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1楼。不知情,无恶意,不负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说不准,要看具体情况。
下面的案例和点评有参考价值。
气死人负多大法律责任?
作者:本报记者 王淇 (2008年9月5日)
新闻回放
北京一男子“骂死人”被判赔偿22万元
核心提示:北京两人发生口角,一男子因被辱骂气不过,“心脏病猝死”。法院判决骂人者赔偿死者22万元。
由于被认为将村民杨先生“骂死”,王先生被告上法庭。北京市二中院透露,法院终审驳回了王先生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其赔偿死者杨先生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22万余元的判决。
经法院查明,杨先生与王先生种植的蔬菜大棚相邻,双方因生活琐事曾产生过矛盾,王先生经常对杨进行辱骂。去年12月1日早7时许,杨先生在自家大棚干活时,王先生又前来辱骂,杨准备到村委会评理时摔倒,被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当地卫生院确诊,杨先生死亡原因为“心脏病猝死”。
去年12月,杨先生的家属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王先生给付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78万余元。王先生辩称,自己没骂杨,双方也没吵架,杨的死亡与自己没有关系,不同意赔偿。
但法院调取了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其中王先生的妻子承认,事发时王对杨进行了辱骂。
一审判决后,王先生不服,提出上诉。二中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据《京华时报》9月2日报道)
本期嘉宾:张立刚 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金宝 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点题A:未必都要负责任
在网上检索了一下,发现在多起“气死人”案件中,辱骂者都被判赔偿,有的甚至被判刑。是不是说只要发生类似事件,辱骂者就一定要担责?
张:我觉得未必,首先要看说话的内容和性质,有些人说气话,未必就是想“气死人”。比如在乘空调公交车的时候,外面很冷,一个人因为自己晕车要把窗户打开,另外一个人死活不让他打开。如果要打开窗户的人有心脏病,结果气死了,这样的情况下,不打开窗户的人负不负责任?我认为他可以不负责任,因为他的要求是正当的。第二要看说话的对象,如果是一个公众人物,别的人把你的隐私揭露出来了,让你感到很气愤甚至气死,说气话的人要承担责任吗?比如克林顿当美国总统时,人们把他的隐私揭露出来了,这也是很气人的,那些记者和检察官要不要承担责任?我认为不要。
点题B:可能构成杀人罪
但还是判赔的居多,俗话说,“气死人(或‘骂死人’)不偿命”,这意味着赔点钱就可以“买单”走人?
张:“骂死人”不是杀人,肯定不承担杀人的责任,但并不见得不承担法律责任。“骂死人”可分两种情况,如果是以侮辱和诽谤的形式来“气死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另外在精神损害赔偿中,侮辱和诽谤又是侵犯名誉权的侵权责任。如果“气死人”,一旦能证明侮辱、诽谤情节严重,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了。
孙:也许有可能构成杀人罪。具体来说,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里状态的不同,“气死人”的行为要承担的责任也不同。比如说吵架,行为人说了一些使受害人生气的话,结果却把对方一下子气死了,行为人要负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人是恶意的,明知道受害人有某种疾病不能激动或心胸过于狭窄,故意找茬儿刺激他,使其犯病,以达到惩罚目的。这里行为人目的是惩治对方,并以侮辱、诽谤的方式刺激了对方,致其死亡,就可以构成侮辱罪或者诽谤罪;蓄谋杀人,行为人想通过气人的方式谋杀他人,设计重重方案,最终把他气死。那么可以肯定行为人有杀人的故意,又实施了具体(气人)的行为,尽管不是暴力,也没使用凶器,但足以必然的引起被害人死亡,就应当认定该行为构成杀人罪,气死人恐怕是要偿命的。
当然,从法律上看,追究辱骂者的刑事责任非常严格,定责的关键还要看证据,一般还是适用民法。
点题C:赔多少挺复杂
在“气死人”案件中“一般适用于民法”,那作为死者家属可以要求哪些赔偿?赔多少合适?
孙:民法中一般适用过错原则,主要是看辱骂者是否存在过错。如果死者家属能够证实辱骂行为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辱骂者需要承担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民事责任。
如果不能证明二者之间存在一定关联性,鉴于“骂死人”属于生活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在双方对死亡后果均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法院可依据公平原则要求辱骂者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但辱骂者在这种情况下无须赔偿精神损失。
至于赔偿责任的大小,主要是看骂人致死的过错程度,辱骂行为对死因所占比例。法院可根据具体情节确定赔偿数额。
张:如果确实导致了死亡的结果,作为死者的继承人有权要求两种赔偿,一种是物质的赔偿,一种是精神的赔偿,一般体现为精神损害赔偿。但受害人的继承人有没有权索赔,这是比较复杂的问题,理论上争议也比较大。另外,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如果他死亡了,损失多大是算不清楚的,有很多问题。如果不是“气死人”,只是造成人生病了,这个赔偿很容易解决,恰恰就是确实把人气死了,问题还要复杂一些。
点题D:被“气死”算不算“意外伤害”?
记得前两年有一起比较特殊的“气死人”案件:李某于2005年6月因心肌梗塞入住医院,之前他购买了一份某人寿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额10万。2006年7,李某病情稳定准备出院,却因关灯琐事与同室患者发生争执以至生气而突然死亡。李某儿子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而保险公司认为李某的死亡不属保险责任,拒绝给付保险金。两位律师认为,是否可以看成是“意外伤害”?
孙:单从这起案例介绍的情况,应该不构成保险条款中所指的意外事故。意外伤害保险有几个必要条件:外来的、突发的、剧烈的、出乎意料的。有人从一幢大楼旁边走过,大楼倒了,把他砸死了,这就是意外伤害。剧烈是指什么呢?如果大楼慢慢倒,一小时后才倒,他就是不躲,这是伤害,但不是意外。在此案中,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决定因素的是身体因素,如果换一个人,施加同样的气愤程度,不一定死亡。所以被保险人被气死是心脏病所致,不属意外伤害,让保险公司承担意外伤害责任也显得有点勉强。
张:我倒认为可以着重保险公司的义务,可能是保险公司的告知义务履行得不够,或者根本就没有履行。格式合同如果对方有要求,就必须作出解释,但遗憾的是,李某的儿子恐怕根本没有提出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办?我个人觉得,应该倾向于投保人。因为保险公司有告知的义务却没有尽到,从社会公平的角度,让保险公司赔偿是有道理的。就目前我国的规定和多数国家的做法来说,在双方履行告知义务的时候,法律上规定了责任免除条款,如果没有告知的话,责任免除是无效的。
本报提醒遭受辱骂如何维权
在现实生活中,虽然“骂死人”属于特殊情况,但“骂人”很常见。对于这种情况当事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
我国法律对此有相关规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因此如果只是一般辱骂情况,被骂者可以先向对方提出口头警告;如果对方置之不理,则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对方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人格尊严权,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如果对方多次对自己进行辱骂,使自己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受到影响,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在查实后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辱骂者进行治安处罚,即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和邻居发生口角但没有动手,后邻居发病去世,死亡的诱因是当事人吵架所致,因此,邻居的死亡当事人是有次要责任的。
邻居本身的疾病或其特殊体质,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
依法应赔偿死亡邻居的部分损失。
具体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到法院诉讼解决。
法律链接:《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