吵架气病了能索赔吗

吵架气病了能索赔吗,第1张

吵架气病了能索赔。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1、与他人吵架使一方病发作的,另一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果吵架时不知道对方有病,因双方争吵使对方病发的,另一方要根据自己的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如果知道对方有病,还故意与其吵架的,希望其病发的,那么此时该人就可能涉嫌犯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二)“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公平责任原则,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法律分析

行为人明知或应知对方存在高危疾病,如严重心脏病,这种情况下言语刺激致人死亡可能在主观上构成过失或故意,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行为人无法得知对方相关身体状况,这种情况下因为缺乏主观要件,造成死亡后果属于意外事件,法律上不承担责任。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任何恶意,很正常说话,因为对方比较激动导致死亡。主观上既没有杀人、害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杀人、害人的行为,因此对死者不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在主观上都有过错,吵架、斗嘴的环境、用语的激烈程度不同,行为人承担的责任也不同。另外,双方在公众场合,用语激烈,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诽谤,受害人无法承受人格上的凌辱,气绝身亡的,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并予以立案追究。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当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精神病人就是精神不太好跟这种人要让着不能那么大声吵闹明知是精神病人那得忍着不能吵架吵架万一出个好歹可咋办啊是吧。所以说跟精神病人还是不要一般见识。吵架是会变成你的不对的!

法律分析:辱骂他人,可能构成治安违法行为,可处以拘留、罚款。如果公然当众辱骂他人,有其他多人在场的,比如引起路人、邻居等围观等,情节较轻的,构成治安违法行为,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辱骂他人没有第三者在场,只有特定很少人在场,这种辱骂行为一般不作违法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上没有什么“故意找事”的说法,只有寻衅滋事,你说的这种情况不属于寻衅滋事,跟当事人有没有心脏病也没有任何关系。你不可以打人,打人就是违法行为,而且很愚蠢。打输了进医院,打赢了进派出所。而且你既然说对方有心脏病,你就应该预料到可能导致会对方造成的严重伤害。

轻伤二级以上才可以构成刑事犯罪,有刑事犯罪案件才有刑事处罚记录,刑事处罚记录才叫案底。轻微伤就是治安违法行为记录,不算案底,但是我们公安机关依然会有记录而,永久保存。但是,没有达到轻伤二级以上,没有刑事处罚记录,不会留下案底。

会不会留下案底要看打架造成的后果,

1、如果打架造成后果是轻伤,一般处以治安拘留,属于行政处罚,不是刑事处罚,不会留有案底,只会在公安机关留有记录。这种情况对找工作不会有影响。

2、如果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可能被处以刑事拘留,就会留下案底。

打架未造成轻伤及以上的伤害是不构成犯罪的,就不会有案底,只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罚,留下被治安处罚的记录。但是,未成年人有专门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一般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法律依据:

《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条 治安管理处罚卷

派出所在办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案件中形成的材料,应当建立治安管理处罚卷。

卷内主要存放:

(一)治安管理处罚审批表、处理、调查报告;

(二)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和被处罚人员照片、回执;

(三)传唤证;

(四)暂扣物品清单、发还收据;

(五)违反治安管理没收财物收据、调赃单、罚款收据、保证金收据、上交凭证;

(六)讯问、询问笔录;

(七)调查证据材料;

(八)现场勘查记录、鉴定材料;

(九)验伤单、经济赔偿协议书、担保书和医药费凭证、赔偿费收据;

(十)其他需要保存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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