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男子与人吵架大喊我爸是副县长,官方是咋回应的?

湖南一男子与人吵架大喊我爸是副县长,官方是咋回应的?,第1张

在这个社会上总有一些人,靠着自己的父母在外面为所欲为,不仅仗势欺人,还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而在湖南邵阳就有一名男子在与人争吵的时候,大喊自己的父亲是副县长,由于周围有很多群众在看热闹,将这段视频拍下并流传到网上,引起了大家的热议,邵阳县也特此作出了回应,这名自称自己父亲是副县长的男子,名叫杨某是邵阳县人,今年26岁,其父亲也并不是邵阳县副县长,而是乡镇四级主任科员,目前当地公安机关已经介入调查。

现场的视频可以看出,几名青年男女吃夜宵时发生争吵,在争执的过程中,有一名男子的态度极其嚣张,不仅语言非常恶劣,而且还大声告诉对方说自己的父亲是邵阳县的副县长,大有仗势欺人,不放过对方的意思,周围有很多群众在驻留观看,这名男子依然还不依不饶,让事情向更严重的事态发展。

街上产生争执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并不值得大家关注,可是在争吵的过程当中,说自己父亲是县长的,这就比较敏感了,很明显通过自己父亲的权势横行霸道,大有我爸是李刚的味道,前几年也出现过不少的这种案例,其父亲都没有得到好的下场,而目前当地警方也进入了调查,也希望警方能将事实公之于众,给民众一个说法。

政府官员本来就是一个很敏感的话题,特别是在当今互联网非常发达的生活之中,很多事情都能迅速的传播到网上,男子嚣张的态度也不能看出,在父亲的保护之下没少干过这种事情。在我们的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矛盾和争执,我们都应该选择用理智的方式来进行处理,而不是随意威胁报复他人。

答案:A,B

考点公诉案件庭前审查

详解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16条和第117条规定,A项中法院发现了杨某在绑架的过程中杀害了人质的事实,可能判处死刑,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属于第117条第1项规定的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情形,应退回检察院,故A正确。B项中,杨某在审查起诉期间从看守所逃脱,符合第117条第1项关于被告人不在案之规定,故B正确。C项中,检察机关移迭起诉材料未附证据目录,属于第116条第4项之规定,应当通知检察院补送材料,故C项不正确。D项中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材料欠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住址、通讯处,属于第116条第7项之规定,应根据第117条第2项之规定,应通知检察院补送材料,故D不正确。本题正确答案是AB。

  1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学生。2009年8月29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了,感到无聊,想找本书看,无意中发现抽屉里的小口径步枪及子弹数发。由于好奇,随即拿起枪并装上子弹,恰好这时候他看到楼下街道上有一青年,便想吓唬他一下。杨某用枪瞄准他前面的水泥地击发,结果打中前面的一位老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杨某后来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试问:(1)杨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

  (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

  1.答:(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第二天晚上,孙某潜回家中,于是上床睡觉,其妻以为是歹徒,忙拿起枕边的铁锤朝孙某头上猛击,孙某当场死亡。事后查明被告人枕边的锤子是为防备歹徒而准备的。

  试问:(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

  2.答:(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且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3被告人钱某,男,25岁,司机。2008年6月21日,被告人与李某为其舅父拉钢材,因手续不符规定,钢材收购小组负责人王某责令其卸下钢材,被告人不肯。于是王某将汽车扣下。22日晚被告人企图强行拉走钢材,王某上前阻止,而被告却加速行驶,将保险杠上的王某摔下,王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试问:被告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罪过形式?

  3.答: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为了将钢材强行拉走,而置王某的生死于不顾,即对被害人是死是伤持一种放任态度。因此,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4被告人张某,男,28岁,某矿务局警卫。2009年3月12日凌晨,张某与同伴执行任务时,发现有盗窃分子,他们立即上前捉拿。在捉拿过程中,张某在三人围殴的情况下,身上多处受伤。他曾发出警告:再打我就动刀子了,可无人理会,张某在此情况下将一人刺伤,一人刺死。

  试问: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

  4.答: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

  5被告人魏某,2009年4月15日至18日连续三天到工商银行某中心支行门口尾随着去银行交款的多名女交款员,伺机用砖头打伤交款员后抢劫,均因附近工地有值班人员巡逻,未敢下手。

  试问: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请简述理由。

  5.答: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而不是抢劫罪的未遂。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是为了实施该种犯罪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魏某尾随交款员的行为,属于为抢劫犯罪准备条件的行为,尚未着手实施抢劫行为。因此被告人魏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而不是犯罪未遂。

  6.岳某夫妇有一个儿子,今年12岁。一天晚上,岳某夫妇带着儿子到事先观察好的一无人在家的住户陈某家中偷盗,岳某本人进入房间行窃,儿子进行运送,其妻在门口望风,结果窃取大量的财物。

  试问:此一家三口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为什么?

