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那么,上班期间与同事打架发生人身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请看3个案例:
▌案例一
张飞和董卓是南京一超市的员工。2010年6月一天夜里,董卓和张飞等几个同事被留下来加班,张飞负责将货架放好,董卓则负责将货物放在货架上,并贴上标签。由于张飞摆放的货架位置过于狭窄,董卓根本没法操作。董卓见张飞到后面去摆货架,便自己开动叉车重新调整了货架位置。张飞见自己忙活半天,工夫都白费了,不禁火从中来,对董卓骂骂咧咧,两人推搡起来。
张飞是个大块头,仗着身高优势一拳打在了董卓脸上。看到董卓捂着眼睛,表情痛苦地蹲在地上,张飞也慌了,赶紧叫上同事把董卓送到了医院,经医院诊断,董卓左眼球破裂。经治疗,董卓眼球萎缩,仍没有光感。伤情稳定后,董卓向南京市人社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得知这一消息,单位向人社局提交了《举证答辩书》,认为董卓不构成有关条例中规定的工伤情形。2011年12月,人社局认定董卓在工作中被打伤的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对此,单位表示不解,决意要向法院讨个公道。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地,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虽然董卓在工作中与张飞由言语上的冲突,继而发生厮打,但并未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中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张飞对董卓实施暴力伤害与董卓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董卓为工伤并无不当,法院驳回了单位的诉请。
单位继而提起上诉,他们提出,打架斗殴不但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也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不应获得相应的利益补偿。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驳回了上诉。(文中所涉均为化名)
▌案例二
2011年8月22日下午3时20分,曹操与工友吕布在上班时因机床打扫问题发生口角,在抓扯过程中,曹操被吕布一拳打在脸上,致使其下颌骨粉碎性骨折,右侧颧弓骨折。2012年7月9日,经法院刑事判决认定吕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月13日,曹操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曹操受伤属于工伤。
评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该条规定了认定工伤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时间条件在工作时间内,地点条件在工作场所内,实质性条件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本案中,曹操受伤显然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那么,案件的焦点即曹操受伤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曹操被工友吕布打伤是因机床的打扫问题两人争执,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曹操受伤也同时符合本条规定的实质性要件,因此,曹操受伤应认定为工伤。(文中所涉均为化名)
重点总结:
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报警,最后有同事作证,因为如果没人作证,也是个问题。
2报警后,可以说自己耳朵总是听到翁翁的响声,感觉大脑模糊一片,要求去医院检查,到时候记得开点药,回来全扔掉。
3如果报警不行的话,记得一定要把事情跟领导说清楚,记得多带2个实习的去说,一定要买通这2个实习的,说点这个男人总是欺负人的话。
4帮他买春,找个**,花点钱掉到这个男人,然后趁进行的时候报案了。当然,条件是先要买通公安。
51234都不想做的话,那么还有黑市,不知道您是哪里的?现在修理人的价格不贵啊,比如2000元见血,5000元手指,1W一条胳膊等等,如果经济情况不容许,大概1000元就够了。足够让你出气了。
6人们常说,不怕被人打,就怕被人惦记,可以便宜找个人,他下班了,跟着,上班了,跟到上班地点,当然,要偷偷摸摸的跟,顺便还要让他知道你跟他。记得没事还要在他楼下晃悠。一个月以后他的精神就萎靡了。
7搞到这个人的大名,住址,电话,等。现在随便做点什么事情,他就基本上完蛋了。比如,你可以到他所在的政府的大门口弄举报信啊,署名就是他(当然一定要打印)。用不了几天他就被JC找到谈话了。他是不承认,可是也免不了被要挟啊。
8工作上,尤其是工作上给他使个坏,工作足够让他丢掉。在他干完的工作上使个手脚,他不就完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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