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吵架后发生交通事故会不会影响保险理赔

夫妻吵架后发生交通事故会不会影响保险理赔,第1张

假如老公开着车子出事故,妻子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借用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瑞金医院发生了持刀伤人的恶性事件,在这些案件当中,有女子和丈夫逃过了一劫,当时医生叫两人去2楼拿药,不过夫妻两人产生了分歧,最终两人并没有去2楼拿药,而是去了一楼,正是因为闹了别扭,两人远离了案发现场。

     这个犯罪分子在两个地方作案,一个是2楼的儿科,一个是7楼的妇产科,实在是令人气愤,这两个地方的患者都是手无缚鸡之力,没有反抗能力的小孩和妇人,当时有目击者也被这个场面直接吓傻,亲眼看到犯罪嫌疑人砍伤医生后更是疯狂。

     在此次案件当中有几位受伤群众庆幸的是都没有生命危险,但这一次的事故也给大家造成了极大的心理阴影,特别是对于一些小孩子来说,遭受到的惊吓是需要长时间去抚平的,而这个犯罪嫌疑人能够把凶器带进医院,肯定是有预谋的。

      这家医院是比较有名的医院,患者也非常多,此次事件发生之后也证明医院的安检真是至关重要的事情,不过医院确实是人群密集的场所,也许能够防住人,但人心是防不住的,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恶性行为是无法让人容忍的,不管发生了什么事情都不能伤及无辜人员的生命安全。

     事发当时同样在医院看病的张女士和丈夫,也是见证了这可怕的一幕,满地的血迹,一位又一位被送往诊治的伤者,不过两人并没有去到案发现场,也算是逃过一劫,两人在吵架的时候,丈夫想去二楼,而妻子则坚持去一楼,从来没有直接经历到2楼的案发现场,当事人也说如果自己去2楼拿药的话,说不定自己也会受到伤害了,可能这就是属于女人天生的第六感吧。

在湖南的衡阳出现了一起交通事故,汽车在撞倒道路绿化后直接燃起了走红,然而这事故缘故竟然是因为夫妻争吵,老公开心态车导致的,这真的是在拿自己的一生去开玩笑的,男子这种做法早已也是属于在毁坏城市市容,安全事故没有看到人身伤害,因此男人要承担赔付和惩罚。

夫妻间吵归吵,可真的不要拿性命当儿戏,而且在开车时最好不必去做一些很容易让驾驶员情绪过激的事或者争执,要真是有太多矛盾,那可以找一个地方静下来去讨论这件事,有时一时冲动所做出的事儿,后果就是难以承受的。

这一对夫妻在车里,也不知道出现了怎么样的矛盾,动起来了手,因此老公在一气之下竟然作出了把车撞向道路绿化那样的行为,虽说在这一次安全事故之中彼此并没有生命威胁,但是这件事该是让两个人保持警惕,终究好运气不太可能一直垂青,无论什么样的事都不应该用生命做为成本。

男人这种行为,已是归属于违背了城市市容的管理办法,这类粗暴又低俗的举动,每个人该强硬的说不,自己的问题自己负责,而非随意地去取这种草地道路绿化发气,而且驾车自身最怕的就是开心态车,不论是驾驶员或是旅客都应保持警惕,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在行驶道路上安全性才是比较最主要的。

这类夫妻争吵的事实际上常常都是有产生,终究他们之间共处也不可能永远也没矛盾,但矛盾用这样的不理智的方法是压根解决不了的,还是应该静下心来去把这件事所有说出来才可以解决矛盾,不理智反而会让事儿变得越来越槽糕,有一句话就叫做乐极生悲,那般的不良影响谁都无法担负。

驾车过程中出现的事故实在是太多了,在汽车的行驶过程中,禁忌知识有很多的。

第一,开车的时候一定不能吵架。吵架过程中,人的情绪是非常高涨饱满,并且含有负面能量的,这个时候,可能你的思维都停留在吵架的过程当中,反而不会注意周边的事物,这个时候如果穿出一个行人,或者中途中有一辆车突然出现,你都来不及反应,可能直接就撞上去了,这样的悲剧是任何一个人都不希望碰见到的。