  6.答:岳某夫妇的盗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而其12岁的儿子却不能认定为共犯。

  这是因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岳某夫妇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1)有二人以上的犯罪主体;(2)在客观方面,都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3)在主观方面,他们又都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尽管一个入室实施偷盗行为,另一个在门口望风,没有直接实施偷盗行为,但是这只是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不影响他们共同犯罪的成立。

  其12岁的儿子因为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岳某夫妇带着他去偷盗,事实上是把他当作犯罪的工具使用。

  7.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以清理遗物中发现其亲笔书写、签名的一份遗嘱,并注明年月日,其中写明,在其死后将5000元留给女儿乙读书用。李四死时,其妻怀有身孕四个月。问:(1)遗嘱是否有效?(2)5万应如何继承?

  7.答:(1)遗嘱有效。(2)5万元作如下分割:①5万元为李四夫妻共有财产,其中2.5万元归其妻所有,2.5万元为遗产。②2.5万元遗产中,0.5万元为遗嘱继承,归其女所有;另外2万元为法定继承。③法定继承人有其妻、母、儿甲、女乙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④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配时原则上均等。⑤应为胎儿保留1份,待胎儿出生后最后确定此份遗产的去向:出生时为活体的归胎儿继承;是死体的由法定继承人分割;是活体而后死亡的,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8.2002年3月13日,某家具商场购得一批新式沙发,价格为每组1880元,售货员在制作价格标牌时,误奖1880元写成880元。3月20日,甲、乙二人来逛商场,发现同样的沙发在别的地方卖近2000元,而该商场还不到1000元,觉得价格非常便宜,便一人买了一组,由于摆放的两组沙发均已售出,售货员再去仓库提货时,发现沙发的价格根本不是880元,而是1880元,甲、乙二人的沙发每人少交了1000元。得知这一情况后,商场马上派人查找甲、乙二人,并终于在2002年4月27日找到了这二人。家具商场要求甲、乙二人退货或补足价款,但遭到拒绝。问:(1)商场同甲、乙二人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属于什么样的民事行为?(2)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

  8.答:(1)商场与甲、乙二人的买卖行为属于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商场本意是要将沙发以1880元的价格卖出,由于售货员制作标牌的错误,使得每组沙发少卖了1000元,这是商场由于疏忽大意导致结果与自己本意相悖。甲、乙二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标牌上的价格买下沙发,所以,商场同甲、乙二人的买卖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商场同甲、乙的买卖行为可以变更或撤销。《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所以,只要商场或甲乙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者撤销买卖关系的请求,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的损失。所以,如果这一买卖行为撤销,甲乙二人应将沙发返还给家具商场,家具商场返还甲乙二人的货款,并承担甲乙二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予以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9.某运输公司受农场委托长途运送生猪,途径某市遇酷热天气,运输公司派出的押运人员张某、杨某根据经验决定给生猪降温,从某农资公司购得喷雾器一架,清洗后灌入自来水即向生猪喷水降温。运达后收货人某肉食公司觉生猪异常,经检验生猪不同程度农药中毒。后查该喷雾器出售前曾借给农户李某使用,农药系李某使用后残留所致。问:(1)肉食公司可否拒收生猪?为什么?(2)谁应该对生猪中毒负责?为什么?(3)张某、杨某有无过错?为什么?(4)农场应向谁索赔?为什么?

  9.答:(1)可以,因为生猪中毒,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

  (2)农资公司,因农资公司出售的喷雾器存在严重的瑕疵,这是造成生猪中毒的原因。

  (3)没有,因张、杨二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喷雾器内残留有农药的情况。

  (4)应将运输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因农场和运输公司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生猪在运输途中发生问题。

  10。某市商场举办有奖销售。某校校长决定从该商场为党校购买一台机器,同时得奖券100张,分给每位教师各两张,言明如得奖金即归持券人。同时贺某与其他几位教师又去购物抽奖,但由教师丁某代垫款项。贺某因急事出差,只将3张奖券号码登记下来,对丁某说:“这3张就算我的了。”但未还丁款。奖开,学校出资部分有1张奖券得1等奖,奖金5000元,持券人为丁某;个人出资部分,贺登记的3个号码有1张中2等奖,奖金4000元。

