,也要认真了解国内国际时事,与时俱进;三是精度学习,注重提炼知识点,做到学有所获,学以致用。
3接受批评。认真剖析自已思想上的误区和盲点,接受组织的批评教育。二是向同志靠近,和同事谈心,让他们指出自己的缺点;三是深入纳税人,了解他们的难处和需求,让他们指出自己工作中的问题。
4自觉行动。自觉将分局制定的和个人自拟的整改计划变成实际行动。在税收执法和税收管理过程中,牢固树立“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思想,牢固树立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思想,在工作中,在生活中,在学习中,校正自己的一言一行,认真对待一人一物,从一点一滴做起,确保每时每刻办理每件事都要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重。
篇二:
为加强内部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升税收执法质量和水平,赤峰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分局市局下发的《赤峰市国家税务局2015年税收执法督察通报》(赤国税发201128号)文件精神,从文件下发之日2011年1月24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至,对我局2015年度税收执法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自查整改工作。
一是成立组织,加强领导。为确保税收执法督查自查整改工作真正有效落实到位,该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执法督察自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股,具体负责税收执法督察自查整改工作的开展、督促和协调。各基层税务机关也成立相应的组织,确保督察工作高质量如期完成。
二是制定方案,周密部署。为顺利开展税收执法督察自查整改工作,根据市局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具体的执法督察自查整改实施情况方案。方案对执法督察自查整改阶段的整个进程进行了安排部署,分为部署动员、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总结分析整改四个阶段,并对执法督查提出了具体要求,使执法督察工作有序开展。
三是明确重点,精心准备。首先是将每项自查整改内容的法律依据进行收集整理,组织自查整改工作组成员认真学习,熟练掌握相关规定。第二是根据平时掌握的执法情况,对总局确定的每项检查内容
细化为若干检查重点,增强督查针对性。第三是对每项检查内容的检查方式、检查途径进行明确,提高执法督查效率。
(一)、机关干部个人纪律作风心得体会范文(三篇) (二)、教师党员个人纪律作风心得体会范文(三篇) (三)、交警个人纪律作风心得体会范文(两篇) (四)、机关工作人员个人纪律作风自我剖析(三篇) (五)、医护人员个人纪律作风自我剖析范文(三篇) (六)、教育工作者个人纪律作风自我剖析材料范文 (七)、教师干部纪律作风整顿心得体会(三篇) (八)、党员干部纪律作风整顿心得体会范文(三篇) (九)、社区干部纪律作风整顿心得体会(三篇) (十)、党员干部纪律作风整顿心得体会(三篇)
四是认真组织,严格要求。在各股(室)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我局又抽调政策法规股相关人员,对各股(室)进行了重点督察。检查组依检查程序和检查项目进行分工作业,抽查了相关登记台帐、文件、税收征管档案,同时登录征收管理系统、税收执法信息系统进行数据和信息查询、审核, 认真查找突破点,延伸挖掘相关问题,切实做到自查阶段查深查实,都很好的完成执法督查任务。
五是严格整改,规范执法。针对自查阶段中暴露出的具体问题,我局在认真分析原因的基础上,决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第一是认真整改,严格追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一下达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要求被检查股(室)认真进行整改,反馈整改结果,写出整改报告。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严格按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第二是完善制度,规范执法。结合2015年我局对税收法制工作提出的要求,各股(室)对税收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出台加强规范管理的有关制度。第三是加强培训,提高素质。要进一步加大对税务人员的培训力度,依据执法人员的不同基础、不同专业、不同岗位开展分层次、多方位的培训,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管理水平和业务技能,以适应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工作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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