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还钱,他是肯定不会再回到你身边的了。当然你还了钱,他也未必回到你身边。不过借了钱,人家要钱你就得还,哪怕拆东墙补西墙也得还。不管是普通朋友还是情人,借人家钱,别人找你要你却不还,肯定会交恶。
没必要。而且换个角度说,做人得有点尊严,没他的钱照样活的很好。
与男朋友因为意见不同而吵架,互不退让,最好的办法是先不要继续和对方争吵,让彼此冷静一段时间,仔细思考自己做的到底对不对,通常情况下,男朋友会在这个时候选择退让,这样一来你就可以借此机会和男朋友重归于好。
第一,在感情方面最忌讳的就是互不相让,可能你们两个人一开始只是因为一件小事而发生矛盾,到最后矛盾之所以升级,并不是因为这件事本身,而是因为对方的态度让你觉得对方不够爱自己,可能对方也有如此想法,所以才会不顾及你的感受。如果是这种情况,就证明两个人在感情方面并不是非常稳定,而且都非常渴望在对方身上得到理解和关怀,只有其中一方先做出妥协,才能解决这场纷争,所以在这个时候最需要的就是保持冷静,不要因为吵闹而作出一些不理智的行为。
第二,很多情侣吵架都是男方主动提出抱歉,这是因为在追求女生的时候也是男生主动,而女生只需要给男生一些暗示。所以在吵架之后,你也不需要太过主动,只要流露出想要复合的想法,例如过了一段时间约对方一起出去吃饭,出去游玩,绝口不提之前吵架的事。这样一来你就给了对方台阶,对方会领你的情,甚至主动为之前的事承认错误。
第三,有的男生比较极端也经不起挫折,所以遇到这种情况的吵架,很可能直接分手,说白了,这样的男生还没有完全长大,心智也不是特别成熟,否则也不会因为一件事和女朋友争吵不休。如果你还想和对方在一起,不妨做出一些让步,但如果你通过这件事认为对方并不适合做自己的男朋友,也可以趁机提出分手。
幸福的爱情大体相同
分手的理由各有各的不同
而法庭上的爱情故事
则有太多如胶似漆的情侣
最后因经济纠纷对簿公堂
爱情中
既要多一点真诚
少一点算计
也需要适度的“人间清醒”
让感情归感情,法律归法律!
一 民间借贷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是情侣间经济纠纷最常见的表现类型。
在日常生活中,情侣之间的转账非常普遍,且不会在转账时备注“借款”或者是出具书面的借条、欠条。而一旦双方感情破裂,一方往往会以返还借款为由将对方诉至法院。这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
在审判实践中,自然人之间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明要件包括借贷合意的成立以及款项的实际交付。
● 所谓借贷的合意,即双方均认可所支付的款项为借款,常见的证据为借条、欠条、就借款还款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时的备注以及通话录音等;
● 所谓款项的实际交付,即出借人已经将款项支付给借款人,常见的证据有微信转账凭证、支付宝转账凭证等。
在实践中,如果满足了前述两个证明要件,则可认定借贷关系的成立,一方应当返还相应的借款。
但问题在于,情侣之间的互相转账往往并未明确款项的性质。在此情形下,因缺乏借贷的合意,法院一般不会认定双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二 赠与合同纠纷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1一般性的赠与,无权要求返还
● 当情侣之间转账性质不明的情形下,考虑到情侣间经济往来系表达或维系感情的常见情形,认定小额转账或者具有特定含义的转账(主要考虑金额如520、1314、999等以及支付时间如对方的生日、情人节、春节等)为无条件赠与是法院的通常做法。对于该部分款项,另一方无需返还。同样地,如果一方为另一方购买的物品如手机、项链、戒指等价格不是过高,一般均应当认为是无条件赠与,也无权要求返还。
2以婚恋为目的的大额赠与,一般可以要求返还
● 除一般的赠与外,在情侣关系中,还可能存在以婚恋为目的或者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对于该部分赠与,法院一般将其认定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即如果双方分手,则解除条件成就,赠与合同解除,另一方需要返还财物。
需要说明的是,是否能够认定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需要考量的因素主要有金额的大小、是否带有婚恋的目的、双方是否同居、感情状况如何等因素。
三 婚约财产纠纷
如果情侣已经订婚,并给付了彩礼,则还有可能产生婚约财产纠纷。所谓婚约财产纠纷,通俗的说,即因为彩礼的给付或者返还产生的纠纷。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符合以下三种情形的,法院支持返还彩礼: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如果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则必须以离婚为条件,否则不可主张返还彩礼。
四 不当得利纠纷
如若无法证明款项支出为借款,也不能证明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或是彩礼,是否还有可能要求对方返还呢?