  此时贺某尚在外地,丁某持券取回奖金9000元,贺某回后得知此情,找丁某要求给付中奖的4000元,丁某不允,言此券系自己所购所持,贺某既未付款,也未占有奖券,应归自己享有。贺某甚怒,宣布一等奖券系学校出资,奖金应归学校所有,丁仍不允,贺诉至法院。问:(1)学校出资部分中奖归谁所有?为什么?(2)个人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3)贺宣布一等奖归学校所有是否有效?为什么?(4)贺某未付丁某购物抽奖的款项,在贺某与丁某之间存在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为什么?

  10答:(1)应归丁某所有,因学校已言明在先,所得奖金归持券人,且奖券已实际交付个人,属于赠与行为。

  (2)应归贺某所有,因贺某已登记奖券号码并向丁言明此3张奖券归他。

  (3)无效,因奖券已交付,赠与行为不得撤销。

  (4)借贷关系,因丁某系替贺某垫付款项。

  11王甲和刘乙系邻居,两家关系很好。因业务需要,王甲被单位派往设在海口的办事处工作,临走拜托刘乙照看自己的房屋及物品。夏天来临,王甲从海口给刘乙打电话,称其在海口买了一台柜式空调,家里原来的挂壁空调不要了,请刘乙帮忙以合适的价格卖掉。刘乙的同事李丙听说此事后,表示想买下这台空调,但他不愿多出钱,李丙就对刘乙说:“你给王甲打个电话,就说空调的冷冻机坏了,要想快点出手就得降低价格。”刘乙觉得自己和李丙是同事,不答应会影响今后的关系,况且他有许多事要求着李丙,于是就按李丙的意思给王甲打了电话,王甲说既然冷冻机坏了,降低就降低吧。于是,刘乙就以500元的价格把空调卖给了李丙。过了一阵,王甲从海口回来,准备把柜式空调安装上,听人说了卖掉挂壁空调的事,王甲非常生气,找到李丙,要求李丙返还空调。问:(1)刘乙、李丙买卖空调的行为是否有效?(2)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11答:(1)刘乙、李丙之间买卖空调的行为无效。王甲委托刘乙把他的挂壁空调卖掉,在王甲和刘乙之间实质上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刘乙是代理人,王甲是被代理人。《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为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所以代理人必须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滥用代理权。《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刘乙为了和李丙搞好关系,就答应李丙的要求,谎称制冷机坏了,以过低的价格把空调买给李丙,这实际上是刘乙和李丙恶意串通损害王甲利益的行为。所以,刘乙、李丙买卖空调的行为是无效的。

  (2)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的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本案中,刘乙、李丙恶意串通,损害王甲的利益,刘乙、李丙应对王甲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王甲要求李丙返还空调,李丙应返还空调,王甲应返还李丙的500元钱,如果王甲还有其它损失,刘乙、李丙应负责赔偿。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司法考试《民法》综合测试题及答案

 《民法》是司法考试内容之一,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司法考试《民法》综合测试题及答案,仅供参考学习!

 一、单项选择题

 1、齐思甜,女,6岁,父母双亡,无遗产,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也早已故去,大哥齐忆苦14岁,对其无法照料。齐思甜尚有伯父健在,而且经济状况良好,齐忆苦请求他担任齐思甜的监护人,但他认为纯属累赘,不愿担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齐思甜的伯父有义务担任监护人

 B齐思甜的伯父可以拒绝担任监护人,但必须得到其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C齐思甜的伯父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可以直接自动成为监护人

 D齐思甜的伯父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必须得到其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参考答案D

 2、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  )。

 A婚姻关系解除

 B失踪人民事主体资格消灭

 C财产发生代管

 D财产发生继承

 参考答案C

 3、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1年后乙确知甲仍然在世,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依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撤销后,甲与乙原有的婚姻关系如何

 A自行恢复

 B不得自行恢复

 C经乙同意后恢复

 D经甲同意后恢复

 参考答案B

 4、王某下落不明满5年,其妻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其子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民法院应当(  )

 A先宣告失踪,再宣告死亡

 B只按其子的申请宣告失踪

 C只按其妻的申请宣告死亡

 D让其妻和其子商量,如协商不成驳回申请

 参考答案C

 5、1991年5月,冯敏因受单位行政处分而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1997年6月其妻王慧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月,冯敏所在单位欲将其除名,亦向同一法院送交了宣告冯敏死亡申请书。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法院应判决离婚,但不应判决宜告死亡