第二,开车的时候一定要是在清醒的状态,如果你感觉你的头脑昏胀迷糊的话,那么千万不要开车找个地。休息一下,缓解一下再开车。之前我们家就出过一场这样的小车祸,就是因为,开车的人比较困乏,然后自己还硬挺着,非要坚持到回家,过程中,竟然开车的过程睡着了,我那个时候也睡着了,没有注意情况,突然发生撞击才反应过来,原来出了点儿小事故。幸好那时候车到比较拥堵,没有造成太大的伤害,但是如果是在高速上,这种情况真的太可怕了,所以人不要乘,能发现问题及时刹车。

第三,开车的时候,不要打电话,看微信,或者是玩手机。开车是一项需要注意力很集中的事情,如果你这个时候分散自己的注意力,比如说打电话,或者是发微信沟通的话,很容易会沉迷在你这个沟通过程当中,这个时候你就不会注意周边,之前有一个案例,就是小伙开车的过程中一直在沟通微信,老母亲告诉他,你不要看了,很容易发生事故,他不听,最后酿成了很大的一起车祸,母亲永远的离开他。所以开车是一件多么需要注意力集中的事情,希望大家开车的时候好好看,不要让其他的事情干扰你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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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学案例题

1甲地A公司将3辆进口车卖给乙地B公司,B公司将汽车运回期间受到乙地工商局查处。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口汽车证明,B公司无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没收3辆汽车。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请问:下列哪一内容是本案受理法院的主要审查对象?

(1)3辆汽车的性质

(2)公司销售行为的合法性

(3)B公司购买行为的合法性

(4)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2在一行政诉讼案中,被告方某行政机关委托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刘律师为使案件胜诉,诉讼期间调查收集了充分的证据材料。请问:下列关于刘律师做法的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1)合适,因为刘律师有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2)合适,因为刘律师需要代为承担举证责任

(3)不合适,因为刘律师无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4)不合适,因为刘律师的调查未经人民法院同意

3某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市教育局主管招生工作的王某受贿案的过程中,除发现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外,还发现王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根据以上情况,请问:

指控王某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首先应当承担证明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的证明责任的,是哪些机关或人员?

4在一起行政诉讼中,被告一直未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人民法院据此作出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请问:

人民法院在被告未提供主要证据情况下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5某县卫生防疫站,在一次检查时发现某个体餐馆卫生条件不合格,当即对其罚款600元,并限其立即改正,否则即令其停业。但该卫生防疫站没有出具决定书,也没有收集有关证据,只给了餐馆业主一罚款收据。该个体餐馆不服处罚,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卫生防疫站接到起诉书之后,未告知法院即找该个体餐馆要求其提供处罚当日的卫生不合格的有关证据。请问:

(1)该卫生防疫站没有出具决定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该个体餐馆的起诉?

(2)该卫生防疫站收集证据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61998年4月原告经县粮食局调拨进37吨面粉向居民供应。销售期间,被告工作人员经检查抽样化验后,认定原告所售面粉质量严重不合格,不能食用;认为原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此,1998年6月5日,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原告非法所得13690元,罚款4000元。原告不服,于1998年6月19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所售面粉系经县粮食局调拨,原告无主观过错为由,请求县人民法院撤销被告的处罚决定。请问:

(1)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究竟谁负有举证责任?

(2) 通过本案分析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有哪些不同?

7.齐某在抢劫时被蔡某等人当场抓获。公安机关讯问时,齐某对抢劫行为供认不讳,并指认参与抓获他的蔡某曾强奸过妇女。对齐某的抢劫案经一审判决后,检察院以量刑过轻为由提出了抗诉。在二审过程中,齐某又供认曾有盗窃行为。二审法院调查后证实齐某供认的盗窃属实,并构成盗窃罪。二审法院据此直接判处齐某抢劫罪和盗窃罪两罪并罚。因齐某的指认,公安机关对蔡某强奸案进行侦查。受害妇女艾某证实曾遭强奸,所描述的作案人体貌特征与蔡某相似,但因事隔一年,经辩认却又不能肯定是蔡某。讯问蔡时,蔡某不承认。后因侦查人员逼供,蔡某被迫承认,但所供述的内容与艾某所述作案过程在细节上多有不符。本案虽无其他证据,但检察院仍决定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期间,正在外地服刑的齐某承认,强奸艾某的是他自己。齐某所交待的强奸犯罪过程与艾某所述细节相符,经查证,齐某的这一供述属实,法院因此判决蔡某无罪,根据以上事例,请问:

根据本事例的叙述,在检察机关决定对蔡某强奸案提起公诉时,本案有哪些证据材料?

