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女关系断绝需要手续具体如下:
1、法律上没有关于断绝父女关系的规定,法律不允许断绝父子关系;
2、父母与子之间女是最近的直系血亲,其亲属关系是基于血缘形成的;血缘关系无法改变,因出生而产生,因死亡而消灭;
3、父母离婚的情况下都不能消除与子女的关系,签订相关协议也不能消除父女关系。
子女赡养父母规定如下:
1、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
2、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3、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4、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本以为是单纯的要拆迁款,但不料牵扯出18年前的秘密,让父女一度陷入沉默,同时这个秘密也揭开了父亲一直以来的疑惑,那就是女儿是否为亲生。
多次讨要拆迁款不成
事情还要从小娟父母离婚说起,小娟3岁那年,父母因不和而离婚,小娟判给了母亲,不过小娟的户口还依然在父亲这边。
此后,父亲所在的老家房子被征用,得到了一笔补偿款,同时小娟也分到了30万,不过其父亲并没有履行承诺将拆迁款给到女儿,反而是以各种理由搪塞过去。
结果现在女儿已经成年,想要回当年属于自己的30万拆迁款,但其父亲并没有被父女之情打动,更是在调解时多次离开,由此可见其父亲并非真心想要拿出拆迁款。
父亲拿出证明,证明女儿非亲生
不过在随后的调解中,父亲的态度却发生了反转,原因是他找到了证据证明自己并没有生育能力,那么也就是说此女儿并非自己的亲生骨肉!而自己没有义务把拆迁款给小娟。
后来,双方为此还做了亲子鉴定,证明确实不是父女关系,我想这对小娟来说无疑是一盆冷水,自己叫了18年的爸爸,竟然不是自己的亲生父亲,对她的打击也是很大的。
经过调解员的调解,事情终于尘埃落定
最终这件事经过调解员的调解,以小娟父亲返还30万元拆迁款给当地政府告终,同时小娟的母亲还要归还之前的抚养费15万元和3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在这场调解中并没有真正的赢家,同时也使得小娟出生成谜,在我看来最受伤的还是小娟,18年来她自认为有爸爸妈妈,但到头来因为大人们的错,自己变成了连生父都不知道的孩子,确实有些可怜。
这件事给我们的启发
通过这件事我想阐明两个观点:
一,小娟母亲有错在先
这一切的根源都在于小娟的母亲,因为想要孩子,而采取“借精子”的方法实在不可取,这对于小娟和其父亲来讲都是不公平的,而这件事也成为以后的导火索,不知道她有没有想过,如果这件事被发现,将如何收场。
二,拆迁款的归属问题
既然双方没有血缘关系,那么小娟的拆迁款就不能让其父亲占为己有,而是需上交给当地政府,因为这笔拆迁款不属于他们任何人,这点则需要我们懂些法律知识才行。
通过这件事,让我明白法律常识的重要性,也让我明白非亲子关系的弊端,所以我想这些件事也给了很多人启发吧,生活中千万不要做有悖于道德和法律的事情,否则到头来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总结
好在,双方已经达成了和解,该赔的赔,该上交的上交,当然最可怜的还是小娟,希望以后这样的事情不要再发生,也给我们生活中以警醒。
说一说你对这件事情的看法?你觉得这件事的结果还算满意吗?
法律分析:在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可以断绝父女关系一说,子女年未满18周岁,父母是法定监护人,父母年老时子女是法定赡养人,均是法定义务人,法律不准许一方断绝关系!年满18周岁后是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一切民事行为与家庭成员无关联,法律也没有规定,也无需断绝关系。因此,你欲通过法律程序断绝父女关系是走不通的。
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分为两种,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即通常所说的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地解除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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