 B法院应判决宣告死亡,使冯敏与王慧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C法院可以判决离婚也可以判决宣告死亡

 D法院可以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宣告死亡

 参考答案A

 6、刘某出海打渔,因遇台风下落不明。现其妻王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刘某失踪。因刘某失踪后,王某与他人姘居,井与姘夫合用家中财产,在确定刘某的财产代管人时,刘某父母与王某发生争议。本案中法院应依法指定谁为财产代管人

 A王某,理由是王某提出了宣告失踪的申请

 B王某,理由是王某是刘某失踪后的第一顺序的财产代管人

 C刘某的父母,理由是若指定王某则不利于保护刘某的财产

 D王某和刘某的父母,理由是他(她)们均为法律规定的财产代管人

 参考答案C

 7、1995年6月17日余某所乘的客轮触礁沉没,生死不明。余某的利害关系人若申请宣告余某死亡,最早应是哪一天才能向法院提出申请

 A1997年6月17日

 B1997年6月18日

 C1999年6月17日

 D1999年6月18日

 参考答案B

 8、甲、乙、丙各出资5万元合伙开办一家餐馆,经营期间,丙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三方约定丙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B,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D丙退伙后仍应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原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参考答案B

 9、甲、乙合伙经营鸭绒业务,甲提供厂房,乙提供鸭绒。双方请求丙以技术性劳务入伙,丙未予明确答复,但丙提供了技术性劳务,并参与了当年的分红,分红比例4:4:2。第二年因经营亏损,负债高达10万元。对该债务承担发生分歧,丙认为自己不是合伙人,拒绝承担该债务。为此,诉至法院。该债务应如何承担

 A甲、乙、丙对该债务承担按份责任

 B甲、乙、丙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甲、乙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D甲、乙对该债务承担按份责任

 参考答案B

 10、甲、乙、丙、丁四人合伙经营汽车运输业务,丙又介绍其弟戊参加合伙,甲、丁同意,乙不同意,戊以多数同意而驾车运营,后因发生事故,造成5000元损失,戊主张每人承担1000元,诉至法院,法院应如何判决( )

 A甲、乙、丙、丁、戊各承担1000元

 B甲、乙、丙、丁、分担5000元债务

 C由戊自己承担5000元债务

 D由丙、戊分担5000元债务

 参考答案B

 11、杨某15周岁,智力超常,大学三年级学生。杨某因有某项发明,而与刘某达成转让该发明的协议。问:该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  )

 A该转让协议有效

 B该转让协议效力未定

 C该转让协议无效

 D该转让协议可撤销

 参考答案B

 12、赵某与钱某口头协议,在闹市区租门面房合伙经营服装店。不久,房主孙某同意将门面房折价2万元加入合伙,但不参与经营,只每半年收取经营收益的10%。后赵某独自决定进了一批童装,销售情况不佳,童装厂催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赵、钱、孙之间虽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故须连带承担还款义务

 B孙某没有参加合伙的经营,应当认定入伙无效,不承担还款义务

 C赵某一人执行合伙事务,没有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其行为后果由赵某一人承担

 D孙某入伙虽无效,但仍应以其所得收益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A

 13、杨某因工厂事故而死,该死亡在民法上是(  )

 A民事法律行为

 B民事法律事实

 C生活事实

 D偶发事实

 参考答案B

 14、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

 A都是有偿的

 B都是无偿的

 C一般是有偿的

 D一般是无偿的

 参考答案C

 15、8岁的小刚的父母离异,协议小刚随父亲生活。后其父母各自再婚,小刚在奶奶家居住,由奶奶照看。此时小刚的法定监护人是( )。

 A其生父

 B其生母

 C其奶奶

 D其生父、生母

 参考答案D

 二、多项选择题

 1、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主体资格的恢复,根据法律的规定,必须具备(  )。

 A被宣告死亡人生还

 B被宣告死亡人有重新出现他迹象

 C被宣告死亡人配偶的强烈愿望

 D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撤销死亡宣告

 参考答案AD

 2、被宣告死亡人如果被证明仍然活着,而撤销了死亡宣告,那么他拥有哪些权利

 A要求第三人返还已被其继承人合法转让给第三人的财产

 B要求继承人返还继承的财产

 C与其尚未结婚的配偶恢复夫妻关系

 D如其配偶再婚后的配偶又死亡的,他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参考答案BC

 3、个体工商户,依照法律可以享有下列哪些权利

 A可以起字号

 B有权取得商标专用权,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C个体经营的,以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承担债务

