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学季,大家都开开心心到学校,准备迎接自己的新生活,但是大同的一所大学,却发现了一名学生在宿舍死亡,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是什么导致这位学生死亡的呢?中间又有什么内情?我们来看看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
大同大学一学生在宿舍死亡是怎么回事?
这位死亡的大学生叫郗宇星,是山西大同大学的一名大三学生,没想到期末考试考完了之后,就发现死在了宿舍,事后警方将此事告知郗宇星的父亲,并给出调查结果郗宇星是“自缢身亡,排除他杀”。警方给出的通告中表示,经过一系列的勘察和调查以及尸体检验等工作,证明郗宇星是自杀死亡,并没有存在校园欺凌的情况。
事件的背后有着怎样的内幕?
不过对于警方给出的这个调查结果,家属自然是无法接受,郗宇星的父亲不相信自己的儿子会自杀,而且警方也没有给出相关的调查文件,郗宇星担心自己的儿子遭到了学校欺凌,因为儿子性格内向,平时也不喜欢说话,郗宇星在大二的时候曾经抱怨过宿舍的同学经常打游戏,太吵了睡不着,之后因此休学了一年。而且视频当中也有一些疑点,视频当中郗宇星和其他五位学生的行为有异常,之后回到宿舍就传来了他死亡的消息。因此郗宇星的父亲觉得警方说儿子是自杀身亡多多少少有点接受不了。
死者父亲有什么要求?
郗宇星的父亲不认可这个调查结果,并要求警方能够有一份详细的调查文件报告,可以看到单独的走访调查记录,询问的相关笔录,除此之外,也向相关部门申请要求学校对儿子死亡这件事情重新复查,还儿子一个公道。
当前打学生的商贩已经被移交到了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公安机关暂时没有公布处理办法,相信该商贩会受到应有的惩罚。
我认为在这次事件过程中,商贩有些理亏,学生买完水果后觉得斤数不够,商贩可以很好的沟通解释,或者是重新换乘进行称量,都可以对这件事情有一个很好的解释,但商贩反倒没有进行退货,还进行殴打,我认为这是商贩心虚的表现,可能大学生买的水果斤数确实有问题,所以商贩才会一提到退货就生气打人。
一、事情起因经过是什么?
事情非常简单,一对情侣学生在学校外边的摊贩位上购买水果购买水果后,两个人觉得商贩缺斤短两数量不够,于是去回到摊位上进行退货,在退货过程中学生同商贩之间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卖水果商贩的一位女士拿橙子砸两名学生,最后男学生进行反击,在这个过程中,中年男子商贩用糖葫芦诛仙扎向男大学生,并打了大学生耳光,虽然最终被众人拉开,但是这种行为确实十分恶劣,最终在校方的处理下,将殴打学生的商贩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二、商贩秤应该有问题。
我觉得大学生买东西一向都比较大方,对于一些小差距小问题一般都会一笑而过,大学生的社会经验很浅,一般情况下只要不是问题很严重都发现不了,所以我觉得大学生能发现他水果缺斤短两,并且找商贩理论退货,可能商贩在缺斤短两问题上很严重,而在商讨退货问题时商贩怒而伤人,说明他心虚,所以我觉得商贩的秤也有问题,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商贩的磅秤进行第三方机构检测,看是否在销售问题上存在欺骗问题。
三、应该严肃处理商贩。
我觉得对待这个问题应当给学生一个好的解释,商贩在这件事情中却做的非常不对,当地公安机关一定要对这件事情严肃查处,严肃处理。
山西女教师失踪,6个月后浮尸井内,凶手是他丈夫吗?