答案是肯定的,当事人还可选择的诉讼策略为主张对方构成不当得利。
所谓不当得利,即没有法律依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判断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的关键在于判断对方获取利益是否具有正当依据。
在情侣经济纠纷中,若是支付较大款项或者给付较贵重财物(如房子、车子等),明显超出情侣间正常经济往来的情形,且无法证实双方具有婚恋目的,则可主张对方构成不当得利。
本文所列的纠纷类型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诉请以及案件事实所认定的案由,不同的案由对应着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同法律关系的审理重心以及证明要件均不相同。法官常常会运用经验法则、逻辑推理、价值衡量等思维工具辅助裁判,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情侣间感情破裂虽然遗憾,但毕竟曾经有过美好,如果不可避免发生了纠纷, 双方应本着友好、和谐的原则协商处理。万一对簿公堂,亦应当如实陈述交往过程中的事实。
如果一方因为所谓背叛、失恋等带来的痛苦就歪曲事实、隐瞒真相,往往容易拆穿,在道德和法律上都会使自己陷入不利之地,甚至会因伪证等妨碍诉讼行为承担额外的民事责任,严重的构成犯罪(或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分手后钱是应该偿还的。实践中类是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产生纠纷是比较常见的,主要看这个赠与行为的性质而定:1、如果是恋爱期间借贷,那么应于返还、如果是赠与,一看财物金额大小,二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或者为条件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没有,我国《民法典》不保护婚约,恋爱关系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解除婚约、中断恋爱关系是当事人的自由权利。男女在恋爱期间,肯定是会有互赠礼物的行为,此时双方都是自愿的,那么也不存在赠送礼物的行为无效。
一、男女分手后还钱的法律有吗
没有,我国《民法典》不保护婚约,恋爱关系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解除婚约、中断恋爱关系是当事人的自由权利。男女在恋爱期间,肯定是会有互赠礼物的行为,此时双方都是自愿的,那么也不存在赠送礼物的行为无效。
我国《民法典》不保护婚约,恋爱关系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解除婚约、中断恋爱关系是当事人的自由权利。任何一方均可随时声明解除婚约。但是,在解除婚约、中断恋爱关系时,往往发生财产纠纷,其主要表现在遭受财产损失的一方要求对方给予财产损失的返还。由此引起的纠纷,在处理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对订婚造成的财产损失,如举行订婚仪式请客送礼耗费的钱财,以及恋爱过程中双方吃喝玩乐共同耗用的财产损失,解除婚约时一般不得要求赔偿;
2、恋爱、订婚期间,一方赠送给对方亲友的财物,无权要求返还;
3、订婚、恋爱期间,互赠一些财物,这可以视为一种正常的赠与关系,一方送给对方的财物,如果数量不多,价值不大,一般不得要求返还;如果财产数量多,价值大,或者遭受财产损失的一方因送礼或其他花费而导致生活困难,可要求对方全部或部分返还,若赠与物已毁损而不存在,可折价补偿;
4、一方赠与对方的钱物是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伤残费或抚恤金等,如因收受财产一方提出解除婚约或中断恋爱关系,则应返还全部或大部分;
5、一方亲友赠送给双方的财物,一般不能要求返还;对借婚约、恋爱为手段骗取钱财的,如果情节轻微,则应给予批评教育,要求追还财物;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分手协议算不算合同
一般说来,分手协议不算是赠与合同,因为: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特征是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移给对方,但以不含有等价、有偿或解除某种关系为前提。
男方为了解除与女方的同居关系而与其签订分手协议,依据是男方给对方造成一定的伤害。这样就使得协议含有了等价、有偿等条件,违反了赠与合同中“无偿”的本意。因此,分手协议不是赠与合同。
一般来说,分手协议里面包含了“分手费”的一些安排,如果是一方自愿给予,法律在所不问,法院也是不干涉的。但是,如果分手协议不属于完全“无偿”的赠与合同,而是带有一些补偿性质的双方约定,那么在法律上也很难得到认可,以此要求法院判决对方给付所谓“分手费” 是很难获得支持的。
综上所述,有过生活经验的应该都知道,在恋爱期间双方会有相应的赠与行为,那么这种行为所花费的财物是不用归还的,我国的法律也没有对这类行为有约束力,毕竟这是双方自愿的,所以在恋爱期间的花费是不存在归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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