 D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债务

 参考答案ABD

 4、某甲提供资金1万元,某乙提供房屋五间,某丙提供自己的技术,共同开办一家修理厂,因资金不足,他们又向某丁借贷了1万元,这个厂的合伙人是谁(  )

 A甲

 B乙

 C丙

 D丁

 参考答案ABC

 5、甲、乙均为1979年6月30日出生。甲1997年初参加工作,乙在高中读书。1997年5月31日,甲、乙与丙发生口角,且将丙打伤。丙住院两个月康复,并于1997年8月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赔偿医药费5千元。本案中,丙的医药费应由谁承担

 A甲

 B乙

 C甲的父母

 D乙的父母

 参考答案AD

 6、王小患精神病,(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王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A王小父王大

 B王小友小江

 C王小住所地居民委员会

 D王小债权人大林

 参考答案AD

 7、2000年,湖南省某县王楼乡王村村民委员会办起了村幼儿班,聘请邻村民办教师某甲担任幼儿班教师。2001年1月5日上午9时左右,幼儿班课间休息时,某甲离校打电话,几个幼儿在教室里的火炉旁烤火。其中两人杨某(6岁)和李某(5岁)因争夺位置而打斗,杨某用铅笔盒将李某头部打破,而李某则把杨某按在火炉上,致使杨某衣服着火。杨某带火跑出教室,被人发现后,将火扑灭并送回家中。当日中午,杨某被送往县医院治疗,当时诊断为:臀部、阴部、大腿后侧烧伤,面积40%,深II度。第二日,杨某在其父带领下转往省人民医院治疗。半年之后杨某才基本恢复健康。2001年9月25,杨某之父以杨某为原告起诉至南中县人民法院,要求村委会、某甲、李某赔偿杨某被烧伤的全部经济损失。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杨某的治疗费用应该由(  )承担。

 A李某

 B李某的监护人

 C村委会

 D杨某的监护人

 参考答案BC

 8、2000年,湖南省某县王楼乡王村村民委员会办起了村幼儿班,聘请邻村民办教师某甲担任幼儿班教师。2001年1月5日上午9时左右,幼儿班课间休息时,某甲离校打电话,几个幼儿在教室里的火炉旁烤火。其中两人杨某(6岁)和李某(5岁)因争夺位置而打斗,杨某用铅笔盒将李某头部打破,而李某则把杨某按在火炉上,致使杨某衣服着火。杨某带火跑出教室,被人发现后,将火扑灭并送回家中。当日中午,杨某被送往县医院治疗,当时诊断为:臀部、阴部、大腿后侧烧伤,面积40%,深II度。第二日,杨某在其父带领下转往省人民医院治疗。半年之后杨某才基本恢复健康。2001年9月25,杨某之父以杨某为原告起诉至南中县人民法院,要求村委会、某甲、李某赔偿杨某被烧伤的全部经济损失。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李某头伤的医药费应该由(  )承担。

 A杨某

 B李某的监护人

 C杨某的监护人

 D村委会

 参考答案CD

 9、2000年,湖南省某县王楼乡王村村民委员会办起了村幼儿班,聘请邻村民办教师某甲担任幼儿班教师。2001年1月5日上午9时左右,幼儿班课间休息时,某甲离校打电话,几个幼儿在教室里的火炉旁烤火。其中两人杨某(6岁)和李某(5岁)因争夺位置而打斗,杨某用铅笔盒将李某头部打破,而李某则把杨某按在火炉上,致使杨某衣服着火。杨某带火跑出教室,被人发现后,将火扑灭并送回家中。当日中午,杨某被送往县医院治疗,当时诊断为:臀部、阴部、大腿后侧烧伤,面积40%,深II度。第二日,杨某在其父带领下转往省人民医院治疗。半年之后杨某才基本恢复健康。2001年9月25,杨某之父以杨某为原告起诉至南中县人民法院,要求村委会、某甲、李某赔偿杨某被烧伤的全部经济损失。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教师某甲在本案中应当(  )。

 A不直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B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C没有民事责任

 D由村委会追究其失职行为

 参考答案AD

 10、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合同没有特别约定,下列选项中的哪些人可以取得原物所生的自然孳息的所有权

 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B所有权人

 C质权人

 D抵押权人

 参考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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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师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根据教师法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什么提出申如下