03年的的山西运城他他女教师失踪案,仍揪着每个人的心。当时,尸体的惨状,仍历历在目,想起来就让人心中难受。受害女教师先是被闷死,然后被砖头砸击头部,之后又被刀捅了六刀。到现在,案件被重提,事件又被拉了出来。当时,受害者被害后,尸体被抛尸至水井,直到六个月之后,尸体才漂浮上来。这手段,实在让人心中一冷,可怕的手段,心寒的手法,让人实在畏惧。
案情发生之后,当地警方立刻展开侦查,锁定了被害者的丈夫,经过一段时间的拷问,受害者的丈夫承认是作案者,但是,因为时间过长,证据不足,她的丈夫被无罪释放。受害者的父亲悬赏十万,把自己的养老金作为悬赏金额,让一个老汉,拿出自己的“棺材本”来悬赏犯罪嫌疑人,找证据,实在是让整个社会心痛。七旬老汉,每天以泪洗面,是多么心痛的一件事情啊。
许多人都在想,凶手是她的丈夫吗?我认为,是的。她的丈夫,在案情发生之后,就躲藏,直到六个月后的浮尸出现,加上警察的讯问,她的丈夫才招认。但是,因为尸体水泡时间太长,DNA也不完整,没有任何作案证据,没有办法指认凶手就是她的丈夫,所以,她的丈夫还在社会上游荡。凶手不被绳之以法,着实令人心寒,没有证据,是这个案情最大的问题,就算是她的丈夫自己招认,也没法被当作凶手,其实,也是因为当时科技不发达,整个系统还不完善,没法做到面面俱到,所以,凶手钻了体制和科技的漏洞,导致仍逍遥法外。其实在我看来,这个事情,不能简单地看,到底谁是凶手,关键的事情,是在于这个事情背后的问题。03年的问题,到如今又被重提,现如今,科技发达,好多当年解决不了的问题,现在都有了对策,只是,这件事情到如今还没有定论,就是当年现场被毁坏,好多证据没有被保存下来,到如今,有科技但是没有原物件能作为证据。
其实,在我看来,我们现在不能关注这件事情谁是凶手,而是转移重心,如果当年虽然没找出凶手,但是把原有的证据和现场保存了下来,那不就找到了凶手了吗?所以,还是体制的缺失,导致找不到凶手。我相信,邪不胜正,是凶手,总归有露出马脚的那一天。只是,受害者父亲每天以泪洗面的模样,让谁心里都不好收。希望凶手能够主动一点,主动站出来,坦然承认错误,。接受法律的制裁。对这个社会,对这家人,给出一个良好的交代。
山西4名学生将小狗从20楼扔下,导致其死亡,并且还拍下了视频,4个孩子还特别的高兴。其中有一名小孩子,用绳子绑住小狗的脖子,并且把它悬挂在窗外,看到小狗在窗外挣扎了好一会儿之后,小孩才把小狗使劲的扯离窗台,并且还放开了拴着小狗的绳索,让狗狗坠落下去。在这段期间,我们可以非常清晰的听到小狗的惨叫声,还有小孩子非常高兴的声音。
想让孩子有爱心,那么父母要教育孩子,学会尊重自己的老师,对同学友好,要教育孩子是老师把我们培养成了一个非常有知识和有教养的人,首先就要学会尊重老师。要教育孩子让孩子去体会老师的不容易,从幼儿教育孩子好好学习,成为一个有爱心的人。
有爱心其实是一种境界,也是一种美德的自然流露,因此培养爱心的过程是需要父母做到一个好的榜样,要让孩子去学习,如何的爱父母爱长辈,毕竟父母非常的辛苦,含辛茹苦的把孩子养大,一定要让孩子明白父母对孩子的恩情。父母要以身作则,特别是在马路上,如果看到有人需要帮助,那么父母要给孩子做一个好的榜样,以身作则的教育,孩子要成为有一个有爱心的人,并且乐于帮助他人。这样教育孩子才能够使其有爱心,在遇到小动物的时候不会特别的粗暴的对待。
父母可以适当的安排时间和孩子沟通,并且培养和教育孩子培养孩子的爱心,首先可以让孩子做一件让父母高兴的事情,比如可以给妈妈揉揉肩膀,给爸爸倒杯水,和父母一起做家务,并且在节假日的时候,要学会给自己的长辈和同学以及老师给予祝福,这样来培养孩子的爱心,逐渐的就会成为一种习惯,孩子也会变得很有礼貌。
因涉嫌校园霸凌导致他人自杀的学生该受到刑事责任。
常见的校园暴力犯罪行为有以下几条:
1、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此罪,都有要承担刑事责任,在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其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的行为;
2、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其在客观上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其客体是公民的生命权利,教师、行政人员在体罚学生时因过失而致学生死亡的,便犯此罪;
3、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应当为其故意伤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负刑事责任,主观上是故意,其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
4、过失重伤罪是指教师惩罚学生,学生之间的肢体冲突因过失可能致学生重伤而犯过失重伤罪,过失主观上表现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
5、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主观上是故意,其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其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6、强奸罪和奸*幼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已满十四周最的妇女发生性行为,其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其主观上是直接故意,且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目的,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其客体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奸*幼女罪是指故意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主主体是与强奸罪相同的,其客体是幼女身心健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故意杀人,伤害致人重伤或者,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年龄上划分负刑事责任的阶段,既有警示有暴力倾向的在校学生,一旦达到一定辨别是非的能力就要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同时照顾未成年生理和心理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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