8宣汉县某单位职工王某和女青年李某结婚后不久,王某迷上了赌博,经常输钱,夫妻俩常常吵架。脾气暴躁的王某动不动便将妻子打得鼻青脸肿。1999年3月的一天,王某又因李某唠叨其输了钱,对着李某的胸、腹部一顿拳打脚踢。李某被诊断为脾脏破裂,脾被切除。李某决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通过法医学鉴定,她的伤情属重伤和七级伤残。之后,她又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要求追究丈夫王某的刑事责任。宣汉县公安局于2000年6月对王某刑事拘留,同月,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向法院提起公诉。请问:

(1) 谁负有举证责任?为什么?

(2) 分析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的范围

9.1992年7月13日凌晨,在杭(州)肖(山)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尸体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摩擦痕迹。被害人手腕上的手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有妇女张某对侦查人员说,她丈夫告诉她,事故发生时,他行走在离事故现场5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逃离而去。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记明事故发生地距肖山15公里。肖山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点50分左右曾有二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处。其中有一辆为肖山某厂车辆。经侦查人员察看,该车上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厂调度证明司机刘某13日早驾车从杭州返回肖山,下车后脸上有慌张的神色。出车登记表记明司机刘某13日早5点55分回厂。侦查人员询问刘某和与司机同车的赵某,两人均否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肇事。 请问:

上述案例中,哪些证据属于物证?哪些证据属于书证?哪些证据属于直接证据?哪些证据属于辩护证据?

10.被告人董玲(1978年9月出生),自1995年3月始在高福纺织有限公司做临时工,由于深受经理的信任,后被安排至仓库轮值。1995年7月至11月间,董玲多次将仓库内的高级色纱窃出,交给表兄何任藏匿,商量若有合适的机会就将它们卖出去。董前后所盗色纱总价值一万余元。12月初,董的行为被公司发现,在经理的追逼下,董交出了所盗的色纱。该公司念其年纪不大,也已将所有色纱退还,故不再对其追究,只于12月6日作出开除董的决定。

董认为自己老老实实退赃,没有对公司造成损失,反而遭到开除,心中不服,便继续在公司滞留住宿。12月11日下午,被公司经理发现后,又遭到训斥和驱赶,董怀恨在心,欲行报复。12月13日凌晨约3点40分,董玲离开留宿的四楼4B3宿舍时,拿了一盒火柴,走到四楼仓库的货梯边,乘四周无人之际,划着一根火柴,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一小堆晴纶纱,便转身离开了现场。结果酿成大火,烧毁了四楼仓库内所有的货物和仓库北部用木板违章隔成的女工宿舍,燃烧时放出了大量的毒气。致使61名公司员工被大火烧死、毒死和熏死,15名女工受伤,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董玲作案后,坐长途汽车回到家中,当她知道事件的后果后,愈想愈怕,向自己的父母哭诉,希望父母为其隐瞒,因为当晚没有任何人看到她在工厂中的行动。她的父母感到事件严重,劝说她向政府自首,并待她镇定后陪同她到公安机关自首。董在公安机关交待了事件的全部过程。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主要收集到如下证据:(1)公司职员张某与李某证实,12月11日,公司经理训斥与驱赶董的事实;(2)公司女工林某称,董曾两次对她谈及要设法向公司报复;(3)女工吴某与陈某证明,董于12月12日晚6点至8点多,逗留在4B2宿舍;(4)女工郑某证明,13日凌晨3点多,董在女工宿舍洗脸,向其打听时间,郑告知其当时是3点15分;(5)消防部门推断,发火时间是13日凌晨4点;(6)保安员赵某证明,他第一个跑入现场,当时是4点零5分,他看到四楼仓库窗口冒烟。(7)消防部门的鉴定书确定,点火点在仓库的西南角,起火原因是明火,即排除电线起火、静电起火、烟头起火、自燃等原因;(8)董玲家邻居王某等7人的证言表明,董玲在13日回到家中后,对自己如何逃离火灾现场的说法前后不一;(9)董玲在公安处的多次供述,表述基本一致。请问:

关于火灾事件中所列举的证据中,主要由哪几种证据种类组成?有无直接证据?这样的证据材料是否足以对董玲进行定罪?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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