教师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根据教师法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做出处理。

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怎么办

丰某,2001年师范学院毕业后分配在某中学,任初一(二)班的班主任、语文老师。在教学中,他不鼓励学生死记硬背,也不采取题海战术,而是重视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综合素质,因而深受学生的喜爱。

2003年,他所带的班参加中考成绩不突出,升学率也不高,于是学校据此做出决定,扣发丰某全年奖金。

丰某感到很是不解,为什么国家一再提倡素质教育,要坚决改变以升学率高低为主要指标评估教育政绩优劣、教学水平高低和教师工作好坏的做法,而学校却以升学率较低为由扣发其全年奖金。丰某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应该怎么办

丰某应当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根据《教师法》第39条,丰某如对学校扣发其全年奖金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如果教育行政部门在30日内未做出决定,丰某可以其不作为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教师参加继续教育被学校扣发工资,怎么办

杨某,30岁,1999年师专毕业,在某乡中学任初中物理教师。工作以来,杨某教学能力突出,很快成为学科的骨干教师。

2002年,为了提高自己的学历层次,经杨某申请,当地教委和学校批准其到某师范大学进修。杨某十分珍惜这次来之不易的进修机会,在一年的进修期间,不仅成绩优秀,还发表了数篇论文。

然而,进修结束后,她才发现学校将她进修期间的工资扣了一半,并告知:进修期间,没有在学校正常工作的,一律扣发一半工资。学校可以扣发参加进修的教师的工资吗杨某应该怎么办

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4条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帅的权利和义务。”

第16条规定:“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费、差旅费按各地有关规定支付。”

根据以上规定,杨某参加进修进行继续教育,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经过教委和学校批准,杨某参加进修学习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校不得扣发其工资,而且还应按当地规定向杨某支付学费和差旅费。

对于学校扣发其工资,杨某可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一个案例吧 王某某,男,21岁,汉族,某某市摊贩。杨某某,男,23岁,汉族,某某市摊贩。某日下午5时许,王某某在自由市场卖猪肉,见邻摊有一卖菜的妇女与两名顾客争吵,便右手拿着剔骨刀走过去看热闹。往回走时,杨某某与王某某闹着玩、将王某某抱住。王对杨说:“别闹,我手里有刀,别扎着你。”王某某边说边把右手的剔骨刀尖由原来的向下转为向后,以防刺伤杨某某。但杨仍用双手搂住王的双肩向后推;王站立不稳向后倒去,恰好被害人赵某某站在王某某身旁,王手中的剔骨刀刺入赵某某的腹部,造成赵某某腰部开放性外伤,脾刺伤。 案例18:意外事件 沈某,男 33岁,汽车司机。某日下午,某县城镇供销社业务员吴某在外县乡购买农副产品后,要找地方住宿。该乡保管员田某将吴安排在该乡汽车库院内小东屋。田曾对吴说:“晚上ll点左右,汽车才回来。”吴在小东屋躺了一会儿,因天气太热,便搬到院内睡觉,并用塑料布(长ll米左右,宽16米)蒙头盖脚睡在地上。晚上11点左右,天下小雨,院内漆黑,司机沈某驾驶柴油解放车返回,乘车的副司机下车将车库门打开,沈关灭大灯,只开小灯驶进院内。在调头准备倒车时,左前轮将睡在地上的吴某当场轧死。 [问题]沈某对吴某的死亡是否应负刑事责任请说明理由。 王某某的行为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杨某某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1)王某某在杨某某和他开玩笑时,已预见到了自己手中拿的刀子可能会伤及他人,便多次警告杨某某不要如此开玩笑,客观上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防止刀将人刺伤。但是由于杨某某的推动,王某某因站立不稳向后倒去时将身后的赵某某刺伤,对王21某某来讲属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致,是刑法上的不可抗力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2)杨某某明知王某某手拿剔骨刀可能会伤及他人,且在王某某一再提醒下,仍然搂住王某某向后推,在主观上符合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轻信能够避免而实际却发生了危害社会结果的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特征。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18 沈某对吴某的死亡不应负刑事责任。理由是:吴某当天在院内睡觉,没有任何人对沈某予以提醒,吴某在睡觉时,又用塑料布将自己从头至脚蒙起来,在天下小雨、晚上11点左右的漆黑天气的情况下,沈某没有发现睡在地上的吴某。之所以没有预见,是因为根据当时的条件,沈某不可能预见。既然沈某对吴某睡在院中不可能预见,在倒车时将其轧死也属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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